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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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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三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三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三节第三节居间合同一、概述(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或订约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报告定约机会的居间行为叫报告居间;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居间行为叫媒介居间。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1、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3、诺成性、有偿性、非要式性。

(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1、服务行为A、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服务行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对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意义;B、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服务行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C、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的服务行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贸易活动,常峁的有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

2、服务人与第三人关系1)与第三人是否有关系A、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第三人无关;B、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A、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B、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A、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B、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或间接归于委托人。

(三)报酬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居间人完成居间行为后,即委托人与第三人在居间人促成下成立后,媒介居间人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行纪人、受托人只能从委托人单方收取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18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8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第十八章)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第十八章)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第十八章)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民法典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5篇

民法典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5篇

民法典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5篇篇1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发包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承包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建设一项工程,并决定委托乙方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章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工程概述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高效完成。

工程名称:[具体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地点];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程期限与进度安排工程开工日期定为XXXX年XX月XX日,竣工日期定为XXXX年XX月XX日。

承包方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进度,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并取得同意。

第三条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支付XX%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展达到XX%时支付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具体支付条款遵循合同附件《支付协议》。

第四条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工程完成。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包括:监督工程施工、审核进度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等。

甲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提供施工所需资料等。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款项、要求甲方提供必要资料等。

乙方的义务包括: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按照合同附件《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第八条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双方应保护涉及本工程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合同法第二编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二编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
•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3.申卫星. 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 法 律评论,1997(6)
• 4.梁慧星.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 性质及其适用.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01(3)
• 5.雷鑫,王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 律问题分析.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报, 2006(3)
• 6.杨家学,崇维洁. 建筑工程实务中优先受 偿权法律问题研究. 重庆建筑,2004(1)
合同法第二编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 同
•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房一栋。乙公司与丙
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公司承
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 公司收取甲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 理费。丙公司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
月,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
•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 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 同的特征(如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外,还具有与其不同的特点:
• (一) 主体资格的特殊性 • (二) 标的的特殊性 • (三)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 (四)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新2018】合同生效-范文word版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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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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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合同法第十八章[10页]

合同法第十八章[10页]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选修课
合同法(第三版)
李永军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十八章 承揽合同
【重点问题】 1、承揽合同的种类。 2、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要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二、定作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三)受领定作物的义务 (四)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一)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二)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课后复习】
试论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必要性。
以自己的技术加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 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 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 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节 概述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
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交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承揽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要求亲自完成约定工作的义务 (二)交付定作物并转移定作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三)接受检查的义务 (四)通知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善意保管、保密的义务 (七)定作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八)承揽人报酬请求权与留置权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二)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三)承揽人在工作中独立承担风险 (四)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五)承揽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18合同

18合同

撤销合同 变更合同
(5)撤销权消灭 超出期间——1年 放弃
(6)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时间——自始无效
内容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争议解决条款——有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 双方返还——恢复原状 承担损失——过错责任原则 追究责任——恶意
九 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
根据其他事实或当事人的意思再确定合同效力
(1)履行——债权消灭 (2)抵销——条件
(3)提存——债权人原因
下落不明 债权争议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
申请——公证机关、人民法院
风险——债权人
提存物毁损、灭失 收归国有——5年
(4)债权人免除债务——告知债务人 (5)混同
十五 违约责任
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的表现形式 未按约履行义务
3)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 数据电文
有约定地——依约定
收件人主营业地
无约定
无主营业度一 常居地
(2)合同生效要件
主体合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非必要条件 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合法——程序及表现形式
七 无效合同
(1)合同无效的概念——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2)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方面
构成要件
质量不符要求 相关责任约定不明
守损害方要求或同意
3)赔偿损失
损失
违约 补救措施后
(4)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1)当事人双方相互违约——各自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违约方仍须承担 3)违约侵权竞合——受损害方选择
(5)违约金与定金
违约金
约定——数额、计算方法——过高、实低——依 法调整

合同法第十八章行纪合同

合同法第十八章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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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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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商事合同 行纪场合的三种关系:行纪合同;以此为基础
而与第三人缔结的实行行为;由行纪人向委托 人移转通过执行行为所获结果的行为(交结行 为)。 寄售行纪、证券公司(证券法第141条)、期 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8条)、拍卖人 (拍卖人第21、24条)
【问题点】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要件是什么? 【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被告2000元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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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行纪合同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合 同法》第419条明确规定了行纪人介入权。在本案中,被告介入权 的行使完全符合条件:首先,被告作为行纪人执行原告委托人的 指令进行西瓜买卖;其次,被告买入的西瓜是按照市场价格每公 斤一元;再次,在行纪合同中原告无禁止行纪人介入的意思表示, 虽然其后表示不愿意行纪人介入,但当时行纪人已经介入,不得 再为禁止;最后,被告尚未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原告不顾已经与 被告订立买卖合同的客观事实,为了能够获得更高利润,套用代 理理论来试图推翻行纪合同关系。这不仅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也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作为行纪人履行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 义务以后,仍可根据行纪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委 托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得到了实现,应当根据行纪合同履行自己支 付报酬的义务。
【问题点】行纪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 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判决甲赔偿赵某木材款、汽车运费、装车费、防火 剂、铁路运费和货物运输保价费、整车全程服务代理费等共计 72724.59元。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国家对特殊工时制度实行审批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加班。

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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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八章)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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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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