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学考试考生如何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
实践课程考核实施方案
实践课程考核实施方案一、前言。
实践课程作为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对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评估学生在实践课程中的学习成果,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实践课程考核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考核目标。
1. 确定考核目标,明确实践课程的学习目标和考核要求,确保考核内容与课程目标相一致。
2. 考核内容明确,明确实践课程的考核内容,包括实验报告、实践操作、实际表现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
1. 实践操作考核,通过实际操作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包括实验操作、实际操作等。
2. 实验报告考核,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进行评定,包括实验设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方面。
3. 实际表现考核,通过学生在实践课程中的表现来评定其综合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四、考核标准。
1. 实践操作考核标准,根据实践操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包括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操作技能等。
2. 实验报告考核标准,根据实验报告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包括实验设计的合理性、数据处理的准确性、结果分析的深度等。
3. 实际表现考核标准,根据学生在实践课程中的表现,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包括实际操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五、考核流程。
1. 考核前准备,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制定考核标准,做好考核工具和材料的准备工作。
2. 考核过程管理,组织好考核的实施过程,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确保考核的顺利进行。
3. 考核结果评定,根据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准确。
4. 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指导学生改进和提高。
六、考核改进。
1. 不断完善考核方案,根据实践课程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考核方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2. 做好考核结果分析,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及时调整和改进考核方案。
3. 加强考核过程管理,加强对考核过程的管理,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七、总结。
实践课程考核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2年普通高中合格性考试通用技术应用实践部分考查实施方案
2022年普通高中合格性考试通用技术应用实践部分考查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各县(市、区)招办、考点学校要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考点、安排考场,按规定程序施考。
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三个科目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两部分。
通用技术、音乐、美术科目理论知识考试部分和信息技术科目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
因疫情影响,此次考试尽量安排本校考生在本校参考。
如学校不具备施考条件的,可在符合属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安排考生到其它学校考试。
(二)各县(市、区)、考点应统筹安排常态化疫情防控状态下的考试工作,制定考试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组考机构和人员、考试起止日期、巡视督导力法、考点设置、考场设置、考生人数、预计场次、安全防范措施、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
各考点需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和考生的安全工作,制定应急预案。
对车辆、考点候考区、考场提前作好检查,对考生和组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二、时间安排无纸化考试考点设置时间:4月15日-4月16日(二)无纸化考试联调测试时间:4月15日-4月22日。
(三)无纸化考试时间:4月24日-4月28日。
(四)实践技能和体育与健康考试时间:5月13日前考点自行安排时间施考。
三、无纸化考试应用软件要求自2020级考生开始,信息技术使用2017版课程标准,用于信息技术考试的学生用计算机,除安装“实施细则”中所列软件外,还需要安装PDF文件阅读器和Python。
PDF阅读器使用FoxitReader、adobe reader等主流阅读器均可。
Python版本为3.6-3.8,WindowsXP可安装3.4版,程序应从官方网站下载。
其他科目考试软件的要求不变。
四、无纸化考试要求(一)考点可以按科目顺序施考,也可多个科目并行施考,每天考试时间应在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30分之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doc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 [1996] 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政,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
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省考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3.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时间:2023-11-0715:12:44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3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3)2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3)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调整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细化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职成厅(2018)1号)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3年)》(以下简称《专业基本规范》)调整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设置。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
以促进人才的发展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目的,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合理把握人才培养标准,为学习者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服务。
