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和首要前提。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属于人民群众的政党。
当前,全国深化改革,其广泛性、深刻性、复杂性无不尖锐,随着改革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矛盾暴露于阳光之下,为避免走上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失败老路,我们必须更加坚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只有全国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有共同的政治信仰,中国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才能为中国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创造一个大的安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为依法治国战略创造出稳定实施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是单纯的垄断党派的领导,也不是所谓“个人崇拜”式的领导,它是合作的领导、集体的领导。
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会议,与其他政党形成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关系,体现出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与真实性,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秉着“整体把握、局部协调”的原则,使我国主要国家机关保持协调有效的高效运行。
人民行使权利的主要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可将党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权利、体现人民的意志。
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区别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
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有必要彻底澄清。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
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两者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当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这种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庄严选择,并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
因此,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就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
实践表明,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发展的。
1978年,中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而截至今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达到242部。
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推力来自于党中央,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力量作用越发明显。
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法治中国的蓝图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
因此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克难时期,也是需要大力彰显法治地位和作用的关键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基层治理,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至关重要。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更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政治学院作业一、党的领导是前提我们党早就提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民主专政要统一起来。
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这个主题以后,我们更加重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个命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第一个进行说明的问题就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中明确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既是回答,更是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党的领导确保依法治国方向正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建立起来的,任何国家法治的成功都不是自然而然到来的,必须有一个坚定有力的领导核心进行集中部署。
倘若一个国家处于群龙无首、四分五裂的状态,她的法治要么是不健全的,要么是徒有法而令难行。
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情况极其复杂的大国进行法治建设,更需要有自上而下坚强统一的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举国上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创造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不是空泛的口号,这是历史给出的结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这不是空洞的说教,这是现实给出的答案。
对比昨与今,没有人能否认,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
二、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简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docx
简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决定着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论述,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坚持党的领导、怎样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首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建国以来,我们党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六法全书》,领导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实施了一大批法律,建立完善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了实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上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径上,越来越重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推进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等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行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其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完善推动、坚定维护,首要和根本的在于党的的领导。
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
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学院: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专业:发酵工程1401班姓名:学号: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内容提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是相统一的,二者共同统一于人民利益,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党的理论、政策和主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灵魂,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实行民主政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础,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党依法执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依法治国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法律途径行使领导权,改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利益、有机统一、社会主义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最重要特点,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现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是在近代中国人民救亡图存的斗争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有效地发挥了组织动员民众的作用,引领带动人民群众进行反帝反封建的伟大斗争,并最终取得了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束了历史上形成的四分五裂的局面,真正实现了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
国家的统一与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自然形成,并在建国后的宪法上得到确认。
现在,党的领导依然是实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前,在社会思想多元化、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结构多元化的情况下,更需要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来整合,党的领导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基础。
正是因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本身就是遵守宪法的重要表现。
因此,四中全会决议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第三个层面,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辩证统一于全面深 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之中。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不仅是理论命题,而且是实践 命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全面完善和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当前,党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 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 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基本的原 则,就是法治,通过各领域、各系统实现法治,形成完备的以法 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党的建设 也会得到不断加强,党的领导也会得到不断完善。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关系
第一个层面,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
导不是割裂、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
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 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国家 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只 有依法治国,才能体现党的宗旨,加强和完善党 的领导,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党的领导和社会主 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 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坚持党 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也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之所在。
第二个层面,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辩
证统一的基石与连接点是人民利益、人民意志。 一方面,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 其利益的工具。在社会主义中国,法体现的就是 人民政权的意志,维护和保障的就是广大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就 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党的宗旨就是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 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目的,就 治国和党的领导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维 护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人民的利益与意志 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能够实现辩证统一的基石 与连接点。
【试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1500字论文
试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后13次提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这充分说明两者之间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 提出立法建议, 推荐重要干部, 进行思想宣传, 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一致性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这也就是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相统一的。
