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计标(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预算管理制度1. 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技术要求,确定预算编制的级次和程序,并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依据。
(2)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和可行性。
2.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要求(1)预算编制应当包括工程造价预算和工程投资预算两个部分。
(2)工程造价预算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单价定额和定额细目等内容。
(3)工程投资预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采购费用、其他支出等内容,确保建设项目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3. 预算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和要求(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预算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好的预算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 预算执行和监测的制度和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执行和监测制度,确保预算的合理执行和监督。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预算情况,及时调整预算计划,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5. 预算追踪和评估的制度和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立预算追踪和评估的制度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的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决算管理制度1. 决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决算编制的级次和程序,并将其作为工程项目的决算依据。
(2)决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决算的准确、完整和合法。
2. 决算编制的内容和要求(1)决算编制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决算和工程投资决算两个部分。
(2)工程造价决算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确保决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工作,提高工程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财产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核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包括项目前期的初步预算、施工图设计深化的概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等各阶段的审核。
三、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方在确定工程进入预算编制阶段后,应填写预算审核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2. 预审:审核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审核的范围和重点,编制审核计划并安排审核人员。
3. 实地核实:审核人员按照审核计划,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核实,了解具体情况,对技术参数、施工工艺、材料价格等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4. 文件审核:审核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准、成本计价等进行详细审核,确保其与国家相关规定相符合。
5. 审核意见汇总:审核人员对审核结果进行整理、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审核报告,将审核意见和建议告知项目方。
6. 审核结论:审核报告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形成审核结论,告知项目方并确定下一步工作流程。
7. 调整预算:项目方根据审核意见,对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重新提交审核部门进行复审。
8. 确认预算:预算通过审核后,项目方须进行签字确认,并按照确认的预算开展后续工作。
四、审核原则1. 独立性原则:审核部门应独立开展预算审核工作,不受工程施工方和设计方的干扰和控制。
2. 公平公正原则:审核工作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严格审核原则:审核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标准,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审核部门应及时报告,追究相关责任。
五、审核人员1. 审核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具有一定的审核能力和水平。
2. 审核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审核工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不得泄露审核相关信息。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吉财建〔2021〕12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128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0日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预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摘要:在建设项目中,对工程造价进行适当的预算分析,有利于完成预定的建设目标,也可以防止资金外流。
目前,工程造价估算还存在较大问题。
本文探讨了优化建设项目造价预决算审计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成本预结算;审计管理;措施技巧是比较难的问题。
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建筑审美也日新月异。
人们对建筑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
估计有相当的技巧。
因此,建筑企业应按时开展造价相关人员的教学工作,使企业更具潜力和核心竞争力。
1 工程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成本预决算主要是通过相关人员变更工程建筑施工图、施工方签订的合同、设计图纸;解读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技术,然后根据自己的专业修养检查完成的结算方案。
其中,施工所用材料及工程量的相关开票是工作人员关注的重点。
项目成本预决算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经过多方审核。
相应的审查机构一般是比较专业的审查机构、政府审计机构、建设单位询价、自建部门等。
建设项目成本预决算应包括部分费用的审定、项目本身所含工作量的复核、申请价格的复核等,每一部分的复核都需要认真进行,否则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 工程概算及结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图纸设计存在问题。
相关人员在进行预决算时,没有将竣工设计图与施工设计图分开,给审计工作带来困难。
施工设计图和竣工设计图有很大的区别。
施工设计图在工程招投标及具体施工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生成的数据。
如果他们混合如果不一起使用,可能会导致数据混乱和工期延误。
但是,目前我国在工程概算和结算中仍然存在施工设计图和竣工设计图混合使用的现象。
2)预算审查和管理方式过于静态。
估计审核管理方式过于静态,不利于实际使用。
这种静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国内的估算方法仍然是传统的方法,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无法获取行业最新消息;②每个估算人员对估算项目的过程都有自己的理解,这些理解的差异导致最终的估算报告不准确;③建筑工程的建设一般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但是市场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原材料的价格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协字[1999]103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正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建设单位工程预算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预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进行各类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预算管理工作。
三、预算编制1. 建设单位在启动工程项目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
预算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施工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
2. 预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项费用,包括建筑材料、劳动力、设备租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费用,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估算。
3. 预算编制时,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如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增加等,以便合理控制工程项目的总成本。
四、预算审核1. 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预算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
2. 在预算审核过程中,要对预算中的每一项费用进行详细分析,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3. 预算审核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各项要求,保证预算符合实际情况,并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预算执行1. 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内容和金额进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费用。
2.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及时监督各项费用支出情况,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符合预期目标。
3. 对于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费用超支或未支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合理解决,以避免对工程项目进度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六、预算调整1.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出现,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2. 预算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各项费用,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预算调整时,应当及时对相关方进行通知,确保各方面起到积极的配合作用。
七、预算监督1. 预算监督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和反馈。
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制度规范
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
三、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评估,确保预算金额真实准确。
2. 预算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分别列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费、管理费、利润等项目。
3. 预算编制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四、预算审核1. 预算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 预算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预算金额。
3. 预算审核应重点关注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确保不发生漏项或重复计算的情况。
4.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工程项目负责人沟通,协商解决。
五、预算审批1. 预算审批应由公司高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
2. 预算审批前,应对审核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确保审核结果正确无误。
3. 预算审批通过后,不得私自更改预算金额,如有必要需重新提交审核。
