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判决书是怎样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吕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涉案《离婚补充协议》系吕某、陈某协商后共同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产归女方陈某所有。
现吕某主张该约定实质是其单方赠与行为,其有权撤销赠与,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如何写?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如何写?夫妻离婚后,若因为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而产生纠纷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据,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最终给出一份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告知双方当事人裁判的结果。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如何写?下面给大家一个范本民事判决书(2011)XX初字第xxx号原告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被告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又名XXX,性别,民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XXX,我认为我们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XXXX第三人述称:XXXX。
经审理查明:XXXX 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性格差异大,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且第三人收受彩礼给被告家庭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故予以酌情返还被告部分彩礼。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XXX与XXX离婚;二、第三人XXX返还XXX彩礼人民币XX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XXX、XX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时间)书记员:XXX当今社会的离婚水平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毛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5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审理法官】刘鑫荣方红陈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某;范某【当事人】毛某范某【当事人-个人】毛某范某【代理律师/律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刘婉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杨凌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刘婉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艳程华玉杨凌刘婉【代理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湖北大汉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按份共有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当事人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依据前述条文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当事人如欲推翻,应当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离婚法院判决书模板
离婚法院判决书模板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进行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原告、被告将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列明各种共同财产及分割情况)
2.原告、被告各自保留个人财产,对于各自所持有的个人财产,双方不得互相索要。
三、子女抚养权及探视问题:
1.由原告抚养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金额)元,自(日期)起每月(日)日前支付至子女年满(年龄)
岁止。
2.被告享有(时间)小时探视权,每次探视前提前至少(时间)小时通知原告,原告不得阻止或干涉被告与子女的正常交往。
四、本案裁决生效后,由原告、被告自行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姓名)
陪审员:(姓名)
年月日
注:此为离婚法院判决书的简要模板,实际情况可能会因不同案
件而异,具体内容以实际判决书为准。
达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达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2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立鹏李虹王小英【审理法官】胡立鹏李虹王小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达某;李某【当事人】达某李某【当事人-个人】达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振华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振华【代理律所】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达某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329374元及后续过渡费的二分之一,该费用系位于任泽区处宅院的拆迁补偿,但达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处宅院系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一审时提交了韩西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宅-6- 院系李某的父亲李长岁所有,故达某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达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经调解未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6元,由达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22:0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讼争的拆迁宅院,其产权归被告父亲李长岁所有。
1986年李长岁居住的村根据任县人民政府(1986)3号文件精神,本村居民李长岁(被告李某父亲)名下登记宅基地一处,并发放宅基地使用证,2014李长岁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住宅,2018年该宅院被拆迁,该宅院产权归李长岁所有。
夫妻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最新范文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夫妻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最新范文(法院名称)刑事裁定书(案号)原告:XXX被告:XXX审判员:XXX诉讼代表人:XXX原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恳求本院判决离婚并评估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在XXX市共同居住,期间生育子女XXX,为婚姻关系证明。
