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1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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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奖励措施1上海市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最新《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宝山区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 元、1000 元和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

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 元标准再予以补贴。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 元标准予以资助。

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宝山区专利资助办法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5 月31 日。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3奉贤区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4黄浦区(一)一般资助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1)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其中原已获得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500元的,专利授权后资助3500元。

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是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设置该申报项目旨在表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申报要求1. 申请人须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五年无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2. 申请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突出成就,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成果丰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成功案例。

3. 申请人已在本年度申报过优秀维权项目并获得资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三、评审程序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同时按照指南(见附件1)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向推荐单位(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2. 审核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3. 专家评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提出入围建议名单。

4. 审定公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入围名单进行审定,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官微等途径,公示结果。

四、经费支持对于获得优秀维权项目称号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将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预算确定。

五、有关要求1.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不实资料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2. 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3.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以上申报指南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年份而有所不同,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法规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3.08.23
【实施日期】201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市创造工程研究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组织实施的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立项、组织实施、验收或评审、经费开支、成果跟踪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依据项目合同书进行。

项目依托单位(或承担单位)填报项目申报计划书和经费预算书,并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合同,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条款。

第五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确认项目申报书和经费预算书,。

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申报背景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资源和竞争力量,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为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开展,特制定本指南,设立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评选活动,旨在发掘和表彰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个人和团队,推动上海市知识产权维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提升。

二、申报对象1. 本次评选面向全市范围内从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单位、个人和团队。

2.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相关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完结。

三、评选标准1. 项目创新性:申报项目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具有创新性,采取了新颖的维权方式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3. 项目影响力:申报项目对于行业或社会的影响力较大,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或辐射效应。

4. 项目规范性:申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诚信合法开展维权活动,未涉及侵权行为。

四、申报材料1.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全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申报项目的简要介绍,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时间、成果等。

3. 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证书、奖项、评估报告等。

4. 申报项目的影响力证明,包括媒体报道、社会评价、用户反馈等。

5.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支持材料。

五、评选流程1. 报名阶段: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填写报名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线上报名。

2. 初评阶段:由评审专家组对初审材料进行评审,并评选出入围项目。

3. 复评阶段:对入围项目进行深入评审,并最终评选出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

4. 颁奖仪式:最终获奖项目将在颁奖仪式上进行公示和表彰,获得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措施1. 最终获奖项目将被授予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荣誉称号。

2. 获奖单位或个人可获得奖金和奖品,具体数额将根据评选结果和优秀程度确定。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汇总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汇总

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汇总
上海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给予了高度关注。

以下是对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简要汇总:
首先,上海市政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其次,上海市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产品,为拥有高价值专利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这些产品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为质押依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此外,上海市还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偿,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担忧,提高融资成功率。

同时,上海市政府还注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通过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便利。

最后,上海市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认识和运用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上海的持续发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姜南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助力建设上海科创中心的建议”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该建议针对当前知识产权评估难、变现难、融资难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等解决方案,为我们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了参考。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近年来,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国家相关部门制订了一些指导意见和评估操作细则。

2009、2011和2012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陆续发布《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于2017年加以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技术交易所于2012年发布《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操作手册》,通过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三方面来衡量专利的价值,并制订了专利价值分析操作标准化流程及操作手册。

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批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除了国专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外,上海必利专利评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业内均有一定的知名度。

这些公司组建专业化团队,从事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及价值评估工作,为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定价、涉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市场化评估机构的培育引导,促进评估机构之间以及评估机构与投资机构、司法机关等的合作交流,不断完善评估制度和体系,提升评估能力和水平。

同时,推进上海必利专利评估技术有限公司等评估机构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相关评估标准,待条件成熟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业行业协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八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九条(申请)经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在被认定时和首次复审合格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审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应当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审计内容)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审计报告,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

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3.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教委、科委、财政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文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切实加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市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委、教委、科委、财政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版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版权局二Ο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加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切实加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亚洲太平洋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的目标,紧紧把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契机,以构筑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为核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法规【发文字号】沪高法[2010]2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8.10【实施日期】2010.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高法[2010]26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卢湾区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O一O年八月十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上海市黄浦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上海市黄浦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上海市黄浦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黄市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关于印发《黄浦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黄浦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黄浦区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2021年11月26日黄浦区知识产权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更好地激发黄浦区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推动黄浦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黄浦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注册在黄浦区的企业、登记在黄浦区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办法资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适用范围(一)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缴纳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50%的一次性资助,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享受利息补贴。

2、知识产权保险服务项目对于购买专利和商标保险的单位,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5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在验收通过后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最新【全文】(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三章行政保护第四章司法保护第五章社会治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原则,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政策和战略规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职责。

市版权部门依法负责全市版权保护工作,各区主管版权的部门负责本区内的版权保护工作。

市、区农业农村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宗旨,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科技和经济竞争力。

