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推荐下载
未成年保护法的真实案例分析
未成年保护法的真实案例分析标题:未成年保护法的真实案例分析:保障与挑战共存的社会现象引言:未成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真实案例,旨在探讨未成年保护法在实践中的效果和所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深入挖掘这些案例的背后故事,,并提供个人观点与理解。
第一部分:真实案例一——性侵儿童事件概述:介绍一起性侵儿童案件的基本信息,并强调未成年保护法在这类事件中的重要性。
案例描述:通过详细描述案例中的关键情节,向读者展示未成年保护法如何应对这些事件,包括警方介入、调查与审判等。
效果评估:评估未成年保护法在此案件中的效果,如是否及时发现案件、保护受害者并惩罚犯罪分子等。
挑战分析:探讨未成年保护法在性侵儿童案例中所面临的挑战,如调查取证困难、受害者心理健康问题以及打击犯罪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等。
第二部分:真实案例二——家庭暴力事件概述:介绍一起家庭暴力事件的背景,并讨论未成年保护法在预防和干预此类事件中的作用。
案例描述:详细描述案例中家庭暴力的恶劣情况,着重强调未成年保护法在保护受害者、解救家庭成员以及恢复正常生活方面的措施。
效果评估:评估未成年保护法在此案件中的效果,如是否保护了受害者、正确处理了家庭矛盾、提供了适当的援助和支持等。
挑战分析:探讨未成年保护法在家庭暴力案件上面临的挑战,如家庭内部关系复杂、社会观念与文化因素的影响等。
第三部分:总结与回顾综合分析:对以上两个案例进行总结与回顾,提取出共性问题与解决方案,以促进未成年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展望未来:展望未成年保护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探讨如何有效回应新挑战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结论: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深入分析和评估,我们认识到未成年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虽然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在不断完善的法治框架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成年保护法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
以下是三个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
1.张某未成年恶意欠债引发法律纠纷。
张某是一名未成年人,因为迷恋网络游戏,不仅耽误学业,而且欠下
了一笔巨额债务。
此后,债权人起诉张某,希望法院能够追偿欠款。
在此
案件中,因为张某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法院判决对其实行
保护措施,包括合法协商解决纠纷问题,避免使未成年人负担重重的债务。
2.非法营业罪案例中涉及未成年保护。
某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营业,当地政府进行了查封和拆除等行动。
然而,该人在逃离时将未成年子女留在了店内。
这一事件触犯了未成年人
保护法。
该人最终被判犯有非法经营罪,同时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惩罚。
3.未成年人自杀行为与未成年保护。
某位未成年人在学校内自杀身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对此
事负主要责任,教育部门也应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和问责。
该事件引发了
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预防自杀的重视。
此案例同样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
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2
[案情]王女(1988年1月生)自1999年9月父母离婚起跟随母亲一人生活,其父亲按照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其生活教育费100元。
2005年,王女初中毕业考入当地广播电视大学(三年制职业中专)。
根据该校的录取通知,王女上学报到时应缴纳入学三年期间的3840元学费(该收费标准获当地政府批准)。
为能够继续上学,王女以母亲下岗无力承担学费,父亲拒绝支付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亲增加给付生活教育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王父亲系建筑工人,现在外施工,具有支付能力。
[分歧]法院在审理中对王女就读职业中专的学费应否支持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女的学费请求不应支持。
因为该职业教育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范围,王女报考职业中专前也未取得其父同意,故王父没有义务支付该费用,王女要求上学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其自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父应承担其女主张的部分学费,即王女18周岁前上学期间的学费。
因为王女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王父负有给付抚育费的义务;而王女年满18周岁后,可以参加劳动,能够独立生活,其父母不再有支付子女非义务教育费用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父应承担其女就读职业中专的全部学费。
因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以父母同意为前提。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王女就读的职业中专性质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高中”范围,所以王女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王女诉请其父给付的生活教育费,是必要和合理的,依法应予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1、就父母对子女的抚育时间而言,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发生在我国某中学的校园霸凌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校园霸凌的严重性,以及法律在预防和处理校园霸凌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概述:2019年10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化名)因与同班同学张某(化名)发生矛盾,被张某伙同其他几名同学围殴,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李某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及时介入调查。
经查,张某等同学因长期欺负李某,形成了一个霸凌团伙,对李某进行多次欺凌。
在案件发生后,张某等同学均表示悔过,但李某的伤势已经造成。
二、案件分析1. 校园霸凌的定义及特征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环境中,学生之间因年龄、性别、身体、心理、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一方(霸凌者)通过语言、肢体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另一方(受害者)实施欺凌、侮辱,造成其心理、生理伤害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等同学长期欺负李某,对其进行围殴,属于典型的校园霸凌行为。
校园霸凌具有以下特征:(1)重复性:霸凌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出现。
(2)故意性:霸凌者明知其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仍故意为之。
(3)力量不对等:霸凌者往往在身体、心理、社会地位等方面占优势。
2. 校园霸凌的原因分析(1)家庭因素:部分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孩子缺乏关爱,从而在校园中寻求关注,采取霸凌行为。
(2)学校因素:学校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不足,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3)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复杂,不良信息传播,使部分学生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在校园霸凌中的作用(1)预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2)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处罚。
(3)教育:对霸凌者和受害者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案件处理1. 学校方面:(1)对张某等同学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向李某道歉。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案例1. 张某案案件信息:张某(未成年人)被指控涉嫌盗窃案。
法律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采取教育、感化为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张某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并安排社会矫正辅导,同时接受家庭监护并接受心理辅导。
2. 李明案案件信息:李明(未成年人)涉嫌违反校园暴力的相关法规。
法律原则:根据《校园暴力防治办法》,校方有责任保护学生的身心安全,惩治和预防校园暴力行为。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李明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并由学校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管理,同时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王小华案案件信息:王小华(未成年人)涉嫌发布色情信息。
法律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王小华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并对其进行行为监管,禁止其接触色情内容。
同时对发布色情信息的网站进行关闭和处罚。
4. 张三案案件信息:张三(未成年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
