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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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完整版)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pdf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pdf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1.0.1统一建筑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家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本规范附录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各附录的适应范围在附录中规定。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是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进展和风险分担。

为了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为相关各方提供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一、价款确定原则1. 价格公正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以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为基础,各项工程的费用应当按照市场行情、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合理的确定。

2. 合同文本约定原则:合同双方应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款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等相关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 法律依据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考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等。

4. 透明度原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充分透明,避免引入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价款调整原则1. 变更指令原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原因导致施工合同需要调整,应当经由书面变更指令确认,并按照变更指令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2. 增加费用原则: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以合同约定的变更费用为主,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指令变更等引起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费用的变动。

3. 减少费用原则: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中,如发生原材料价格下降、工期缩短等情况,应当按照变更指令约定的方式进行费用的适当减少。

4. 劳动力成本调整原则:施工合同价款调整中,劳动力成本的调整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得到保护。

三、价款调整程序1. 变更指令的提出:施工合同的变更指令应由委托人书面提出,并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2. 变更指令的确认:施工方收到变更指令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后的工程量、费用等调整建议。

3. 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双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确认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协商,就价款调整进行详细讨论,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

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本条规定是合理的。

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

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

呵呵...】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

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010版清单计价规范 结算规范(20130630)

2010版清单计价规范 结算规范(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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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款调整规则
4、材料、机械单价调整规则
材料单价调整 机械单价调整 暂估价
(结算材料单价-基准价) /基准价小于5%,属于
(结算机械单价-基准 价)/基准价小于10%, 属于风险范围,则差 值不进行计算
暂估确认价-暂估
价的差值计入其他
费用
风险范围,差值不进行
计算
(结算材料单价-基准价) /基准价大于5%,则差 值计入其他费用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
项工程费的比例小于 1%,综合单价不成立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比例大于1%, 综合单价成立
合价差值占第三级
编码分部分项工程
费的比例大于1%, 综合单价成立
1%,新综合单价成立
第5页
结算价款调整规则
3、清单综合合价的计算规则
量不变,工程内 容调整
清单工程量增加
新的清单规范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有关规定,实现工程结算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形成工程招标、
工程量过程控制、工程结算的同口径管理手段和工作载体,有效规范工程 量清单计价行为,提高结算质量和效率。
关于结算,新清单规范增加了一下内容:
工程量 清单竣 工结算 表编制
工程价 款调整
2、新综合单价是否成立判定条件
量不变, 工程内容调整
(新综合单价-中标 综合单价)/中标综 合单价大于10%
清单工程量增加
清单工程量减少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比例小于1%, 新综合单价不成立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 项工程费的比例大于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清单结 算
第3页

20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技术难题、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以满足最终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相关的计价规范来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工程变更的确认:首先需要明确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以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变更可以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设备材料变更等。

变更的内容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业主的审查和批准。

2.变更量的计算: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确定变更量的计算方法。

对于设计变更,可以通过对变更前后施工图纸进行对比,计算新增或减少的工程量;对于施工工艺变更,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工艺要求,计算新增或减少的工程量;对于设备材料变更,可以根据变更后的设备材料清单,计算新增或减少的工程量。

3.单价的确定: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根据变更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和依据,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例如,对于新增工程量,可以参考类似工程的单价进行确定;对于减少工程量,可以根据剩余工程量的单价进行确定。

4.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根据变更量和单价,计算工程变更的价款。

将变更量与对应的单价进行相乘,得到变更工程的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价款不仅包括新增工程的价款,还可能包括因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施工费用、材料费用、设备费用等。

5.变更价款的审批和支付: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批由业主负责,根据变更价格进行审批,并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在变更价款确定后,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变更价款的支付申请,由业主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变更的确认、变更量的计算、单价的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以及变更价款的审批和支付。

这些步骤的严格执行可以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施工单位和业主的权益。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建设工程工程师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如下规定。

1.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种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2.若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师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若因分部分项工程师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若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则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予以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准确度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量偏差是指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和步骤。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超过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降低。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或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2.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少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提高。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同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了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的情况,如果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合同价款也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对于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项目,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相关措施项目的费用发生变化,那么合同价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量偏差的调整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确定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

如果未超过15%,则不进行调整;如果超过15%,则进入下一步。

2. 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情况,计算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公式为:S =Q1 * P1 - Q0 * P0,其中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清单计价规范 结算规范

