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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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规定(试行)》均由总则、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构成,均自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招聘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

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责。

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公务员招录、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和纪律处分等方面,对公务员管理规定进行介绍。

一、公务员招录公务员招录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我国依法实行招录制度,确保公务员选拔公正、公平、公开。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招录以考试为主要方式,并兼顾公开招聘、遴选和委任。

招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以全面了解考生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招录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原则,确保每个考生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二、公务员选拔公务员选拔是为了从招录考试合格人员中选拔出适用于具体工作岗位的人才。

公务员选拔应坚持公正、透明、公平的原则,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选拔方式可以通过面试、考察、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以全面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同时,选拔环节中的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外公开,确保选拔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培训过程中,必须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

培训内容要与当前国家发展需求相结合,包括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等方面内容。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务员培养需求。

四、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是评价公务员工作表现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价标准。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政情况等方面。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综合评价等形式,既要注重定性评价,又要充分考虑定量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

五、公务员晋升公务员晋升是激励公务员持续进取、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晋升过程中,必须注重公务员的业绩表现、专业能力和廉政情况,坚持文明激励和严肃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任职、考核、培训、晋升、奖惩、职务变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方式聘用到公务员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条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录用。

招聘条件应当与岗位基本职责和任职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公告与报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应当通过媒体发布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要求、考试科目和时间等信息。

应当充分保障报名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严禁泄露、出售考试信息。

第六条考试和面试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试应当采用多题多卷制,防止泄题。

面试应当采用随机抽题或者现场出题,严禁事先泄露面试题目。

第七条身体和纪律考核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应当根据任职要求进行身体和纪律考核,确保人员具备从事工作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任职第八条岗位安排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和调整,确保人员发挥最大的工作能力和效果。

第九条试用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期的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

试用期内要求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并接受领导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给予指导。

第十条岗位表现考核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岗位表现应当按照期望目标或者目标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职级、职务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培训第十一条岗位培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岗位培训应当根据任职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实行分级分类培训,确保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进行考核,以能力为导向,体现技术岗位特点和发展需求。

鉴定结果应当作为人员职业发展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级别试行精选文档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级别试行精选文档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置级别试行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6-07-15 03:59 来源: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作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包括执法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廉洁奉公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序执法、清廉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处置行政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的公务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主要任务是:(一)执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工作;(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依法合规、权责一致、程序合法、结果公正;(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实现;(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一)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保持纯洁从政本色;(三)具备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素质,有执法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执法,公正执法;(四)保密意识强,保守执法机关工作秘密,不泄露执法机关未经公开的信息和案件情况;(五)积极践行服务大局理念,加强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等的沟通,协调合作开展工作;(六)具备进修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公务员招录岗位分类解析

公务员招录岗位分类解析

公务员招录岗位分类解析公务员招录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才选拔渠道,在社会上一直备受瞩目。

然而,对于公务员招录的岗位分类,很多人还存在一些疑问。

本文将对公务员招录岗位分类进行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务员招录的相关信息。

一、行政管理类岗位行政管理类岗位是公务员招录中最普遍的一类岗位,它主要涵盖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各个职位。

这些岗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文书处理等。

例如,人事、财务、办公室等部门都属于行政管理类岗位。

二、专业技术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是公务员招录中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一类岗位。

这些岗位需要应聘者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如法律、经济、工程等专业技术类岗位。

这些岗位的职责是根据其具体专业背景,在相关领域从事技术研究、管理、指导等工作。

三、教育科研类岗位教育科研类岗位主要是面向教育、科研机构及院校招聘的一类岗位。

这些岗位需要应聘者具备较高的学历背景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一般要求应聘者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这些岗位的职责是从事教学、科研、学术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医疗卫生类岗位医疗卫生类岗位主要是针对医院、卫生部门进行招聘的一类岗位。

这些岗位需要应聘者具备医学、护理或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的背景,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认证。

这些岗位的职责是从事医疗、疾病防控、卫生管理等工作。

五、公安司法类岗位公安司法类岗位主要是面向公安机关、司法机构进行招聘的一类岗位。

这些岗位要求应聘者具备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能够胜任相关的执法工作。

这些岗位的职责包括案件侦查、治安管理、法律顾问等。

六、外交、国际事务类岗位外交、国际事务类岗位主要是针对外交部、国际组织进行招聘的一类岗位。

这些岗位要求应聘者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国际事务背景,能够胜任国际交流、国际合作等相关工作。

这些岗位的职责包括外交谈判、国际事务协调等。

七、其他类岗位除了以上几类常见的公务员招录岗位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岗位分类,如军队部队、气象、海关、税务等特殊职能部门。

公务员阶段测试1

公务员阶段测试1

公务员阶段测试1一、单项选择题1、公务员必须符合的标准不包括()。

A、履行公职标准B、行政编制标准C、身高体重标准D、财政经费标准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得分:3.0 分【答疑编号10971340,点击提问】解析: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标准。

一是履行公职标准。

二是行政编制标准。

三是财政经费标准。

参见教材P45。

2、国家主席在宪法中属于()。

A、一类国家机关B、中国共产党机关C、人大机关D、行政机关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A 得分:0.0 分【答疑编号10971341,点击提问】解析:国家主席在宪法中属于一类国家机关。

参见教材P46。

3、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属于()。

A、一类国家机关B、中国共产党机关C、人大机关D、行政机关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得分:3.0 分【答疑编号10971342,点击提问】解析: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参见教材P46。