那种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认为坚持法治就不能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提法治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
(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浅谈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浅谈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鄂温克党校贺马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正确领导及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遵循原则。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一致性。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全体人民通过立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等实践活动建立起来的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正是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二是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领导,主要是对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以及立法的领导,而宪法就是成熟定型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和法律化。
从执政党的决策来看,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形成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要求全社会人民遵行的行为规范。
因此,从根本上说,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是统一的、一致的。
三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统一的、一致的。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目的、有步骤、与秩序地进行。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中国共产党就是发扬民主、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
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
怎样理解党和法治的关系
法治兴衰的核心问题——怎样理解党和法治的关系2015-02-04 02:16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我有话说《法治热点面对面》连载③在中国,讲到依法治国,很多人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另一方面,法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人们普遍认为,全会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党和法治的关系讲清楚、讲透彻了。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关系,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一、党和法治的关系为何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党和法治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
这个问题,不仅事关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继颁布了婚姻法、“五四宪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为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新生政权的巩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后来不太重视法制的作用,甚至出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的状态,使党的领导也受到严重冲击,党和国家的事业遭到严重挫折。
惨痛的教训告诫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必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否则就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艘航船顺利前行。
这30多年,我们之所以能创造发展的奇迹,之所以有今天这样的良好局面,可以说经验有很多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正确地处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为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我们怎样完成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怎样应对严峻复杂的矛盾风险挑战?说到底,一个是要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一个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党的领导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系作者:姚小军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04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长期而复杂,其核心是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权力的确立又需要法治来保障,二者辩证统一,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
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需要共同的思想和目标,需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大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根据历史经验的教训,比如大革命之所以失败就是放弃了党的领导,反之,在建立抗日统一战线时,正是因为坚持了党的领导才取得胜利。
现在面对着国内外的严峻形势,更需要加强党的领导,特别是在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及重大事宜时。
社会主义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方式,在法治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的权益。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将法律凌驾于一切人的权利之上,占有至高无上的位置。
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各自的运行范围和规则,但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这也标志着党的领导、执政方式的法治化。
党的领导需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执政兴国,为人民的幸福安康谋福利,维护社会的安定都需要依靠依法治国。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和水平需要依靠依法治国作为基础。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研究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朱晓丽摘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理论上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
学习和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体现了十八大精神,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党依然自始自终发挥着坚强的领导核心的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这是个根本性问题,我们始终要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这一点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绝不能含糊动摇。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反映了特定的经济基础,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法治,就是依照法律即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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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是()
A.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B.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C.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D.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来源:365时事政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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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识关于依法治国的“三大关系”
准确认识关于依法治国的“三大关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专业班级:信息SY1301班姓名:康惠平学号:012130934182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就必须在认识和行动上厘清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
党的领导下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变化的,好的党的领导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良性变化,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引领社会走上更好的道路。
从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普遍现象。
从近代政治的发展状况来看,一方面,法治为政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保障,并用法律规范了政党的各种行为;另一方面,政党又普遍领导和影响着法治社会。
从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政党领导或影响法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影响甚至控制来实现的。
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不仅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
从法的起源和本质来看,超阶级的、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按照现代法理学普遍认可的说法,法的本质具有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
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通过国家意志的中介实现的阶级意志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鲜明的政治性,根本不存在独立与阶级之外的超然的法。
从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国情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必然要求。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知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实质上就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二,正确处理治国理政与法治的关系。
依法治国强调的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的政府应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依法确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和法定责任清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政府的执法体制,把自己建设成为法治政府。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加快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至关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法律规范一般而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是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一整套可行的公共规则。
由统治阶级领导所制定的法律,必然具有政治性,与政治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深知治国不能仅靠党内的政策规章,更需要依靠法律来治国理政。
因此,党领导全国人民在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旨在维护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最终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
在此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尽管存在着法治不完善的诸多现象,但我们党对依法治国路径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
到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依法治国更是被摆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专门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制约,要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依法治国。
二、中国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现代化的加速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
