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电死钓鱼人家属获赔25万
钓鱼触电身亡 谁负赔偿责任
由如 下 :
事故调查组调 查作 出结论 :“ 该线路
钓 鱼 触 电 身 亡 谁 负 赔 偿 责 任
本 案争议焦点在于 :周某在架空
电力 线路保护 区内甩杆钓鱼是否违反
 ̄ 6 V 以下架空 电力线路 设计规 范》 6K及 的要求 ,周某触 电死亡 事故不属于生
法律法规 禁止 性规 定的行 为。 l 周某在钓鱼过程 中 , 、 因不慎将
茅石 线 #4 2 #4 5 间 靠 #4 5 - 至 - 之 —
事责任。因此 ,某供 电局不应承担赔
偿 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杆 1 米左右的导 线, 0 致使周 某被 高压 电击中, 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后 , 事 经
对 地 距 离 5. 米 ,符 合 国 家标 准 5 5
三 评析 意见 笔者赞 同第二种 意见 ,其具体理
维普资讯
一
案情简介
甩竿 钓鱼 的行为 是 “ 向导 线抛 掷物
体”行为之一 ,属于违反 了法律法规 禁止性规 定的情 形。根据 《 最高人 民 法 院关于审理触 电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第三条第一款 ( 四) 项规定 , 害人在 电力设施保护 区内 受 从事法律法规 所禁止 的行为 , 造成人
一
款第 ( )项规 定禁止 “ 二 向导 线抛 行 为。 ( )根据 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 2
朱玉石、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玉石、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9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包刚沈军芳孙楚楚【审理法官】包刚沈军芳孙楚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玉石;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分公司【当事人】朱玉石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朱玉石【当事人-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季晓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沈专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王德众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晓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沈专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王德众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晓明沈专王德众【代理律所】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玉石;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分公司【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案涉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居民的陈述以及事故发生后朱玉石亲友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高压触电并无不当,国网电力张家港公司主张朱玉石系低压触电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迟延履行金查封强制执行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过错维持原判发回重审不可抗力撤销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拘留罚款限制出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案涉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居民的陈述以及事故发生后朱玉石亲友拍摄的现场照片,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高压触电并无不当,国网电力张家港公司主张朱玉石系低压触电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播州供电局与王治洁、牟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播州供电局与王治洁、牟某1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3【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3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玉振唐妍张瑛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播州供电局;王治洁;牟某1;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播州供电局王治洁牟某1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治洁牟某1【当事人-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播州供电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皮尚权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郑永倩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绍昌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皮尚权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郑永倩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绍昌吕淑梅皮尚权郑永倩【代理律所】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播州供电局【被告】王治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镇保海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牟光乾因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牟光乾因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一审查明案涉水塘上方系播州供电局架设安装的10KV高压线路,属高压输电线路,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于洋与周晓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洋与周晓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1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子榕张奇朱培培【审理法官】万子榕张奇朱培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洋;周晓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于洋周晓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于洋周晓斌【当事人-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君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君仁杨威【代理律所】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洋【被告】周晓斌;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分公司;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从事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于洋就本案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需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事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于洋对涉案鱼塘进行管理,并收取费用,所收的费用自己支配,于洋系涉案鱼塘的经营管理者。
一起钓鱼触电死亡案例引发的思考
为造 成 的损害 后果 应承 担相 应 的民事 责任 。 综上 ,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供 电公 司 承 担 7 0 %的 赔偿 责任 。
3 供 电公 司应 采取 的防范 措施
的发展 , 群众 生活 不 断富裕 , 逐 渐把 房子 盖到 了高 压线 路 通道 边 , 该 事 故 线 路 所 经 过 的 区域 变 成 了居 民 区 ; 该