第三条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四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与管理工作。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一、背景知识产权维权是一个艰巨的工作,需要经验和知识。

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已存在数十年,但对于许多创新开发者和小型企业家来说,他们仍然难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权的挑战。

因此,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可以帮助创新和创造力转换为经济价值并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概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在知识产权战略环境下提供法律,专业和科技支持的一种服务。

此类服务可以在各种情况下提供,从针对单个案例到面向全球战略的范围性支持计划。

此类服务的区别在于,援助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需求,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模型等等。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信息和论证2、专利文件撰写3、商标注册申请和保护4、版权保护5、行政诉讼和诉讼支持6、咨询和培训7、诉讼专业服务8、客户处置三、知识产权问题的分析1、专利专利纠纷牵涉到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性等问题。

因此,对于专利的有效性检查和分析对于专家和客户的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有效性检查可以帮助企业确定盈利潜力,极大地影响行业规范和商业模式的选择。

一旦预测知识产权的专利恶意竞争和时间成本,则可大幅提高企业竞争力。

2、商标商标也是保护创新和抵御恶意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意味着商标在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同事,也可以使客户可以将某个领域的产品或服务与公司的品牌和技术区分开来。

因此,商标的保护对于一个小企业或品牌来说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3、版权版权包括声音、文字、图片、视频、软件、独立创作、艺术和诗歌等各个方面。

因此,版权维权援助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意味着,保护自己的版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采纳并推广一些创造性想法,支持商业模式的创新并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操作指南1、法律信息和解决方案分析在提供任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之前,公司必须需提供法律信息和解决方案分析。

知识产权维 权援助合作协议书

知识产权维 权援助合作协议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乙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地址:_____联系方式:_____鉴于甲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乙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协议:一、合作宗旨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合作,为甲方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共同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合作内容1、知识产权侵权监测乙方协助甲方对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等。

2、侵权调查与证据收集在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后,乙方负责进行侵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支持。

3、维权策略制定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乙方为甲方制定个性化的维权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

4、维权行动实施在甲方的授权下,乙方代表甲方实施维权行动,包括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

5、知识产权培训与咨询乙方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甲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权利(1)有权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和维权效果。

(2)有权对乙方的维权策略和行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3)有权在必要时终止本合作协议。

2、义务(1)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知识产权信息和相关资料。

(2)积极配合乙方的维权工作,包括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授权。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权利(1)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2)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维权工作。

2、义务(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专业、高效、保密的维权援助服务。

(2)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和维权效果,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8.03.27
【实施日期】200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本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援助,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权利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规范本市知识产权援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并对援助中心的援助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构建援助协作网络,接受并审查援助申请,开展相关援助工作。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咨询、专家“会诊”、中介服务费用垫付等援助服务。

第五条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援助范围、形式
第六条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一般咨询援助。

咨询内容包括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推荐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诉讼、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等。

援助中心接受来电、来访、信函和网络形式的咨询请求。

第七条为不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来沪投资和转移技术的机构提供执法咨询服务。

具体援助方式包括:
(一)提供上海保护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及执法保护体系的咨询;
(二)提供通过司法或行政渠道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程序及要求的咨询;
(三)提供知识产权项目投资或技术转移相关的服务机构的介绍。

第八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社专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4.08.12
【实施日期】2014.08.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等3个文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
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4]3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12日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本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办法。

一、职称分级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二、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工程技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工作,遵纪守法,并符合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助理工程师职务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

QG1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

QG1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

【归类号】QG1—【发文编号】沪知局〔2007〕30号【发文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颁布日期】2007-4-29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自主创新,保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职务奖酬是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约定和职务奖酬的支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除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该发明创造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第四条(发明创造权属的合同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该发明创造完成前或者完成后,其权利可以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

发明创造的权利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向单位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优先受让)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

单位转让或者无偿放弃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时,应当优先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是指执行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生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无形的研究开发产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目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上海知识产权

上海知识产权

上海知识产权第一篇:上海知识产权概述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国际城市,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属性,由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其定义是一种特殊的智力财产权,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劳动创造过程中所创造的用于生产资料或者是由资金投资所形成的科学技术或者商业信息所形成的财产权。

上海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不断扩大投资开放领域,也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成为中国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源动力。

上海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涉及了众多法律、规章和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上海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这些法规和政策不仅为知识产权的登记、保护、行政执法、诉讼等提供了详细规定,也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上海市还建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例如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知识产权法院等,这些机构提供了专业和高效的服务,促进了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保护。

另外,上海还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积极承担全球信息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总的来说,上海市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需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创新资源的开发。

相信随着上海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第二篇: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未来上海市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但是面临着越来越严峻和复杂的知识产权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上海市政府正在推动多项重要举措。

首先,上海市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建设,建立了包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和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等多种管理和调解机构。