201X年X月X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原告XXX提出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被告XXX无异议。
关于财产分割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离婚时一方有需要的,由对方赐予适当的补偿。
双方一方为婚内共同财产增加的,另一方有权共享其所取得的财产收益。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经过法院的侧重分析,原告XXX担当了婚内生活的大部分开支,在家庭中付出了较多的努力。
而被告XXX则在家庭中的付出相对较少,没有对家庭财产做出重要的贡献。
综上所述,原告XXX应当享有肯定的财产安排。
依据原告XXX和被告XXX之间的共同财产状况以及原告XXX的申请,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判决如下:1. 原告XXX保留共同居住的住房,该住房为婚姻关系基础产生时已经购买的共同财产,由原告单独使用,被告应当退出该住房。
2. 原告XXX有权夺回被告XXX留在住房中的个人财产。
3. 婚期之前原告XXX个人拥有的财产归原告全部。
4. 婚期之后双方共同努力制造和积累的财产,依据原告XXX的要求,原告享有其中70%,被告享有其中30%。
5. 子女抚养权归原告XXX全部,由被告按时支付抚养费。
6. 原告XXX应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负责。
7. 围绕离婚引发的其他纠纷,双方应自行协商并达成全都。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有权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诉讼判决书范本
财产分割中的财产分割诉讼判决书范本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一、背景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婚姻关系解除申请,经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现甲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事实认定经过审理、调查取证,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楚。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本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作出以下认定:1. 甲方与乙方为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2. 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同意进行财产分割;3. 本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进行财产分割。
五、财产分割方案在本案中,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协商和本院的审查,提出如下财产分割方案:1. 房产:原告甲方将婚姻共同拥有的位于xx地的房产划归甲方所有,被告乙方放弃对该房产的权益;2. 存款:将婚姻期间共同存入的存款总额进行平均分割,甲方和乙方各获得一半的存款;3. 车辆: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割;4. 其他财产: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体财产清单详见附件。
六、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和财产分割方案,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原告甲方所持有的房产,被告乙方放弃对其任何权益;2. 对婚姻期间共同存入的存款总额,按照平均分割原则,甲方和乙方各自获得一半的存款;3. 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割;4. 其他财产按照附件所列清单进行公平分割。
七、附件1. 财产分割清单以上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书
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书当事人: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案号:2021XX民事案件第XXX号法院审理本案认为:一、背景介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年。
双方感情破裂后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评估问题;2.夫妻各自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3.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认定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评估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以及共同存款等。
为保证公正性,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对共同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2.夫妻各自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夫妻各自财产是指婚前或婚后单独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明确了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各自的存款、房产等。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严格区分夫妻各自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协商一致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割。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将共同财产以买卖方式进行分割,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可实现财产公平分割,故予以采纳。
四、判决如下1.原告李某某拥有以下财产所有权:1)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XXX 元;2)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XXX元。
2.被告王某某拥有以下财产所有权:1)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XXX 元;2)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XXX元。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如下:1)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共同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自所有,原告李某某应支付被告王某某XXX元;2)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共同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自所有,被告王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XXX元;3)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按比例划分,原告李某某应支付被告王某某XXX元。
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本
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本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本院审理,针对甲方和乙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就财产分割一事存有争议。
为了公正、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本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财产分割的原则1.婚姻关系解除后,甲方和乙方的婚姻财产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2.财产分割应遵循独立自主、公开透明、互利互补、情理相称的原则。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1.房产:甲方名下的房产A,归甲方所有。