2.坚持科学规范、分类调整、分步实施、稳妥有序、服务考生的原则。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切实做好专业设置调整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此次专业设置调整,涵盖我省目前开考的38个专业,各开考专业相关主考学校依据《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暂行)》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课程设置和顶替方案,确定省统考课程使用教材,经省招考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从2024年起,我省38个开考专业执行调整后的专业课程设置,原计划课程不再安排考试。
《专业基本规范》目录中没有的3个专科专业和停考的10个专业不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均按照原专业课程设置申请毕业。
停考专业停考过渡期后,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学生过程性考核课程“综合测评”部分考核实施细则
⾃学考试综合改⾰试点专业学⽣过程性考核课程“综合测评”部分考核实施细则⾃学考试综合改⾰试点专业学⽣过程性考核课程“综合测评”部分考核实施细则(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依据⾼等教育⾃考助学规范要求,坚持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树⽴和发展“⾯向社会、服务考⽣、以⼈为本、持续发展”的办学精神,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培养学⽣良好的⽣活习惯,充分调动学⽣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青年学⽣在知识、能⼒和素质等⽅⾯全⾯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南京航空航天⼤学在籍⾃学考试综合改⾰试点专业学⽣。
第⼆章测评体系第三条学校可根据考⽣取得的成果,对相应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给予综合测评加分。
每项成果仅限⼀门课程的加分,测评体系表见附表⼀。
第四条每门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最⾼可加3分,考⽣同时满⾜多项加分条件的,以分值最⾼的项⽬计取加分,不重复加分。
经综合测评加分后,相关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不得超过33分。
第五条加分以学期为周期,如加分事由出现在本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上报前的,则对本学期开设的过程课程性考核课程加分;如加分事由出现在本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上报后的,则对下学期开设的过程课程性考核课程加分。
⽹络过程性课程原则上不进⾏测评加分。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过程性考核课程的综合评定按照“学⽣⾃评——辅导员评定——⾃考办审核”为基本程序。
第七条评定⼯作启动后,由辅导员按照省⾃考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主持召开年级⼤会或班会,进⾏宣传,并组织学⽣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件精神。
第⼋条学⽣根据⼀学期的实际表现认真对照测评体系初步完成⾃评,学⽣在⾃评结束时应向辅导员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辅导员落实评定⼯作,评定结束后及时上报校⾃考办。
第⼗条校⾃考办根据相关规定进⾏审核。
第四章附则第⼗⼀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起实施(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年九⽉⼀⽇学⽣过程性考核课程综合测评体系表。
自考实践考核课程和要求
自考实践考核课程和要求1、一般实践考核课程包括:英语(本科段) :口译与听力,加考:听力、口语;商务英语(独立本科段):口译与听力,加考:商务英语听力、商务英语口语;日语(本科段) 加考:日语听说;物流管理(专科段):物流信息技术;物流管理(独立本科段):物流管理软件操作(实践)国际贸易(独立本科段):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市场营销(独立本科段):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工商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独立本科段):项目管理软件;国际贸易(专科)、工商企业管理(专科)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代码: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代码:00019):从1998年下半年起,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含一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该两门课程,省考委不再安排该两门课程的自学考试。
说明:国际贸易(独立本科段)、市场营销(独立本科段)、工商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代码:00052)每年开考一次,时间为每年10月。
2、毕业考核课程包括:英语(本科段):毕业水平考试;英语(基础科段):听力、口语;商务英语(专科) :商务英语听力、商务英语口语;日语(基础科段):日语听说;国际贸易(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商务英语(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日语(本科段):毕业论文;物流管理(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市场营销(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工商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公共关系(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采购与供应管理(独立本科段) :毕业论文;金融管理(本科段)(中英合作):毕业论文;商务管理(本科段)(中英合作):毕业论文;项目管理(独立本科段):毕业论文。
3、报考条件。
辽宁自考专升本流程
辽宁自考专升本流程
辽宁自考专升本流程分为报名、考试和领取证书三个阶段。
首先,在报名阶段,考生需要登录辽宁省自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的报名费用。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至5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其次,在考试阶段,考生需要按照辽宁省自考网站公布的考试安排,前往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自考考试分为笔试和网考两种形式,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考试通知为准。
最后,在领取证书阶段,考生需要在自考成绩公布后,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领证点领取证书。
领证时间和地点以当年通知为准。
在领证过程中,考生需
要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和证书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需要注意的是,自考考生在整个流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不得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考生还需要认真复习考试内容,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取得更好的成绩和更高的学历水平。
考试办法实施细则
考试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考试流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由主办单位名称组织的各类考试。
二、考试报名1、报名时间考试报名时间将在考试前具体时长在官方网站和相关渠道公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
2、报名条件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考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2)年龄在年龄范围之间;(3)无违法违纪记录;(4)满足其他相关特殊要求(如有)。
3、报名方式考生需登录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在线报名,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