通过统一的执法流程和标准,推进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高效和公正。

其次,上海市加强了知识产权市场的建设和服务。

建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促进市场化的知识产权流通和交易,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应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商业联合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上海市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上海市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企业申报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延伸和扩大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示范效应,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商业企业特别是专业市场是商品生产流通领域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场所,做好商业企业特别是专业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切断假冒伪劣商品的集中流通渠道,有利于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监管,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信誉度、美誉度,有利于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放心购物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工作,使试点单位能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体系,并以试点单位为典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其工作经验,为规范本市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上海商业系统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提供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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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号】QG1—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颁布日期】2008-3-27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本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援助,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权利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规范本市知识产权援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并对援助中心的援助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构建援助协作网络,接受并审查援助申请,开展相关援助工作。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咨询、专家“会诊”、中介服务费用垫付等援助服务。

第五条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援助范围、形式
第六条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一般咨询援助。

咨询内容包括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推荐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诉讼、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等。

援助中心接受来电、来访、信函和网络形式的咨询请求。

第七条为不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来沪投资和转移技术的机构提供执法咨询服务。

具体援助方式包括:
(一)提供上海保护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及执法保护体系的咨询;
(二)提供通过司法或行政渠道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程序及要求的咨询;
(三)提供知识产权项目投资或技术转移相关的服务机构的介绍。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可向援助中心申请专项援助: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因涉外或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展相关维权或应对活动确有合理方案的咨询需求或经济上困难的。

其中“涉外”的标准主要为纠纷一方当事人为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重大”的标准是对本市的某个行业、产业,或重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

第九条专项援助形式包括:
(一)组织专家“会诊”。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展相关维权或应对活动确有合理方案的咨询需求的,援助中心可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知识产权代理、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就相关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制定具体的维权或应对方案;
(二)垫付中介服务费用。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援助中心可垫付其在知识产权维权期间的中介服务费用。

待其经济情况好转或维权成功后,返还援助中心。

具体垫付额度视案情由援助中心审定;
(三)其他援助形式。

第三章专项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申请专项援助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援助对象可向援助中心或其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点对经其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移交援助中心。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提出专项援助申请的,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专项援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须提交权利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纠纷案件的相关材料;
(五)对申请“垫付中介服务费用”援助的,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经营状况的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援助中心收到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可由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核实。

第十三条经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立项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援助对象。

对不符合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立项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项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

第四章援助实施
第十四条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就援助事项,援助的方式、申请人的义务在《知识产权援助项目书》(见附件二)上确认。

第十五条针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外或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中心认为符合条件,决定以组织专家“会诊”的形式提供援助的,援助中心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知识产权代理、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就相关案件召开分析论证会,制定具体的维权或应对方案。

根据维权或应对方案,需要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的,援助中心又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发出联系单(见附件三)并向援助对象垫付全部或部分的中介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援助对象通过本援助机制获得一定经济收益或经济困难状况得到缓解后,应将援助中心垫付的费用返还。

具体事项由援助对象在签署《知识产权援助项目书》(见附件二)时确认。

第十七条援助中心开展援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申请启动援助工作原则;
(二)援助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三)对申请援助项目的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专项援助申请人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在收到不予援助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援助中心不再受理其专项援助申请。

已享受专项援助,导致援助资源浪费的,应返还因援助发生的经费,并自得知上述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援助中心不受理其专项援助申请。

第十九条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办理援助案件私自收敛财物的;
(二)泄露在援助实施过程中获悉的相关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侵占、私分、挪用援助经费的。

第二十条律师及其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提供者办理援助案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如其协同参与欺诈获取援助经费,援助中心将责成其退还已收的援助经费并取消协作援助资格,违法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27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专项援助申请表
附件二
知识产权援助项目书
援项字[ ]第号编号:()
甲方: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援助申请人):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因
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甲方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援助。

现经甲方审查,认为乙方符合援助条件,同意其援助申请,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请,以□委派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会诊”的形式为乙方提供知识产权援助服务。

二、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规定,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如甲方委派或组织的援助服务人员因故中途不能持续提供援助服务时,甲方另派服务人员接办援助事宜。

三、乙方必须真实地向服务人员叙述需保护事宜,提供相关证据。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援助,并追缴援助费用。

四、援助服务费用甲方按下列项办理:
(一)按%垫付中介服务费用;
(二)按%支付其他援助服务费用。

五、乙方通过本援助机制获得一定经济收益或经济紧缺状况得到缓解后,应视具体情况,将援助费用全部或按%返还援助中心。

六、甲方提供的具体援助内容如下:
(一)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二)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代理;
(三)代拟法律文书;
(四)进行专题检索、作出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代理服务。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中介服务机构联系单
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决定对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援助。

基于你单位是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中介服务协作网络的成员单位,现委派你单位律师承办该援助活动。

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援助律师名单及落实情况书面告知本援助中心。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
年月日
地址:南京西路580号B座10楼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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