乙方名下的房产B,归乙方所有。
2.存款和投资:甲方的银行存款C,归甲方所有。
乙方的银行存款D,归乙方所有。
甲方的投资基金E,归甲方所有。
乙方的投资基金F,归乙方所有。
3.车辆:甲方名下的车辆G,归甲方所有。
乙方名下的车辆H,归乙方所有。
4.婚姻债务:甲方应承担原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I。
乙方应承担原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J。
三、其他事项1.甲方和乙方对本判决均无异议,愿意共同遵守并履行。
2.甲方和乙方离婚后不再享有对方的财产分割权。
3.在对方不履行本判决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判决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财产分割清单:甲方的房产房产A车辆G银行存款C投资基金E债务I乙方的房产房产B车辆H银行存款D投资基金F债务J以上是一份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制定方案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法院离婚判决协议书
法院离婚判决协议书甲方(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为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产分割1.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法院判决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2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 房产:位于___________的房产归甲方所有。
- 车辆:车牌号为___________的车辆归乙方所有。
- 存款: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1.3 其他财产:甲乙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归各自所有。
第二条子女抚养2.1 甲乙双方的子女___________由甲方负责抚养。
2.2 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直至子女成年。
2.3 子女的教育、医疗等重大支出,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条债务处理3.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按照法院判决分担。
3.2 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第四条探视权4.1 乙方有权每月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2 探视期间,乙方应保证子女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5.2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财产分割裁决书范本
离婚财产分割裁决书范本离婚财产分割裁决书裁决书编号:XXXXX裁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离婚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
原告以离婚为诉讼请求,依法向本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庭审及财产调查,本法院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裁决:一、财产清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房产:(1) 市区XXX小区一套住房,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面积约XXX 平方米;(2) 镇区XXX村一栋农房,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面积约XXX 平方米。
2. 汽车:(1)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了一辆XXXX牌汽车,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存款及投资:(1)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储蓄账户中存有XXX元;(2)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进行了XXX投资,现有价值XXX元。
二、财产分割1. 房产分割:经核实,市区XXX小区一套住房的评估价值为XXX元,双方对该房产的权益按照持份额进行分割,即每方各占有权益的一半。
因此,原告应获得XXX元的房产权益。
镇区XXX村一栋农房的评估价值为XXX元,双方对该房产的权益按照持份额进行分割,即每方各占有权益的一半。
因此,原告应获得XXX元的房产权益。
2. 汽车分割:经核实,XXXX牌汽车的评估价值为XXX元,双方对该汽车的权益按照持份额进行分割,即每方各占有权益的一半。
因此,原告应获得XXX元的汽车权益。
3. 存款及投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储蓄账户中存有XXX元,应按照持份额进行分割,即每方各获得XXX元。
双方对共同投资的XXX应按照持份额进行分割,即每方各获得XXX元。
三、执行期限1. 对于房产的分割,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等值金额的XXX元,并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XXX日内完成支付。
2. 对于汽车的分割,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等值金额的XXX元,并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XXX日内完成支付。
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执行裁定书范本
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执行裁定书范本北京市人民法院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执行裁定书(20XX)京********号原告:李某某中国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某中国身份证号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财产分割进行裁定: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 房产根据双方婚前一致意愿及证据显示,目前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某路XX号的婚房面积为120平方米,该房产为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财务状况和合理分配原则,我院判决该房产划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房产补偿费。
2. 存款根据双方财产证明和银行流水等证据显示,双方夫妻共同存款为人民币100万元,该存款为共同财产。
考虑到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我院判决将存款平分,即各自分得人民币50万元。
3. 车辆根据双方财产证明和车辆登记证明等证据显示,目前原、被告共同拥有一辆XXXXXX牌照的SUV车辆。
经评估,该车辆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属于共同财产。
我院判决将该车辆划归被告所有,并责令原告将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车辆补偿费。
二、子女抚养权及扶养费1. 子女抚养权双方夫妻共同拥有一名年龄为X岁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给予合适的安排。
经过审理,我院认为双方子女的抚养权应判予原告,被告应享有探望权,并应支付合理的探望费。
