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s-ho_p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1.12•【字号】•【施行日期】198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所有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市烟尘排放的统一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县范围内烟尘排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家庭生活灶头外,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热水炉、灶头等(以下简称炉、窑、灶)的排烟装置,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达到国家与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除有专门的排烟装置外,不得在市区与县城(县政府所在地)焚烧油毡、橡胶、树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六条禁止焚烧沥青或敞开熔融、加热沥青。
新购置的熔融、加热沥青设施,须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原有的熔融、加热沥青设施,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黑烟及有害气体的措施,并应按规定的期限逐步更新。
第七条在名胜古迹、风景区等特殊区域内不准新设置下列燃烧方式的锅炉:(一)除电厂锅炉之外的煤粉炉;(二)沸腾床式燃烧锅炉;(三)抛煤机燃烧锅炉;(四)振动炉排燃烧的锅炉。
第八条对炉、窑、灶运行中产生的废渣和捕集的飞灰,应加强管理,不得再次扬尘污染环境。
第九条凡新增、更新、改造炉、窑、灶时,须落实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措施,并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凡制造锅炉、热水炉和所有炉、窑、灶的消烟除尘设备,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鉴定批准,未经鉴定的,除样机外不准制造和销售。
样机鉴定,必须在鉴定前十五天内将图纸、资料、文件、测试报告等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上海 汽车 排放标准
上海汽车排放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汽车排放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汽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制定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上海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汽车排放标准的升级工作。
根据最新的规定,上海市的汽车排放标准已经达到国家V标准,这意味着所有在上海行驶的汽车都必须符合国家V标准的要求。
国家V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GB18352.5-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部分,它对汽车尾气排放的限制更加严格,有效地减少了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了城市的空气质量。
按照国家V标准,汽油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为0.10g/km,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0.06g/km,非甲烷总碳氢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08g/km。
柴油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限值为0.17g/km,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0.14g/km,非甲烷总碳氢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12g/km。
这些严格的排放标准有效地控制了汽车尾气中有害气体的排放,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健康。
为了确保汽车排放标准的执行,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工作。
所有在上海行驶的汽车都需要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其排放达标。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将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为止。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传统燃料(如电能、氢能等)驱动的汽车,其尾气排放几乎为零,对环境污染极小。
上海市政府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购车补贴、免费停车、免费充电等,以鼓励更多的市民选择新能源汽车,减少传统燃油车的使用,降低城市的尾气排放量。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汽车排放标准已经达到国家V标准,对于控制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政府还将继续加大对汽车排放标准的监测和执行力度,同时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为城市的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上海的空气质量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成为更宜居的城市。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 方法(试行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编制说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2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统计核算,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VOCs污染控制水平提高,满足上海市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第二、第三阶段管理需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以下称《通用计算方法》)。
一、制定《通用计算方法》的必要性2015年6月,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按该计算方法核定排放量。
在此框架基础上,2015年12月,本市针对《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价费〔2015〕18号)》中第一阶段排污收费试点的石化、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工业五个典型行业,于2016年2月完成了石化等五个行业计算方法的编制并印发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
同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对使用计算方法等技术性文件的核算原则进行了规定。
截至目前,石化等五个典型行业计算方法已全面在本市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工作中开展应用,为环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编制组在已有五大典型行业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编制了《通用计算方法》,旨在:一、全面覆盖VOCs排放行业,实现五个典型行业以外的排放量计算;二、精细化描述典型排污环节计算过程,满足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污染减排、排放清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统计等各阶段管理工作需求;三、顺应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本地化的总体趋势,为本地化计算体系和系统化污染防控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mg/m3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mg/m3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上海废气治理工程方案(3篇)
第1篇一、工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其工业规模不断扩大,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废气排放已成为影响上海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改善上海市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降低环境污染,有必要开展废气治理工程。
本方案针对上海市的废气治理需求,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技术路线。
二、工程目标1. 降低废气排放总量,实现达标排放。
2. 提高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3. 优化废气治理技术,提高废气处理效果。
4. 建立健全废气治理监管体系,确保治理效果。
三、工程范围本工程范围涵盖上海市所有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产生的废气排放源。
四、废气治理技术路线1. 工业废气治理(1)源头削减对于产生废气的主要企业,要求企业从生产工艺源头进行废气排放量的削减,如优化生产工艺、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等。
(2)末端治理根据废气成分和排放量,采用以下末端治理技术:1)燃煤废气治理:采用脱硫、脱硝、除尘等组合技术,降低燃煤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2)工业有机废气治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生物处理等技术,去除有机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
3)酸碱废气治理:采用酸碱中和、洗涤塔、吸收塔等技术,去除废气中的酸碱物质。
4)重金属废气治理:采用吸附、沉淀、膜分离等技术,去除废气中的重金属污染物。
