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18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18《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进行计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计算;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的计量方式进行计算。
”这一条款主要解决了在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的工程量争议问题。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甲乙双方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往往会产生争议。
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工程量计算方式的约定。
如果有明确约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计算。
这是因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经过专家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能够保证工程量的准确计算。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那么就应该按照通常的计量方式进行计算。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特殊的工程中,可能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是有一些通常的计量方式可以作为参考。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为解决工程量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
我们也应注意到,虽然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遇到很多问题。
例如,有时候即使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计算,也可能会因为数据来源的不同而产生争议;有时候即使按照通常的计量方式进行计算,也可能会因为双方对于“通常”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
我们还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3篇)
第1篇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1. 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2.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我国建筑业的持续繁荣。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无效合同认定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对于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应的责任承担。
4. 中标合同与另行签订合同的冲突处理司法解释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word版)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及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及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机关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文件。
本文将介绍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1年发布,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索赔、违约责任、证据和诉讼时效等方面。
该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9年发布,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该解释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发布,对于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该规定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索赔、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于2018年发布,对于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该解释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索赔、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以上四个文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同时,这些文件也为建筑行业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问题,但是通过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解释,可以为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建筑行业中的各方当事人应该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对某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施工,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司法解释:一、定义与术语1.1建设施工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建设施工项目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文件。
1.2工程量清单:指甲方提供的工程项目的详细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规格、数量等。
1.3施工图纸:指甲方提供的施工项目的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1.4技术规范:指甲方提供的施工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要求、质量标准等。
二、合同的组成附件一:工程量清单附件二:施工图纸附件三:技术规范2.2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施工范围与内容3.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3.2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3.3乙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约定完成施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四、施工期限4.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并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
4.2乙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约定,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五、合同价格与支付5.1合同价格:指甲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计算出的乙方施工项目的总价格。
5.2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
六、质量保证6.1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6.2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自检,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施工质量情况。
6.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质量保证书,并承担施工质量保证责任。
七、违约责任7.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另一种意见:删除第三条【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上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我国日益普及,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质量,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司法解释。
鉴于此,我司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进行第二阶段的司法解释,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概述: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目的等进行定义和解释,明确了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本章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中明确了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规定了用于合同订立的书面文件的内容和签订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本章着重解释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付款义务。
在履行义务方面,明确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理监督要求。
在付款义务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支付款项的方式和进度要求。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章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重点解释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程序,并针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章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本章对施工单位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第六章合同争议的解决本章规定了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
除了法院诉讼外,还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等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七章附则本章规定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和适用时间等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本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增加合同解释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我们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版)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客户”)与(以下简称“工程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方提供(列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方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①委托函或中标函;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④附件,即:附件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附件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附件D——工程咨询方的人员与岗位;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工程咨询方向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工程咨询相关服务。
五、客户向工程咨询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各执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客户:客户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签于:年月日工程咨询方:工程咨询方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签于: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一、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以外,具有下列含义:1.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1.2“服务”是指工程咨询方根据本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客户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
1.4“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方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工程咨询方”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2018标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选)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
1.5工程预算: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主体
2.1甲方作为委托方,有权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2.2乙方作为承包方,具备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九、其他约定
9.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乙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质量
5.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2工程竣工后,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六、付款方式及进度
6.1双方确认,本工程的付款方式为:____%。
6.2付款进度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委托方。
权利:享有工程的知情权、拥有工程竣工后的使用权、以及付款的权利。
义务:提供工程相关资料、进行工程监督和验收、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履行方式:书面通知。
期限: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
