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09年扎堆从新 专家提醒把握其中的关键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4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2009年5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现将2009年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附件1)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涉及石油化工、银行、保险、通信和发电行业等五个行业的11户企业及10户外资企业(附件2)的税收检查工作将按照税收风险评估、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程序逐步开展。
其中,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税收风险评估和税收自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按照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筛选出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实施重点检查。
二、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其他企业(附件3)的税收检查将按照税收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程序开展,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积极配合。
具体事宜由税务总局稽查局另行通知。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各项工作。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1.中国烟草总公司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国家电网公司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中国农业银行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国家开发银行。
09年税收新政策须把握的关键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09年税收新政策须把握的关键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新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减负主要修订内容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4.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
点评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千呼万唤中以全面转型姿态高调出场。
经测算,2009年,此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这一被称为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方案,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专家提醒1.在增值税转型方案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不是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比如: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具体方法为: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划分行业,并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规定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
所以,对于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新条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是指2009年1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财办关税[2009]3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两会”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两会”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办函[2009]9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2.27【实施日期】2009.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两会”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97号2009年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做好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两会”)期间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恶意网络攻击、破坏网络信息系统以及传播非法信息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按照税务总局应急保障处置要求,现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做好“两会”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自3月3日起至“两会”结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恶意炒作社会敏感问题和策划群体性事件,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对我进行意识渗透和反动宣传,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利用网络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和制造事端,高度警惕和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对我进行侦查窃密和攻击破坏活动,坚决防止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税务系统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认真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借鉴北京奥运会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对“两会”期间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强化协调配合。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健全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范,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各单位要在2008年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并及时整改,坚决防止“两会”期间面向社会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重大停机事件,确保各应用系统运行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颁布时间:2009-4-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2009年税收政策重要调整一览
i整 一 览
刘 佐 整 理
宏观政 策和重 大 改革
2 日, 月9 国务 院印发《 汽车产业 调整和振 兴规划 》 《 、钢铁产
税。
3 53, 月2 国务院印发《 1 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规 。 划提 出 : 完善 出 口税 收政策 , 在继续 控制 “ 两高一资 ” 产品 出口 的同时 , 进一 步调整有 色金属 产品 出口退税 率结构 , 研究适 当 提高技术含量高 、 高附加值产 品的出口退税率 。
进 口环节增 值税 。
4 1 国务 院印发《 月2 日,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规划提 。 出: 研究制定税 收优惠政策 , 鼓励金 融租赁企业 购买中国船舶 工业集 团公司和 中国船舶重工集 团公司建造 的出 口船舶的弃
船。
8 1 日, 月 7 国务院印发《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规划提 出: 落 实20 年l月1 日国务 院办公厅 发出的《 08 O 2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 革中经营性文 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 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 个规定的通知》 中的税 收优惠政策 , 研究确定 文化产业支撑技 术 的具体范围 , 加大税收扶持力 度 ,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9 9 国务 院发布《 月1 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
3 日, 月5 国务 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所 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 中提出了下列税 收措施 ,
并得到 了会 议的批准 : 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采取
减税 、 退税 或者抵免税 等多种方式减轻企 业和居 民税 负 , 促进 企业投 资和居 民消费, 增强微观经济活力。落实好支 持居 民购 买 自住性 和改善性住房 的信贷 、 税收和其他政策 。对住房 转让 环节 营业税 , 按照不同年限实行有区别的税 收减 免政 策。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1-4月份税收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1-4月份税收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2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6.15【实施日期】2009.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1-4月份税收热点问题收集公布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国税函[2009]322号2009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掌握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并及时予以权威答复,了解税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工作质量,税务总局从2009年1月开始,建立了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
经过4个月的运行,该制度在扩大税法宣传途径和覆盖面、推动税务干部业务素质提高和准确权威解答纳税人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截至今年4月底,各省税务机关共报送热点问题2416个,内容涉及设立登记、发票领用等办税程序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车购税税率调整和退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房屋购销出租缴纳税款等方面的问题出现频率较高。
按照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的要求,税务总局每月从各地报送的问题中筛选出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由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在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中国税务报》12366专版(每周一第十一版)和税务总局内网FTP上公布,供社会公众和税务人员参阅。
截至5月4日,共筛选发布热点问题132条,42000余字,在《中国税务报》热点问题专栏刊登11期。
由于热点、难点问题发布及时,答案权威、明确、实用,获取方便,满足了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较为迫切的需求,赢得了一致的好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
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09]6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64号2009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和2009年6月9日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现就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以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督导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制定督导工作计划,组织督导人员学习软件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跟踪
企业自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通过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下户走访、实地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等方式,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解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11个定点联系企业集团在当地的成员单位都要安排走访或约谈,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督导工作小组要走访至少两家当地成员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009年税收政策调整解读
2009年税收政策调整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以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调整内容:(一)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三)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工业和商业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
(四)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每月10日前延长至每月15日前。
1.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6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以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以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1.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建筑业劳务除外)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政策把握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1.注意征税范围。
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经营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经营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
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法规提示自2008年10月份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1、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将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2、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兼营行为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2009年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应留心三大关键点
