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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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8.26•【字号】•【施行日期】1993.08.2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3年7月31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深化科技、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锡南高科技工业园和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以下均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综合性基地,主要任务是:(一)引进国外及国内高新技术和资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二)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应用;(三)促使开发区企业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四)促使开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相结合,推进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五)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六)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开发区引进和发展下列高新技术:(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四)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七)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八)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培训讲稿《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指导、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一、《条例》突出体现五性普适性——条例遵循了市场经济立法的惯例,不按所有制形式分别立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体系性——条例是一部涵盖民主管理各主要制度的法规,体现了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化建设的要求。

时代性——吸收我省15年来的实践创新成果,条例具有明显时代感和一定超前性、预见性、创新性。

基础性——条例主要规范了民主管理的适用范围、性质、形式和职权,规范了企事业单位实施主体(企业行政、职工、工会)的各自职责,规范了政府和上级工会在实施指导、检查、监督中的职责和途径,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着力加强对共性规则的指导。

分类指导则严格限制在职代会职权、厂务公开内容和不同规模企业召开职代会形式等少数问题上。

操作性——为基层实践和运作提供简明易行的法律指导和支持。

对职代会程序作了简化,为两会结合、基层创新等留下了探索空间。

1、一部指导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我省企业民主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发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以职工为本、促进和谐企业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企业民主管理实践的深入发展,原有的一些保障和规范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用,有的则不全面、不系统,缺少可操作性,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遇到了新的挑战。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将首次有一部全面而系统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予以指导和规范,从而使依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2、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和责任大量基层实行民主管理的实践表明,一个企业能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与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企业经营管理者对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缺乏正确认知,态度消极,民主管理制度即使形式上建了,实质上也很难有效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及环保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8号)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你委报来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南通市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编制依据充分,目的明确,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准确,预测结果基本可信,符合南通开发区特点,据此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及规划措施可行,可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按规划要求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避免引进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控制措施。

开发区应抓紧实施区内集中供热,提高气化率及区内植被覆盖率;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应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但对污水深水排江方案须做进一步论证,并保证排江污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时不得影响狼山水厂及洪港水厂水质。

四、开发区应将环保规划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同时应尽快建立健全区内环境管理机构及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保证各项环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请南通市环保局加强对开发区执行规划情况珠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开发区人大工作的探索与创新——江苏省开发区人大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开发区人大工作的探索与创新——江苏省开发区人大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目前开发区人大工作和建设状况如何?近期我们就这一问题开展调研,选取江苏省内部分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开发区人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一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相继设立了一大批开发区,从事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开发建设、兴办项目等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开发区已经成为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高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目前江苏省共有158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6个,省级开发区112个,创造了全省1/2的地区生产总值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了全省4/5的进出口总额,吸纳了3/4的实际外资。

与此同时,随着开发区开发建设不断推进,开发区地域扩大,土地和社会资源增加,社会民生事业增多,开发区已由建立之初的纯粹经济功能区,成为拥有数十乃至数百平方公里的城市功能区或社会性区域。

由此,开发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滞后的矛盾则开始显现。

开发区建立之初,主要承担经济建设任务,在管理体制上强调机构简单、程序简便、人员精简,忽略了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等与之匹配,没有人大机构,不能召开人代会。

新的历史时期,开发区治理体系不仅应有招商引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经济职能,还应该包括民主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建立完善开发区人大制度,实现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科技发展相匹配,满足公众政治参与热情,推进开发区治理民主化、法治化、效率化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必须建设开发区人大机构。

近年来,江苏省各开发区对设立开发区人大机构进行了有益探索,截至2019年底,全省158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已经设立人大机构的开发区达127家,超过80%。

各开发区人大机构设置形式多样,组织名称不一。

一是在开发区设立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这种类型是由开发区所属的市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设置派驻开发区的工作机构。

【律师手记】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

【律师手记】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

【律师手记】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第一部分有关于招商引资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应该是司法实务之中需要关注的一个点。

何为招商引资协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无定论。

当然,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抽象的定义没有尚无大碍,但是涉及到对于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的问题,却不可不察,招商引资协议纠纷到底是属于行政纠纷,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笔者搜集到(2017)最高法行再99号再审行政裁定书正好涉及招商引资纠纷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可以循着该裁定书呈现出来招商引资纠纷在司法实践的样态而展开我们的讨论。

首先,该裁定书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本案招商引资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二、本案纠纷解决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三、本案应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从该裁定书总结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得出,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是至关重要的点,是解决焦点二、焦点三问题的前提。

