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険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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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日语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日语版

【法規分類番号】204014200221【テーマ】危険化学品登録管理方法【時効性】有効【発布機関】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経済貿易委員会【発布日付】2002/10/08【実施日付】2002/11/15【失効日付】【内容分類】総合【書類番号】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経済貿易委員会令第35号【ノート】【正文】第一章総則第一項危険化学品の安全管理を強化し、化学事故を防備し、応急援助に技術、情報支持を提供するために、「危険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によって、本方法を制定する。

第二項本方法は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内で危険化学品を生産して貯蔵する機関、猛毒化学品を使用する機関及び他の危険化学品の使用数量は重大な危険源になれる機関に適用する。

(以下は登録機関を略称する)。

第三項危険化学品の登録範囲:(一)国家標準「危険貨物品名表」(GB 12268)の中に入れる危険化学品;(二)国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は国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品質検査、交通部門と共同で確定して発布した「危険貨物品名表」の中に入れない他の危険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は(一)、(二)が確定した危険化学品によって、「危険化学品名簿」をまとめて発布する。

危険化学品の登録機関:危険化学品を生産して貯蔵する機関(以下はそれぞれ生産機関と貯蔵機関を略称する)、猛毒化学品を使用する機関及び他の危険化学品の使用数量は重大な危険源になれる機関(以下は使用機関を略称する)。

生産機関、貯蔵機関、使用機関は工商行政管理機関で登録した法人或いは非法人機関である。

第四項国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は全国危険化学品登録の監督管理を担当する。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の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は本行政区以内の危険化学品登録の監督管理を担当する。

第二章登録機構第五項国家は国家化学品登録中心を設立し(以下は登録中心を略称する)、全国危険化学品登録の具体的な仕事と技術管理仕事を引き受ける。

省、自治区、直轄市は化学品登録事務所を設立し(以下は登録事務所を略称する)、本地区の危険化学品登録の具体的な仕事と技術管理仕事を引き受け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废弃物的处置等活动,以及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分类原则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性质采用颜色和形状等方式进行分类标识。

第五条标识要求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清晰、醒目、可靠。

第六条罐车、罐船及集装箱的标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罐船及集装箱应在外部使用清晰可见的标识,在内部应设置醒目的标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八条储存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定储存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使用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运输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核验购买者的资质,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准备工作的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第十四条废弃物的分类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和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引起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事故的化学品。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产生的风险,中国政府从法律角度出发,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情况。

一、条例的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在2011年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

该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五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内容、组织、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并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责任等方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管理。

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影响1.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控,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人的安全。

同时,企业需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演练,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全过程,包括存放、装配、运输、库存和销售等环节。

所有参与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同时要有专业的资格认证。

3.加强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管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处置的要求、程序和措施。

并要求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跨部门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条例实施效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角度来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了全覆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存场所必须设防火、防爆、防盗、防腐蚀、防污染等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储存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装载、卸载必须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装卸。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化学危险事故发生时,有关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化学危险事故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本条例的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职工作,导致化学危险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二)泄露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三)徇私舞弊,违法发放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按照种类、性质、数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储存管理制度。

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监测。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包括储存数量、种类、入库出库时间等信息,确保储存情况的实时掌握和跟踪。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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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报告和备案。

第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防范事故扩大,保障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九条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包装、标识、分类和运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章处置和废弃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和废弃,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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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的研发、应用和管理科技的发展,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用途和特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清单》2.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示例》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以及其他危害性质,可能对人身、财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造成危险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具有较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

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指具有较大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化学品。

4. 有毒化学品:指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化学品。

【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不同地区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管理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管理实施不统一。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加强跨地区协调与合作。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相对薄弱,预案制定和演练不够充分。

解决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动预案的完善和演练的常态化。

3. 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和使用量庞大,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解决办法: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的投入,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定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生命第一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防范为主原则,预防事故的发生;3.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4.全员参与原则,形成全社会的安全管理合力;5.风险管控原则,依据危险性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合理减排、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安全管理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应急预案和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专门的储存设施和防护措施;2.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监控和检测;3.储存和使用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操作规程;4.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毒等必要措施;5.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库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风险评估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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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以及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

同时,国家通过制定本条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日本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简介

日本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简介

·国际消防·日本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简介吴 涛(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 100035)摘要: 本文对日本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体制进行 了初步介绍, 其中一些合理的内容对我们的消防监 督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日本; 消防; 危险品; 管理; 制度化学危险品是极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一类化学 制品, 其品种繁多、性质复杂、用途广泛、危险性大。

