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汽车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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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大总结

2024年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大总结

2024年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大总结第一部分:汽车保险理赔基础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解读1.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要求2.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章:汽车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1. 汽车保险理赔的承保原则2. 汽车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3. 理赔申请的材料与要求4. 理赔定损与赔付的流程第三章:保险事故与索赔1. 保险事故的定义与判断标准2. 保险事故的报案与调查要求3. 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赔偿计算4. 保险索赔的时效与方式第二部分:汽车保险理赔进阶知识第四章:特殊保险理赔情况1. 非法驾驶人案件的处理2. 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案件的处理3. 无责任方或不明责任方的事故赔偿4. 涉及第三方的保险理赔情况1. 保险理赔纠纷的常见类型2. 理赔纠纷的解决方式与程序3. 保险理赔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第六章:汽车保险理赔的新趋势与挑战1. 新技术在汽车保险理赔中的应用2. 数据分析与预测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3. 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兴起与影响4. 环境变化对保险理赔的影响第七章: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1. 汽车保险理赔中的成功案例2. 汽车保险理赔中的失败案例3. 专家对汽车保险理赔的建议与经验分享第三部分:汽车保险理赔扩展知识第八章:汽车保险理赔常见问题解答1. 汽车保险理赔的常见问题解答2. 理赔申请被拒绝时的处理方法3. 损失鉴定与理赔额度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法律法规与汽车保险理赔1. 相关法律法规对汽车保险理赔的要求2. 法律法规在汽车保险理赔中的适用3. 保险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解读1. 汽车保险理赔的相关术语解释2. 常见保险术语的解释与应用第十一章:国际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研究1. 国际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研究2. 不同国家的汽车保险理赔制度比较结语:汽车保险理赔知识的重要性与发展趋势1.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2. 未来汽车保险理赔知识的发展趋势以上是《____年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大总结》的大纲,展示了对保险理赔知识的详细梳理和总结。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指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的汽车,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二条责任中断1. 本公司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2)投保人明知车辆有缺陷,或发生事故或抢劫或投保之日起未经整修或保养,或非被授权拖拉或征用;(3)被保险车辆在领土以外的地方、在车辆规定的非法路段和活动场所、被保险车辆试车、比赛和演示过程中,以及在操作津贴和违法行为中;(4)核保时,经本公司要求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及时准确的说明和解决方法的原因,使本公司无法作出准确的风险判断。

2. 本公司核对有关材料会对以下情形中止赔偿:(1)被保险人蓄意假设抢劫者;(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3)被保险人明知车辆有缺陷、以及受到诈骗的;(4)不符合有关责任所规定的范围的;(5)经公安机关认定有安全险情的事故;(6)其他该条款所列之外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别为车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四条管辖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在合同解决争议时提供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五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包括但不限于撞车、刮车等)、倾覆、自燃、爆炸、被盗、被抢、被砸、被恶意损害或由于无法找出加害方等其他有效证明且依法认定为保险事故的情况,本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的损失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

如被保险人损失鉴定、估价、取证和调查不积极配合或以任何方式隐瞒、瞒报事故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丧失本公司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限额1.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限额以被保险车辆保险金额为依据,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至贰佰万元整不等,并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赔偿限额不得超过该保险金额的限制。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汽车的使用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汽车使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各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汽车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第一章保险责任的确定1. 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因使用机动车发生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负责,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该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赔偿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

2. 商业汽车保险商业汽车保险是车主按照自愿原则选择购买的车辆保险,可以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和个人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

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的变动情况,如车辆的更换、出售或报废等。

2. 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发保险单,并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条款。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核赔,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保险理赔与争议解决1. 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的交通法规和事故现场勘查结果来认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分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如果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如果仲裁或调解结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险欺诈与违法行为处罚1. 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是指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保险信息、虚假证明材料等,以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保险保费的收费和管理,保障车主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车辆保险保费的收费原则是公平公正,保费应当符合车辆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不得设立任何隐性收费。

第三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充分体现风险评估和保险赔付风险,避免人为干预导致不公平情况发生。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制度,确保保费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 车辆保险保费计算第五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车辆价值:车辆的购置价格、品牌、车型等因素会直接影响保费的计算。

(二)车辆使用性质:私人自用车、商业用车、出租车等不同的用途车辆保费不同。

(三)车辆驾驶员情况:驾驶员的年龄、驾驶经验、驾驶记录等会影响车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

(四)路况和行车环境:车辆行驶的地区、道路状况、事故率等因素对车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有一定影响。

(五)保险公司的评估标准: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标准对保费进行差异化定价。

第六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公开透明,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保费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三章: 车辆保险保费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费管理制度,包括保费收取、核算、使用、监督等环节,确保车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费收取和管理制度,确保保费的及时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车辆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理赔机制,确保保费能够及时用于车辆的赔付,保障车主的利益。