5)恶臭气体治理:采用生物滤池、生物膜法等技术,去除恶臭气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
2. 交通运输废气治理(1)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公共交通,减少私家车使用。
(2)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如电动、天然气等。
(3)加强交通运输车辆排放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3. 建筑施工废气治理(1)优化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废气排放。
(2)采用围挡、喷淋等降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工程实施步骤1. 调查研究阶段(1)对上海市废气排放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废气排放现状。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是上海市的部分废气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SO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燃煤锅炉≤35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200mg/m³
- NOx(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50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150mg/m³
- PM(颗粒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20mg/m³,燃气锅炉≤30mg/m³,工业炉窑≤50mg/m³
2. 移动源车辆排放标准
- 上海市对机动车实行国家标准,限制尾气中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3. 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标准
-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的特点,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补充说明: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会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新技术的推广而进行调整和更新,以提升环境质量。
实际标准以政府部门的官方公告为准。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工业企业的技术进 步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上海市环境保 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 36号)》中五个行业计算方法分别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汽车制造业 (涂装)、船舶工业(涂装)排放量计算;未在行业计算方法适用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按 《通用计算方法》计算VOCs排放量。
上海市工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2 月
目次
目 次 .......................................................................................................................................................................I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计算方法 .............................................................................................................................................................. 5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总则1.1为控制上海市地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表1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第1类) mg/L(2) 指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引进)项目执行的排放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的一切单位及个体经崐营者。
1.3本标准包括第一类标准(表1)和第二类标准(表2)。
表2 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补充标准(第2类) mg/L2标准的执行2.1对现有的污染源必须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娮肌?/FONT>2.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新污染源,除执行《上海市工娨怠胺纤 迸欧攀孕斜曜肌泛偷谝焕啾曜纪猓 剐胫葱械诙 啾曜肌?/FONT>3其他排放标准3.1对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之外,其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必娦敕 瞎 摇斗派浞阑す娑ā罚ǎ牵拢剩福 罚矗 ?/FONT>3.2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对向其它水域排放的污水,须执行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3.3对含有病原体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之外,还须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娮肌罚ǎ牵拢剩矗福 福常 ?/FONT>3.4对本标准中未定标的污染物,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4标准的实施4.1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监督执行。
4.2在水源保护区与准水源保护区的单位须按照《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娎 罚 敌形廴疚锱欧抛芰靠刂坪团ǘ瓤刂葡嘟岷系墓芾戆旆ā?/FONT>4.3在执行本标准时某些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区、县环娋潮;す芾聿棵庞Ω 菔苣伤 宓脑市砟晌哿浚 娑ㄎ廴疚锱欧抛芰靠刂浦副辏 ⒈ㄊ谢繁>峙 肌#5取样与监测5.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包括区域性二级处理)排出口(除注明的个别指标之外)。
上海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工业废气排放是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问题,对于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健康都有
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首先,上海市对工业废气排放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部分。
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对氮氧化物、硫 dioxide、烟尘
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废气排放。
其次,上海市对工业废气排放的监测和管理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上海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业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并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报告。
同时,上海市还建立了废气排放许可制度,对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进行许可管理,确保企业排放的废气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市还对工业废气排放的处罚和奖励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
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而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管理非常严格,为保护环境和
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我们希望工业企业能够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环保意识,减少废气排放,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二甲胺废气排放指标
对于二甲胺废气,截至2019年8月,没有全国标准,仅有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相关标准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指标名称
1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 排放限值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 mg/m3 kg/h
3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 4 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
5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6
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 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 学因素》(GBZ2.1-2007)职业接触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 》(HJ582-2010)附录C中多介质环境目
标值估算方法得出。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 方法》(GB/T3840-91)
计算