报名时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如身份证、学历证书等。
三、考试安排1、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将在报名结束后,提前通知时长通知考生。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以方便考生参加。
2、考试地点考试地点将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场资源进行合理安排,具体考点信息将在准考证上注明。
3、考试科目考试科目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试进行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
4、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分为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具体形式根据考试科目和要求确定。
四、准考证发放1、考生在完成报名并通过审核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2、准考证应包含考生个人信息、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重要信息。
3、考生应妥善保管准考证,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补办。
五、考试纪律1、考生应提前到达考场,迟到超过允许时长者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3、严禁考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书籍资料等。
如有携带,应在考前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
4、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独立完成考试。
不得抄袭、作弊、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等违规行为。
5、如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试卷管理1、试卷的命题应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和相关要求进行,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保密性。
自考的实践考核如何考
自考的实践考核如何考
科目中除了笔试还有实践考核,那实践考核该如何考呢?
自考的实践考核是什么?
自考中的实践考核是主考院校对某门专业课程的检测,简单说就是要把理论带到实践中去,是为了让考生的理论知识与实操技能能够双向发展,防止考生只会“纸上谈兵”。
实践考核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呢?
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技能考核、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六个环节,由主考学校负责组织,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由主考学校通知考生。
怎么知道你报考的专业有没有实践课程呢?
很简单,查看专业计划表就知道了。
实践考核流程是怎样的呢?
1. 实践考核一年安排2至4次,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主考学校会在实践考核的3个月前将考试安排和有关要求向考生们公布,请广大考生留意各主考院校网站公布的信息。
2. 考生在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向主考学校报名参加实践考核。
报名时应出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提供主考院校要求的相应资料。
3. 主考学校会在考核前,对各专业的考生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辅导。
考核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内。
大部分科目的实践考核是计算学分的,某些科目的实践考核不计学分但属于必考科目。
所以,各位考生一定要重视各科的实践考核。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指导纲要》
辽教发[2012]10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指导纲要》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根据《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要求,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分为考试科目、测试科目和考查科目,其中考查科目(通用技术、艺术、综合实践活动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实施,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考查结果统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为了使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规范实施,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及《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辽教发[2006]021号),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指导纲要》,现将《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的相关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主题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指导纲要通知—————————————————————————抄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辽宁省实验中学、辽宁省农村实验中学—————————————————————————辽宁省教育厅高中教育处拟文主动公开2012年2月7日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指导纲要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查一、考查性质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查是面向全体普通高中学生的达标性考查。
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学业水平考查,是检查与评价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教学质量,考核学生通用技术学业水平是否达到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
通用技术课程考查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条件之一。
二、考查目标1.通过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查,促使各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要求开设通用技术课程。
2.通过通用技术学业水平考查,促进教师自身进步与发展,促进通用技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自考实践课是什么 实践课程怎么考
自考实践课是什么实践课程怎么考除了有理论课程要考试外,还有实践课程要考核,自考考生在备考理论课程的同时,不要忘了还有实践课程要考核,实践课程考核不过关是拿不到毕业证的,那么什么是自考实践课程?实践课程怎么考核?什么是实践课?自考中的实践课程是主考院校对某门专业课程的检测,简单说就是要把理论带到实践中去,实践课程是必考的,你不考的毕业证是拿不到的,如果要拿学位证,还要看你考实践课的那门是不是主考院校规定必须达到一定分数的专业课,若是理论课和实践课你必须达到主考院校的要求,不然学位证可能也拿不到。
实践考核流程1、实践考核和普通的自考课程一样,一年一共有2到4次机会可以报名参加考核,当然具体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主考学校会在实践考核的3个月前将考试安排和有关要求向考生们公布,请广大考生留意各主考院校网站公布的信息。
2、只有考生在某个课程的课程成绩合格之后,才能向主考学校报名参加这门课的实践考核。