法律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适用教育、感化为主的原则,帮助其改正错误。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张三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并对其进行行为改正教育,同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5. 李小红案案件信息:李小红(未成年人)涉嫌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原则: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应得到特别的保护。
判决结果:法庭判决李小红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并进行信息安全教育。
同时对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以上是几个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案例的简要信息。
根据法律的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需求,法庭通过采用教育、感化等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正常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拐卖未成年人案2024年,广东省城市发生一起拐卖未成年人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承诺给被害人家庭一定的经济利益,骗取未成年人离家,安排其在城市街头乞讨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该案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健康权等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保障其人身安全。
在该案中,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救出被拐卖的未成年人,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
此案提醒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法律意识,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例二: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2024年,县一名中学生因被同学恶意群发私密照片而选择跳楼自杀。
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加害者的行为予以谴责。
这种网络欺凌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等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并加强公众教育。
在该案中,加害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并社会各界共同呼吁建立不容忍网络欺凌的氛围,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
案例三:校园欺凌案2024年,一所城市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几名学生针对一名体弱多病的同学进行长时间的言辞辱骂和身体侮辱,导致被害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这种校园欺凌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尊严、身心健康、受教育权等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群体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行为。
在该案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处理,对加害者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加强了校园欺凌防治宣传和教育活动。
以上案例分析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真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他们的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的良好氛围,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保护法真实案例分享
未成年保护法真实案例分享
以下是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真实案例,这些案例都与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并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1. 校园欺凌案:一名初中生因为家庭贫困,遭到同学长期欺凌,甚至被逼迫做各种不雅的事情。
受害者的家长发现后,立即向学校和当地警方报案。
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欺凌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案强调了学校和家长在防止校园欺凌中的责任,以及对受害者的支持。
2.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一名未成年人因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被大量网友攻击,甚至威胁到其人身安全。
受害者的家长向警方报案,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此案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以及网络暴力的危害。
3. 未成年人性侵案:一名未成年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引诱多名未成年人与之发生性关系。
受害者的家长发现后,立即报警。
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嫌疑人,并依法对其进行审判。
此案强调了家长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以及防止性侵的必要性。
4.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几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持刀抢劫,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逮捕了嫌疑人。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审判,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案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和参与。
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行动,才能真正保护好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下面,有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说一说。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
”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
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
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
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
五个未成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小王,15岁,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群网友,其中一名网友邀请小王参与网络赌博。
小王在网友的诱导下,用父母给的生活费进行网络赌博,最终输光了所有资金。
小王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后,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网络诈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小王在网络赌博过程中,由于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和欺骗。
警方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案例二:未成年人拐卖案案情简介:小丽,14岁,被拐卖至外地。
拐卖团伙利用小丽的无知和天真,将她拐卖至外地,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和性侵。
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解救了小丽,并将拐卖团伙成员抓获。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拐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成功解救了小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案例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案情简介:小明,13岁,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对同学进行殴打,造成同学轻伤。
学校得知此事后,及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小明因故意伤害同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案例四: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案案情简介:小张,16岁,因家庭原因外出流浪乞讨。
未成年身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未成年人身边的典型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被告人小王(化名),男,17岁,因家庭贫困,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
一天,小王与这帮人一起,持刀抢劫了一名中学生,抢得现金1000元。
案发后,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批捕。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王17岁,已满十六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
小王的父母因工作繁忙,对他的关心和照顾较少,导致他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2)学校教育不到位。
小王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差,教师对其关注不足,导致他感到自卑和失落,容易走上歧途。
(3)社会环境的影响。
小王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受其影响,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小王犯抢劫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1. 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心孩子的成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2.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有关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