上海市地方标准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当恶臭(异味)污染 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 ≥95%时,等同于满足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
值要求。
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H245-1971)
前苏联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H245-1971)居住区标准的4倍执
日平均
厂界监控浓度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 容许浓度
排放浓度标准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mg/m3
9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
kg/h
数量
相关依据
备注
5
0.15 10 0.005 0.02 5 10 31.41
上海市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废气排放标准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工业化程度高、人口密集,废气排放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上海市制定了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以限制工业企业和车辆的废气排放,从而减少空气污染。
首先,上海市对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工业企业是废气排放的重要来源,为了控制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上海市规定了各种工业废气的排放标准,包括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方式和排放设备的要求等。
在生产过程中,工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废气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上海市对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机动车辆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汽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机动车辆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上海市对机动车辆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对不同类型车辆的排放标准、车辆年限和排放检测等要求。
只有符合标准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必须进行改造或淘汰,以减少机动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上海市还加强了对废气排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监测手段,对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排放情况。
对违反废气排放标准的企业和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上海市对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减少了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对环境的污染,为城市居民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
未来,上海市还将继续加大对废气排放的管理力度,推动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低排放,为建设美丽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上海有机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有机废气排放标准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有机废气。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上海市对有机废气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海有机废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企业和单位能够遵守规定,减少有机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首先,上海市对有机废气排放的标准主要包括对废气中有机物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于不同的工业行业和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同时,上海市还对有机废气排放进行了监测和监管,确保企业和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标准,减少有机废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其次,上海市对有机废气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非常严格。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工业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放情况的检查和监测,一旦发现有机废气排放超标,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此外,上海市还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减少有机废气的排放,提高环保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再次,上海市对有机废气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需要企业和单位的积极配合。
企业和单位应当加强环保意识,严格执行有机废气排放标准,积极采取减排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企业和单位还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和措施,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有机废气排放在规定范围内。
最后,上海市将继续加大对有机废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同时,上海市也将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总之,上海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重要举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监管力度,企业和单位积极配合,才能有效减少有机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
1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范围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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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性引用文件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9851 印刷技术术语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41616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106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HJ 1089 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 2、NO 、NO 2、CO 、CO 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3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DB 31/ 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T 310003 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GB 41616术语和定义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 mg/m3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监测统计和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提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控制水平,减少VOCs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船舶工业以及汽车制造业(涂装)VOCs排放量的核算统计,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二、核算原则1.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VOCs核算量应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水平,核算过程应体现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要求。
2. 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按实测法优先,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次之,系数法兜底的顺序选用。
3. 坚持方法统一原则。
在污染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中,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环保管理部门原则上均采用统一的办法进行VOCs排放量— 3 —核算。
4. 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算方法1 、实测法实测法适用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项的VOCs排放量核算。
核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
实测法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线监测数据: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
