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渎职侵权侦查方式的转变
论如何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
事 故 责 任认 定 书 》及 主 要证 据 材 料 。公安 交 警 部 门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道路 交 通 安全 法 》的相 关规 定 ,依 法 对 本行 政 区 域 内所 发生 的道路 交 通 事故 负 责 进行 调 查 ,对 于 涉嫌 道路 交 通 肇 事 犯 罪 的刑 事案 件 依 法行 使 侦查 权 ,并 依 法拥 有 采 取 相应 侦 查 措施 和手 段 的职能 。 二 是 分 析道 路 交通 事 故 车辆 的运 输行 为 是 属 于哪 个行 业 和 领 域 内的运输 行 为? 首 先 是 调取 和 收集 国家 在该 运 输 行业 和领 域 内 的法 律 、法 规 以及 部 门规 章 、制 度 等资 料 ;从 而 确定 该 道路 运 输 行 为 的监 督 管 理 职责 应 由哪些 交 通运 输 监 督管 理 单 位和 部 门 负责 ?其 次 是 查 明 该交 通 运输 监 督 管理 单 位 和部 门内部 工 作 人员 职 责分 工 情 况 怎 样? 从 而进 一 步 确定 可 能 涉嫌 渎 职犯 罪 的被调 查 对 象 ; 再 次 是 调查 日常 开展 监 督 管理 工 作 的情 况 ,并 调 取相 应 的监 督 检查执 法记 录等 书证 资料 ; 三是 对 道路 交 通 事故 造 成 的后 果 和发 生 原 因 二者 之 间 的 因 果关 系 的分 析 和辩 证推 理 。 在 上 述 工作 的基 础 上 ,依据 公 安 交警 部 门对 道路 交 通 事故 所作 出 《 道 路 交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 》 中的 责任 划 分情 况 ,从 造 成发 生 道路 交 通 事故 的诸 多 因素 中,梳 理 和分 析 出 主要 因 素和
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
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近年来,渎职侵权事件频频在社会上发生,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们怀着愤怒和不满之情一直追查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在这个过程中,我亲身经历了许多事情,积累了丰富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强大的信息网络体系。
针对渎职侵权,我们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更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
我们建立了一个信息网络体系,将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等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力量。
同时,我们通过建立举报平台、舆情监测系统等手段,及时掌握各类渎职侵权事件的信息动态,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我们要坚持法治思维。
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者,我们要始终坚持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
对于渎职侵权行为,我们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大对渎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案的人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要依法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遏制渎职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舆情引导,倡导社会公正正义。
渎职侵权事件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舆论引导与传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消除误导,引导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借助网络媒体等渠道,加大对渎职侵权行为的曝光力度,让公众充分了解有关渎职侵权事件的真相,促使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和参与到反渎职侵权的工作中来。
最后,渎职侵权工作需要做好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
渎职侵权事件对受害者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伤害,受害者需要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关爱。
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我发现,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时,我们要对受害者进行细致入微的关爱,帮助他们恢复信心,重建生活。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做好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妥善的帮扶和支持。
通过这段时间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我深刻认识到,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市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应对渎职侵权案件侦查难点的思考
初 查 获取 基本 证据 、 准确 判断 选好 突 破 口后 , 应相 对
集 中力 量 , 速 出击 , 步取 证 , 时控 制 犯 罪 嫌 疑 快 同 及
人 . 用 录音 、 采 录像 等 现 代化 的科 技 手 段 固定证 据 ;
其次 要审 时度 势 , 时 出击 , 适 侦查 过程 中接触 犯罪 嫌
时 。 是整 体联 动 “ ” 二 挖 线索 。 检察 机 关应 树 立 “ 体 一 化” 观念 , 现 整体 联 动 , 捉 和 发 现 案件 线 索 。反 实 捕 渎 职 侵权 部 门既要 主动 出击 , 找案 源 . 寻 更要 加 强与
反贪 、 批捕 、 诉 、 起 监所 、 民行 、 申等 部 门的联 系 , 控 建 立 内部 案件 线 索移 送 制度 , 放过 任何 执 法不 严 、 不 不 公 以及其 他 的不 正 常现 象 , 中深 挖 渎 职 犯 罪 案 件 从
作 “ ” 索 。通 过建 立 与 纪 检 监察 、 计 以及 行政 要 线 审 执 法等 部 门的 案件 线 索 移 送 和工 作 联 系制 度 , 使 促 上 述 部 门移 送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渎 职 犯 罪 案 件 线 索, 使案 件线 索 能够 正 常移 转 。
.