六、预算管理1. 预算管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2. 预算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3. 预算管理应及时更新预算信息,确保预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和遵守。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总结:建筑工程预算审核制度规范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保证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计标(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审核预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核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和单位财政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核预算申请1. 提交预算申请的时机单位在每年的预算编制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预算申请。
对于特殊支出,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经过相应的批准。
2. 预算申请的内容预算申请应包括预算金额、支出细则、预算用途等详细信息,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3. 预算申请的审批程序预算申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经过预算编制、财务部门、领导人员等多方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三、预算审核流程1. 预算审核的责任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核部门,负责对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等。
2. 审核流程预算审核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初审、复核、审批等环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相关规定。
3. 审核人员的资质预算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财务审计、预算编制经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四、审核标准1. 预算审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确保不违反相关规定。
2. 预算审核应注重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严禁虚报、夸大预算支出。
3. 预算审核应考虑实际情况、经济效益等因素,确保预算支出符合实际需求和单位的发展计划。
1. 预算执行监督的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应对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2. 预算执行监督的方式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核对单据、审计等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审核预算的结果1. 预算审核结果的通知预算审核部门应根据审核结果及时通知预算申请人,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等情况。
2. 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对于未通过审核的预算申请,应给出详细的理由,并帮助预算申请人修改和完善预算,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七、其他相关规定1. 对于重大预算支出,应增加审核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
2. 预算审核人员应保守预算信息的机密性,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补充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查管理办法
XXXXX单位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审查工作,遏制投标人串标、陪标、围标及哄抬标价、恶意压低报价的违法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开展招标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审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四条集团成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任组长,集团经营管理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审查管理工作,集团经营管理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审查事项。
集团经营管理部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负责招标预算控制价审查工作;(二)负责将招标预算控制价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三)向集团领导小组报告招标预算控制价审查工作情况,并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四)对集团各单位招标预算控制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五)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六)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集团经营管理部对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审查工作采用详查或抽查的方式办理。
第三章审查的项目和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报价的最高期望值,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不得中标,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七条本办法包括两方面工作内容:(一)工程量清单审查;(二)预算控制价审查。
建筑预算 管理制度
建筑预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过程,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建筑预算管理制度。
二、预算编制1、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地区差异、工程性质等因素,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同时考虑当地价格水平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预算指导价。
3、预算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编制过程合法、准确、规范。
4、预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法、技术要求等因素,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5、预算编制完成后,应进行专业性和审计性的审核,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预算审批1、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报项目负责人或指定的审批机构审核,并及时进行审批。
2、审批机构应对预算编制过程进行评估,对不合理或违规的地方进行修改或调整,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审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下发相关文件,确保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
四、预算执行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向审批机构报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审批机构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五、预算管理1、预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预算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确保其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预算管理应当加强对项目现场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预算要求。
4、预算管理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本建筑预算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建筑预算管理制度由项目部门负责实施,如发生违规或不当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工程预算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预算审核制度一、背景介绍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时,需要编制工程预算作为资金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工具。
工程预算是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对于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工程预算审核制度,规范预算编制流程,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制度目的建立建设单位工程预算审核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预算编制流程,保证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防止预算超支和浪费,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编制预算、审核预算的相关流程和程序。
四、预算编制流程1. 定编范围:建设单位确定预算编制的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内容。
2. 收集资料:建设单位需要收集相关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成本数据等,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3. 初步编制:建设单位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分阶段进行初步编制,包括建设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设备清单等。
4. 内部审核:建设单位内部成立预算审核小组,对初步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反馈调整:根据内部审核结果,建设单位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正,保证预算符合实际情况。
6. 最终编制:经过反复调整和审核,建设单位最终确定工程预算。
五、预算审核流程1. 提交审核:建设单位将最终编制的工程预算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2. 外部审核:审核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包括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
3. 反馈意见:审核机构对预算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建设单位。
4. 调整预算:根据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对预算进行调整和修正,保证预算符合审核标准。
5. 最终审核:经过调整后的预算最终提交给审核机构进行最终审核,确保预算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六、预算管理1. 保密性:建设单位需要对预算信息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给外部人员。
2. 变更管理:一旦预算发生变更,建设单位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国家计划委员会、我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附件一: 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
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 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补充工作。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07.18•【文号】•【施行日期】1988.07.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查工程预算(含结算和标底,下同)是建设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高审查质量。
根据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审查工程预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
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的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条各级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行可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预算的审查业务,努力做到不漏审,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更好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四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各级行的职责范围第五条总行的职责范围: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通用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管理工作。
汇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本行系统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各行反映的问题,并负责解释,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审查质量和效果。
4.组织指导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工程预算审评制度