过错 责任 原则 , 应 对其 高 压 线路 致 人损 害承 担赔 偿 责
力 。经 过 县 、 市 两级人 民法 院审理 , 最 终 判 决 供 电 公 司
承担7 0 %的 赔 偿 责 任 。 2 案 例 分 析
任; 霍 某 触 电位 置 虽属 电力 线路 保 护 区 , 但《 电力设 施 保 护 条例 》 并 未 规 定 在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内 钓 鱼 是 危 害 电力 设 施 的禁 止 行 为 , 不 能 免 除 供 电公 司 的 赔 偿 责 任 。
居 民区 。该 案 中的 1 1 0 k V线 路 建 成 于 1 9 8 3 年, 当时高 压 线 及 保 护 区 内无 民房 , 更 无受 害人 钓鱼 的湾 坑 , 属 于
非 居 民 区 。建 设 时 , 按 照 电力行业 有 关规 程 “ 导线 与地 面 的距 离 在 居 民 区 为 7 m, 非 居 民区 为 6 m, 交 通 困难 地 区为 5 I T I ” 的规 定 , 该 线 路与 地 面垂直 距离 为 7 . 5 8 m, 远 超过 “ 非居 民区 为 6 1 T I ” 的建 设 标准 。随着 农 村 经济
事 故 线路 所 在 村在 该 线 路通 道 附 近几 次 修 建道 路 , 不
亡事 故 , 但 受 害 人 未 听劝 阻 , 使用 7 . 2 I n 长 碳 素 材 质 的 鱼竿 , 在甩 线 时钓 线 不慎 碰 触 到上 方 的 1 1 0 k V线 路 裸 导线 , 被 具 有 导 电 性 的碳 素 鱼 竿 引 人 的高 压 电 电击 身 亡 。受 害 人霍 某 家 属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 要求 供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钓鱼触电致死供电公司免责案例
[案情简介]
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龙(化名)与几位好友一道到池州牛头山镇一抗旱渠边钓鱼,王龙感到一条大鱼咬了钩,一用力甩起碳素鱼竿,哪知鱼脱了钩,高高扬起的钓鱼线不幸触及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王龙被当场电击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
记者:看来本案产生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一个是供电公司在电力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郭景寿:讲得很对。本案之所以产生上述两种不同意见,主要在于法律适用。后一种意见的根据是,本案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基础上,还应优先适用《电力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第一,从立法本意看,电力设施产权人即使管理完善并依照有关安全规程及技术规范标准操作,仍不能确保不发生事故,为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根据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分担。第二,从法律适用看,《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电力法》属于特别法,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别法与基本法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第三,从前法与后法的关系看,2000年最高法院答复黑龙江高院请示的《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上述答复无疑为我们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明了方向。故本案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免责情形的供电部门,免其承担赔偿责任。
高压触电死亡赔偿标准
高压触电死亡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高压触电事故时有发生,而高压触电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
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高压触电死亡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其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等。
具体来说,经济损失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死者的赔偿金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家庭成员死亡而给予家庭成员的心理抚慰金。
丧葬费是指因家庭成员死亡而支付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还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者的赔偿金等。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指被害人死亡后,被扶养人因丧失赡养人的劳动力而需要支付的生活费。
死者的赔偿金是指因被害人死亡而给予被害人的直系亲属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还包括被害人的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因被害人死亡而支付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
综上所述,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也需要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有效避免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同时,对于因高压触电导致死亡的个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赔偿,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赵洁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赵洁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赵洁;赵永;赵学珍;赵斌斌;赵晓静;刘卫东;天津市于桥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于桥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赵洁赵永赵学珍赵斌斌赵晓静刘卫东天津市于桥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于桥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洁赵永赵学珍赵斌斌赵晓静刘卫东【当事人-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天津市于桥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于桥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曹梦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郝博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李峥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蒙海霞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杜长福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梦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郝博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李峥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蒙海霞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杜长福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梦楠郝博文李峥蒙海霞杜长福【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蓟州供电分公司;赵洁;赵永;赵学珍;赵斌斌;赵晓静【被告】刘卫东;天津市于桥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于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国网蓟州供电分公司提出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一节,国网蓟州供电分公司作为供电人,具有用电检查责任,其发现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但在责令整改无效情形下,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一审法院认定其监管不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高压线下垂钓触电案供电企业免责的启示