线索。 三是 细 心 留意 “ ” 索 。 职犯 罪侦 查 人员 要 捡 线 渎 以高 度 的职 业 敏感 性 和 侦 查 意 识 , 时 处 处 细 心 留 时
意 , 到 “ 者 无 心 , 者 有 意 ” 从 只言 片 语 和 细 枝 做 说 听 ,
据案 件具 体情 况 ,打破 常规 ,采 取 非一 般 的侦查 手 段 。如 秘密 侦查 要求 取 证 隐密 . 不惊 动嫌 疑对 象 , 但
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进一步发展,渎职犯罪侦查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反渎职侦查工作遇到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反渎职侦查工作的开展,现结合反渎职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创新;完善一、我国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线索匮乏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了解甚少,很多干部群众甚至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不了解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不了解渎职犯罪的罪名和立案标准,对遇到的渎职犯罪漠不关心,出现群众不知、群众不会举报的现象。
第二,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智商相对较高,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社会阅历丰富,不但犯罪手段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而且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毁灭证据,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当前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渎职犯罪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渎职犯罪一般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没有侵吞公私财物,情有可原,导致渎职犯罪在日常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被谅解。
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的升迁和政绩,片面保护本部门的利益和形象,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不配合、不支持,对本单位发生的渎职犯罪线索应该移送检察机关而不移送,导致检察机关不能获取宝贵的线索。
第三,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没有建立有效地案源发现机制,没有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地协作配合机制。
在外部,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没有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等执法部门保持沟通、协调,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渎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在内部,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没有与反贪、控申、侦监和公诉能部门建立渎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从而导致大量线索流失。
(二)查办渎职犯罪,潜在阻力大当前,查办渎职犯罪,侦查阻力很大,常常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渎干警到涉案人员的单位调取相关证据,由于部门保护主义、或工作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常常遇到人为的阻力,阻扰侦查工作的开展。
剖析反渎工作的困境,开创反渎新方略
剖析反渎工作的困境,开创反渎新方略一个时期以来,反渎职侵权部门都在积极探讨反渎工作的难度及解决方式。
相对一般刑事检察工作与反贪工作而言,反渎工作有其自身特性,表现出一定的难度,对此,检察系统的有关领导概括为“三难”、“一大”。
“三难”是指“获取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立案与诉讼难”,“一大”是指“阻力大。
”作为基层反渎工作人员,我们在赞同上述概括的同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试图对此作些探索性分析,剖析阻碍反渎工作发展的难点,探索开创反渎工作新局面的方略。
一、反渎工作难点管窥(一)所谓“三难”的第一难,是指“获取线索难”。
这里有来自高检院的历史统计数据:1998年至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数分别为:98年19284件,99年19801件,2000年20966件,2001年20710件,2002年18252件,2003年15699件(下面有关统计数据来源相同)。
从全国来看到基层,最高年份平均每个区、县院每年受案不到七件。
这其间我个人认为有如下原因:1、渎职犯罪的隐弊性大。
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等相对明显的线索外,其他渎职案件具有相当的隐弊性,比如重大行政行为的决策失误导致一定的后果,某些政策的落实中的舞弊行为导致一定的后果,企业改制中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一定的后果,这里的隐蔽性,既包括职能、职责行为违规、违法具有隐蔽性,同时也包括职能、职责行为后果评估具有隐蔽性。
从面上看,看不出什么渎职案线索。
2、该类案被侵害主体与侵害人有的表现为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
且受害主体是国家或集体。
比如国家机关的决策行为失误,舞弊行为,没有自然人受害,被受害单位就是渎职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因而,少有人反映该类线索。
3、该类案有的被侵害人(含自然人与法人)不知情,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4、知情人没有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概念。
更没有举报的内在推动力。
5、有关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低。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浅议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摘要一直以来,案件线索少、案件查处难、案件查办能力较弱是制约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科学发展的三大难题。
本文试从实证研究的角度,论证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发展难题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上下联动反贪反渎联动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3-02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好评。
但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着案件线索少、案件查处难、案件查办能力较弱等三大难题,影响和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而要破解这些难题,通过自身从事反渎工作的工作实践和理论思考,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
侦查一体化机制,就是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施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
其中实施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即线索资源整合功能;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即侦查力量整合功能;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即人才资源整合功能;以上三个功能,就是侦查一体化机制最重要的三大整合功能。
