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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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外专利中的巴黎公约和PCT途径的优劣势

申请国外专利中的巴黎公约和PCT途径的优劣势

申请国外专利中的巴黎公约和PCT途径的优劣势中国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PCT国际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巴黎公约途径巴黎公约途径是指依据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利用在一个国家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在12/6个月内,直接向有意在其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

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为6个月),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必须在优先权日期截止前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委托申请国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不同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并且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过,则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PCT 途径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简称“PCT”途径),PCT国际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不做授权或驳回决定,申请人必须在PCT条约规定的日期(一般为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将其PCT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的国家阶段,并通过该国的独立审查,才能获得授权或驳回结果。

通过PCT申请可以把进入具体国家的最终时限由巴黎公约所规定的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并且PCT国际申请阶段会得到国际检索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从而对申请的前景可以有一个初步的判断。

虽然PCT申请本身也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但对中国申请人来说,由于PCT申请可以用中文提出,无需增加翻译工作,申请文件的准备时间可以大大缩短。

PCT国际申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PCT国际申请就是指申请人依据PCT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行为。

广义的PCT国际申请,不仅包括狭义的PCT 国际申请(国际阶段),还包括以该申请文本为基础,30个月内,向PCT条约成员国请求获得国家专利权的阶段(国家阶段)。

巴黎公约途径和PCT 途径的优劣势PCT国际申请相比巴黎公约途径,到具体国家办理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时间要长的多,给申请人的申请决策提供了更长的时间。

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

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涉外专利,既然是涉外,通俗的说法就是向外国申请专利。

那对于想要获得优先权的涉外专利都有哪些原则呢?期限都是多少?一休小编为大家介绍先关内容。

一、涉外专利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一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任何后提出申请,不得因另一人在该期限内的任何行为而无效,特别是由于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使用等。

这种行为不能形成第三人的权利或者个人的权利。

但是,第三方在最初申请日前作为优先权基础取得的权利应根据公约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

二、专利优先权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

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

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一申请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未提交公众审查,未留下待定权利,也未成为该请求优先权的依据的,后一申请视为第一申请。

提交日期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期间,前一申请不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

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在一个国家按照优先权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限应当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个国家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也可以在一个国家申请实用新型,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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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摘要:我国目前的专利立法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在授权审查、优先权的获取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研发者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挫伤了其改进产品外观的积极性。

这一问题根源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整体功能定位的错误。

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以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制度授权审查优先权侵权判定一、导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

随着消费者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围绕着专利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持续展开。

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的“质”不断精益求精,以专利和实用新型抢占市场先机或构建防御战略,追求更先进的产品性能;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许多企业也将大量资金投向产品“形”的研究,致力于制造出集艺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

特别是对于一个产业内的若干领先企业而言,在产品功能较为相近的情况下,令人耳目一新的外形设计往往成为争夺消费者的关键。

外观设计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激励,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给予企业研发和生产的回报。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改进的空间已经很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部分设计的改进上,如微波炉的门把手、冰箱的显示控制部分等。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原则,这类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难以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现状不仅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热情,纵容了剽窃者,影响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水平的提高。

因此,为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缺失的问题,亟待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我国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层根源。

二、我国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的缺失(一)我国立法的缺失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1是美感与工业实用性的结合。

强大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外观设计的优势

强大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外观设计的优势

强大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外观设计的优势作者:黄艳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11期外观专利非常重要。

在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争中,苹果公司的外观专利成了引人注目的中心,可见,外观专利已经在知识产权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那么,企业如何在中国构建出强大的外观专利布局呢?中国专利制度包括三种不同的保护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由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的技术性成果,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改进,所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虽然法律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提供的是独立的保护,但是产品的技术性和装饰性通常难以简单地被割裂开,因此在诸多情况下,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

2009年新修订的专利法引入了针对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例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其拓展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特别是,在原有的合案申请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同一产品的十项以内的相似外观设计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进行保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机制是对当前制度的优化,为申请人带来了诸多益处。

为了充分利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下面将讨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到底具有哪些显著的优点。

优化申请资源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申请人通常会在需求、市场和成本等因素中寻求平衡,由此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通常,在产品外观上获得设计理念存在周期相对较短、实施比较容易、进入市场较为迅速、对于消费者的影响更为直接的特征,而且在同一设计理念下可以衍生出多种设计形式;与此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文件准备比发明或实用新型简单,一旦通过初步审查就能够获得授权,而无需实质性审查。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