未成年保护法案例分析一、背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规定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措施。
下面将以具体案例来分析《未成年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网络欺凌事件背景小明(化名)是一名初中生,因为长相普通而受到同学们的欺凌。
不仅在校园里受到歧视和排挤,还经常遭受网络上同学们的侮辱和诽谤。
这些网络欺凌事件严重影响了小明的心理健康。
过程小明向学校报告了这些网络欺凌事件,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学校立即采取行动,与涉事同学进行谈话,并警告他们不得再进行网络欺凌行为。
然而,这些警告并没有起到作用,小明仍然持续受到欺凌。
小明的父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决定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警方接受了报案,并依据《未成年保护法》对涉事同学进行了调查。
结果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发现这些涉事同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明的网络欺凌。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打击。
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和涉事人员的年龄等因素,公安机关决定对这些涉事同学进行训诫教育,并要求他们向小明道歉。
此外,学校也加强了网络教育和相关培训,提升同学们对网络欺凌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三、案例二:家庭暴力事件背景小红(化名)是一名高中生,在家庭中遭受到父亲长期的家庭暴力。
她常常被父亲殴打和辱骂,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
过程小红在学校里向班主任倾诉了她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
班主任非常重视,立即与学校的未成年保护工作组取得联系,并通知了小红的父母。
未成年保护工作组安排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小红进行心理疏导,并与她的父母进行沟通。
经过调查,工作人员确认了小红所说的家庭暴力事件,并告知父亲相关法律法规和后果。
结果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于虐待、遗弃、拐卖、收买未成年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法律案例未成年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例选取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旨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预防措施,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10月,某市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犯罪嫌疑人小王(化名),男,17岁,初中辍学。
案发当天,小王伙同三名未成年人,持刀抢劫一名过路女子,抢得现金1000元。
事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分赃后逃匿。
警方经过调查,于案发后的第三天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三、案例分析1. 犯罪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
小王的父母因忙于生计,忽视了对他的教育和关爱,导致他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家庭温暖,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2)学校教育不足。
小王初中辍学,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导致他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无法辨别是非。
(3)社会不良影响。
小王结识了一群不良少年,受到他们的诱惑,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2. 犯罪特点分析(1)团伙作案。
小王参与抢劫时,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共同作案,形成了团伙作案的特点。
(2)暴力犯罪。
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刀具,对受害者实施了暴力。
(3)作案手段简单。
小王等人抢劫过程简单,没有预谋和计划,属于冲动型犯罪。
3. 预防措施(1)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
(2)完善学校教育。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3)净化社会环境。
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克服心理障碍。
四、案例启示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我国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
2.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14岁,是一名初中生。
在一次课间休息时,小明被同年级的几个同学围殴,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心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这起事件引起了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校园欺凌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有义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 事件处理过程- 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家长举报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确认了欺凌事件的真实性,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向小明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家长处理:小明的家长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学校提出了诉求,要求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并赔偿小明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同时,家长也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涉事学生进行法律追究。
- 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涉事学生进行了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刑事拘留。
3. 案例分析- 校园欺凌的成因:这起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既有学生个人因素的影响,如家庭环境、性格特点等,也有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 法律责任:涉事学生因故意伤害小明,已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预防措施: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校园欺凌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三、结论校园欺凌事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解析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2021年6月,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县城内某电子烟销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该店主要销售各种口味的电子烟产品,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且该店店员向消费者宣称电子烟对身体无害。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向消费者所宣称的电子烟有戒烟功效且对身
体无害的科学依据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到期无法提供。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如查证属实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行为,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吸烟、饮酒”。
该电子烟销售店的行为,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及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保护未成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003年2月出生,某市某区居民。
张某自幼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
母亲因工作繁忙,长期将张某托付给邻居照顾。
邻居李某,女,45岁,有赌博恶习。
张某在李某家中居住期间,多次遭受李某的虐待和性侵。
2019年6月,张某的母亲发现张某身上有伤痕,经询问得知张某遭受了李某的虐待和性侵。
张某的母亲立即报警,并将张某送至医院检查。
经医院鉴定,张某身上有多处伤痕,其中一处为性侵留下的痕迹。
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将李某抓获。
二、案件经过1. 报警与调查:张某的母亲发现情况后,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对张某进行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
2. 证据收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 张某的伤情鉴定报告;- 张某的邻居李某的供述;- 张某的母亲和其他目击者的证言;- 李某的赌博记录。