报名时应出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提供主考院校要求的相应资料。
3、主考学校会在考核前,对各专业的考生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辅导。
考核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内。
大部分科目的实践考核是计算学分的,某些科目的实践考核不计学分但属于必考科目。
所以,各位考生一定要重视各科的实践考核。
自考实践课怎么考?自考实践课考试形式:自考实践课程是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一般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考核形式。
自考实践课报名方式:报考实践性环节课程(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后带有“(实践)字样的课程”)考核的自考生,按省自考办有关规定到主院校自考办报名考核。
符合免考条件的,由主考院校办理免考手续。
报名考核时间由各主考院校自定。
考生可与报考的主考学校自考办联系。
自考考生要及时关注考试信息,一般在你的专业考试计划中会标明有哪些实践课程,然后关注主考院校公布的关于实践课程考核的通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考核。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辽宁学位英语机考流程
辽宁学位英语机考流程
学位英语机考是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部分,是指通过计算机进
行的英语考试。
下面是辽宁学位英语机考的流程描述:
1. 报名:考生需要提前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网络报名,填写个人信息
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2. 预约:报名成功后,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时间选择预约考试的日
期和时间段。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会根据考生的选择安排具体考试
时间。
3. 前准备:考生在考试前需要确保自己具备正常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检
查并确保计算机的硬件设备正常运行,如摄像头、麦克风和耳机等。
考生可
以提前下载和安装考试软件,并进行系统测试以保证软件正常运行。
4. 进入考场:考试当天,考生需要提前15分钟登录考试系统,输入个人
信息以确认身份。
随后,进入考场进行准备。
5. 考试流程:考生根据屏幕提示和考试规则进行答题。
机考一般包括听力、阅读、写作和口语等几个部分。
考生需要按照指示完成每个部分的题目,注意时间控制。
6. 阅卷和成绩发布:考试结束后,答卷会通过网络上传提交给评卷系统。
经过一定的时间,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会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以
在指定的网站上查询自己的成绩。
辽宁学位英语机考流程相对简便。
考生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提前
预约考试时间,做好考前准备,按照考试规则完成题目,等待成绩发布即可。
机考形式使考生的答题过程更加方便快捷。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了解辽宁
学位英语机考的流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部领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制订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颁发,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第五条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和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省级考办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地级考办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
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各级考办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考籍档案第七条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八条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信息、考试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九条考籍档案管理一、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考办决定。
二、电子档案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
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
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自学考试过考程序
自学考试过考程序自学考试是指学生通过自学的方式准备考试,而不是通过正规的课堂教学获得知识。
考程序则是指自学考试的流程和步骤。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自学考试过考程序:1. 熟悉考试要求:仔细阅读考试大纲,了解考试科目、题型、分数分配等要求,明确自己需要准备的内容。
2. 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考试要求,制定学习计划。
计划包括学习时间安排、学习内容分配、复习和练习时间等。
3. 获取学习材料:根据考试科目,获取相关的教材、参考书籍、习题集等学习材料。
可以在网上购买、借阅图书馆或向其他自学考试的学生咨询获取。
4. 学习和复习:根据学习计划,按部就班地进行学习。
通过阅读教材、笔记、做题等方式掌握考试所需的知识。
5. 做模拟试题:在复习过程中,可以做一些模拟试题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并提前适应考试题型和时间。
6. 制定复习计划:考试前一段时间,制定复习计划。
安排好每天的复习内容和时间,注重对薄弱知识的巩固。
7. 复习和巩固:按照复习计划进行复习,注重对重点、难点知识的巩固。
有条件的话,可以寻找一些自习室或学习小组,与其他自学考试的学生一起学习和交流。
8. 考前准备:考试前一天,要保证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注意饮食,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整理好需要带的考试材料、证件等。
9. 考试:按照考试要求,参加考试。
遵守考场纪律,准时到达考场,注意时间管理,认真答题。
10. 成绩查询:考试后一段时间,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考试成绩。
有时候也会在自己填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网站上查询成绩。
以上是一个通用的自学考试过考程序,不同的自学考试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具体的步骤还需要根据不同的考试要求和学校的规定进行调整。
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详细流程
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详细流程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流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什么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包括《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所有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理科实验,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考试要求,设区市组织,学校实施考查,省教育厅抽查。
参加高考的同学,可以用高考的语数外成绩替代对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参加高考取得成绩,合格性成绩就会认定为合格。
合格性考试的成绩呈现,顾名思义,只有合格或者不合格。