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申请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中的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问题展开探讨。

一、防御性公开防御性公开是指在专利申请之前,将发明公开,以抵制他人具有相同技术水平的专利申请。

防御性公开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创造者对于其发明的优势享有更长时间的保护。

防御性公开可以有几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科技论文或者会议报告的形式将发明公开。

这种方式借助于学术界的交流平台,向同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介绍发明的技术细节。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专业期刊投稿、发布技术报告或者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防御性公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防御性公开仅适用于申请发明专利,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不适用防御性公开的方式。

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提交国内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在国外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而享受国内优先权。

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多国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不同国家专利保护的时间差。

在申请国内专利之后,如果希望在其他国家也保护发明,就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向其他国家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并享受与国内申请相同的优先权。

这样,在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中,可以享受到与国内申请同样的优先权保护期限。

同时,该优先权还可以避免先申请权的问题,在申请中不必面对先申请的专利资料。

然而,在享受优先权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外专利申请,逾期则会失去优先权。

其次,需要确保国内专利申请和国外申请的技术内容一致,否则会失去优先权的效果。

最后,需要注意不同国家对优先权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时需要进行相关了解和咨询。

综上所述,防御性公开和优先权是专利申请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通过合理利用防御性公开的方式,可以确保对发明的优势享有更长时间的保护。

而通过优先权的设立,可以减少不同国家专利保护的时间差,提高申请效率。

优先权

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区别之思考来源:作者:优先权原则,发源于《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为了申请人行使国际专利申请便利而设置的,这也是设置优先权原则的初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更新加速,世界上不少国家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角度设置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我国于1992年9月修订专利法时也引入了国内优先权制度。

区分国内优先权于与国外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三)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四)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国内公民的[葵花法律大讲堂]——付英老师司考系列讲座一次性全部打包下载葵花同学为2011年司考作准备——最及时最有效的全盘资料大搜索(每日更新)2011年2月1日(大年腊月二十九)晚八点整葵花法律论坛第四届春节联欢晚会盛宴热情邀请诸位届时参与!葵花“法律人通讯录”募集工作进行中(2011年1月更新版已发送)!不管在哪里,你都能得到葵花人的帮助!法律人的读者——《葵花周刊》大汇总备战2011葵花司法同盟第十六期1月24日--1月30日活动授课安排详查(侵权责任法已开课,主讲人:付英)当你看各种教材、专题、讲义、笔记不明白时,当你做题做得糊涂,焦头烂额时,请查看葵花高阶教程!!它能为你省去在学习中为求证而查阅法律法规汇编、各类教材及理论著作等资料的过程,节约大量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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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各国法律基础
中国、美国
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未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
OHIM、日本
指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审查机构
中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
美国: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美、欧、日外观设计申请 注意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 秦锋 2014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制度介绍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三、政府资助
三、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相关制度介绍 二、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三、政府资助
三、案例评析
在法的层面,日本通过《意匠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 进行了规定,中国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 进行了规定。 日本将“创造性”称为“创作非容易性”,中国未在专利法中引 入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概念,但学术上通常认为专利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为近似“创造性”规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
日本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5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 册: 1.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 册。 其中会妨害公共秩序的外观设计指表示日本或外国元首的像或 国旗的外观设计、表示日本皇室的菊花徽章或外国王室的徽章(包 含类似物)等的外观设计,但作为图案表示的运动会情景中的万国 旗等除外。会妨害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于健全身心者的道德 观有不当刺激、引起羞耻、厌恶的念头的外观设计。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外国优先权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 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与国际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与国际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国内与国际优先权专利申请是创新者保护自己发明成果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在申请专利时,国内与国际优先权的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并对两者的异同点进行比较。

一、国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当日起,6个月内可以在国内优先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6个月内,申请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可以享受到国内优先权,即优先申请权益。

国内优先权的获得是非常简单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同样内容的申请,同时在申请文件中注明所享有的国内优先权即可。

这种优先权的存在,可以为申请人争取更多的时间,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技术优化和市场调研。

同时,国内优先权的优势还包括更低的申请成本和相对较少的手续。

二、国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当日起,12个月内可以优先申请同一发明的国际专利。

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国际优先权期限内递交国际专利申请,享受到申请日的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的获得需要遵守《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专利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所享有的国际优先权。

与国内优先权相比,国际优先权的程序繁琐一些,需要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申请和文件准备。