2. 扶养费考虑到原告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的需要,同时综合双方经济能力,我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XX元的扶养费给原告,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子女成年或其他约定终止。
三、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特此裁定。
审判长:年月日陪审员:年月日书记员:年月日。
夫妻财产分割裁决书范本
夫妻财产分割裁决书范本裁决书案件编号:2021-XXXX案由:夫妻财产分割当事人:甲方(丈夫):XXX;乙方(妻子):XXX审理经过:本案由甲方向本法院提起夫妻财产分割诉讼,本院依法成立合议庭,依法组织了对案件的审理。
经过合议庭全体成员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辩论意见,采信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现将裁决如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1. 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目前婚姻仍存续。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共同增值的部分。
"本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与分割:1. 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评估价值为XXXXX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支付乙方现金XX万元作为对乙方在房产方面的补偿。
2. 双方共同拥有的汽车评估价值为XXXXX元,一辆汽车归甲方所有,另一辆汽车归乙方所有。
3. 双方共同拥有的存款合计XXXXX元,本院判决由甲方支付乙方存款XXX元作为乙方在存款方面的份额。
4. 双方共同拥有的投资股票合计XXXXX元,投资股票归甲方所有。
5. 双方共同负有的债务合计XXXXX元,债务均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追究。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执行:1. 甲方应在XX日内将现金XX万元支付给乙方作为对房产的补偿。
2. 乙方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XX日内将汽车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确保其归甲方所有的一辆汽车过户给甲方。
3. 甲方应在XX日内将存款XXX元支付给乙方。
4. 甲方应妥善处理共同投资股票,自XX年XX月XX日起甲方独自享有该股票收益。
5. 双方应各自承担债务,不得向对方追究。
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决:1. 确认甲方和乙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分割财产判决书
离婚后分割财产判决书(标准模板word版)
甲方:XX公司或XX个人
乙方:XX公司或XX个人
签订日期:X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XXX省XX市XX地
离婚后分割财产判决书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09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商订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6万5千元,约定还款日是2009年4月30号归还2万3千元,2009年6月
30号归还4万2千元。
2009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在2009年5月16号通过银行支付3000元到原告帐户。
尚欠元未支付。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附:_________________1、身份证复印件
2、借据
3、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决定书范本
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决定书范本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案号:(略)当事人:申请人(原告):(姓名)被申请人(被告):(姓名)经审理查明:(以下为案情描述)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详细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共同财产、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2. 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清查,本院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如下:(详细列举夫妻共同财产清查情况,包括财产名称、所有权情况、估值等)二、财产分割原则和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共同的利益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据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决定:(列举具体的分割依据和原则,如公平原则、法定比例等)三、财产分割决定根据上述原则和依据,本院作出以下财产分割决定:1. 房产分割(具体描述如何分割房产,包括产权归属、价值评估等)2. 车辆分割(具体描述如何分割车辆,包括车辆归属、价值评估等)3. 婚前共同财产分割(具体描述如何分割婚前共同财产,包括财产归属、价值评估等)4. 其他财产分割(具体描述如何分割其他财产,包括具体的财产名称、归属、价值评估等)五、执行和期限1. 被申请人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定书所涉及的财产划分给申请人。
具体划分办法由双方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院指定的执行机构执行。
2.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相应的执行费用。
3. 本案执行后,本院不再受理双方对财产分割的争议事项。
以上判决即为本院的裁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姓名)日期:年月日。
离婚协议范本财产分配责任处理判决
离婚协议范本财产分配责任处理判决离婚协议范本:财产分配、责任处理、判决【前言】本离婚协议书由甲方(男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女方,以下简称乙方)自愿达成,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婚姻关系的和平解决为目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财产分配】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1 户口、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决定平分。
1.2 房产:1.2.1 目前共同所有的房产,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协商平分。
1.2.2 若共同所有的房产涉及贷款,甲方和乙方决定按照各自贷款金额的比例分担还贷责任。
1.2.3 若共同所有的房产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依法通过拍卖或司法裁定进行处理。
1.3 汽车、家具、电器等动产,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决定划分归属。
1.4 债务:1.4.1 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决定针对共同负债按比例承担责任。
1.4.2 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二、责任处理】1. 子女抚养权:1.1 子女抚养权归属:1.1.1 甲方和乙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由父母共同行使抚养权,共同关心和照顾子女的教育和成长。
1.1.2 若在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时无法协商一致,甲方和乙方同意依法通过法院进行解决。
1.2 子女赡养费:1.2.1 子女的赡养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按照双方经济能力协商确定具体数额。