工程预算审评制度一、制度目的工程预算审评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查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合规,避免因预算不合理导致的资源浪费和项目延误,同时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内进行的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造、扩建、装修等各类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三、工程预算编制1. 工程预算编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预算合理、准确、完整。
2. 工程预算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算范围和内容,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服务费用等各项费用。
3. 工程预算编制应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批,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工程预算编制应详细列出各项费用的数量、单价、总额和计算依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归档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工程预算审查1. 工程预算审查应由公司设立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具体负责人由公司领导任命。
2. 工程预算审查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审查结果合理、准确、公正。
3. 工程预算审查应对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4. 工程预算审查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服务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核对和确认。
5. 工程预算审查应编制审查报告,详细列出审查过程、结果和建议,确保审查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五、工程预算管理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工程预算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由公司领导任命。
2. 工程预算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工程预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流程和规范,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4. 工程预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项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工程预算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的闭环管理模式,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11•【文号】财基字[1998]766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11日财基字[1998]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审查政府基建支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的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职能的要求,财政部门有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建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因此、我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
二、对凡有国家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包括经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审查;对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受政府或法人委托,可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参与审查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标底;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组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基建支出预算的意见;审查核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出具竣工结、决算审查结论,并作为国有资产交付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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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附加英文版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审查工程预算(含结算和标底,下同)是建设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高审查质量。
根据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审查工程预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
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的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条各级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行可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预算的审查业务,努力做到不漏审,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更好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四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各级行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通用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管理工作。
汇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本行系统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各行反映的问题,并负责解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审查质量和效果。
4.组织指导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5.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有关工程预算的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当地定客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
的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3.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审查工程预算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审查工程预算人员的素质。
4.归口管理、指导所属行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审查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5.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七条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工作;参与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工程预算审查工作。
负责行内部门之间审查工作预算工作的协调和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按照审查定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经常检查审查工程预算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4.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认真积累工程造价等基础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工程预算审查档案。
6.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汇总分析资料。
第八条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预算基础工作。
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从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预算的具体审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预算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预算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预算制度、预算审查复核制度和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4.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以及工程造价分析资料。
第九条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分别比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工程预算的审查
第十条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都必须进行审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以其它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做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非建设银行经办项目,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委托,代审代编工程预算或标底。
第十一条审查依据
施工图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综合扩大预算定额、材
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其他设计资料,经济合同或洽商协议等。
第十二条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5.招标文件、标底编制依据等。
6.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除要全面审查外,还要选定审查重点,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章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十六条各级行的审查预算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
总结内容包括: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和建议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2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十七条各级行的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应根据审查的档案资料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的工程进行年度汇总分析。
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费用构成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在下年4月底
前报总行。
第十八条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预算,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
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等。
每年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应根据当年经办工作量,结合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经常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审查后的工程预算,要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检查定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核指标
已审价值
1.审查面=------×100%
送审价值
已审价值:指送审预算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预算价值的总和。
已定案价值
2.定案率=-------×100%
已审查价值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预算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3.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复审价值-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率=1-__________
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97%)。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工程预算审查档案参考格式:
1.审查工程预(结)算、标底原始记录卡(略)
2.工程预(结)算调整表(略)
3.工程预(结)算定案、标底审查通知书(略)
4.工程造价分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