此外,国际优先权的费用也相对较高。

国际优先权在国际专利申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享受国际优先权,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后的一年内,考察市场反应,评估发明的商业价值,在决定是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之前提供更长的时间窗口。

三、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的比较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在申请程序和时限上有所不同。

国内优先权的时限为6个月,而国际优先权的时限为12个月。

国内优先权的程序简单,只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即可,费用相对较低;而国际优先权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申请和文件准备,费用也相对较高。

另外,国内优先权仅在国内适用,优先申请同一发明的国内专利;而国际优先权则为申请人争取更长的时间窗口,以便在决定是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更多的技术优化和市场调研。

《审查指南》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问题的讨论

《审查指南》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问题的讨论

《审查指南》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问题的讨论作者:李宁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现行《审查指南》关于本国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在现行《审查指南》中,关于在先申请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要求过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实际案例在实际代理的过程中,笔者遇到如下案件实例:申请人的一项发明创造在同日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和实用新型未要求本国和外国优先权,也并非分案申请,并且实用新型在申请日起不足十二个月即获得授权,而同一申请人的在后申请需要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的优先权,并符合时限要求。

疑问按照《审查指南》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规定,在后申请是完全符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规定的,应当准许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的优先权。

若是在后申请满足授权条件的话,就会出现问题:若在后申请中包含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是否可以放弃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而避免重复授权的问题?两种观点针对该问题,笔者通过收集,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1、由于在后申请的发明要求了在先申请的发明的本国优先权,因而在后申请的发明与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应当视为同日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因而按照《审查指南》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规定,应当允许申请人放弃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2、在后申请的发明虽然要求了在先申请的发明的本国优先权,但是由于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提交日期不同,因而不能构成与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共同申请,不应当允许申请人放弃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法条解析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查阅了《审查指南》的相关内容,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小节中,关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中有以下规定: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论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

论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

论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作者:白晓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专利优先权的起源和概念国际优先权的观念最早起源于1873年奥地利举办的世界博览会。

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正式确立了优先权原则,其中第四条的B-I款就对专利优先权原则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专利优先权的期限、申请条件、适用对象等。

依照该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

二、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详细内容(一)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完善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并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为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我国在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利法中引入了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制度。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修改,将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第29条第一款开头的“外国”以及末尾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删去,同时因原来第二款规定的不合理性,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其删除。

另外受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影响,新《专利法》中就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之后,我国对《专利法》的修改中没有再针对29条进行变动,于是形成了现在《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

(二)国际优先权1.国际优先权的定义: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2.申请对象和期限的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国际优先权的申请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

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优先权有什么好处

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优先权有什么好处

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优先权有什么好处?大家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一定有听说过专利申请优先权。

于是有很多人便会产生疑问,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呢?专利申请优先权有什么好处?今天呱呱知道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包括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

1、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优先权有什么好处?1、发明人可以抢占先机。

和注册商标一样,专利申请也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件相同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那一方。

优先权的存在,可以在发明人首次提出申请抢占先机后,有效地钳制他人申请周边专利的行为,防止剽窃技术的发生。

2、可以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

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3、方便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

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以上便是呱呱知道小编对于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优先权有什么好处?这些问题的全部解答,大家遇到专利申请相关问题,可到呱呱知道平台咨询。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证明与要求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证明与要求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证明与要求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在某个国家或组织内的申请优先于其他同类申请的权利。

为了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需要提供优先权证明并满足一些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证明与要求。

一、优先权证明的基本概念优先权证明是指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或证明,用于证明其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其他国家或组织内申请了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通过提供优先权证明,申请人可以确保其专利申请在国际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证明的种类1. 原始申请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供包括完整申请文件的副本,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绘图等。

这些文件需要与国际申请保持一致,以证明申请人在特定日期前已经向其他国家或组织提交了相同或类似的申请。

2. 优先权证书:某些国家或组织可以颁发优先权证书,作为申请人优先权的有效证明。

该证书通常包括优先权申请的基本信息,如申请人、申请日期和申请内容等。

申请人可以将该证书随附到国际专利申请文件中,以供国际专利局和其他国家或组织查阅。

3. 优先权声明:申请人可通过书面声明申明其在特定日期前已经在其他国家或组织内提出过相同或类似的专利申请。

这种声明通常包括优先权申请的相关信息,如申请日期、申请号码和申请内容等。

优先权声明需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

三、申请优先权的要求为了获得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时限要求:根据《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需要在12个月(对于工业产权)或6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内,从首次申请的日子起提出国际申请。