换言之,招商引资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问题的转化为我们提供了对问题本身抽丝剥茧的路径,进而通过对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分析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因而,焦点一的问题是本案的核心,其着重点在实体法上面,而焦点二、焦点三则根据焦点一的结论逻辑的推导出来,而且其着重点在程序法上面。

第二部分焦点一,关于本案招商引资协议是否为行政协议的问题。

协议是经过谈判、协商而制定的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文件。

利用协议来约定权利义务是各种社会主体普遍采用的手段。

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属民事协议;引发的纠纷,按照民事救济程序解决。

随着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和行政管理理念从高权命令向协商、合作的转变,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协议也被统称为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

这其实很好的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相互融合的趋向,合同的理念不断地灌注到行政法的实践中,从某种程度上,本案就是体现甚至贯彻这一理念的典型。

何志军与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志军与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志军与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志军;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何志军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何志军【当事人-公司】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苏新年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新年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新年【代理律所】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何志军【被告】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对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予以处理、答复的义务,以满足申请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1月2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港闸政办[2017]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港闸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安置房小区、老小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经费,在业主缴费基础上,政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奖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保安、保洁费用、绿化、设施设备维护、公共能耗费用等,奖补资金最终由街道(开发区)结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实践中,上述费用分别由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天兴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生产业新城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天生置业有限公司等对外实施支付行为。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一、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9-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30)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7-10-23)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5-10-26)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10-26)二、国务院部委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0-01-13)(试行)》的通知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009-06-26)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2009-02-23)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9-02-11)的决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0-10)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8-17)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6-0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05-20)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8-01-14)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2008-01-14)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11-29)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2007-11-01)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2007-10-30)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2007-10-23)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7-18)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06-10)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5-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7-05-01)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2007-04-10)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4-01)关于印发《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2007-04-01)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7-03-19)关于印发《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3-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2007-03-01)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0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02-20)关于印发《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02-09)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02-0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2007-02-01)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02-01)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2007-01-30)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0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7-01-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2006-12-30)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2006-12-01)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6-11-07)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10-30)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0-16)《关于启动星火学校建设的通知》(2006-10-16)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6-10-13)《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3)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2006-09-01)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2006-08-01)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08-01)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06-07-11)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2006-07-09)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2006-05-23)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02-1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5-12-10)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12-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05-12-0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5-12-01)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05-12-0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12-01)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12-01)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2005-11-29)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5-11-18)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05-11-11)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5-10-2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10-26)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2005-10-26)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试行)(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5-10-26)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10-26)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5-10-2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05-10-26)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2005-10-26)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2005-05-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01-06)三、江苏省地方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乡镇(2010-09-03)创新型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0-05-10)纲要(2009-2012年)的通知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08-0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2009-01-28)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2009-01-23)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01-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8-09-23)省政府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0-2020年)的通知(2007-12-0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方案(2007-07-10)(2007-2010年)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成立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2007-06-10)导小组意见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2007-02-01)的意见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2006-10-16)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6-10-10)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2006-09-2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04-30)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04-30)《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6-02-0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2005-12-07)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5-10-26)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5-10-26)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2005-10-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2005-10-26)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2005-10-26)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2005-10-26)展高科技,实现产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5-10-26)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2005-10-26)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项奖励制度(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10-2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5-09-01) 2002-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2005-2007年实施(2005-08-23)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4-06-15)(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四、江苏省政府部门制度规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0-12-15)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7-0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06-30)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4-0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乡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2009-11-05)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的通知(2009-10-1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9-08)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09-08)转发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2009-08-12)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6-25)关于发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6-19)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行动实施方(2009-04-03)案》的通知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03-27)省科技厅省国税局关于建立科技税收政策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2009-03-27)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26)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9-03-19)省科技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0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惠民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2009-02-0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试(2009-02-04)行)》及做好组织实施工…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2008-09-24)通知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初审工作的通知(2008-09-24)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2008-09-16)知关于培育和发挥到村任职大学生科技服务能力的意见(2008-08-29)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2008-07-16)划(2008-2010年)…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2008-05-19)财企[2007]132号)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2008-05-04)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2008-05-04)关于转发科技部《〈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2008-04-1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十一五”省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的通知(2008-02-28)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同意启动首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通知》的通(2008-01-09)知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2007-11-14)江苏省“科技帮扶百村示范”主题活动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江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北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10-05)关于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2007-06-01)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全省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04-2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04-12)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4-01) 关于推动部属科研院所为江苏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2007-03-28)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7)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6)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09)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2007-02-02)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高层次创(2007-01-20)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1-06)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1-01)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0-17)《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试行)》(2006-10-16)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9-30)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2006-08-25)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关于印发《江苏省2006-2010年科普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苏科政[2006]273)(2006-08-23)关于继续在全省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苏(2006-08-23)科政[2006]244)《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索引(2006-07-12)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2006-07-01)则关于印发《2006-2010年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2006-06-14)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03-20)(暂行)》的通知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2006-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01)关于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02-01)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2005-12-07)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纲要(2005-12-06)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2-0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2003-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5-12-06)江苏省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2002-2005)行动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 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2005-11-1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11-15)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11-08)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九五”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08)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5-09-23)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09-2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06-0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03-0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4-12-01)关于废止省科技厅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决定(2004-11-09)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意见(试行)(2003-07-0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关于加强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的通知(2000-08-0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2000-07-01)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0-01-10)五、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解读(2010-12-15)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2010-08-0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解读(2009-09-30)科技厅关于2009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9-05-15)《江苏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核心亮点解读(2009-02-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解读(2008-10-27)科技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8-09-28)解读《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2008-08-27)《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08-08-27) 2008年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要点解读(2008-03-03)解读《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11-28)《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2007-05-15)意见》解读解读《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2007-04-20)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04-02)解读《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2007-03-27)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7-03-19)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03-13)。