第28卷2020年第9期农村电工1案情2017年9月10日上午,张某到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鱼竿挂上某农场供电站管理的高压线触电身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同行的其他两人均表示,知道事故现场有高压线,但没有注意到现场设置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标志。
张某家属对农场供电站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选择高压线路下方垂钓存在高度危险,然而其不顾被告依法设置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标志提示,执意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垂钓,应当认定其存在故意违法垂钓的情形;被告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在高压电线的架设、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警示标志设置等方面不存在过失,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受害人张某漠视被告设置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标志提示违法垂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关损害后果皆因其故意违法垂钓引起,其违法垂钓行为可以作为被告的免责事由。
被告农场供电站无需为张某违法垂钓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在高压线下钓鱼可能存在的危险后果,但其仍不顾警示提醒,最终造成自己触电身亡,其结果与作为电力线路管理者的被上诉人的管理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且事发地点为开放性区域,并非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管理者不可能对其进行封闭性的管理,对于垂钓、游泳等行为其只能进行相应警示。
因此,被上诉人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家属申请再审。
某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在我们生活中,高压线电死人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就会牵涉到赔偿问题。
那么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由电力部门承担的。
电力部门在进行赔偿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额度的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标准是由受害者的家属和电力部门协商确定的,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偿额度的确定。
其次,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
首先是受害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受害者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电力部门可能会给予更多的赔偿。
其次是受害者的工作能力和家庭责任,如果受害者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电力部门也可能会给予更多的赔偿。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电力部门才能够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最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电力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因为自身利益而压低赔偿标准。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电力部门的经济承受能力,赔偿标准应当合理,不会给电力部门造成过大的负担。
综上所述,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电力部门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能够尽量减少高压线电死人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指在高压线电死人事故中,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标准。
高压线电死人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压线电死人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因高压线电死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包括受害者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以及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况,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另外,对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保证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协助受害者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还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因事故造成的其他问题,如丧葬事宜、家庭生活困难等,全面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赔偿标准的制度和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程序,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及时、合法地获得赔偿。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高压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综上所述,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是依法规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确保高压线电死人赔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得到落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
电死人赔偿标准
电死人赔偿标准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指在因电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电击事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身份特征、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在中国,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电死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死亡赔偿金,对于因电击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以依法向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身份特征、家庭经济状况、赔偿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应当能够覆盖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家庭生活补偿金等。
二、丧葬费用,电死人赔偿标准中包括了丧葬费用的赔偿。
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包括殡葬仪式费用、墓地费用等。
丧葬费用的赔偿应当合理、充分,能够保障受害人的丧葬仪式的正常进行。
三、家庭生活补偿金,对于因电击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家庭生活补偿金。
家庭生活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能够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电死人赔偿标准还应当考虑赔偿人的过错程度、电击事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