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反贪部门已探索和运行多年,在理论建构、实践检验和经验积累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反渎工作中,这一机制还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笔者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发现,侦查一体化机制是破解基层检察院反渎工作科学发展三大难题的利器,以笔者所在的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例,通过试行这一机制,发挥三大整合功能,实现了反渎工作的跨越式发展,2009年共受理案件线索14件,初查14件,经初查,成功立案8件,立案数是前三年的总和,比上一年度上升了166.67%,且侦结率和移送起诉率达100%,受到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浅析当前形势下的反渎工作
浅析当前形势下的反渎工作——四难制约反渎工作的顺利进行兴和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王平反渎局又称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一。
反渎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等案件的侦查。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轻松了。
反渎职侵权工作查处有“四难”,分别是:独立难、发现难、查证难、立案难。
有关出现“四难”的原因,我大致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独立难。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监督职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是如此,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以保证政治正确无可争议,但还得听命于地方行政官僚及行政机关。
虽然《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规定了双重领导的体制,但由于地方权力的无孔不入和上级院的鞭长莫及、以及仰望于经费和人事等“恩泽”,检察机关在生存发展的主要问题上往往受制于地方行政体系,使得检察工作由政府说了算,有些情况下甚至沦落为政府的附庸。
(一)、检察院被行政化。
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按照《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但是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其实远远超过了上述范围。
许多地方在考核中只是把检察院作为地方党委及政府管辖下的一个普通部门进行管理考核,地方对检察机关的考核办法,与当地其他政府部门几乎一模一样,年初检察长要与政府各局的局长们坐在一起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制》,年终要接受方方面面的检查验收。
(二)、检察院被地方化。
由于处在地方权力的领导与管理之下,检察机关的许多工作首先须服从地方需要,地方经常用当地的标准要求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时,虽然上级规定了明确的工作重点和具体的工作纪律,要求严格规范执法,但在地方权力机构的指挥棒下,检察权经常要围着地方的意志转。
如有些地方规定初查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线索必须报告,立案必须地方领导同意等。
如果不按政府的要求办事,年终将以“不配合中心工作”为由处处扣分,领导受训,单位降级,不分配提拔检察机干警的指标等等。
反渎工作中信息引导侦查模式若干问题探讨
反渎工作中信息引导侦查模式若干问题探讨作者:高振国史胜其王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3期摘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犯罪线索量少质次、情报信息闭塞、保障不到位、侦查模式单一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职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渎职侵权侦查机制进行反思,更新思维方式,拓宽侦查视野,努力推动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本文从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模式中所遇见的问题入手,对此项工作进行初步探讨,提出解决思路,以期对渎职侵权局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渎职罪反渎职侵权信息引导作者简介:高振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史胜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王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长。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01-03200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所作《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下简称为《加强渎职侵权检察报告》),对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对我国反渎职侵权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工作困难以及工作实效进行了分析,对渎职案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豍《加强渎职侵权检察报告》对于反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希望通过信息引导侦查的方式解决渎职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深化完善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模式,推进查案机制建设”成为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反渎工作中信息引导侦查的基本模式所谓信息引导侦查,就是在侦查中合理利用信息的侦查形态。
豎指的是侦查与犯罪信息的关系中,应将犯罪信息提升到主导的地位,并在实践中以犯罪信息为主导建设新型侦查模式和运行机制。
所谓反渎工作中信息引导侦查模式,是指以信息为主导,将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始终并为其服务的工作模式。
新形势下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几点想法
新形势下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几点想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能力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尤其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原有侦查模式、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
修改后的刑诉法涉及反渎工作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概括为以下两项:一是侦查行为的实施。
强制措施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审前羁押成常态,监视居住沦为变相羁押,连续拘传等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修改后刑诉法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改。
证据制度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的种类中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电子证据,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侦查措施方面,修改后刑诉法对一般侦查措施的修改幅度相对较小,但充分考虑到技术侦查以及秘密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无法可依这一现状,在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是侦查权力的制约。