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2024)

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2024)

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科创活动第三章产业科创主体与人才第四章产业科创载体第五章产业科创保障第六章产业科创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人才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产业科创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产业科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业科创,是指围绕地方产业发展,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创新,以及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地方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产业科创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产业科创体系,构建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全过程的产业科创链条,对政策、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关键创新资源系统布局,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科创高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引导、组织和管理,将产业科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把产业科创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明确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方向,研究制定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保障政策措施,加强工作协调、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统筹解决产业科创名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产业科创促进工作。

第二章产业科创活动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组织实施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生命健康等主导产业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改造活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四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五章企业事务公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批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批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批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1997.02.28•【字号】苏环计[97]10号•【施行日期】199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审批意见(苏环计[97]10号)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你委《关于报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规划大纲和报告书的请示》及补充完善后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收悉。

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一、该环评及环保规划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环境现状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结论可信,据此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划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国家及省对开发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可以作为开发区开发建设及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开发区应进一步完善确定总体发展规划及用地规划,进区项目应以技术密集型为主,严格抵制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进区。

开发区应加强对区内现有污染源监督管理,加紧改造区内现有的乡镇企业,坚决关停属“十五小”的企业。

三、开发区环境管理应充分体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和污染集中控制原则。

区内实施集中供热供气,产生的污水应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开发区应按国家、省及南京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的规定。

五、开发区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尽快组织实施环保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的修订相衔接。

请南京市环保加强对开发区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管理站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管理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配备驻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执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202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学习PPT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课件(带内容)

202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学习PPT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课件(带内容)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 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粮食 物资储备、人防、铁路、通信、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国资等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财政、司 法行政、广播电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责的部门。 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 常工作。

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年产万辆电动三轮车项目建议书

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年产万辆电动三轮车项目建议书

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年产×万辆电动三轮车项目项目建议书第一章概况一、公司概况:1、企业名称:××××有限公司2、法定地址: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3、宗旨: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徐州××××有限公司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整合丰县电动三轮车产业,建设从零、配件生产、核心部件生产、表面处理工艺,到整车生产与新品研发,成品检验,零配件检验,整车测试,直到产品展销服务,形成一条龙的产业生产、管理、动作的专业工厂,生产出在质量、价格等方面有国内竞争能力的产品,以期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4、经营范围:电动三轮车零配件加工,整车装配,新车型设计研发,整车测试、试验、检验,产品销售、产品展示服务和产品售后服务。

5、生产规模:年产5万辆电动三轮车二、投资方概况:(1)企业名称:徐州××××有限公司(2)注册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3)法定地址: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4)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国三、投资地概况1、丰县概况:丰县隶属江苏省徐州市,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七县交界处,淮海经济区中心地带。

全县总面积1449.7平方公里,下辖14个镇1林场,人口112万。

丰县是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全国治沙先进县、国家秸秆养羊示范县、果蔬设施栽培示范县、全国水果生产十强县、全国蔬菜十强县第二名、江苏省唯一农业产业化试点县,也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促进会确定的“绿色产业示范区”,被国家环保总局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丰县属黄泛冲击平原,地处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土地肥沃,物产丰饶,享有“丰熟可抵三州”的美誉。