3. 案件审理: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依法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虐待、遗弃、拐卖、绑架未成年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拐卖、绑架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判决结果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评析1.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公正的审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2. 家庭监护人的责任:张某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法律案例未成年人保护(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15岁,初中生。
2018年7月,张某因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学费,心生盗窃之意。
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张某见一住户家中无人,遂潜入屋内,盗走现金2000元及一部手机。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 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1)家庭监护责任缺失本案中,张某的父母因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学费,对张某的教育和监护存在严重缺失。
张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行为,导致张某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不足张某所在的学校在发现其学习成绩下滑、行为异常后,未及时与家长沟通,共同采取措施进行教育,导致张某在学业和品德方面得不到及时引导和纠正。
(3)社会环境不良张某生活在社会环境复杂的环境中,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原因之一就是家庭贫困,这反映出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及建议1. 加强家庭监护(1)提高家长法律意识。
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家庭监护能力。
(2)加强亲子沟通。
家长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及时发现并解决孩子面临的问题,避免孩子走向犯罪道路。
2. 完善学校教育(1)加强德育教育。
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防止学生走上犯罪道路。
(2)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犯罪。
3.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1)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治安的投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法律未成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17岁,某市某中学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在课余时间多次盗窃同学的钱物。
2019年10月,张某趁同学李某午休之际,将李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案发后,张某被李某发现,张某害怕承担责任,遂将钱包扔至学校附近的垃圾桶内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盗窃李某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在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目的下,秘密窃取李某的钱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本案中,对张某的处罚应当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放任、教唆或者纵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1.对张某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对张某监护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例谈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案例1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案例评析:夏斐妈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夏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案例2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
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
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
2002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
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
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2003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
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工程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
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那么及法律适用;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
作为未成年的幼儿,身体被截肢,除肉体上的痛苦外,也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
赔偿额度应综合杨某的受害程度、被告某分局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受害人杨某安装假肢后,每年需1500元更换接受腔、脚板的费用亦属更换假肢的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此笔费用为6.9万元;终生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火车有自己固定的轨道,在站内和区间内铁路线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等会发生危险,是一般性常识。
国发〔1979〕178号文件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当时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相对人有自觉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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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
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
“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
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
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
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
回答问题:(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要点】(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
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21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
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 请问:(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要点】(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
初三(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
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
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A)A、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B、教师、学校、学生C、学校、学生D、教师、学生(2)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中正确的是( C ) C、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
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6、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A)A、学校和学生B、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C、学校、监考教师和学生D、学校、监考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D )A、《宪法》B、《教育法》C、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D、以上三者都有(3)本案下列启示中,错误的是( C ) A 、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 B、学校应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惩处; D、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7、某中学组织本校学生到一中学参加考试。
考生出发前,本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
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A、学校不承担王某的死亡责任B、本案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利用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为该生对存在的危险性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C、本案中王某由于违反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8、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
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B、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C、对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
D、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