如排放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它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工业废气排放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而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大都市,其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和检测。
本文将就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首先,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
比如,对于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对于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等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降低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包括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工业企业在进行废气排放时,必须安装并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同时,这些废气处理设施也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排放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对监测和报告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业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并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废气排放监测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
最后,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一旦发现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超过标准限值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相关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人员处罚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对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遵守和执行。
总之,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各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共同为上海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5.11•【字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总则1.1为了防治本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排放废气的一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1.3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监督执行。
1.4本标准包括第一类标准(表1)和第二类标准(表2):表1: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一类)(略)表2: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二类)(略)2.标准的执行2.1对现有的污染源,必须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
2.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新污染源,除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外,还须执行第二类标准。
2.3锅炉排放烟尘,执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2.4对本标准未作定标的污染物,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3标准的说明3.1本标准所称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系指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高度的最大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3.2表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起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距离。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列最低高度。
实际高度与规定不对应的,用高度平方内插法确定排放量;高于表列最高高度的,应以表列最高高度排放量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排放量。
3.3同一单位内若干邻近的排气筒(以下简称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地面距离不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的,则该排气筒组的同一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其高度由下式计算:∑HiQiH=──────∑Qi式中:H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高度(米)Q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排放量(千克/小时)H--代表排气筒组的高度(米)3.4排气筒出口处的排气速度不得低于该高度平均风速的1.5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沪环保防〔2015〕357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57号各区县环保局:为有效削减本市VOCs排放,逐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本市自2014年起逐步开展典型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制定并下发了工业VOCs 治理方案和专项扶持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进一步扩大了治理工作范围。
为切实做好VOCs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列入150家重点的VOCs排放企业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检查,对仍未按要求制定治理方案、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治理的企业开具整改通知单;对发现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环保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等行为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和限期整改,结合新环保法,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措施。
各区县环保局应对专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将150家VOCs重点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二、抓紧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各区县环保局应根据工业VOCs治理方案和专项扶持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尽快制定本区县工业VOCs治理总体实施方案,梳理现有企业排放情况,明确工作范围、任务,确定2015、2016年度治理企业项目清单,并于9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加快推进企业污染治理各区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本区县工业VOCs治理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治理。
二是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将涉VOCs排放企业纳入日常监察、执法的重点,以执法手段倒逼企业落实治理任务。
上海市从2月1日起实施最新VOC...
上海市从2月1日起实施最新VOC...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该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是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对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4.1有组织排放限值4.1.1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现有源自2018年7月1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限值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分别符合表3规定和表4的规定。
4.3污染源监控的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确定。
4.4产生恶臭(异味)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的密闭排气系统实现达标排放。
4.5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15m;如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气筒高度,则表2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该严格50%执行或者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8%。
