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禁止与淘汰机电设备第一、二、三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附件2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和工艺目录(第一批)的说明表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06月20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
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煤矿避险六大系统

目录1 任务来源------------------------------------------------------------------------------------------------------------12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3 本次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范围--------------------------------------------------------------34 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3 4.1 基本情况---------------------------------------------------------------------------------------------------------3 4.2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81 任务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的要求,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受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某煤矿委托,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本矿井“六大系统”设计方案。
2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安监总煤装[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
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1.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
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
煤矿安全与风险规避“六大体系”监管方法

煤矿安全与风险规避“六大体系”监管方法1.一般规则。
1.为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让“六项制度”(以下简称“六项制度”)的安全监管,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1步强化企业安全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6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建设完美“6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迫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并结合山东煤矿实际,专门制定了矿井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逃生系统和矿井压缩空气自救系统。
两个。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煤矿“6大系统”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修订监管办法,依法组织安全监管、协调指导。
各监管分局根据监管办法、上级文件及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六大体系”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保护等进行安全监管和执法,及时总结和落实先进经验和做法。
3.各煤矿企业是构建完善“六大体系”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构建“六大体系”的完善工作全面负责。
4.每次系统都要落实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部门;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防护人员等。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完善系统保护、校准、值班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做到制定、审核、落实。
5.各煤矿企业要在年初制定完善的“六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的具体安排和完善措施;建立安全投入保障轨制,充分利用安全费用。
6.按期检查各系统完整性,加强系统防护,按期对在用设施、电缆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呈现检查、测试、处理结果,确保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行有效。
7.“六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进料异常、系统故障、运行异常等信息时,值班人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任意措施。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标准

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前言为规范全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保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的正常使用,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广播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提出并起草。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煤矿井下广播设备和系统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管辖范围内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智能调度室装备规范》GB 84 《通信网技术标准汇编》GB 50252-1994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3836-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MT/T 772-1998 《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MT287-1992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煤矿井下广播系统具有生产调度广播、宣传通知、应急救援指挥、对讲通信等功能,用于井下主要巷道、停车场点、等候室、机电峒室、采掘工作面、作用地点等场所。
3.2 广播主机用于对煤矿井下广播系统进行监测、控制,向广播分站发送语音广播信号或指令,与广播分站进行对讲通信。
3.3 井下广播分站煤矿井下广播系统的广播分站于用播放音乐、通知等语音文件;接收控制中心的语音信号,并进行实时播放;可以与广播主机、局部区域内的广播分站之间进行对讲通信。
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28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关于28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9.06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1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0年第2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以下28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28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10-如何设置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最大覆盖距离
参考做法:其它矿井
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T内不能安全 撤到地面时,建设井下避难硐室。 最大逃生距离: 29T(min) (m) 硐室位置: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m范围内 验收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 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 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 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安监总煤装〔2013〕10号 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 原则,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紧急避险设施
国外做法
南非:《矿山健康与安全规程》规定长壁开采 工作面,距离工作面不超过 700m 必须设置避 险设施。有效防护时间8~24h。 美国: 30 分钟以内能够逃到地面,可不设避 险设施。避险设施的设置位置离工作面不超过 300m ;两个避险设施间距不超过矿工 1.0h 的 行走距离(约1700m )。有效防护时间96h。 加拿大:遇险人员步行到避险设施的时间,不 超过15分钟。(约900m) 澳大利亚:避险设施距工作地点的距离,不超 过按自救器50%防护时间、中等步行速度可以 走出的最远距离。避险设施容量富裕系数按 2.0考虑,有效防护时间36h。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矿井避险硐室:设在井底车场附近 水平避险硐室:设在主要大巷 采区避险硐室:设在采区中部、上山采区 下部,下山采区上部 工作面避险硐室:设在回采巷道、掘进巷 道
矿井、大巷、采区避险硐室一般为永久硐室,采掘工作面 避险硐室一般为临时硐室 。
紧急避险设施
避险设施的选择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考试题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考试题一、单选题(共56题,每题1分)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 A 和通信联络系统。
A 供水施救系统B 排水自救系统 C抽水施救系统 D 供水救援系统2、最早提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文件是 A 。
A国发【2010】23号 B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C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D晋煤科发【2010】1231号3、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井下安全“六大系统”必须在 C 年之内完成。
A 2B 5C 3D 44、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D ”理念的重要体现。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不安全不生产C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D以人为本、安全发展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坚持 A ,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
A预防为主 B不安全不生产 C以人为本 D安全发展6、2010年1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 A 召开了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座谈会。
A北京 B上海 C太原 D晋城7、B是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B煤矿企业C集团公司 D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8、驻地各级 B 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A法院 B安全监察机构 C地方政府 D检察院9、2013年 A 底前,所有生产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A 6月B 8月C 10月D 12月10、若系统仅用于生产过程的监测,当安全参数达到极限值时产生显示及声、光报警等输出,此类系统一般称为 A 。
A 监测系统 B监控系统 C监测监控 D 检测系统11、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之一是“控”,即根据检测参数去控制安全装置、报警装置、生产设备、 A 等。
A执行机构 B断电 C闭锁 D开关控制1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B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