2. 国家或地区要求:申请人必须将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根据具体要求提交给国际专利局。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优先权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

3. 申请内容要求:优先权申请的内容必须与后续国际申请中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内容保持一致。

任何在优先权申请后进行的更改、修改或增加内容可能会影响优先权的有效性。

专利申请中优先权利用策略及审查原则的分析

专利申请中优先权利用策略及审查原则的分析

专利申请中优先权利用策略及审查原则的分析发布时间:2021-07-26T10:13:11.57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9期作者:胡志强[导读] 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专利法》第2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也对优先权做出了相关规定胡志强上海点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 200233摘要:优先权制度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专利法》第2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也对优先权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例举一个案例,通过对该案例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中优先权审查过程的梳理,结合优先权的作用,从技术层面探讨了优先权的利用策略、审查原则以及对公众利益的考量,希望能够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有所启发。

关键词:专利申请;优先权;利用策略;审查原则;引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的目的与拟订专利权相同,但各国将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内专利法,从而使各自的国家专利法有所不同。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这取决于专利申请是否成功。

在专利申请中纳入优先权时,审查员必须在审查阶段确定优先权是否可以使用,以使后续的现有技术引用日期可以明确。

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1专利优先权的起源与基本概念1873年,匈牙利举办了关于世界发明的维也纳展览,并颁布了一项特别法,规定涉及所有外国人的发明、商标设计和设计可以暂时得到保护。

与此同时,召开了维也纳宗教改革大会,敦促各国政府“尽快就专利保护达成国际谅解”。

1883年在巴黎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商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正式确立了优先权原则。

作为《保护商业权利巴黎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间专利优先权的原则大大促进了:(a)在欧洲国家缔结《巴黎公约》之前保护工业产权是指大多数国家只保护本国国民的财产权,而不保护外国国民的财产权;如果申请人在本国申请工业化权后不能及时到国外申请,可能会因自己的申请而导致国外不予批准。

浅析外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浅析外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浅析外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作者:刘时娇来源:《卷宗》2015年第11期摘要: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目前由于电子申请和电子交换途径的实施,副本的提交有多种方式,笔者将对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方式进行梳理探析。

关键字:外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文件副本;DAS;双边1 引言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由此可见,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中一个手续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在过去仅仅采用纸件申请的年代,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获取和提交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

现在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越来越普及,这使电子交换途径获得副本成为可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此规定为以电子方式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同时由于电子申请和电子交换途径的实施,副本的提交增加为多种方式,下面将对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方式进行总结。

外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外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

外国优先权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在国际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外国优先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而其中,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交更是整个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外国优先权。

简单来说,当申请人在某个国家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如果他又向其他国家提出相同主题的申请,那么他有权要求将首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这就为申请人提供了宝贵的时间和机会,确保他们的发明创造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保护。

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就是首次申请时所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复制品。

为什么要提交这个副本呢?这主要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确实在之前的某个国家已经进行了首次申请,并且其申请的内容与现在所提出的申请具有一致性。

那么,谁有义务提交这个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呢?通常情况下,是由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来承担这一责任。

他们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副本及时、准确地提交给相关的受理机构。

接下来,我们看看在什么时间提交比较合适。

一般而言,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提交,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主张外国优先权。

这个期限的设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申请人需要特别留意,以免错过时机。

关于提交的方式,也是有多种选择的。

可以通过邮寄、在线上传等方式来完成。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要保留好相关的提交凭证,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对。

在提交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比如,副本的格式要符合要求,文件的内容要清晰可读,相关的证明材料要齐全。

如果提交的副本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要求,受理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这不仅会增加申请的时间成本,还可能会影响到优先权的主张。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在先申请,比如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和程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申请类型,有针对性地了解和遵循相应的规定。

再说说语言方面的问题。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

如何核实外观设计优先权简介: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仅可享有外国优先权,因此对优先权的核实是指核实外国优先权。

当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应当对优先权进行核实:(1)?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或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或其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且对比设计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申请日之前。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前(含申请日)、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含优先权日),而前者的授权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涉案专利的优先权;当涉案专利不能享有优先权,且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设计的外观设计优先权。

2.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国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内容进行判断。

属于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2)?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

