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11803
【发文字号】省委〔1991〕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06.17
【实施日期】199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省委〔1991〕12号1991年6月17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发〔1990〕20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省普法教育联席会议制定了《浙江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省委、省政府同意这个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教育工程,也是全省人民政治
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动员、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党中央提出的任务,为加强我省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的政治稳定、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为顺利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的我省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规划,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艰苦细致的工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通过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对象、内容和要求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对象是:工人、农民、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重点对象是:县(团)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工作者;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
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学习宪法。
普及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婚姻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地方法规。
(二)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要有重点地学习同工作、生产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具体学习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央有关部、委和省的要求,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确定。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各个时期依法治理的需要,组织公民选学企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水法》办法、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等地方法规。
(四)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具体内容,由省教委统一安排,纳入教育大纲,编入教材。
(五)各级党政干部要学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保密法、统计法和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学习工商管理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个体工商户要认真学习《浙江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还要学习残疾人保障法。
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要分别学习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