**分公司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投煤[2010]99号、南煤政字[2010]117号的文件精神要求,为按期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组织机构公司成立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领导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各级副总成员: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各采掘辅助队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生产调度室)(二)工作职责1、组长负责对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资金、物资及时到位,督促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副组长负责从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把关,落实各分管范围内系统建设的进度,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工作。
3、领导组成员负责对各系统建设的分类指导,按照系统建设的方案和设计,科学组织施工,掌握施工进度,严把施工质量。
4、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系统建设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队组开展工作,按照系统建设的要求和进度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二、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方案及设计(一)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1、监测监控系统现状(1)矿井装备了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研制的KJ9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该系统于2008年4月份经过系统改造,升级为符合《AQ6201-2006》标准的KJ90NB安全监控系统,该系统采用先进的工业环网+数据总线型式通讯模式,能充分发挥各部分设备的性能优势、结构简洁、可操作性强,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2)实现了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中各类传感器均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4)KJ90安全监控系统实行双机并行传输方式,根据山西省数据上传协议,实现监控数据由Web浏览器数据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传输,做到了矿井瓦斯正常、稳定、连续监控,甲烷传感器在线监测率达到100%,传感器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全部上传至市局,全年不正常时间小于1个工作日。
井工煤矿安全知识应知应会简答题库.doc

井工煤矿安全知识应知应会简答题库一、安全管理与培训1.新进矿山工作的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多少学时?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答:72学时,20学时。
(来源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35条)2.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多少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答:4个月。
(来源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36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多少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答:6个月。
(来源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30条)4. 煤矿特种作业证有效期为几年?答:6年。
(来源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28条)5.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能否上岗作业?答:不得上岗作业。
(来源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35条)6.下井人员是否可以携带非防爆手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下井?答:严禁携带。
(来源于国家煤监局2014年12月组织编写的《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读本》第10页)7.煤矿每年至少组织多少次应急演练?答:1次。
(来源于《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8.井口检身员应当对上下井人员检查哪些事项?答:下井人员检查:戴安全帽、自救器、标识卡、矿灯,穿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带烟火、穿化纤服下井,入井前严禁喝酒。
升井人员检查:严禁携带爆破物品升井。
(来源于《煤矿安全规程》第13条)9.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什么牌?答:避灾路线标识。
写明所在位置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
(来源于《煤矿安全规程》第684条)10.井下休息时要注意什么?答:要选择通风良好、支护完整的安全地方,防止冒顶、片帮或过往车辆伤害。
严禁进入盲巷和采空区。
(来源于国家煤监局2014年12月组织编写的《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读本》第13页)11.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什么责任?答:负直接责任。
安全专利

200710115067.X煤矿安全监控地面声光报警装置一种煤矿安全监控地面声光报警装置,它包括电脑1、控制器2、声光报警器3、有源音箱4,控制器2由隔离升压变压器T、二极管VD1、电容C1、电阻R2、三极管VT1、三极管VT2、二极管VD2、继电器K、继电器K接点、12V稳压电源、LED 发光二极管、电阻R1组成。
本发明可以使监控系统中出现的超限报警、异常报警等报警信号以声音和光的形式同时提醒值班人员注意,本发明的最大特点是兼容性强,可安装于任意一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受软件限制,解决了以往报警装置必须与监控系统软件匹配的问题。
一种煤矿安全传感光缆CN101216584本发明涉及一种信号传输媒介,尤其是涉及一种在煤矿发生火灾等异常热量监测煤矿安全和当煤矿发生坍塌时能提高监测煤矿安全系数的传感光缆。
它护套内至少设有1根加强筋和1根传感光纤。
本发明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当本发明的工作现场有异常热量产生时,异常热量会迅速传导至本发明上,本发明将探测到的异常热量数据迅速传递给监测室内的数据处理主机,数据处理主机在十几秒内迅速完成处理并给出异常热量点位置同时发出报警信号,避免了本发明工作现场发生的火灾,保障了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并可在煤矿发生坍塌时不易损毁,提高了本发明信号传输的安全可靠系数。
煤矿安全监控煤自燃预测预报装置01201146.0一种煤矿安全监控煤自燃预测预报装置,其结构为:一盒体以盖密封,盒体内腔中装有至少一台电动气泵,该气泵有伸出盒体外壁的塑料进气管,该进气管上设有气体过滤器,该气泵的出气管通往盒体的密封内腔,盒体内装有至少一台传感器,该传感器有伸出盒体外壁的电缆线,在盒体的侧壁上装有单向放气阀。
本实用新型使各种类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也能够监测煤矿井下各采空区、官闭区内的气体和温度等变化情况。
本装置结构简化,实现便携,适用范围广。
一种用于煤矿安全预警的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方法CN101469615本发明提供一种用于煤矿安全预警的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矿井坑道的特征部位设定一定数量的特征点,对特征点布设经编码的RRT标志,形成监测点;拍摄像片:由专业相机在不同的位置对矿井坑道的同一特征部位进行拍摄,获取矿井坑道特征部位两张不同角度的影像;影像处理:计算机系统对影像进行处理,得到监测点的三维坐标;获取变形量:设定时间段,重复拍摄像片和影像处理步骤,进行连续测量,以获取不同测量周期内的监测点的三维坐标,并将后续周期与初始获取的监测点的三维坐标比较,得到监测点的变形量;对监测点的三维坐标变形量分析,得出煤矿安全预警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
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
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
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
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
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
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