4、九三学社属于()。

A、检察机关B、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C、人大机关D、行政机关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得分:3.0 分【答疑编号10971345,点击提问】解析: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商联机关中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参见教材P46。

5、现代公务员制度在()得到了新的发展。

A、英国B、法国C、美国D、德国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C 得分:0.0 分【答疑编号10971359,点击提问】解析:现代公务员制度发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后来在美国得到了新的发展。

参见教材P51。

6、公务员义务只能由法律设定,指的是公务员义务的()。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公务员管理规定:
1.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职务、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的基础法律,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职务晋升、考核评价、工资福利、奖惩制度等内容。

2. 公务员招录制度:公务员招录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选拔和录用的规定,包括招考方式、条件、程序等。

一般包括公务员考试、面试等环节,用于选拔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3. 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公务员的职责、级别和专业领域等进行分类管理。

不同职位的公务员具有不同的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通道。

4. 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是对公务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的制度。

通过考核评价,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同时也是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

5. 公务员纪律处分制度:公务员纪律处分制度是对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制度。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不同级别的处分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员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制度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具体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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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是国家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务员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廉洁和执行职务的纪律,确保政府机关的权力行使规范、公正和高效。

下面是关于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招录与选拔公务员招录与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考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采取透明的方式进行。

选拔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道德素质,以适应和胜任所担任的职位。

二、职务划分和调整在机构改革、职务晋升和调整等情况下,应当遵循公务员职位与任职资格匹配的原则。

任职资格应当根据职位的要求确定,确保岗位与人员之间的匹配度。

三、岗位责任与评价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岗位责任应当明确,要求公务员勤勉尽责、作风正派。

评价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反映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

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廉洁从政。

他们应当廉正自律,不能利用职务权力谋取私利。

公务员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执行纪律和工作要求。

五、奖励与纪律公务员的行为应当根据绩效和行为原则进行奖励和纪律处理。

优秀的公务员应当受到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多贡献。

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纪律处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六、培训与职业发展公务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提高,增强他们在职业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竞争力。

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实际工作相关,并符合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需要。

同时,应当为公务员提供合理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途径,激励他们在工作中不断进取。

七、养老和福利制度公务员养老和福利制度应当健全,为公务员提供合理的退休待遇和社会保障。

这些制度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相适应,能够满足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八、监督与问责公务员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进行严肃处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

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第七条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

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四级至九级;(三)三级专业技术官:十七级至十一级;(四)四级专业技术官:十九级至十三级;(五)五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六)六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七)七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八)八级专业技术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九)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二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三)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四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的区别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的区别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的区别具体的岗位区别:这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所作的一种分类。

《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据此可将我国的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

所谓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具有纯技术性的特点,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并不直接参与管理,不具备决策权和执法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替代性低,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是此类公务员任职的主要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具有技术权威性,不受机关领导的干预,也不因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

所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

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不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也不具备裁定权。

所谓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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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行政、法律、财务、人事、计划、技术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廉洁从政和公正执行公务,我国制定了《公务员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一、招录与晋升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招录和晋升制度。

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需要,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以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招录。

晋升则根据公务员的绩效、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评定。

这不仅保证了公务员的选拔公正,也激励了公务员的积极进取。

二、职业规范与职责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公务员应当具有高尚的政治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勤勉尽责,保持廉洁从政的品质。

这保障了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同时也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效运转。

三、培训与考核公务员管理办法强调了培训和考核的重要性。

公务员应当参加规定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

同时,公务员也要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

这有助于公务员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对工作表现不佳的公务员进行警示和调整。

四、奖惩与监督公务员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公务员的奖惩和监督措施。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而对于违反职业规范和失职渎职的公务员,应当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

同时,公务员的日常工作也将接受组织的监督,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诚信和廉洁。

五、退休与离职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了退休和离职的相关事项。

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退休。

同时,公务员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申请离职。

这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同时也为新人的进入提供了机会。

总结通过《公务员管理办法》,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公务员管理制度。

该办法规范了公务员的招录、晋升、职责、培训、考核、奖惩、监督、退休和离职等方面的事项,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和公正履职,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提出将政治素质以及 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等方面列入培训内容。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
人选的政治素质。 三是在培
训方面
规定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 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 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 度暧昧等情形的,应当对 职务职级进行调整;对有 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 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 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 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 理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 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 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 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 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根据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 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 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确定。
第八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 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 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 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提高执法效能;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 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 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 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 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 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 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
2023
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
定(试行)》和《行政
2019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

公务员管理规定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公务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务员机关")专职从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审判、检察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和廉洁奉公的原则,制定公务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管理规定的内容和实施。

二、招录与选拔1. 公务员招录应当经过公开、平等、竞争的考试程序。

考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面试和体检等。

2. 公务员选拔工作应当坚持公正、科学、公平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以选拔符合岗位要求、品德优良、能力卓越的人才。

三、职位分类与晋升1. 公务员职位分为领导岗位和一般岗位,领导岗位由政府及其机关直接任命。

2. 公务员的晋升应当根据公务员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评定,重视公务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避免晋升的任命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工作纪律与廉洁行为1.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公务员应当恪守廉洁奉公的原则,严禁收受礼品、礼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职务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3. 公务员应当坚持廉洁从政,自觉防止和抵制腐败行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奖励与惩处1.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压制正常行政运转、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务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3. 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后,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在适当期限后重新评价其表现。

六、培训与发展1. 公务员机关应当为公务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2. 公务员应当不断学习、不断进取,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七、权益保障与福利待遇1. 公务员应当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请假、休息等方面。

2. 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权要求公务员机关进行调查和给予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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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

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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