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中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完全一致,或者在后申请文本中有简要说明而在先申请文本中无相关简要说明,但根据两者的申请文件可知,所述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已经清楚地表示在所述外国首次申请中,则可认定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与其在外国首次申请的外观设计主题相同,可以享有优先权。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

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中国专利由于专利权所具有的地域属性,外国申请人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了本国专利之后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获得中国的专利权。

因此,外国申请人如果希望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快速通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应该在申请之初就多了解中国外观设计审查制度的要求并尽可能的满足这些要求。

而且,各国的专利法律不尽相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申请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面临的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

中美审查制度比较从快速通过中国专利申请审查的角度来看,美国与中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美国仅容许提交线条绘制的图形作为申请文件;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既接受线条绘制的图形,也接受产品的照片。

·美国容许对产品的局部设计提交申请和使用阴影线绘图,;中国外观设计制度不保护局部设计,也不容许使用阴影线等线条。

针对中美两国上述法律和审查制度上的区别,申请人应该根据自是否要求优先权,从下文提及的几方面做好对中国专利申请审查的准备工作。

要求美国优选权的申请建议申请人遵循如下步骤提出中国专利申请,而且尤其需要重视第2步工作,否则,将导致申请人外观设计在中国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推迟,而且还会发生更多的费用。

·首先,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与美国申请完全一致的外观设计图片,以便确保其中国专利申请能够安全的享有美国优先权;·然后,申请人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之日(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对原始提交的图片进行主动修改,既提交一套能够满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要求的图片。

在进行主动修改时,申请人应该注意一下问题:1、原有的实线通常不能够删除,除非是遇到视图之间彼此不对应的情况才可以删除明显错误的实线线条。

2、阴影线、点划线等其他不符合中国审查要求的线条一律删除。

3、原有的虚线通常可以直接删除,但在下述情形下的虚线不能直接删除,而只能用实线予以替代;·删除虚线后将导致产品不成为意见完整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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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思考刘国伟概述在外观设计申请实践中,自2004年以来,对来自于外国的外观设计申请,经常会收到审查员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为由发出的“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也只能先办理权利恢复手续,然后再具体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

这不仅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原则,客观上,给申请人带来了时间上的不便和费用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还在于“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外观审计专利审查部分的这种审查基准的变化,各界人士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也有不少“先驱者”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司法机关审查,但仍然无法改变审查机关的做法。

值得欣慰的是,2005年岁末,在海口市举办的“第六期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审查的领导透露,基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准备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相同主题”的审查,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审查放在后续的程序中进行。

虽然这样的修改可以回避当前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争论,并且与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

但是无可否认,这种修改并没有对当前的审查做法做出实体上的评价,有关当前审查做法的争论并不因为《审查指南》的修改而停止,笔者愿意在此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有识之士指正。

一、关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关于“要求外国优先权”,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1],专利法第三十条了规定“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即“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由此可见,该条规定的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申请的时机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在申请提交后的三个月内补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即优先权文本)。

如果“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因此,提出“要求外国优先权”,应包含以下三要素:一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时机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二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载体包括:书面声明和优先权文本;三是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该三要素即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如果三要素中的任意一要素不满足,则“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

当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经在申请时提出了要求优先权声明,并交纳优先权申请费,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证明文件,满足了就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全部形式要件,全部初审要件一旦满足,就不能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由此可见,对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只是一种初步审查,专利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

凡是不符合上述三要素而“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才可以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除此之外,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创设新的“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理由。

二、对“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的质疑笔者认为,审查员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为由发出的“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不具备“一经发出即生效”的法律效力。

从形式上,该“通知书”与其他审查过程中的通知并无特别之处,既然是通知书,就应如同“补正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一样,都要明确地指明给予申请人答复的期限,如果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作答复,才可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而“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在没有依据听证原则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期限之前,以“通知书”之名行“行政处分决定”之实,既违反了行政法中的程序规定,又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听证原则。

从内容和理由上,“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并不是“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法定理由。

如果审查员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证明“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则属于对在先申请与本申请进行了实质的比对,已经超出了初步审查的范围,从法律文书的形式上,审查员完全可以“不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决定”的形式做出行政处分决定[2],并在决定书上写明申请人对不服该决定的救济途径。

而不是以“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的形式代替行政决定。

三,有关“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是否具有相同的设计主题”的判断属于实体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配合上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2.1节对“要求外国优先权”做出更加细致地规定[3],《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2.1.1小节中明确指出,对于在先申请是否为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4]。