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侦查阶段中中,辩护制度方面,侦查机关享有使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广泛而强大的权力,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接受侦查。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对此,修改后刑诉法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中修改了九个条文。
侦查程序的的规范与监督方面,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对侦查程序的规范以及相应的监督,意在改变“重实体、轻程序”这一司法倾向。
一、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渎工作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对抗性增强。
职务犯罪侦查行使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在诉讼中有天然的对抗性。
修改后刑诉法使这种对抗性大大增加。
如检察机关在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享有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权力,而辩护方则明显处于劣势。
浅析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
不 那 么直 观 ,一 般 干部 、群 众对 检 察 机关 渎 检 职 责 、任 务不 甚 了解 ,不 愿 举 报 ,不 会 举 报 ;其 次 是 发现 线 索 难 、查 处 更难 。 虽 然 渎 职侵 权 犯 罪涉 及 4 2 个 罪 名 ,但 主 体身 份 限 制 为 国家 机关 工作人员 ,范 围小。其犯罪行 为和公务活动混在一起 ,或是公 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 “ 外衣”作掩护 ,使渎职 侵 权 检 察 部 门 办 案 人 员 感 到 案 件 线 索 发 现 难 。 由于 “ 利 益 驱 动” 、 “ 一 票 否 决 ”等 因 素存 在 ,一些 行 政 执 法部 门 ,受部 门 保护主义影响 ,而不把发生在本部 门的渎职犯罪线索 向检察机 关 移送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的 犯罪 构 成 和立 案 标 准 难 以通 过 直观 、 具体 的数 据表述 ,因而认识 难统一 、定罪难处 理。从而立办 的案件很难做到 “ 诉得出 ,判得 了”,在打击处理时成案率低 下 、判 决过 轻 。 二 、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 中存在 困境 的对策 1 . 加 大反 渎 职 侵 权 的社 会 宣传 力度 ,提 高社 会 认 知 度 坚 持加 大 反 渎 职 侵权 检 察 工作 的宣 传 力度 ,使 社会 民众 深 入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提高反渎职侵权部门的 社会 认 知 度 , 扩 大反 渎职 侵 权 工作 的 影响 面 ,有 效 提高 广 大 民众 对反渎职侵权案件 的关注程度 。首先 ,检察机关应采取生动活 泼 、形 式 多 样 、群 众 喜 闻乐 见 且 易 于接 受 的手 段 ,以案 释 法 , 营 造 良好 的反 渎 职 侵 权 舆 论 氛 围 。 其 次 ,有 计 划 地 在 相 关 街 道、中心广场等繁华地点进行反渎职侵权宣传 和法律咨询 ,发 放宣 传 材 料 。再 次 ,还 可 以不 定期 地 到 渎 职侵 权 犯 罪易 发 单 位 和举 报 率 较 高 的执 法 部 门举 办 法制 讲 座 ,宣讲 预 防 渎职 侵 权 知 识 ,提供法律咨询等。通过多方面宣传 ,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 众真正了解和支持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推动反渎工作的进一 步发展 。
对反贪工作转变侦查方式方法的思考
二 、反贪工作转变侦查方式方法必要 性的深入分析
。
一
重要来源之一,值得我们办案人员好好珍惜。无论是实名 举 报还是匿名举报 , 无论举报人是 出于公心还是私心 ,向检 察 机关提 供举报线 索都体现 了人 民群众对法 律的信任和对 检 察机关公信力的肯定。 但现在有 的单位对线索的管理并不规 范 ,很多线索未能及 时查处,国家 的利益 、人 民的诉求得 不 到合法保障。 之 所 以造 成 这 样 的局 面 , 者 认 为 一 是 有 关 单位 尚未 建 笔 立完善的线 索管理或者是有管理制度但执行监管不到位 : 二 是部分办案人 员责任心 不强、工作效率不高 。此外,我们 也 应看 到,, 州市下属十 一 区、市检察院,由于 经济发展程 个 度 不同和地域差异 , 年收到的线索 数量各不相 同。 每 这种线 索分布不均衡 的现状 , 客观 上造 成了一些 单位线索 多得来 在 不及查处 ,而有 的单位却在等米下锅 的尴尬局面 。 ( 四)侦查手段有待进一步丰富和补充 根据我 国法律的规定 , 公安机 关与检察机关依据各 自职 能范 围的不 同对不 同性质 的案件分别享有侦查权 。 但在司法 实践 中, 公安机 关进 行的侦查活动 与检 察机 关进行 的侦查活 动存在 “ 同工不 同酬 ”的现象 。公安机关凭借 自身的资源 , 在对象身份资料 的确认 、 情报 的收集 、 运用科技手段等多方 面拥有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无法 比拟 的优势 。 固然与公安机 这 关承担 了大部分案件侦查工作有关 , 但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在 侦查过程所拥有资源的匮乏也着实让人不免担心。 大家都清 楚 , 查工 作瞬 息万变 , 会稍 纵即逝 。 有尽 量多的资源 、 侦 机 拥 信息或手段,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案件侦破的成功率。因 此, 检察机关反贪部 门要更好的承担起打击职务犯罪, 查 侦 手段的丰富和补充势在必行 。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着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处理轻型化等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必需通过多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与策略。
标签:反渎职侵权;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因此,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处理轻型化等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是“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
一些本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由单位进行内部处分。
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查办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因而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工作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的情况,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反渎干警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反渎部门人员配备少。
以资溪县检察院为例,反渎干警仅有局长、副局长和一名法警,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案件的侦查,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
加强侦查一体化 突破反渎职侵权工作瓶颈
加强侦查一体化突破反渎职侵权工作瓶颈作者:邓兴太朱新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一直以来,案件线索少、案件查处难、案件查办能力较弱是制约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三大难题。
因此,采取必要措施,突破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瓶颈至关重要。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职侵权侦查一体化协作配合作者简介:邓兴太,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朱新颖,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0-02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凸显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好评。