60分及以上就是合格,60分以下就是不合格。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意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高中合格性考试多少分算合格高中合格性考试60分算合格。
历史、地理、化学、生物、政治、物理等6科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的等级和分数呈现,合格性考试由高到低分A、B、C、D、E 五个等级,达到D等级以上(60分以上)则视为合格。
合格性考试对高考十分重要的影响就是学生所选等级考试科目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成绩不合格的科目将不得作为等级考试科目。
辽宁综合素质评价流程
辽宁综合素质评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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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制定评价标准:首先,教育部门会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和指标,包括学业水平、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考务管理办法
考务管理办法一、成绩考核与记载方式1、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应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的分类和评定2.1基础教学阶段(1)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考查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总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
总评成绩由教务科折算成相应学分和绩点,其中5级记分制,优按90分,良按80分,中按70分,及格按60分,不及格按45分折算成相应绩点。
(2)考查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3)统考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年级按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20%、期末考试50%综合评定。
二年级第一学期评定方法与一年级相同,第二学期如有统考按考核成绩按100%评定。
2.2专业教学阶段(1)专业教学阶段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按平时成绩50%、期末成绩50%综合评定。
(2)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和评定方法同基础教学阶段。
2.3社会化考证社会化考证中如有等级表示,按优二95分;合格=80分;不合格=45分由教务科折算成和绩点;百分制表示的则按课程考核标准折算成相应绩点。
学生因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由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假证明并经校医务室核准),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安排一次缓考。
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提出申请,必须补办申请缓考手续,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或缓考再次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
二、考核条件考生交费、注册后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均有考核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1、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平时作业缺交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任课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
凡无资格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开具名单报教务科审核、批准。
三、成绩统计上报1、所有考核成绩一般应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的2天内由任课教师统计上报教务科,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应在环节结束当天由主带教师统计上报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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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学考试考生如何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内容一般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考试、业务技能考核、课程设计、课程实验(实习)等。
二、报考条件
1.必须是在籍自考生;
2.报考毕业论文(设计)的考生必须是理论课全部合格后(含已报考科目)方可报考。
报考英语口语、听力的考生须持综合英语(一)、综合英语(二)和英语写作三门课程合格证;报考英语口译与听力的考生须持高级英语、英语写作和翻译三门课程合格证。
三、参加考核程序
1.报名考生依据《报考简章》在各市招考办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名。
2.考生凭报考条在主考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
附:《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实践性环节考核是自学考试整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自考生为数有限的直接与主考学校见面接受教育的极好机会。
各主考学校应该提高对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为了适应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根据国家考试中心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内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内容一般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考试、业务技能考核、课程设计、课程实验(实习)等。
其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注重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二、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及实施部门的职责
(一)省招考办是省考委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制定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主考学校制订的考核标准、内容、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安排等。
2.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
3.组织命题工作;确定、审核考核管理人员及教师;对主考学校考核组织与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
4.处理违纪人员及相关责任者。
5.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招考办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体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接纳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
2.受省招考办委托,参加所在市主考学校组织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监察工作。
3.通知考核成绩,向考生发放合格证书,建立考籍档案。
(三)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
则。
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考核的地点(场所)。
6.按时通过网络或软盘形式上报考核成绩。