4.6恶臭(异味)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恶臭(异味)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4.7恶臭(异味)污染源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的规定建立恶臭(异味)污染排放和控制的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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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
--《荀子·劝学》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mg/m3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GB 3095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
4.3 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4.2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4.4 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GB 3095确定,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则按TJ36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GB 9137所规定的浓度限值确定。
5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生产能源的设备燃烧各种矿物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如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本章内简称大气污染物。
5.1 总量控制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方法5.1.1 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由式(1)计算:式中: Qak----总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Q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n----功能区总数;i----总量控制区内各功能分区的编号;a----总量下标;k----某种污染物下标。
5.1.2 各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由式(2)计算:式中: Qaki----见5.1.1定义;S----总量控制区总面积,km2;Si----第i功能区面积,km2;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104t·a-1·km-1,计算方法见5.1.3。
5.1.3 各类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由式(4)计算:式中: Aki----见5.1.2定义;Cki----GB 3095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与第i功能区类别相应的年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A----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1,可参照表1所列数据选取。
亦可按附录A2方法求取,或经环境大气质量评价和预测研究后确定。
5.1.4 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几何高度低于30m的排气筒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限值由式(5)计算:式中: Qb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Qbki----第i功能区低架源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其计算方法见5.1.5;b----低架源排放总量下标。
5.1.5 各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式(6)计算。
Qbki=aQaki (6)式中: Qbki----见5.1.4定义;Qaki----见5.1.1定义;a----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表1。
表1 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A,低源分担率a,点源控制系数P值地区序号省(市)名A a P总量控制区非总量控制区1 新疆, 西藏,青海7.0-8.4 0.15 100-150 100-2002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阴山以北) 5.6-7.0 0.25 120-180 120-2403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4.2-5.6 0.15 100-180 120-2404 内蒙古(阴山以南),山西,陕西(秦岭以北),宁夏,甘肃(渭河以北) 3.5-4.9 0.2 100-150 100-2005 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台湾,福建,江西3.5-4.9 0.25 50-100 50-1506 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渭河以南),陕西(秦岭以南) 2.8-4.2 0.15 50-75 50-1007 静风区(年平均风速小于1m/s) 1.4-2.8 0.25 40-80 40-905.1.6 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大于等于30m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率限值由式(7)计算:式中: Qp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允许排放率限值,t·h-1; P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排放控制系数,t·h-1·m-2 ,计算方法见5.1.7; He----排气筒有效高度,m,计算方法见5.1.11。
5.1.7 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式(8)计算:Pki=βki×βk×P×Cki----------(8)式中: Pki ----见5.1.6定义;βki ----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5.1.8;β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5.1.9;Cki ----见5.1.3定义,但使用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P ----地理区域性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表1。
5.1.8 各功能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9)计算:式中:βki ----见5.1.7定义,若 >1则取 =1;Qaki----见5.1.2定义;Qbki----见5.1.4定义;Qm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30m、小于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5.1.9 总量控制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10)计算:βk=(Qak-Qbk)/(Qmk+Qek)式中:βk ----见5.1.7定义,若 >1则取 =1;Qak ----见5.1.1定义;Qbk ----见5.1.4定义;Qm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见5.1.8定义)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Qe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5.1.10 实际排放总量超出限值后的削减原则是尽量削减低架源总量Qbk及Qbki,使得βk和βki接近或等于1,然后再按5.1.7的方法计算点源排放控制系数Pki。
5.1.11 排气筒有效高度按式(11)计算:He=H+ΔH-------(11)式中: H----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m。
超过240m时取H=240m;ΔH ----烟气抬升高度,m。
计算公式见式(12)、(17)、(18)和(19)。
5.1.11.1 当烟气热释放率Qh大于或等于2100KJ.S-1且烟气温度于环境温度的差值大于或等于35K时,ΔH使用式(12)计算:ΔH =n0×Qhn1×Hn2×Va-1------(12)ΔT=Ts-Ta-------(4)式中:n0----烟气热状况及地表状况系数,见表2;n1----烟气热释放率指数,见表2;n2----烟筒高度指数,见表2;Qh----烟气热释放率,kj·s-1;H----见5.1.11定义;Pa----大气压力,hPa,取邻近气象站年平均值;Qv----实际排烟率m3·s-1;ΔT ----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温度差,K;Ts----烟气出口温度,K;Ta----环境大气温度,K,取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5年平均气温;Va----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m/s。
以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5年平均风速,按幂指数关系换算到烟囱出口高度的平均风速。
式中: V1----邻近气象台(站)Z1高度5年平均风速,m·s-1;Z1----相应气象台(站)测风仪所在的高度,m;Z2----烟囱出口处高度(与Z1有相同高度基准),m;m----见表3。
表2 n0,n1,n2的选取Qh/kJ×s-1 地表状况(平原) n0 n1 n2Qh≥21000 农村或城市远郊区1.427 1月3日2月3日城区及近郊区 1.303 1月3日2月3日2100≤Qh000且△T≥35K 农村或城市远郊区0.332 3月5日2月3日城区及近郊区0.292 3月5日2月5日表3 各种稳定度条件下的风廓线幂指数值mA B C D EF城市0.1 0.15 0.2 0.25 0.3乡村0.07 0.07 0.1 0.15 0.255.1.11.2 当1700kj·s-1<Qh<2100 kj·s-1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7)计算:式中:ΔH----见5.1.11定义,m;ΔH1----2×(1.5Vs×D+0.01Qh)/Va-0.048×(Qh-1700)/Va,m;Vs----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排出速度,m/s; D----排气筒出口直径,m; Qh----见5.1.11.1定义; Va----见5.1.11.1定义;ΔH2----按式(12)所计算的抬升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