清单计价规范 结算规范

2、新综合单价是否成立判定条件
清单工程量增加
清单工程量减少
量不变, 工程内容调整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比例小于1%, 新综合单价不成立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 项工程费的比例大于 1%,新综合单价成立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 项工程费的比例小于 1%,综合单价不成立
第5页
结算价款调整规则
4、材料、机械单价调整规则
材料单价调整
机械单价调整
暂估价
(结算材料单价-基准价) /基准价小于5%,属于 风险范围,差值不进行 计算
(结算机械单价-基准 价)/基准价小于10%, 属于风险范围,则差 值不进行计算
暂估确认价-暂估 价的差值计入其他 费用
(结算材料单价-基准价) /基准价大于5%,则差 值计入其他费用
新的清单规范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有关规定,实现工程结算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形成工程招标、 工程量过程控制、工程结算的同口径管理手段和工作载体,有效规范工程 量清单计价行为,提高结算质量和效率。
关于结算,新清单规范增加了一下内容:
工程量 清单竣 工结算 表编制
工程价 款调整
结算费用-中标费用差 占第三级编码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比例大于1%, 综合单价成立
(新综合单价-中标 综合单价)/中标综 合单价大于10%
合价差值占第三级 编码分部分项工程 费的比例大于1%, 综合单价成立
第4页
结算价款调整规则
3、清单综合合价的计算规则来自清单工程量增加清单工程量减少
量不变,工程内 容调整
(结算机械单价-基准 价)/基准价大于10%, 则差值计入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或发生了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对工程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变更后的价款。

以下是针对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的详细讨论。

首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需要依据以下几个因素:1.变更工程的实际变化:变更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技术加固变更等。

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对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实际测算和评估,确保变更后的价款合理公正。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会对变更工程的价款调整进行约定,包括价格计算方法、价差计算方法、索赔方式等。

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参考和遵循。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领域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等。

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变更价款的合法合规。

其次,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在发生变更工程后,需要对变更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变更工程的不同情况而定,例如按单位工程量计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等。

2.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例如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计算,或者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计算。

3.变更价款的确定:在确定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后,可以根据变更工程的计算结果进行变更价款的确定。

计算方法可以是工程量与单价相乘得到的总价款,或者是对不同变更工程分别计算的变更价款之和。

最后,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方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变更价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确定变更价款时,需要确保变更价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变更价款对工程的顺利进行造成不利影响。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业评估等手段来确保变更价款的合理性。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
予以调整。
5
2
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 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 程量的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 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 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发
偿。
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变更台账—11 变更台账
7
3
特征描述不符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 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特征描述不符导致的价款调整的操作 要领:

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 (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
不 符
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 类似的单价;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
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 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
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 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
价,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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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单缺项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清单缺项导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调整操
1.作工要程量领调整:按时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标签:清单计价合同价款调整分类:工程计价规范与技术标准2008-10-20 18: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

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本条规定是合理的。

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

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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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作者:————————————————————————————————日期: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标签:清单计价合同价款调整分类:工程计价规范与技术标准2008-10-20 18: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 工程量清单计价4.7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

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本条规定是合理的。

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

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

呵呵...】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上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4.3.4条相呼应的。

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特征项目中描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按: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项目当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原则重新论价,此与本条规定无明显不投合之处。

但本条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值得商榷的问题:在无变更的情况下,不论是说图纸与清单不符,还是说清单与图纸不符,这不符顺序倒不是大事,大事在于:按照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应严格坚持图纸优先于清单,规范为何要一味强调“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为何要坚持“投标人不负有核查清单的义务”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时发现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不提出答疑或纠正要求,而行使不平衡报价,到施工过程中“发现”而调整单价,吃亏的是谁?要求招标人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清单,不可以有招标人蒙受如此下场的规定!】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送审稿】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偏差和漏项,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应按本规范4.1.×、4.5.×条的规定计算。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需要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本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以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在标准合同中有合同约定的。

】【按:“因分部分项工程漏项”这一条件,只适合重新计量合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送审稿】由4.7.×条所述变化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金额。

经发包人批准的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即: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按:本人认为,该条处理办法的前提应当是“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结果不是看施工方案的变化,而是看措施项目的变化,同时还要排除投标人自己增报的措施项目。

还有一个要仔细考虑的是:不论合同类型,只要承包范围未变,即使清单有漏项,是不是会却是引起施工方案变化?本条的规定大有可讨论之处!】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送审稿】发生本规范4.7.×条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01%,其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其他内容同条文说明。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送审稿】施工期内,由于价格波动影响,按合同约定需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

施工期内,当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发生变化,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和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该调整。

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 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

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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