但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着案件线索少、案件查处难、案件查办能力较弱等三大难题,影响和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而要破解这些难题,笔者通过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办案实践和理论思考,认为建立和完善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至关重要。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机制。
我们应该加强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格局,实现检察机关结成高效运转、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来破解反渎职侵权工作难题,突破反渎职侵权工作瓶颈。
具体措施如下:一、上级机关支持保障侦查一体化机制顺利运行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一体化机制下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作用,利用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关系,从各个方面获得上级院的支持,改善基层院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执法环境,解决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及思考
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及思考[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原有的弊端和缺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问题;对策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固有的弊端和缺陷。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1]一、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及现实必要性(一)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
对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工作的思考
对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工作的思考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一、办案干扰多、阻力大,尚未形成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怕查处多了影响工作积极性。
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一些地方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对渎职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当渎职犯罪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时,容易忽视、容忍,甚至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以种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一些发案单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或担心“一票否决”,影响政绩,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线索发现难、认识低,导致案件线索匮乏首先,渎职犯罪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
此类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正常业务工作背后,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
而侵权类犯罪,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
这些都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的原因。
其次,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知度不够。
许多人民群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识和了解,往往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社会不正之风,不知对这类案件该如何举报、向谁举报,致使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有效的控告举报群体。
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向公众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和广度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如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危害结果直接和容易引起公愤,甚至有的人认为玩忽职守等犯罪是所谓的“工作上的不慎所造成的,主观上是为了把事情办好”,心理上持同情态度。
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
法制论坛转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方式的若干问题郭英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100)1我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与困境1.1侦查模式不适应查办职务犯罪新形势目前,在渎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一直沿用过去的办案形式,在证据的搜索确认的过程中过重注重口供证据,就是说,在反渎部门通过走访获得证据后,他们会将认为对案件有用的证据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以便第一时间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将口供与已经获得的证据进行比对,如果有所出入,那么就会一直继续进行审问,这就是说办案的整个过程都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展开的,然而口供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犯罪其他证据的收集情况,这种模式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还会导致串供、毁灭证据、在法庭上翻供、悔供的情况,使得渎职案件侦查活动陷入被动,耽误时机。
1.2渎职犯罪往往体现单位意志而导致责任分摊现象严重当前有许多的渎职行为都是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后开始实施的,这就使得渎职转变成名正言顺的行为,这种结果导致的国家、社会甚至个人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这是由于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这样的法律漏洞就导致没有办法对单位进行追究责任,而且这种渎职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意志而使责任进行分摊,就没有办法对个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追究。
当较大的不确定的集体责任分到个人以后,那么犯罪情节就会显得微乎其微,所以想要追究个人的责任是很难的。