第四章: 车辆保险保费的优化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保险保费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保费计算和管理制度,以提高车主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手段,提高保费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降低车主的保费压力。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注重车辆保险保费的优化和服务增值,让车主感受到保险服务的实惠和便利。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手册

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手册

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手册第一章:概述 (3)1.1 理赔服务简介 (3)1.2 服务宗旨与目标 (3)1.2.1 服务宗旨 (3)1.2.2 服务目标 (3)第二章:理赔流程 (4)2.1 理赔申请 (4)2.2 理赔资料提交 (4)2.3 理赔审核与审批 (4)2.4 理赔款项支付 (5)第三章:理赔类型 (5)3.1 交通理赔 (5)3.2 盗抢险理赔 (5)3.3 玻璃单独破碎险理赔 (6)3.4 其他附加险理赔 (6)第四章:理赔材料准备 (6)4.1 必要材料 (6)4.1.1 证明材料 (7)4.1.2 保险合同及保险单 (7)4.1.3 车辆损失评估报告 (7)4.2 补充材料 (7)4.2.1 当事人身份证明 (7)4.2.2 当事人联系方式 (7)4.2.3 现场目击者证言 (8)4.3 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8)4.3.1 材料完整性 (8)4.3.2 材料真实性 (8)4.3.3 材料提交方式 (8)4.3.4 材料提交时间 (8)第五章:理赔时效与费用 (8)5.1 理赔时效规定 (8)5.1.1 保险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制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8)5.1.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8)5.1.3 对于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在作出赔付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8)5.1.4 在特殊情况下,如理赔材料缺失、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8)5.2 理赔费用计算 (8)5.2.1 理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 (9)5.2.2 保险公司应根据理赔申请的具体情况,合理计算理赔费用,并保证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9)5.3 费用支付方式 (9)5.3.1 保险公司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理赔费用: (9)5.3.2 保险公司应在支付理赔费用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以便被保险人核对及后续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 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 原告朱某诉称,被告陆某驾驶摩托车将我撞 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法赔偿损失 52012.51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被告陆某持E类 驾驶证驾驶应持D类驾驶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 属于无相应驾驶资格。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 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 权向致害人追偿。受害人朱某现已治疗终结, 已不存在需要先行垫付费用之情形,故我公司 对该起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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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费率 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节 保险费率
6座以下
家庭自用汽车 950(少100)
6座以上
--------------- -------------- ----------
110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 定的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 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 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三、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 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 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 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 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汽车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汽车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汽车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汽车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

第三条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汽车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船税等。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汽车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章交强险第五条交强险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在车辆上保险,每年至少要投保一次,并在保险期内保持有效。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收取交强险保费,投保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约定的费率。

第七条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被保险人申请的赔偿。

第三章商业保险第八条商业保险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愿购买,投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第九条商业保险的保费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驾驶员年龄等因素进行厘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费率收取保费,并在相应的保险期间内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第十条商业保险赔偿的依据为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被保险人申请的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

在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向投保人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在30天内完成理赔审核。

第四章理赔规则第十二条车辆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报案,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的扩大。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驾驶人证件等。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车辆损失的程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保险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理赔服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事故的通知期限、理赔的申请期限,以及理赔金额的支付期限。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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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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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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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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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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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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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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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交强险采用分项限额的方式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
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 况下,对受害人赔偿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四项责任限额的设定相对减少了保险公司的 赔偿压力。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 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 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 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及 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 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 高赔偿金额。采用分项限额的方式有利于结合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的给 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的 予保障,便于降低赔偿水平。第四项责任限额 “伤残”包括“受伤和残疾”。

1.条款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通过对制定条款的法律、法规所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明示,有 利于突出条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合同的组成和表现形式
3.交强险需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抢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者垫付抢救费用”,否则轻则将被处于 5万元至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30万元的罚款,重则将被限制业务范围、责 垫付的金额是抢救受伤人员必须支付的相关医 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疗费用,且不超过交强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 尽管《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但是考虑到追偿的成本及追回的可能性,大部分 垫付的抢救费用最终将会变成实际赔偿。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的细则

汽车保险的细则

汽车保险的细则概述汽车保险是一种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的保险产品。

汽车保险细则是指保险公司制定的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要求、责任和权益等条款。

本文将介绍汽车保险的细则,帮助车主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权益的细节。

第一章: 保险责任1.1 保险范围汽车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对车辆因碰撞、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

- 全车盗窃险: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窃或抢劫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自燃险:保险公司对车辆因自燃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2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通常设定了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之前车主需要承担的一部分费用。

免赔额的设定一般分为固定额和比例两种形式。

固定额表示车主需要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而比例则表示车主需要支付损失总额的一定比例。

1.3 维修和补偿当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指定合作的维修厂进行维修。

车主需要提供保险合同和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将根据维修厂提供的修理费用估算清单进行赔偿。