1.2.2 如有必要,双方可协商制定进一步的共同支出规则。
2. 配偶赡养费:2.1 甲方和乙方无需支付配偶赡养费。
【三、判决】鉴于甲方与乙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经我局审核认定,该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8条第1款、第第49条的规定,决定:1. 批准甲方和乙方自愿离婚,并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
2. 各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本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结束语】甲方和乙方对此离婚协议内容充分了解,并且均是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签署此协议。
离婚后财产分割民事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分割民事判决书在现实⽣活中夫妻双⽅离婚时,因财产分割产⽣的纠纷是⾮常多的,在财产分割产⽣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民事判决书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离婚后财产分割民事判决书离婚财产纠纷判决书原告杨XXXX,⼥,汉族。
委托代理⼈曹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XX,男,汉族。
委托代理⼈章XXXX,湖北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XX诉被告黄XX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1⽉22⽇⽴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0⽇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杨XXXX,被告黄XX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XX诉称,2014年5⽉10⽇,原被告协议离婚。
2015年7⽉10⽇,原被告双⽅经充分协商、⾃愿签订协议,约定“1、被告承担原告⼀年租房费⽤(500元/⽉),于2016年7⽉前给付;2、被告2016年5⽉6⽇前给付原告五万元⼈民币”。
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协议款,被告总是推诿拒付。
请求:1、判令被告履⾏协议向原告⽀付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XX辩称,2014年5⽉10⽇,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协议明确说明,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出任何费⽤,被告⼀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整。
但离婚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理取闹,并于2015年7⽉10⽇,有预谋的带着所谓的补偿协议来到被告的住处⼤吵⼤闹,当时原被告已经离婚了,8万元已经给了原告,原告不但不听,反⽽把被告的家都砸了,在这种原告威逼的情况之下,为了尽快把原告⽀⾛,万般⽆奈下才签了协议,但并⾮被告⾃愿,应视为⽆效协议。
其⼀,双⽅协议⽆完整签字及⽇期。
⼆、协议是原告早已有预谋的,打印好的,连捌万元都是打印上的,是在威逼情况下签的。
就此请⼈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该协议⽆效。
三、原告颠倒⿊⽩,⽆视法律,恶意胁迫被告签订协议。
离婚协议书范本关于财产分割的司法判决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关于财产分割的司法判决书致:(离婚一方当事人姓名)事由:我(法官姓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作出下列财产分割的司法判决:一、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根据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持有的共同财产包括以下:1. 房产:(列举具体房产信息,包括地址、面积等)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夫妻双方同意对房产进行以下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如一方出资购买对方的份额、公证处评估后按照比例分割等)2. 存款:(列举具体存款信息,包括账号、金额等)夫妻双方同意对存款进行以下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如平分、按照比例分割等)3. 车辆:(列举具体车辆信息,包括型号、车牌等)对于车辆的分割将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具体分割方式,如等值交换、由一方赔偿等)4. 股票/投资:(列举具体股票或投资品种信息)对于股票和投资的分割,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具体分割方式,如转让、等值交换等)二、个人财产根据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持有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1. 房产:(列举具体房产信息,包括地址、面积等)夫妻双方同意对个人名下房产的归属进行以下约定:(具体约定,如一方独自所有、由一方赔偿等)2. 存款:(列举具体存款信息,包括账号、金额等)个人存款归属进行以下约定:(具体约定,如归属个人名下、由一方赔偿等)3. 车辆:(列举具体车辆信息,包括型号、车牌等)车辆归属进行以下约定:(具体约定,如个人名下所有、由一方赔偿等)4. 股票/投资:(列举具体股票或投资品种信息)股票/投资归属进行以下约定:(具体约定,如个人名下所有、由一方赔偿等)三、债务清偿离婚协议书中对待偿还的债务进行了约定,根据此约定判决如下:(列举具体债务信息,包括债权人、金额等)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对此债务共同承担责任/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其他约定事项离婚协议书中包含了其他约定事项,相关事项判决如下:(列举其他约定事项)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离婚协议判决书
离婚协议判决书前言本文档为离婚协议判决书,旨在记录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并对相关事项做出判决。
一、当事人及基本情况•A方(男方):–姓名:[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男方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男方居住地]•B方(女方):–姓名:[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女方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女方居住地]二、离婚协议内容经过充分协商,A方和B方达成以下离婚协议:1.家庭财产分割:–A方和B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将由双方协商处理,目前由A方继续承担房屋贷款;–A方和B方共同拥有的车辆将由双方协商处理,目前由B方保管;–婚后所获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后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双方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需分割。
2.子女抚养权:–双方共同负责子女的抚养,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的抚养安排;–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费用等由双方共同承担。
3.赡养费问题:–A方需支付给B方每月人民币[赡养费金额]元作为赡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4.抚养权变更:–若双方发现原先的子女抚养安排不适用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调整。
5.无婚姻债务互相追偿:–双方互不追索因婚姻而形成的债务。