对于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程度较重的情况,应当加大赔偿力度,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结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电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依法进行,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受害人及其家属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应当依法主张赔偿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电死人赔偿标准是在电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家庭生活补偿金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依法进行,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结果。
架高压线了赔付标准
架高压线了赔付标准高压线赔付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高压线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高压线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高压线事故的赔付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就高压线事故的赔付标准做一详细的介绍。
首先,对于高压线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付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赔付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治疗高压线事故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误工费是指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伤害而需要休息治疗期间的工资补偿。
护理费是指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伤害而需要进行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永久性伤残所支付的赔偿金。
其次,对于高压线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付标准。
高压线事故往往会导致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赔付标准主要包括房屋修缮费、车辆修理费、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其中,房屋修缮费是指因高压线事故导致房屋损坏所产生的修缮费用。
车辆修理费是指因高压线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所产生的修理费用。
财产损失赔偿金是指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所支付的赔偿金。
最后,对于高压线事故中的精神损失赔付标准。
高压线事故不仅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失,赔付标准主要包括精神损失赔偿金。
精神损失赔偿金是指因高压线事故导致的精神痛苦所支付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高压线事故的赔付标准包括人身伤害赔付标准、财产损失赔付标准和精神损失赔付标准。
在实际赔付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赔付,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高压线的安全管理,减少高压线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钓鱼竿碰电力线路触电伤害引发的事故
事故案例/案例分析钓鱼竿碰电力线路触电伤害引发的事故【事故过程简述】2004年5月27日龙胜温泉瑶乡竹筒店经营者周从茂在景区内人行道上向旁边河里钓鱼,甩钓竿时不慎碰到上方的电力线路而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电力线路对地距离不足,因而多次向电业公司要求赔偿,龙胜电业公司坚持周从茂钓鱼触电死亡系多方面原因造成,在责任未明确的情况下,不作任何赔偿承诺。
【事故处理】2005年4月触电伤亡者家属就触电伤害赔偿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电业公司和县旅游局赔偿各种费用245005元。
龙胜电业公司依法作出答辩,理由是:一是周从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其违反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关于演出、放映、钓鱼、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他带电设备,防止触伤人的规定;电力部门管理人员曾多次劝阻周从茂不要在电力线下钓鱼,但他一直不听,主观上存在过错;钓竿上也有使用说明警示:严禁在带电线路下使用,而周从茂无视这一禁止警示。
二是线路对地距离原来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后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景区道路改造加高了路面,规划道路时有关方面未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建设、旅游部门违反了相关法规,应负有责任。
三是该线路产权尚不明确,原是九江电站所有,后按矿泉水厂、金泉和金穗宾馆要求进行改造,但产权转移手续一直未办。
基于这些问题,县法院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后在县政府的协调下,并提出赔偿方案,总赔偿额95000元,建设局、旅游局两个行政单位各赔偿9500元,电业公司、龙脊旅游公司各赔偿38000元。
【事故教训】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给电业公司造成38000元的赔偿损失。
事故的发生虽在政府的协调下得到解决,但仍应从中吸取教训,值得反思;此线路已经农网改造,且长期以来电业公司成了事实上的管理者,产权该归谁?道路被改造加高而使导线对地距离不够,这不是在极短的时间内使你来不及知道的,造成导线对地距离不够很长时间了,为何不向有关部门提出或及时进行整改呢?温泉景区属人员密集区,危险警示情况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应多多深思。
电死人赔偿标准
电死人赔偿标准电死人赔偿标准是指在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金额标准。
电气事故是指由电力设施、电气设备、电力线路等因素引起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
在我国,电气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对于因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法律有着明确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气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其次,对于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死亡对家庭经济状况造成的影响、赡养支出、丧葬费用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此外,对于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支付赔偿金外,电力生产、供应、使用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家庭经济赔偿等。
最后,对于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电死人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赔偿。
对于电气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电气安全的重视,增强安全意识,做好电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避免因电气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电鱼电死自己 保险索赔麻烦了
电鱼电死自己保险索赔麻烦了近些年来,电鱼电死事件时有发生,给渔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损失。
虽然各地政府和渔业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电鱼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电鱼电死仍然屡禁不止。
然而,电鱼电死并非只会带来损失,它还给渔民乃至家庭带来了风险和伤痛。
不久前,某家庭的主人因为电鱼电死自己的不幸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这位渔民在进行电鱼作业时,不小心触电身亡。