目前形成了粮棉、果蔬、畜禽、林木等四大支柱性农业产业。

丰县境内地下蕴藏着丰富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其中:盐矿探明储量为200亿吨,厚度稳定,埋藏深度适中,极易水溶开采;钾矿探明储量为20.7亿吨,其中富矿10.8亿吨,贫矿9.9亿吨,成份以钾长石为主,约占80%;煤矿探明储量约6亿吨,且煤质较好,已开始建矿;还有丰富的地热资源,目前正在进一步勘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经济开发区创建于10月,4月经省政府批准成为省级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远景控制面积50平方公里。

自建区以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建设开发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第一抓手,按照“规划先行、配套先行、环保优先、集约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举全县之力,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强势推进招商引资,通过开展开发区建设年、项目推进年、工业经济突破年等一系列活动,不断掀起开发区建设新高潮。

开发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规模不断壮大,配套设施日臻完善,项目质量逐步提高,经济效益逐年倍增,对县域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已经成为洪泽经济发展的第一增长板块。

一、开发区设立以来建设情况1、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

洪泽经济开发区位于县境内,于1956年建县,总人口39万人,总面积1394平方公里。

201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3亿元、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3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开票销售190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经济开发区创建于10月,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建成区入驻项目360个,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09家,2014年实现开票销售150亿元,初步形成了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盐化工、现代纺织、新材料产业为代表的主导产业群,是洪泽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2、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建成“七纵十横”道路网络,实现了道路、电力、通讯等“九通一平”。

建有110kv公变2座、110kv用户变3座,电力供应充沛。

日供水量10万吨以上。

区内有热电厂,满足蒸汽供应。

天然气与“西气东输”接管联通。

拥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各一座,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6万吨。

园区内商住商务、休闲娱乐、科技研发等配套功能齐全,建成院士工作站2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个。

3、主导产业初具规模。

盐化工主要发展以岩盐为原料的各类盐化工业、元明粉延伸产品以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2014年实现销售亿元。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

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

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

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

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

2。

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

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中国开发区的法律地位问题刍议

中国开发区的法律地位问题刍议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总第66期2013年第1期2013 NO.1Sum NO.66收稿日期:2012-11-04作者简介:刘海潮(1983-),男,河南陕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葛傲天(1990-),男,山东济南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 系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政治研究。

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开发区已成为准,在我国地理条件比较优越的开放城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

我内陆开放城市及部分边境地区,划出部分特们在关注开发区经济贡献的同时,应看到法定区域,实行一定的经济优惠条件,以加速律地位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开发区法制建设我国吸收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的一个关键因素。

目前涉及开发区法律地位验,增加出口创汇,并致力于高技术发展为 [1]问题的学术讨论存在不少争议,不少观点或主要目的的经济发展区域。

”经过多年发者将开发区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混展,我国开发区范围已覆盖了经济技术开发为一谈,或者仅从一般法律层面解释开发区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法律地位。

针对开发区法律地位现状,笔者认济合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和保税区等多种为应从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来系统分析和思形式的开发区域。

这说明国家设立开发区的考,以推进开发区未来的法制建设进程。

初衷是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一个较小的一、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的法制建设现状区域打造优越的投资环境,但是由于缺乏基中国开发区法制建设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本的法律约束,开发区在数量上急剧膨胀,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其法律地位状况,在起无序发展导致各种监管问题层出不穷。

因始阶段未设想出一个理想模式,而是主动在此,2003年初国务院对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条件适宜的沿海地区实行特殊政策,鼓励外顿,对保留的开发区进一步规范为三种类商投资来加快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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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术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等。

外商投资的方式可以采取:
(一)与省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二)独资经营;
(三)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的公司、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科研机构和基础设施。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负责开发区内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六、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七、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八、制定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九、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十、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开发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检疫、税务、文教、土地、公安、保险等工作,由所在市的有关部门或者由其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办理。

第三章注册与经营
第十二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国银行或者国家批准的其他银行开户,并办理有关外汇事宜。

开发区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国保险机构或者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四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会计帐簿,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年度会计报表须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应当按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剩余的资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者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职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第四章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按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
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八条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所在市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该项投资在不足五年内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用于其他再投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先进技术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给予进一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或者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通讯设施,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水、电、气费按当地国有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当地物资部门要优先安排供应,其价格与供应当地国有企业原材料的价格等同。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者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优先贷放。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国外筹借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享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的国内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批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

省人民政府对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的开发区需要给予批复的各种文件,必须从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批复;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除国家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门享受的优惠待遇外,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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