2009年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应留心三大关键点2009年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应留心三大关键点作者: 刘军日期:2009-12-17 来源: 中国财务总监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很容易被企业忽视或者忽略。
具体而言,纳税调整事项包括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3类调整项目。
收入类项目调整当心陷入3个误区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
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常见问题如下:延迟确认会计收入。
我们知道,纳税收入是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的,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
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
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条例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营业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
2009年税收施新政_中国首度结构性减税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北京报道2009年税收施新政——中国首度结构性减税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久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明确列为20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随后,2009年我国财政工作的重点也浮出水面。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1月5日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指出,2009年将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
2009年财政工作的重点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实行结构性减税以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财税制度改革。
业内专家分析指出,“实行结构性减税”将成为2009年中国税收政策的一大亮点。
结构性减税细则即将出台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指出,今年将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并明确指出了2009年结构性减税中增加和减免的税种。
据谢旭人部长介绍,今年减免的税种有:继续执行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政策;落实降低住房交易税收的政策;调整完善出口退税和关税政策;统一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造。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改革对于广大的生产企业来说,将直接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对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增加盈利水平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们现在比较强调的是增值税转型,既优化了税制结构,还使税收制度和整个税制结构更合理、更公平,无论对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还是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今后都一视同仁了;而且还能鼓励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这些必将对企业负担会有所减轻。
”财政部相关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
除了增值税转型之外,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一位专家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燃油税,进出口方面的进口税、出口退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都会在今年的结构性减税之列。
“这些都是讨论多年的大税种,改革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而一些小税种,在操作上没有太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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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09年扎堆从新专家提醒把握其中的关键点新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减负主要修订内容: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4.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
点评: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千呼万唤中以“全面转型”姿态高调出场。
经测算,2009年,此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这一被称为“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方案,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专家提醒:1.在增值税转型方案中,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不是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比如: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抵扣的具体方法为: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划分行业,并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规定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
所以,对于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特别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次月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新条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是指2009年1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2008年12月发生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所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仍然是在2009年1月10日前申报缴纳。
新政策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主要内容:《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明确了一些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主要包括再生水、胶粉、翻新轮胎等。
2.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50%、增值税先征后退4类政策。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点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专家提醒:1.新政策整合了过去多个相关政策,对有关综合利用的程度和环保的要求更严格,企业要及时提高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水平,争取享受到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2.纳税人应注意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于2008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层气抽采销售)可以享受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行整合。
3.企业应该将自身综合利用资源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标准进行认真比较,若符合优惠规定则应该积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公司董事会关于综合利用资源的决议、立项书、项目核算单及其他内部资料),而且这些资料要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真实性。
新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关键词:消费税条例变化主要修订内容:1.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2.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纳税地点也有所调整。
点评: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地位十分重要。
与原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比,新条例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法律层级上升。
同时,新消费税条例结合当前人民生活水准提高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相应取消和增加了相关应税品目,对一些不利于节能减排,污染严重的项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一些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
这次修订充分体现出消费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契合兼顾组织收入与调控经济,促进企业发展及关注民生等各方面的需要。
专家提醒:1.纳税人应关注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新条例确定自身是否是消费税应税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2.消费税纳税人应注意把自身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与应税消费品税目税率表逐一对照,确认适用范围,保证依法纳税。
3.对于经常发生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今后在与受托方结算货款时,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则不能再由其代收代缴税款,以避免税款的流失和重复纳税义务。
4.有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关注申报时间和地点的变化,按期合理调度税金,避免资金闲置,以保证流动资金得到最佳的利用。
新政策四:《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关键词:成品油养路费消费税节能减排主要内容:1.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6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点评:燃油税费改革十年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法,釜底抽薪了征收58年之久的养路费,在使其变身为成品油消费税一部分的同时,真正实现了“费改税”,理顺了税费关系,公平社会负担。
此项改革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专家提醒:1.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后,成品油消费税统一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成品油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消费税负担将暂时上升,相关企业须提早合理安排好相关经营。
2.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后,除汽油、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被提高外,溶剂油、石脑油等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也被提高,以这些油品为原料的相关化工企业应及时测算原料税收成本,调整企业经营方向。
3.实行燃油税费改革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达到每升1元,比过去增加0.8元,但由于要随消费税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单位汽油的税费成本实际增加了约0.88元。
因此,企业在计算燃油成本的时候,不要忘记了随消费税征收的附征税款。
4.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多用油就要多缴税,少用油就可以少负担。
有了这样的“税收杠杆”,即使油价进一步下调,有车一族还是应该更加理性,本着节约的心态使用轿车,这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改革方向。
新政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键词:营业税条例变化主要修订内容:1.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
点评:新营业税条例在总体构架上延续了老条例的脉络,使营业税法规保持了基本稳定。
同时,新营业税条例充分借鉴了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取得的成果,将老条例中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合理、差额征税项目不系统、纳税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表述不合理等问题进行了修改,最大程度地做到了税种间的统一和衔接。
新条例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指导今后的经济发展。
比如针对金融衍生品发展较快的特点,新条例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类业务买卖扩大为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
专家提醒1.注意征税范围。
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所以,凡涉及境外劳务(包括提供或接受)的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应特别注意应税商务合同中包括合同事项描述与约定、签约及履行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2.注意分别核算。
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要注意将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分别核算记账,分别计算税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否则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合法凭证;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4.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政策六:《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键词:二手房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优惠主要内容:1.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3.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点评: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中,营业税占很大一块,缩短营业税的免征年限、将全额征收改为差额征收,将有效降低部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有利于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交易量回升。
该政策也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即当前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所有措施,始终是在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宅、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的范围内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