在维修期间,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代步车或者支付相关交通费用。

第二章: 保险费用和赔偿2.1 保险费用计算方法汽车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计算: - 车辆的价值和型号:车辆价值较高或者型号较新的车辆的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 车主的驾驶记录:有事故记录或违章行为的车主的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 车辆使用地区: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率较高的地区的保险费用相对较高。

2.2 保险赔偿方式车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可以选择不同的赔偿方式,包括: -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直接向车主支付保险金。

- 维修赔付: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给指定的维修厂。

- 市值赔付: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残值进行赔偿。

2.3 保险理赔流程车主在需要理赔时,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 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电话,并提供事故或损失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 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保险条 款的信息;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说明 3.保证 4.弃权 5.禁止反言
案例1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 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 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 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 司应予赔付。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 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投 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 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1. 原则一:保险合法性原则
汽车保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法性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和履行的前提。

2. 原则二:保费公平原则
保费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和车主的个人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确保保费支付的公平性。

3. 原则三:保险合理性原则
保险合理性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风险情况等进行选择,保险公司也应在理赔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保证保险金额的合理性。

4. 原则四:最大利益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3版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2023版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2023版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范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车辆保险赔付标准

车辆保险赔付标准

车辆保险赔付标准车辆保险赔付标准是指在车辆发生意外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车辆保险赔付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需要明确赔付标准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而被保险人则需要了解赔付标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付。

下面将从车辆保险赔付的基本原则、赔付范围和赔付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车辆保险赔付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赔偿原则和限额赔付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以保险利益为核心,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合理、公平地进行赔付。

限额赔付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赔付。

其次,车辆保险赔付的范围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赔付、第三者责任赔付和附加险赔付。

车辆损失赔付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或残值补偿。

第三者责任赔付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使用车辆而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

附加险赔付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保险时选择的附加险项目进行赔付,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最后,车辆保险赔付的流程包括报案、定损、理赔和结案等环节。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首先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会安排定损员对车辆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赔付金额。

被保险人在获得定损报告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申请后,会按照约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并最终结案。

综上所述,车辆保险赔付标准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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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运用
1.
2.
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 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 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 : 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 近亲属; ¶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1.
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 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 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让与 2. 继承 3. 破产 保险利益的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 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 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课堂小结:
本节的内容要求掌握以下几点: 1、掌握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 2、运用学过的保险原则分析实际案例
作业: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 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备 注
授课时间 及班级 课 课 时 型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 学 过 程 作业情况
讲授新课、巩固新知、课堂小结、作业布置 见后
第三章 汽车保险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 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
2.
3.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 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权 –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
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2.保证的种类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3.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 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 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 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 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 赔付现金 修理 更换 重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
1.2代位权产生的原因
第一,侵权行为。由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违约行为。由于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当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有第三人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不当得利。由于第三人缺乏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占 有被保险人的财物,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如保险标的丢 失,被第三人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负有返还其非 法占有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1.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
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3.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
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 障的最高限额。
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各保险人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三、顺序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 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当损失金 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由其他保险人按照承保时间 的先后顺序在有效保额内依次赔偿。
第五节 代位原则
一、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 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的追偿 权的原则。 1、代位求偿权 1.1代位追偿权的概念 代位追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经济赔偿 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 相应取得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3代位权的行使
– 第一,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 第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并以已经支付的限额为限。 – 第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和支持。
–1.4代位权的限制
在适用范围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在适用对象上,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时,保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1. 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 前提; 2. 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 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课堂小结:
本节的内容要求掌握以下几点: 1、掌握保险利益的含义 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3、结合实例运用保险利益的内容分析案情
作业: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第三章 汽车保险原则 2011年9月17日 2010级汽修2班 2课时 新授课 掌握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 运用学过的保险原则分析实际案情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运用 组织教学 教 学 内 容 清查全班人数并填写教学日志 引入新课 通过实例引入课题 2011年10月27日 2010级汽修1班
2.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3.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 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 一原则: (1) 定值保险 (2) 重置价值保险 (3) 人寿保险
第六节 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的概念
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
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行分摊的原则。 分摊原则也是有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险人不能向其追偿。但是如果是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致使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
二、物上代位
1.1物上代位权的概念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 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所取得的保险标得的全部权利。 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权不同的是:保险代位权中可以取 得的是向第三人的追偿权,而物上代位权中可以取得的是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1.2产生物上代位权的情形 第一,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 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既取得了该保险 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 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 进行赔付的制度。
第三章 汽车保险原则


第三章 汽车保险原则 2011年9月10日 2010级汽修2班 2课时 新授课 掌握保险利益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掌握保险利益相应的原则运用 保险利益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运用 组织教学 教 学 内 容 清查全班人数并填写教学日志 引入新课 通过实例引入课题 2011年10月22日 2010级汽修1班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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