这 类物品在生产、使用、储存、销售、销毁等环节中操作管 理稍有不慎, 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 灾事故, 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

近年来, 不断发生化 学品泄漏、爆炸事故, 如 1997 年 6 月 27 日北京东方化 工厂特大爆炸火灾, 死 8 人, 伤 40 余人, 近 20 个储罐 同时燃烧, 燃烧区域达 6 万多平方米, 直接经济损失大 约 1 亿 1 千7 百万元。

1998 年 3 月 5 日, 西安市煤气公 司液化石油气所发生储罐泄漏爆炸事故, 7 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4 名职工遇难、11 名官兵和 20 名职工负 伤。

从全国范围来看, 此类灾害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

因此, 深入研究技、战术对策, 提高化学危险品消防监 督管理水平, 是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

日本作为发达的 资本主义国家, 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特殊, 国内自然灾害 频发, 在长期与灾害较量的过程中摸索出一套化学危 险品的安全管理模式, 其科学性、合理性值得我们借 鉴。

本文选取其中要点从以下几方面简单介绍。

一、法律法规日本《消防法》中对化学危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有明确规定, 如图 (附件 1) 所示。

其它相关法律如下页左栏上表所示。

二、机构构成11 国家: 总务省消防厅危险品保安室, 下辖:·行政系化学系危险品第一系 危险品鉴定系 危险品第二系 管道系消 防 法第一章 第二章第 三 章 第10条 到 第16条第九章21 县(省) : 消防防灾课(根据都道府县的不同而有区别)31 市镇村的消防本部(消防局)〈以神奈川县川崎市为例〉保安课下设:危险品限制系(1) 跟安全课有关的工作(2) 保管公印(3) 与危险品生产场所的许可、验收及各种申请有关的工作(4) 危险品安全总负责人等的指导(5) 危险品及指定可燃物的规定(限制)(6) 跟全国消防长协会危险委员会有关的工作(7) 跟川崎市危险品安全审议会有关的工作(8) 安全课内其他系不管的工作危险品检查系(1) 对危险品及指定可燃物的检查以及对违章的处理(2) 对危险品生产场所等进行最后完成时检查的预备检查, 安全检查及自我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调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工整顿、暂扣有关许可证、暂时关闭和查封违法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示例附件2: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图解附件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模板附件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5: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2.监督检查: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的行为。

......【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由于监管部门人力不足或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到位。

解决办法可以是加强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增加执法力度,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

2. 企业规范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存储活动,适用于境外输入我国境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容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预防、综合管理的原则,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科学使用,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级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根据其危险特性分为剧毒药物、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识和包装,并附带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危险性标志、安全措施、相关警示符号等。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防护性能和密封性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许可手续。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制定使用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设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擅自改变包装、标识和使用范围。

第五章基本安全规程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存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体系,编制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四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进行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登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等。

此外,还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进行应急环境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危险化学品:指对人身健康、财产及环境具有危害性的物质。

第二条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专职化、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气、废水等进行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法律名词及注释】运输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的单位。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适当的车辆和容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使用、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法律名词及注释】使用单位:指在工业、农业、科研及其他生产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十四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储存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的单位。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日期】2002-01-26【生效日期】2002-03-15【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2年1月2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年 月 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年 月 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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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91号《危険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は、国務院第144次常務会議において改正案が採択された。

この条例は、2011年2月16日に公布され、2011年12月1日から施行する。

総理温家宝2011年3月2日危険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務院第144回常務会議改正採択)第一章総則第一条危険化学品の安全管理を強化するため、危険化学品事故を予防しかつ低減し、人民の生命及び財産の安全を保障するとともに環境を保護するため当条例を制定する。

第二条危険化学品の製造、貯蔵、使用、経営、運送の安全管理には、当条例を適用する。

廃棄危険化学品の処分は、関係する環境保護関連法律、行政法規、国の関連規定によって執行する。

第三条当条例の危険化学品とは、害毒、腐食、爆発、燃焼、助燃等の性質を有し、人体、施設、環境に対して危害がある猛毒化学品及びその他の化学品を指す。

危険化学品目録、国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が、国務院の工業・情報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品質監督検験検疫、交通運輸、鉄道、民用航空、農業の主管部門と共同で、化学品危険特性鑑別分類基準に基づき認定かつ公布し随時調整する。