(四)委托开考部门的职责:
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手续。
2.安排实习地点、组织考生实习。
三、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1.考生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应根据《报考简章》所规定的时间在所在市、区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补报。
考生凭报考条到主考学校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未报名者主考学校不予考核。
2.应考者原则上应在所有理论课考试合格后(含已报考科目)方可报名参加毕业答辩(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报考英语口语、听力的考生须持综合英语(一)、综合英语(二)和英语写作三门课程合格证;报考英语口译与听力的考生须持高级英语、英语写作和翻译三门课程合格证。
3.各市招考办在上半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前将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数据传递到省招考办。
省招考办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采取例会的形式转给主考院校。
4.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设在主考学校或经省招考办审定允许具备条件的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及大型企业。
四、考核要求
1.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
主考学校在制定专业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及实施细则,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设臵与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为了加强对实践性环节的领导,各主考学校要由成教院统一组织管理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及各专业考核委员会。
2.实践性环节考核中的课程实验、课程设计、课程实习,每项考核通过后,由主考学校建立考生实践性环节考核档案,将数据和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册、违纪人员名单(打印一式两份)传、送至省招考办,省招考办统一打印合格证下发。
3.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核的科目,其理论部分的考核一般都集中在每次全国统一考试的前一周进行,由省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主考学校取卷、安排考试,省、市招考办负责督(监)察。
理论考试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实践部分的考核。
4.主考学校多元制相同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科目,由主考学校之间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理论部分)、统一评分标准。
其中,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应用基础由主考院校采取无纸化形式进行考核。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对考生进行综合训练的重要阶段,是培养自考人才为数有限的教学环节。
主要是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内容一般包括:①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
②选题依据和范围;③完成的时间;④参考资料;⑤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向主考学校提出答辩申请,选题经答辩委员会审核后,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获准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教师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指导考生,严格把关,杜绝剿窃、抄袭他人之作。
(4)应考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审阅;对符合考核标准者,进行毕业答辩。
(5)主考院校要规定申请选题日期和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日期,以保证指导教师指导论文(设计)的时间和质量。
对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选题的考生不予指定指导教师;对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设计)的考生不予参加答辩。
(6)答辩程序:①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②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质询。
③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公布成绩。
五、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以上者即为合格。
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六、监督检查
1.各主考学校要制定专业实践性考核实施细则(报省招考办)并严格实施。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考场(场所)要营造国家考试严肃氛围,考场内外要秩序井然。
3.严格掌握考核和答辩标准,建议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至少每10名考生为一组(一人答辩九人旁听),答辩组评议综合后要分组公布成绩。
各主考院校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其他的答辩方式。
4.各主考学校要认真遴选实践性环节考核指导教师。
不具有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水平的教师不许指导考生论文写作(毕业设计)。
省招考办建立对毕业论文(设计)及主考学校负责的理论部分实践性环节考核实行随机抽检制度,每次答辩、考试结束后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论文和试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各主考学校在实施考核一周前须向省招考办上报考核内容、地点、时间、答辩(设计)指导教师及被指导考生的名册。
省招考办视情况选派督察员,检查各主考学校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
七、报送成绩
各主考学校向省招考办统一报送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时间为考试后十日内。
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20日(上半年考核)和11月20日(下半年考核)前,通过网络和软
盘的形式报送数据库。
省招考办对未经过各市报名而参加考核的合格成绩不予承认。
省考委于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颁发合格证。
八、考核纪律
1.考核教师要选聘该专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2.凡参加该专业辅导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不能参与该门课程的考核工作。
3.在考核中遇到弄虚作假、走过场、抄袭、替考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严格按国家考试处罚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人员和责任人。
九、考核费用
1.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费用:每科收取报名费5元,市招考办留用3元,上交省招考办2元。
2.实践性环节考核所需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应标准执行。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主考院校与省招考办协商解决。
十一、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