1.3渎职侵权犯罪量刑轻,社会效果差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一般办案人员都是按行业或者部门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有的还甚至继续任用涉案人员,将他们换到别的地方继续任职,如果这种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一定会严重影响反渎职侦查工作的进行,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1.4执法环境差,侦查阶段检察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在渎职案件的侦查办理的过程中,总会受到地方主义的干扰,受到来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以及同事的疏通说情,因为他们彼此之间都存在利益关系,在侦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不真实的口供,或者隐瞒不报的情况,这就增加了办案人员办案的难度,在涉及到敏感度较高的案件中,政府也会从中进行干预,严重阻碍了侦查人员的办案。
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相关问题的思考【摘要】一直以来,反渎职侵权工作都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大的业务检查工作,这项工作对于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渎职工作要本着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立场,以纯洁干部队伍为己任,并且把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总量的发展作为目标,通过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
集中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和失职罪进行查办,直接的体现出了对民生问题的解决态度。
那么在当前,怎样才能够做到思想的解放,将反渎职侵权工作做得更好,促使其持续健康的运作下去显得愈加重要。
笔者在这里将借助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用,简单的对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可以得到大家的一些认可。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机制;反渎职侵权;侦查能力一、引言侦查一体化机制对于检察院的侦查资源配置起着优化作用,它可以提高其整体的效能。
包括侦查指挥中心在内的组织形式,通过交办、提办、督办以及联合办为主的办案方式,对侦查活动施行统一的组织指挥,对案件的线索进行统一的经营和管理。
侦查机制是一种使技术装备和侦查人才进行统一调配的新的侦查活动机制。
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有效的对国家机关内出现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惩戒和打击,侦查一体化机制在这其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意义(一)掌握线索,把握查处时机如果想要将侦破渎职侵权案件的时机把握好,就需要做到对该案件的线索进行及时的了解,对破案时机的正确掌握能够关系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成败。
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实施可以使上级检察院统一的对案件的线索进行管理[1]。
所以,基层检察院应该及时的将自己所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的相关线索上报到上级检察院,然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来对本辖区内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甄别和评估,并且再根据所接收的线索的难易来确定初查的方案和初查的单位。
这种办案机制将以前那种通过基层检察院独自管理相关案件线索、独自初查的落后方式彻底地改变了,它适应当前这种大环境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的需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反渎职侵权侦查方式的转变
随着新的律师法实施步伐的临近,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正面临着新一轮挑战,如何在传统的侦查方式上进行突破,探索新的渎职侵权犯罪证据证明方式,是职务犯罪侦查博弈律师辩护权能的重要方式。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我们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方式。
1、从坐等办案向主动出击转变。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特点和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主动出击。
一是要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宣传,鼓励他们举报;二是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案件易发、多发的部位到社会上去摸线索;三是要加强反贪、侦监、公诉等内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更多线索;四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从那里获取案件线索。
2、从套取口供向着重初查,全面秘密取证方向转变。
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而获取证据以决定立案的证据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初查,因此,初查是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实基础。
可以说,初查是否成功,直接决定着案件查办的成败。
为此,我们要调整侦查思路,改变过去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将侦查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提高初查质量,逐步形成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3、从分散侦查向侦查办案一体化转变。
由于渎职侵权案件阻力大、查处难,一直以来基层检察院各自为战、分散侦查的办案方式很难解决这些问题。
应该成立以市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侦查办案一体机制,基层院所有的案件线索集中到市院,由市院根据线索决定案件的侦查主体,没有阻力的交由基层院侦查,基层院有阻力的,由市院派员督办或者异地交办。
通过侦查一体化将侦查活动统一指挥、侦查人员统一调配、侦查资源统一使用。
4、从注重审讯策略向注重取证策略转变。
一直以来,侦查中偏重口供,对于如何制服犯罪嫌疑人,把真实的口供供述出来的审讯策略比较注重。
但是现在由于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口供的获取越来越难。
过多的注重审讯策略会造成侦查的被动。
所以,要从注重审讯策略向注重取证策略,通过一系列的策略及时获取真实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5、从静态取证侦查模式向动态取证侦查模式转变。
一是要强调同步侦查。
在时间就是战斗力的新形势下,要改变以往一切等口供突破再上侦查措施的做法,采取调查取证、突破审讯、搜查、追赃等侦查手段同步进行的侦查模式,以供找证,以证促供,及时固定证据;二是要善于“起死回
生”,运用谋略调动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有关人员,寻找再生证据。
对一些尚未掌握足够证据或久攻不下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一条道路走到黑,盲目强攻。
要善于转变取证思维,采取欲擒故纵方法,通过追踪、监控获得犯罪嫌疑人串供、转移证据、赃款赃物等再生证据,再迂回审讯,提高成功率。
6、从普通的侦查手段向科技侦查手段转变。
科技强侦是现代侦查发展的方向,只有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发挥科学技术在收集、固定、鉴别证据方面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获取证据。
如充分利用计算机对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案件线索、办案动态、社情走向等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建立完整有效的情报信息库;综合利用邮电通讯等技术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决定取证方向;发挥录音录像设备同步固定证据功能,并加强其动态使用功能以获取证明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