第四条危険化学品の安全管理は、安全を第一とし、予防を中心に総合的な対策をとる方針を堅持するとともに企業の主体的な責任を強化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危険化学品の生産、貯蔵、使用、経営、運送の関連機構(以下は「危険化学品機構」と総称)の主要な責任者は、同機構の危険化学品安全管理に対して全面的に責任を負う。

危険化学品機構は、法律及び行政法規で決められた国家基準及び業界基準に要求される安全条件を備え、安全管理の規則制度と職位安全責任制度を制定し、従業員に対して安全教育、法制教育と職位技術訓練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従業員は、教育と育成訓練を受けた後、審査に合格してから作業を始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資格が必要な職位に対しては、法律に基づく相応の資格を取得している人員を配置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五条いかなる組織及び個人も、国がその製造、経営、使用を禁止する危険化学品の製造、経営、使用をしてはならない。

いかなる組織及び個人も、危険化学品の使用に対する国の制限的規定がある場合は、その制限的規定に反して危険化学品を使用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六条危険化学品の製造、貯蔵、使用、経営、運送に対して安全監督管理を実施する関連部門(以下は「危険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と総称)は、以下の規定にしたがい職責を履行する。

(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危険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の総合作業を担当し、危険化学品目録の認定、公布、調整を組織し、危険化学品に関わる新設、改築、拡張、貯蔵(危険化学品の長距離配管輸送を含む、以下同じ)の新規プロジェクトに対し、安全条件について審査を行い、危険化学品安全生産許可証及び危険化学品安全使用許可証並びに危険化学品経営許可証を発行し、危険化学品の登録作業を担当する。

(二)公安機関は危険化学品の公共安全管理を担当し、猛毒化学品購買許可証及び猛毒化学品道路運送通行許可証を発行並びに危険化製品運送車両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を担当する。

(三)品質監督検験検疫部門は、危険化学品及びその包装物または容器(危険化学品を貯蔵する固定式の大型貯蔵タンクを含まない、以下同じ)製造企業の工業製品生産許可証の発行を担当し、法律に基づいてその製品の品質に対して監督を実施、輸出入危険化学品及びその包装に対して検査を実施する責を負う。

(四)環境保護の主管部門は、危険化学品処分に対する監督管理の責を負い、危険化学品の環境危害性鑑定及び環境リスク評価を組織し、重点的に環境管理を実施する危険化学品を確定し、危険化学品の環境管理登録及び新規化学物質の環境管理登録を担当する。

職責の分業によって関連する危険化学品の環境汚染事故及び生態破壊事件を調査し、危険化学品事故現場の応急環境モニタリングの責を負う。

(五)交通運輸の主管部門は、危険化学品の道路運送及び水路運送の許可と輸送手段の安全管理の責を負い、危険化学品水路運送の安全に対して監督を実施し、危険化学品の道路運送企業及び水路運送企業の運転士、操縦士、船員、積卸しの管理人員、護送人員、コンテナ箱詰めの現場検査員の資格認定を担当する。

鉄道の主管部門は、危険化学品の鉄道輸送安全管理の責を負い、危険化学品鉄道輸送の運送者及び輸送委託者に対する素質審査許可及び輸送手段の安全管理を担当する。

民用航空の主管部門は、危険化学品の航空輸送及び航空輸送企業並びにその輸送手段の安全管理を担当する。

(六)衛生主管部門は、危険化学品に対する毒性鑑定の管理の責を負い、危険化学品事故の負傷者に対する医療衛生救援活動を組織しその調整を担当する。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は、関連部門の許可証明書によって、危険化学品の製造、貯蔵、経営、運送企業の営業許可証を発行し、危険化学品経営企業の危険化学品の違法購入行為を調査し処分する。

(八)郵政管理部門は、法律に基づいて危険化学品を郵便物として配達する行為を調査し処分する。

第七条危険化学品に対する安全監督管理の責を負う部門は、法律に基づいて検査及び監督を行うため、下記の措置をとることができる。

(一)危険化学品の作業場に入場、立ち入り検査を実施し、関係組織と人員に事情聴取を行い関連文書及び資料を調べて複製する。

(二)潜在的な危険化学品事故の危険を発見した場合に直ちに排除し、または期限付きの排除を命じる。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則規定、あるいは国家基準、業界基準の要求に満たさない施設、設備、装置、器材、輸送手段に対して、直ちにその使用停止を命じる。

