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5)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司法考试《行政法》有哪些考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
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
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一辑)季宏编写新浪微博:.cn/jihong77一、行政机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等)的设置,除国务院办公厅依照国务院组织法设立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外,其他均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国务院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部门自己决定,仅需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以及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4:地区(盟)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注意:直辖市无权设立行政公署),但须经国务院批准;区公所,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若变更规格、名称,无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注意:不是报本级政府审批)。
比如,某县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股,应当由该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即既受本级政府管理,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例外为中央垂直管理(即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如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级实行双重管理;县、地级实行垂直管理,如地税、工商、质检)。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临近司法考试之际,相信各位考生都非常关心考试考点的相关信息,想要通过对考点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里面包含了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考点一:行政协议一、定义和范围1. 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1.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
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在法考备考中,行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掌握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原则、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总结行政法备考的重点知识。
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一门以法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学科。
在国家政权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个人权益,构建了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法既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的学科。
二、行政法的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滥用职权。
3. 限制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越权行使,不得滥用权力。
4. 适当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法的法律体系1. 法律层面: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2. 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3. 知识体系:包括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学派、行政法制度等。
四、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履行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等。
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五、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客体采取的具有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定义务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
个别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单独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对象的普遍性行为。
行政行为的性质包括强制性、单方面、具体化和约束性。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六、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而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途径。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一:行政法十大核心考点(30分以上)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4,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5,行政处罚的程序
6,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和范围
8,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被告,第三人确认
9,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和撤回
10,国家赔偿的范围和义务机关
二:新增考点(8-10分)最高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司法解释(一)受案范围
1,受理的事项
2,不受理的事项
(二)适格被告
1,普通许可决定
2,上级批准的许可
3,下级审查行为
4,统一办理
(三)第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
1,第三人举证
2,法院依职权取证
(四)适用法律(从新兼从轻)
1,适用新法为原则
2,附条件的从旧为例外
(五)裁判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撤销不予许可,责令重做3,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4,违反旧法但符合新法的判决(六)赔偿与补偿
1,违法赔偿
2,合法补偿。
0808行政法高频考点
行政法高频考点高频考点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1.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二、合理行政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3.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2.行政责任原则【真题展示】1.(2016-江苏B类)某公司非法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交通主管部门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一做法体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
A.合法行政原则B.合理行政原则C.高效便民原则D.程序正当原则高频考点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真题展示】1.(2012-安徽省考)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力,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宜,做出的能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以下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某县政府发布命令拆迁该县鼓楼街东西两侧30米内的房屋B.某市住房和建设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住宅建设合同书》C.某税务局向某公司送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D.某工商局向公民甲颁发营业执照2.(2010-福建省考)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B.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境内某化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高频考点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声誉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政府部门承担;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政府部门解决。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1: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国务院部门的编制在其设立时确定,其编制增减,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注意,不是“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4-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对地域回避可作例外规定。例如,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5-1:离职回避,指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后在一定期限内的从业禁止。适用人员限于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务员,不包括被开除、被辞退的公务员。离职回避期限为:原系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为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3-2:任职回避应当回避的职务包括:⑴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⑵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⑶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4-1:地域回避,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地担任特定范围的正职领导职务。其针对的职务包括:⑴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即乡级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⑵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即县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纪检、组织、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3-1:任免机关(即有权任命并免除公务员的职务的机关)有权对公务员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重要考点对比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只能由法律设定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设定机应当定期评价,实施机 关、相对人可以评价
设 定
评 价 期 限 听 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 价,实施机关、相对 人可以评价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10) 无 吊销、责令停业、较 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 权申请听证,无需按 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 定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和执行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 权机关处罚,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法律、行政法 无需评价
主 要 类 型 实 施 目 的 基 本 特 征
(1)限制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 或财物;(3)扣押财 物;(4)冻结存款汇 款;(5)其他(强制 收购、限制通信) 制止强制、预防强制、 保障强制
(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 罚;(2)直接强制:划拨、拍 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其 他(执行强制拆除等)
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 务而强制 替代性; 从属性; 有时带惩罚性
临时性; 非惩罚; 可诉性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法规 规章 文件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和 冻结除外 可设查封扣 押 不能 不能
惩罚性 独立性 终结性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除外 限制人身和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除外 均可设定警告和一定 数量的罚款 不能
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 变更决定:改主要证据、改定性依据、改结果 不能做出对相对人更加不利的决定 裁判 合法但不合理的变更决定 针对侵害财产权的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下级 赔偿 复议维持原机关执行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执行
同一行为涉嫌犯罪,限制人身自由变更为刑事 拘留的,复议终止。
发现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继 续审理
行政法对比记忆表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对比记忆表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复议机关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行政法部分的名师讲义, 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通常而言,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 从而出现选择管辖。
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无论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前的单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申请人都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 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对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 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这是因为在行政体制上或者行政业务内容上, 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而对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 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例如, 对乡、民族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应当向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不能向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该派出机关。
例如,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行政公署。
行政执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行政执法必考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指行政执法应当依据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不得随意滥用职权对公民和法人进行处罚或制裁。
2. 程序正义原则程正义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执法程序或者利用职权进行个人恩怨的报复。
3.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 纠错赔偿原则纠错赔偿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因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失误导致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赔偿。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1. 行政执法的立案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进行调查取证。
2. 行政执法的告知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执法的听证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对重大或复杂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执法的处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和听证等程序后,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采取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5. 行政执法的执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应当依法对处罚决定进行公告,然后依法进行执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行政执法的职权1. 立案职权立案职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的权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行政法简介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法考备考中,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等。