违约责任: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乙方身份:承包方。
权利:依法承揽工程、收取工程款、获得工程竣工验收。
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付。
履行方式:书面通知。
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违约责任:应支付违约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签订应符合《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3.验收合格后,应取得相应的合法证书。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工程计划安排验收,并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2.乙方有权获得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应支付工程款项,并按时验收工程。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是双方一致签订,自愿遵守的合法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最⾼院建设⼯程施⼯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12⽉29⽇最⾼院出台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正确适⽤,最⾼院启动并全⾯清理新中国成⽴以来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2020年12⽉29⽇最⾼院出台了《关于废⽌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的决定》,废⽌了2004年10⽉25⽇最⾼院建设⼯程司法解释⼀、2018年12⽉29⽇建设⼯程司法解释⼆。
2021年1⽉1⽇起,正式进⼊民法典语境下的建设⼯程司法解释时代。
新出台的建设⼯程司法解释⼀与原建设⼯程司法解释⼀、解释⼆⽐较,⼤部分承继了前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
新建设⼯程司法解释⼀废⽌了原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效合同⼯程价款参照条款,废⽌了新司法解释⼀废⽌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施⼯合同⽆效处理,第⼋条发包⼈解除合同,第九条承包⼈解除合同,第⼗条合同解除后处理,第⼆⼗⼀条⿊⽩合同,第⼆⼗四条施⼯⾏为地。
关于施⼯合同⽆效处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处理,在民法典典型合同章节已有规定,不再重复作出规定。
⼀、制定依据发⽣变化新建设⼯程司法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程法律法规是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原司法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原司法解释⼆的《民法总则》、合同法,到新建设⼯程司法解释⼀《民法典》,清晰地反映了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时代,建设⼯程司法解释也发⽣相应变化。
⼆、⽆效条款与⽆效情形的变化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新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款的规定,认定⽆效”,对应的是原建设⼯程司法解释⼀第⼀条“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效。
2018年建设工程合同解释
2018年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合同双方甲方:名称:这里要写甲方的准确名称哦,比如XX建筑公司之类的。
地址:详细的办公地址或者项目地址等。
联系电话:能联系到甲方相关负责人的电话。
乙方:名称:像XX材料供应商之类的准确名称。
地址:其地址信息。
联系电话:对应的联系电话。
二、合同解释相关内容1. 合同订立订立时间为2018年的时候,要考虑当时的建筑市场环境。
当时可能建筑行业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很多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产生的。
合同订立的双方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比如说,甲方不能强迫乙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乙方也不能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订立合同。
在2018年的相关法律法规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以后出现纠纷的时候没有依据。
就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了工程的价格、工期等重要内容,到时候一方耍赖不认账,另一方就很难维权了。
2. 工程范围解释对于工程范围,要明确到具体的项目内容。
比如说一个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范围就应该包括楼体的建筑结构工程,像地基、墙体、楼顶这些部分的建设。
还应该包括小区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像水电管道铺设、道路修建等。
如果在合同里没有明确这些范围,很可能就会出现甲方认为乙方应该做某个部分,而乙方却认为不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的情况。
在2018年的时候,有些工程范围可能会受到当时技术水平和政策的影响。
例如,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工程范围内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能就有新的要求。
如果合同里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就可能产生争议。
3.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必须在合同里详细规定。
按照2018年的建筑行业标准,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有不同的质量验收规范。
比如住宅建筑的质量标准可能包括墙体的垂直度、混凝土的强度、房间的净高等等指标都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这些质量标准,乙方可能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施工,而甲方验收的时候却认为不符合要求,这样就容易产生纠纷。
2004年建工司法解释与2018年建工司法解释的衔接
2004年建工司法解释与2018年建工司法解释的衔接
一、《民法典》颁施前建工合同司法解释情况
《民法典》颁施前,最高院针对建筑市场和审判实践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主要有:
1、《合同法》施行后,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关于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该批复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明确了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
2、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
这是最
高院为统一审理建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第一次对审理建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如建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工程价款的结算、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等作出的系统性解释;
3、201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2018年解释》)。
该解释在《2004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建工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等问题作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规定。
二、《民法典》清理编纂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
《民法典》颁施后,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编纂新的司法解
释的基本思路是:以《民法典》为依据,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2004年解释》《2018年解释》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凡是与《民法典》不一致的,予以废止和修改;被《民法典》吸收的内容,新的司法解释不再重复;符合实际需要且与《民法典》规定或者原则保持一致的,予以保留。
202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1.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最高法院明确了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并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2.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合同的约定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约定或为一方单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合同各条款的解释应当依照合同条款的文字、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进行。
3.分包合同的效力: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一般不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业主只能按照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内容与责任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分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则由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的合同内容确定。
4.工程质量问题: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修复、替换、退还价款等义务,并承担因修复等产生的费用。
如果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业主可以要求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5.工期延误问题:当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工期延误时,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如果一方出现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仅为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内容,具体应根据各地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进行判断和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保证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住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债权人:_______________(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即业主,以下称丙方)住所: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与丙方就项目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第二条保证范围及方式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___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_____(大写),币种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___________元。
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即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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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征求意见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丁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三)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无效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对方赔偿其因无效合同所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对方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害、损害与对方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出认定并予以裁决。
第九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被认定无效,发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
企业以此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出借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发包人不能活偿的工程价款承担补充责任的,可予支持。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开工时间的认定】
当事人双方对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 开工日期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 监理人未发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约定、开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3) 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4) 依照上述第1项、第3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在开
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之前的,以开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第十一条【工期顺延的认定】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
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