6.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对本离婚协议的内容保密,不得对外披露。
三、离婚协议生效条件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双方离婚后,应分别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3.如双方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事项1.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在签署前已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未受到任何欺骗、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2.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可自行咨询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五、附则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
结语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以上离婚协议内容即判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判决书于[判决日期]由[判决机关名称]作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判决书是怎样
在现在社会法律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归结为相应的共同财产的,对于这个共同财产是需要在离婚的时候进行相应的分割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是该怎么分割。
一、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判决书是怎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市大东区东贸路19-2栋2-2-1室。
委托代理人:邵XX,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国富物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鸭绿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58栋5-3-2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沈阳利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21号1-1-1室。
上诉人郭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友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桂艳(主审),审判员吴丽君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郭XX与李XX原系夫妻,2004年1月8日,二人在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双方在中约定,婚生子由郭XX抚养,对财产问题及问题均约定“没有”。
离婚后。
李XX于2004年2月24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及郭XX名下的10万元存款。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原审及本院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郭XX与李XX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合理分劈,但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时,对财产、住房、外债
等事项没有明确约定,而双方的私下约定又没有证据,故对婚后的共同财产、住房及外债应依法予以分劈。
在处理住房时,考虑到婚生子由郭XX抚育,住房应归郭XX所有,其应按该住房的价值适当给付李XX一部分现金作为补偿。
原审判决:一、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2号2-2-1室的私房一套归郭XX所有,郭XX给付李XX住房补偿费1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付清);
二、存款10万元(在郭XX处)归李XX5万元,归郭XX5万元;三、外债56401元,由李XX负责偿还26401元,由郭XX负责偿还30000元;四、鉴定费8150元,由李XX承担4075元,由郭XX承担4075元;五、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诉讼费1000元,由李XX负担3255元,郭XX负担3255元。
宣判后,郭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理由是,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已经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且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审应判决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
另外,原审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审理不清,双方在购买住房时曾向郭XX的二姐借款10万元。
李XX则辩称,在双方离婚时,郭XX答应为其购买一处住房,但离婚后一直没有兑现。
且在离婚后发现郭XX有10万元的存款。
故原审判决对双方住房、财产及债务的分割是合理的。
请求本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郭XX与李XX协议离婚时对双方婚后购买并居住的住房是否已经分劈完毕的问题,李XX诉称,离婚时其之所以没有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劈是因为郭XX答应离婚后为其购买一处住房,郭XX则称是李XX放弃分劈住房的,同意将婚生子归其抚养,并同意将住房归其所有,根据双方的陈述,应该认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住房已经分劈完毕,即住房归郭XX。
故原审根据双方在财产问题一览书写的是“没有”即认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李XX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又因双方对婚后住房均知晓,也不存在重大误解,且李XX主张郭XX 答应离婚后为其购买一处住房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故原审将本案争议房再次分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0万元存款,因存款人姓名是郭XX,郭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离婚时李XX知
道该笔存款的存在及双方已经对该笔存款进行了分劈,故原审将该笔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劈并无不当。
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因郭XX明知有债务,但却同意约定“无债务”,应视为其同意自己独立承担债务的偿还。
综上,郭XX提出的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存款10万元(在郭XX处)归郭XX2万元,归李XX8万元;
三、变更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鉴定费8150元,由李XX承担。
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2020元,由双方各承担6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友林
审判员吴丽君
代理审判员陈桂艳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楠楠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清偿
共同债务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
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
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