(四)該当部門の主要責任者の許可を受けて、違法に危険化学品の製造、貯蔵、使用、経営を行う場所を差し押さえ、違法に製造、貯蔵、使用、経営、運送する危険化学品及び違法に危険化学品を製造、使用、運送する原材料、設備、輸送手段を取り押さえる。

(五)危険化学品の安全に影響する違法行為を発見した場合は、その場で是正する、または期限付きで改正を命じる。

危険化学品に対する安全監督管理の責を負う部門は、法律に基づいて監督検査を行うが、この場合の監督検査人員は2名以上でなくてはならない。

併せて、法律執行証明書を提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組織及び個人は、法律に基づいて執行する監督検査に対し協力すべきであり、拒絶または妨げてはならない。

第八条県級以上の人民政府は、危険化学品の安全監督管理に関する調和制度を構築し、危険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の責を負う部門が、法律に基づいて職責を履行することを支持督促し、調和的に危険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における重大な問題を解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危険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の責を負う部門は、互いに協力して法律に基づく危険化学品に対する安全監督管理を強化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九条いかなる組織及び個人も、当条例の規定に反する行為を、危険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の責を負う部門に告発する権利を有する。

危険化学品安全監督管理の責を負う部門が同告発を受けた場合は、直ちに法律に基づく処理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当該部門の職責に属さない内容については、直ちに関連部門の処理に送致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十条国は、危険化学品製造企業及び危険化学品を利用して生産に従事する企業が、安全保障レベルの向上に資する先進技術及びプロセス、設備、自動制御システムを採用するよう奨励し、危険化学品に対して専門の貯蔵施設、統一した配送、集中した販売を用いるよう併せて奨励する。

第二章製造、貯蔵の安全第十一条国は、危険化学品の製造及び貯蔵に対して、包括的な規制及び合理的な普及を実行する。

国務院の工業・情報化主管部門及び国務院のその他の関連部門は、各部門の職責に基づき、危険化学品の製造及び貯蔵に関する業界の規制及び普及を担当する。

地方人民政府は、都市・農村における規制を制定し、当該地区の実情に基づいて安全確保の原則に基づく危険化学品の製造及び貯蔵に適切な区域を区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十二条危険化学品の製造及び貯蔵に関する新築、改築、拡張プロジェクト(以下は建設プロジェクトと略称)は、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から安全条件の審査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建設業組織は、建設プロジェクトの安全条件について論証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また、国が規定している資格を備える組織が、建設プロジェクトに対する安全評価を行うことを委託し、安全条件論証と安全評価の結論を建設プロジェクト所在地の(区を設けている)市級以上の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に報告する。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この報告を受け取ってから45日以内に審査結果を決定し、書面で建設業組織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以上の具体的な弁法は、国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が制定する。

危険化学品の貯蔵、積卸しに関する港の新築、改築、拡張プロジェクトは、港行政管理部門から国務院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の規定によって安全条件の審査を行う。

第十三条危険化学品の製造及び貯蔵組織は、その敷設した危険化学品の配管に明確な標識を設置し、危険化学品の配管に対する定期的な検査及び測定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危険化学品配管の安全に危害を及ぼす恐れのある施工作業を行う場合は、施工担当者は着工の7日前までに書面で配管所属組織に通知し、配管所属組織とともに応急対策案を策定して、相応の安全防護対策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配管所属組織は、配管の安全保護に関する専門人員を現場に派遣し安全指導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十四条危険化学品製造企業は、操業を行う前に《安全生産許可証条例》の規定に基づいて危険化学品安全生産許可証を取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国の生産許可証制度で施行されている工業製品目録に取り入れられた危険化学品の製造企業は、《中華人民共和国工業製品生産許可証管理条例》の規定に基づく工業製品生産許可証を取得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危険化学品安全生産許可証及び工業製品生産許可証の発行を担当する部門は、その許可証の発行状況を直ちに同級の工業・情報化主管部門及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びに公安機関に通報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十五条危険化学品の製造企業は、その製造する危険化学品と一致する化学品安全技術説明書を提供し、危険化学品の包装物(外部包装を含む)に同梱する危険化学品と一致する化学品安全ラベルを貼付またはひも掛け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化学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及び化学品安全ラベルに掲載する内容は、国家基準の要求を満た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危険化学品製造企業は、その製造する危険化学品が新たな危険性を有することを発見した場合、直ちに公告するとともにその化学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及び化学品安全なラベルを更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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