在备考中,需要重点理解和掌握这些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规则。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为行使职权而进行的具体的行动。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要素、效力以及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等相关知识点。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从事某种活动做出的准许性决定。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许可的种类以及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效力等知识点。
4.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或强制执行行为。
备考中需要熟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相关知识点。
5.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在备考中,需要掌握行政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等相关知识点。
6.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程序。
备考中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基本概念。
三、行政法备考技巧1. 熟练解析题目备考中遇到涉及行政法的题目时,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题意,准确把握题目要求,确定解题方法。
2. 培养综合运用能力行政法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备考中要善于将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学科进行综合运用,深入理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3. 多做模拟题模拟题是备考中重要的辅助工具,通过多做模拟题可以提高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技巧。
4. 多阅读相关案例行政法的知识点往往与实际案例相结合,通过阅读相关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四、行政法备考常见错误1. 概念混淆备考中容易混淆一些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比如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等,需要注意区分并准确运用。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
最新____行政法知识点大全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进步我们的语言组织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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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行政监视法律关系。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受权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
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标准的调整。
法律教育网②行政机关在进展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标准的调整。
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那么,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速记
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速记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法条速记导语:在司法考试中,关于行政法的相关复习条文内容有哪些?哪些是相关重要的考点呢?大家一起来看看店铺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行政法核心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核心考点2016司法考试行政法核心考点汇总行政法被称为司法考试中最难的科目。
很多考生花大量的时间来复习最后来时一知半解。
并且历年的考察越来越细节化,对于行政法不必过度关注,但必须准确熟练掌握好以下所列的历年常考点和今年新增考点即可。
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命题的重点。
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及其分类也是司考常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在复习时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1)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注意:①国务院设定许可。
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重点掌握3个问题: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
(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三、行政复议1.重点问题:(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
(3)一般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
(5)受理问题。
(6)复议中的调解。
(7)复议决定的类型。
2. 难点问题:(1)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的管辖。
(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4)行政终局裁决。
四、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部分,第一个比较重要、需要考生认真对待的重点问题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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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五辑)季宏编写说明:我在“新浪”开了微博(/jihong77)。
在该微博上,我主要进行以下活动:①每天更新“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②每天回答朋友们通过微博“评论”、“私信”等途径提出的行政法学习疑问;③适时发布我拟制的论述题,并适时提供讲解;④适时发布我最近的讲座及授课安排;⑤适时发布我最近进行的讲座录音及提纲;⑥适时发布我最近的授课提纲以及部分授课录音;⑦适时发布我对司考复习的感悟、经验;…………十四、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一)行政法规种类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7-1:行政法规根据制定依据不同,分为三种:①根据宪法制定的,比如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②根据法律制定的,比如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对法律相对保留事项所制定的,比如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7-2:行政法规第①、②种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而第③种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前两种行政法规不可对法律的规定作变通规定,而第③种行政法规可根据授权对法律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7-3:前两种行政法规不得规定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也不得规定法律相对保留事项;第③种行政法规,不得规定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但根据授权可对法律相对保留事项作出规定。
(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8: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①立项、②起草、③审查、④决定、⑤公布。
特别注意:“立项”也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之一。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9-1:(行政法规立项程序)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法制办应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9-2:(行政法规立项条件)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②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③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0-1:就“组织起草”而言,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但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就“具体起草”而言,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0-2:起草行政法规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数部门共同起草的,由该数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报送时,应一并报送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1-1: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应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1-2: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注意不是“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1-3: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注意不是“应当”)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2:行政法规草案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不是“全体会议”)审议,也可由国务院审批(限于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可由国务院法制办作说明,也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3-1:国务院法制办应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不是总理令)公布施行。
也就是说,在国务院审议后,国务院法制办还应对草案进行修改,以形成“草案修改稿”。
而此“草案修改稿”直接报总理签署公布。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3-2: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应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下列情形的行政法规可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①涉及国家安全的;②涉及外汇汇率确定的;③涉及货币政策确定的;④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3-3:行政法规在公布后(不是“施行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不是“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行政法规的生效。
(三)行政法规解释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4-1:行政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解释: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②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可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该答复也是对行政法规的解释。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4-2:若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先由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4-3: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可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行政法规。
十五、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一)规章制定条件及名称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5-1:制定部门规章的条件有二:①所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必须具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②所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5-2:若所规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的,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若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则该规章无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6:地方政府规章可根据法律、法规,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7: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法律(如《学位条例》、《海关关衔条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名称,均可称“条例”。
(二)规章制定程序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8-1:(部门规章立项)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该部门报请立项;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8-2:(地方政府规章立项)省级和较大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向该省级或较大的市政府报请立项;省级和较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8-3: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9-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章可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一个、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起草部门规章,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9-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和较大的市政府组织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可确定由省级和较大的市政府一个部门、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0-1:起草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举行听证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0-2:规章制定程序中的听证会:⑴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⑵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0-3:(接上条)⑶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⑷起草单位应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1-1:若规章非由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说明制定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按规定报送审查。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1-2:若规章非由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的,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应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或较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1-3:若规章由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的,该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不需经审查程序,直接提出提请本部门或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2-1: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批准,省级或较大的市政府的法制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向社会公布,也可举行听证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2-2:法制机构应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修改规章送审稿,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应说明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3:部门规章应当经国务院部门会议(比如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省级或较大的市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