由于事故过程及相关证据不是很清晰,其家属申请保险理赔也遇到了很大的麻烦。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电鱼电死自己后,保险索赔会面临哪些麻烦及应该如何避免。
麻烦一:保险公司不认可电鱼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大部分人在购买保险时,并没有考虑到自己在从事某些非法行为是所引发的事故。
电鱼作业,不仅属于违法行为,而且电死的风险极高,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也不被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之列。
因此,如果渔民因为电鱼作业死亡,保险公司很可能拒赔。
如何避免?避免万一,首先要明确电鱼作业属于违法行为。
在从事此类活动时,不仅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承担自己的风险。
在遭受意外事故的时候,理赔公司很可能会先行拒绝,并婉转提醒你专业赔偿机构的存在。
麻烦二:保险公司难以明确足额赔偿标准由于电鱼死亡意外的具体情况多种多样,所以给赔偿标准的确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例如,有些渔民经常会在水中操作电渔,那么其身体接触水面的面积也就变得不一样。
身处不同水体温度下,对电鱼死亡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
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难以用仅有的理论模型来计算电鱼死亡赔偿额度。
如何避免?保险公司将会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的调查、询问电鱼作业和防范措施的安全措施,并结合当地气象局公开数据来确定相应的理赔方案。
因此,在购买保险前,需要认真阅读活动规则中的细节内容,并决定是否为这种风险进行保险投保。
麻烦三:赔偿诉讼流程复杂相信很多人都能够深刻体会到,保险理赔的申诉流程不仅耗时,而且不是非常容易通过。
无论是针对保险公司还是专业赔偿机构,涉及到争议的时候,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以便最终达到赔偿方案的共识。
特高压电网的赔偿标准
特高压电网的赔偿标准特高压电网是指输电电压等级在100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是国家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特高压电网的建设和运行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和人力物力的投入,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在特高压电网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赔偿标准就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特高压电网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特高压电网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那么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受害者的损失情况来确定。
对于人员伤亡的赔偿,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家庭情况、年龄、受伤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需要根据损失的价值和影响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特高压电网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事故的责任问题。
如果特高压电网事故是由于设备故障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那么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如果特高压电网事故是由于管理不当或者违规操作导致的,那么赔偿标准需要根据责任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再次,特高压电网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特高压电网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者的损失、事故责任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赔偿决定。
最后,特高压电网的赔偿标准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特高压电网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特高压电网企业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公正合理、合法合规。
总之,特高压电网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责任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等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赔偿决定。
特高压电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赔偿标准的制度体系,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合理、合法合规。
同时,特高压电网企业还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尽可能避免特高压电网事故的发生,保障特高压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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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电死钓鱼人家属获赔25万
来源:大律师网
垂钓爱好者朱某在某鱼塘垂钓时,因渔竿刮在高压电线上,致使朱某被高压电击中不治身亡。
朱某家族将电力公司、鱼塘的发包人、承揽人均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子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给付朱某家族补偿款7.35万余元,鱼塘的发包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水务二所给付朱某家族补偿款8.58万余元,鱼塘承揽
人黄某某给付朱某家族补偿款8.58万余元。
2005年4月15日,张家湾水务二所与黄某
某签定鱼池承揽运营,约好张家湾水务二所将其所有的养鱼池承揽给黄某某,承揽期1年,
承揽费5000元,并对两边权利职责等内容进行了约好。
2005年6月4日,朱某与多名友
人来到黄某某承揽的养鱼池垂钓。
下午4时左右,朱某因渔杆触摸横过鱼池上空的高压线触电,经现场抢救无效逝世。
经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出具诊断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公安分局出具法医鉴定陈述,朱某逝世原由于电击逝世。
事发线路为北京电力公司,该线路27-28
号杆横过张家湾水务二所养鱼池,离地间隔6.2米。
朱某家族以为,北京电力公司作为该高
压线路的产权人和单位,明知他人在电力设施维护区范围内违规开发鱼池并答应其不合法长时间运营,对电力设施维护区域内存在的事故风险疏于监督、办理,不及时纠正并采纳相应的防范办法,对受害人的逝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应承当补偿职责。
张家湾水务二所未经同意,明知电力设施维护区域内的养鱼池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存在,仍以盈利为意图对外承揽养鱼池,疏于办理未设置风险正告象征,采纳安全有效的防范办法,且关于承揽人展开的事务存在安全风险不阻止,致使受害人逝世,应承当补偿职责。
黄某某在承揽运营办理,以盈利为意图展开垂钓事务,没有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象征,也未对参与垂钓的人员应留意的安全事项进行警示、劝阻,致使发作严重后果,故亦应承当补偿职责。
故向法院申述请求北京电力公司、张家湾水务二所和黄某某一起补偿经济损失、逝世补偿金等合计30余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以为,朱某作为人,具有预见在高压电线路下垂钓存在潜在风险性的才能,其未能对此予以留意,故朱某在此事情中具有过错。
北京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负有对电力设施维
护区进行监管及建立象征的,并应实行关于电力设施维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做法采纳恰当办法、予以阻止的职责,在其未实行相关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就因其不作为做法致使的侵权损害承当补偿职责。
故北京电力公司关于朱某的逝世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