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则不然,审查员还应对“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是否具有相同的设计主题”进行审查[5]。

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由于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技术方案,对“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的判断属于技术判断,又由于技术方案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要求负责初步审查的审查员做出判断是不合理的,留给负责实质审查的具有技术背景的审查员处理,符合审查分工的要求。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采取初步审查制,而现行审查指南规定判断“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是否具有相同的设计主题”纳入外观设计审查部门的初审范围。

综上分析,对于“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对专利法意义上的“相同主题”的判断,无论是“技术主题”还是“设计主题”,都属于实体判断。

显然,对于实体判断来说,其前提条件就是申请人已“要求外国优先权”,因此,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的实体判断结果为由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超出初步审查的范围。

此外,实体判断的审查基准理应与后续的专利复审与无效程序乃至于专利保护阶段的标准保持一致,应是一个基本原则。

四、我国专利法对“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是统一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对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都统一地要求具有“相同主题”。

既然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发明创造统一规定在一部专利法中,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相同主题”的内涵理解也应是统一的,尽管“主题”可以依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客体不同而分成“技术主题”和“设计主题”,但在理解“相同主题”上,两者的分析方法和结论都是一致的。

即对“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单一标准而不能采取双重标准。

否则就会产生逻辑矛盾。

因此,我们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完全可以平移到对外观设计的“相同主题”分析判断中。

巴黎公约第四条(H)规定:“不得以要求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元素(elements)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中而拒绝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清楚地披露了这些元素即可。

”巴黎公约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判断“相同主题”的基本原则,即应以“该原始申请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判断基准,具体说就是以原始申请的“全文内容”做出判断基准。

下面,笔者分别以“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的对比来说明该基本原则。

在一个在先的原始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谓主题是指以原始申请的“全文内容”体现的技术内容,既包括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也包括权利要求所公开的技术方案。

对于在后申请来说,所谓主题是指各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一个在先的原始申请的“设计方案”中,所谓主题是指以原始申请的“全文内容”体现的设计内容,既包括实线部分所公开的内容,也包括虚线部分所公开的内容。

例如美国的外观设计中,也存在权利要求(claim),美国专利法认为实线部分所公开的内容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

相应地,实线部分与虚线部分所整体公开的“全文内容”才对应于说明书记载的公开内容。

需明确指出的是,在先申请中的“全文内容”仅仅是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内容,该在先申请中的“全文内容”不能混同于在后申请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质言之,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内容与在后申请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相等,也可能不相等。

但是,类似的例子如果出现在外观设计中,结论又会是怎样呢?假设一个外国的在先申请公开了一个带有人体裸体图案的扑克牌,如果有人以该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向中国申请外观设计,如果其满足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的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则该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但我们不能说,因为该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而得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审查实践中,对于在先的原始申请的“设计方案”所包含的虚线部分,当前的审查做法是根据机械制图的规范,将该虚线部分视为看不见的内容,认为在先申请中的虚线部分就形同一张白纸,不承认其属于外观设计所公开的内容。

且不说这样的比较本质上是将机械制图的规范关于虚线的规定强加到外国的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虚线[6]表达上,将外国关于对其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等同于巴黎公约规定“该原始申请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开内容,实际上是混淆了申请时的公开范围和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而认为两者不具有“相同主题”。

显然,如果尊重事实,承认虚线部分也属于所公开的内容,则结论就恰恰相反了。

于是,问题的性质就转化为我们是否坚持巴黎公约的上述原则了。

在以一份以美国的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名称为“鼠标”的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中,该鼠标的外轮廓为虚线,该鼠标的滚轮部分为实线,如果审查员以美国的在先申请中含有虚线为由,认为该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不能享受优先权,但当申请人如果将虚线部分删除以保持与美国的在先申请一致,则审查员会以我国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为由驳回,如果申请人如果将虚线部分改为实线,审查员又以修改超出原始申请范围驳回;总之,申请人只好重新提交一个将虚线部分改为实线的新申请并被授权。

这样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重新提交申请的申请日之前,该美国的在先申请已被公开,则该含有虚线的美国申请是否可以当作对比文献用来无效在后的不含有虚线的中国申请?或者说,有人实施与该中国外观设计申请一样的设计方案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上述的观点,则该含有虚线的美国申请不能作为无效的证据。

但这样的结论显然又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实践相反。

五、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产品乎?设计乎?众所周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体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就在于该条规定了我国专利制度所保护的三种发明创造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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