在这样特殊的历史阶段,更需要党的正确领导,通过党的坚强、正确领导不断深化改革,统筹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的协调发展,提升综合国力,努力将我国建设成强国。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谈到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因此,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与时俱进。
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互为保障的本质统一体政党与法律的关系是党政关系的核心,是法治与政治关系的集中反映。
简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简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简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简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决定着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论述,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坚持党的领导、怎样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首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建国以来,我们党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六法全书》,领导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实施了一大批法律,建立完善了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了实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者:刘启春来源:《桂海论丛》2015年第02期摘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表现在法律的本质与政党的功能相互为补,法律是政党对人民意志的凝聚和条文化表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组织、思想优势,为依法治国提供政治方向,奠定社会基础,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更需要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党的建设来保证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强调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语境下,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领导法治国家建设的能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强政治领导和根本组织保证。
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1]如何理解党和法治的关系?《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这就从根本上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惑人们思想的“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为打破“权大于法”的习惯思维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者的一致性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党与人民意志的共同性上,法律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条文化。
从本质上讲,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是一致的,二者没有区别。
对于这一点,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维护收稿日期:2014—11—0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党内竞争性选举研究》(13BDJ035),广西社科基金课题《党代表任期制的理论及其在广西的实践》(08BDJ003)的阶段性成果。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彼此矛盾,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有必要彻底澄清。
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二者之间并非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次,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在确保各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走法治化的路子。
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课题,只有正确破解这一重大课题,才能真正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作者:马德普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首先,真正的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而党的正确领导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法是人制定的,但又不是由人任意制定的。
在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着法是理性还是意志的争论,实际上真正的良法应该是理性和意志的统一。
说它是理性,意思是说,法应该反映事物内在的客观必然性要求或曰逻辑要求,这种要求只有通过人的理性才能加以认识或发现。
所谓科学立法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说它是意志,意思是说,法并非简单等同于自然规律,它反映的应该是一个共同体维系和发展自身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共同体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法律只有符合人们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才有可能被广大民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所谓民主立法反映的就是这种要求。
法律只有既反映事物的内在客观必然性,又反映广大共同体成员的意志,才能称得上是良法。
科学立法离不开专家的参与,民主立法在现代的大社会中离不开政党的领导;无论是一党制国家还是多党制国家,政党都起着引导、反映和聚合民众意志的作用。
现代的政党既是大众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也是以管理国家为志业的政治领袖集团引导大众的工具。
没有政党,极为分散的民众意志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聚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主要的就应该体现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上,也即它必须通过各种民主机制既反映民意又引导民意,最终把广大人民大众的意志聚合成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
其次,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使党政适当分开。
人类的政治实践一再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普遍道理:如果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法者,就容易使制定的法律仅仅符合执法者的特殊利益或偏好,而忽视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或偏好;同时,这也容易使执法者为所欲为,因为它可以把自己的任意行为转化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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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作者:马德普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政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首先,真正的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而党的正确领导是制定良法的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法是人制定的,但又不是由人任意制定的。
在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着法是理性还是意志的争论,实际上真正的良法应该是理性和意志的统一。
说它是理性,意思是说,法应该反映事物内在的客观必然性要求或曰逻辑要求,这种要求只有通过人的理性才能加以认识或发现。
所谓科学立法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说它是意志,意思是说,法并非简单等同于自然规律,它反映的应该是一个共同体维系和发展自身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共同体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法律只有符合人们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才有可能被广大民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所谓民主立法反映的就是这种要求。
法律只有既反映事物的内在客观必然性,又反映广大共同体成员的意志,才能称得上是良法。
科学立法离不开专家的参与,民主立法在现代的大社会中离不开政党的领导;无论是一党制国家还是多党制国家,政党都起着引导、反映和聚合民众意志的作用。
现代的政党既是大众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也是以管理国家为志业的政治领袖集团引导大众的工具。
没有政党,极为分散的民众意志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聚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主要的就应该体现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上,也即它必须通过各种民主机制既反映民意又引导民意,最终把广大人民大众的意志聚合成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
其次,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使党政适当分开。
人类的政治实践一再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普遍道理:如果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法者,就容易使制定的法律仅仅符合执法者的特殊利益或偏好,而忽视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或偏好;同时,这也容易使执法者为所欲为,因为它可以把自己的任意行为转化成为法律。
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既然共产党的主要功能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那么它就不应该过多地介入法律的执行。
这样做可以减少执法者的特殊利益给它带来的腐蚀,从而既能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公平合理,即符合社会的普遍利益,又能够监督执法者使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党的个别领导干部的腐败,大多都是越权介入法律(或规则)的执行所造成的。
他们或插手工程招标,或干预正常的司法和执法过程,等等。
于是,在为特定当事人谋取利益的同时,自己也陷入腐败的泥淖。
因此,党政分开既是立法和执法应该分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
再次,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真正的法治国家是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人都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然而,在现实中,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常常给一些党的领导干部造成这样一种幻象:法(政策、规则)是我制定的,我自然要高于法。
这就是一些人质疑“党大还是法大的”缘由,也是个别党员尤其是党的个别领导干部不能很好遵纪守法的原因之一。
这一方面说明这些人没有正确理解党的领导的真正含义,另一方面说明在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民主立法和民主决策做得还不到位。
这些人应该明白,党的领导不意味着党自身就是立法者,而是意味着在人民及其代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需要一个组织者和领导者,党只是立法过程中的这个组织者和领导者。
因此,法律不能简单看作是党自身的意志,而是党在领导立法过程中经过协商讨论凝聚成的公共意志或社会意志。
这个最终形成的意志自然大于和包含党自身的意志,作为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应该服从这个最高的意志(法律)。
鉴于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容易给一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提供诱惑,所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使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够做遵纪守法的模
范,并自觉把自己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笼子里。
最后,实现依法治国要求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党的领导者应该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
作为监督者,他们有权对法律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以保障法律得到有效的正确的执行。
作为被监督者,他们也要接受其他党员、公民和其他民主党派的监督,以防止他们凭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党的领导者似乎只有监督他人的权利,没有被人监督的义务。
这种观念是极为有害的,它也是造成党的个别领导干部不受法律约束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在中国的法治体系中,建立完备的对党的领导者的监督体系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因为,作为唯一执政党的领导者,在中国的各级政治权力体系中,他们都居于最高的地位,握有最大的权力,因而也最不容易受到制约和监督。
偶尔出现的党的主要领导人违法违纪案例说明,我国的这一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
只有完善这一监督体系,有效约束这一最高权力,才能真正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地位,使法治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