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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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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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识别《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

如何识别《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

如何识别《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

但如何理解和适⽤其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就成为⼀个争论的问题。

⼀般认为,强制性规范通常以“应当”“必须”“不得”等⽤语提醒当事⼈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以协议交易改变,但由于⽂字表义的局限性,⽴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条⽂时,其所使⽤的⽂字常常背离其⽴法愿意,因此,在合同的有效和⽆效取决⼀个法律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时,如果仅仅以条⽂的措辞或者⽤语作为区分或判断标准,是远远不够的,甚⾄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当危险的。

最⾼⼈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性强制性规定。

”这意味着司法解释将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效⼒性和管理性的区分。

⼀、效⼒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是指直接规范⾏为⼈的意思表⽰或者事实⾏为,不允许⾏为⼈依其⾃由意思⽽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否则,将受到法律*裁的法律规定。

强制性规定⼀般包括如下形态:1、规制意思⾃治以意思⾃治⾏使要件的规定,⽐如⾏为能⼒、意思表⽰⽣效要件以及合法的⾏为类型。

2、保障交易稳定、保护第三⼈信赖的规定。

3、为避免产⽣严重的有失公平的后果或者为满⾜社会要求⽽对意思⾃治予以限制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要妥当理解“强制性规定”,应先理解强制性规定中“强制”⼀词并⾮指必须遵守这些⾏为规范,强制性规定也包括哪些仅仅确定某些法律⾏为的⽣效要件的规定,⾄于是否从事这些法律⾏为,仍属当事⼈契约⾃由。

因此,强制性规定之“强制”,是指⽆论当事⼈的意思如何,这些规范总是适⽤。

在强制性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情形:有些强制性规定仅仅起到为当事⼈设定⼀般性义务的作⽤;有些是为了保护特殊场合下⼀⽅当事⼈的利益;有些是为了法律制度上要求的需要(⽐如物权法定主义);有些则可能是纯粹出于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的(⽐如⾏政管理上的需要)等。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为了保障双⽅当事⼈权益,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可以签订合同来对相应权益进⾏约定。

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效合同之情形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中对合同⽆效的情形有以下规定:《民法典》第⼀百四⼗四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 【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

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

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合同中引用的合同法第52条,现变更为民法典相应条款,具体变更内容如下:1. 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4条;2. 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6条;3. 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3条;4. 合同法第52条第四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4条;5. 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7条。

二、除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变更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____年__月__日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概述:③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合同法第52条对应民法典条款变更1.1 变更内容1.1.1 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4条;1.1.2 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46条;1.1.3 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3条;1.1.4 合同法第52条第四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4条;1.1.5 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变更为民法典第157条。

二、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2.1 继续履行原合同2.1.1 除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变更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2.1.2 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2.1.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合同。

三、本协议的生效和签署3.1 本协议生效3.1.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1.2 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1.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如何理解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并寻找类似的判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理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项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指出:“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 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况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骗、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2) 歹意串联、伤害国家、集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4)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犯法律、行政法例的强迫性规定。

”详细而言:( 一 ) 以欺骗、威迫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8 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见告对方虚假状况,或许成心隐瞒真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骗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骗人因欺骗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骗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存心的欺骗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组成欺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一定有欺骗人的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是能使受欺骗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况有三种,即假造虚伪的事实、隐藏真切的事实、更改真切的事实。

二是一定有欺骗人的欺骗成心。

欺骗成心是因为欺骗人的欺骗行为而使别人陷于错误,并鉴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成心。

三是一定有受欺骗人因欺骗人的欺骗行为而堕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余重要状况的认识缺点。

传统民法以为,组成欺骗一定由受欺骗人堕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骗人未堕入错误,虽欺骗人有欺骗成心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骗的法律结果。

四是一定有受欺骗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骗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一定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组成欺骗。

五是欺骗是违犯了民事活动应该依照的诚实信誉原则。

诚实信誉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誉,遵守誓言,诚实不欺,在不伤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依据《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69 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富等造成伤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反真切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52条第五项规定

合同法52条第五项规定

合同法52条第五项规定
今天咱们来聊一个很有趣的事儿,就是关于合同法里的一个规定。

这个规定就像一个保护大家的小卫士呢。

再给大家讲个故事吧。

小明的爸爸有一个很老很老的房子,这个房子是有特殊意义的,政府规定这种有特殊意义的老房子不能随便拆了重新盖。

可是有个贪心的商人想把这个房子拆了盖新的大楼赚钱。

他就和小明的爸爸签了一个合同,说给小明爸爸很多很多钱,让他同意拆房子。

可是这个合同是违反了政府规定的呀,这个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像小明家这样有特殊意义的房子。

所以这个合同根本就不算数,不管商人给多少钱,这个房子都不能拆。

还有哦,在学校里,咱们的操场、图书馆的书,这些都是不能通过违反规定的合同来处理的。

比如说,不能有人写个合同把操场变成停车场,操场是给大家跑步、玩耍的地方,这是学校的规定,也是符合大的法律保护公共设施的规定的。

要是有人写这样的合同,那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这个规定就像一个规则守门员,它守着公平和正义的大门。

如果有人想通过不正当的合同来做坏事,它就会把这些坏的合同拦住,不让它们生效。

这样就能保护我们大家的权益,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秩序、公平的环境里。

所以不管是在自己的小生活里,还是以后长大了看到别人签合同,都要知道这个规定的存在。

它就像一个隐藏的小超人,时刻保护着我们周围的东西不被不正当的合同破坏。

这也告诉我们,要遵守法律和规定,不然写出来的合同也是没用的,就像在沙滩上盖房子,风一吹就倒了。

合同法第52条5项

合同法第52条5项

合同法第52条5项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 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目的: 确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相关条款的实施细节合同内容: 具体合同条款和条件合同条款的履行条件: 履行合同条款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 合同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违约责任: 违约的定义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争议的解决机制和地点保密条款: 保密信息的定义及处理方式合同修改和终止: 修改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合同文本:甲方: [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甲方地址]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方式]乙方: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 [乙方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合同目的本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相关规定,明确合同的内容、履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合同涉及的具体条款包括[具体条款内容]。

各项条款的详细描述和解释如下:[详细条款说明]。

合同条款的履行条件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甲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乙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生效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终止。

双方可协商延长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违约的定义包括:[违约定义]。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违约责任条款]。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或其他措施]。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解决地点为[地点]。

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修改和终止合同的修改和终止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具体条件和程序为[修改和终止条件]。

如一方需修改或终止合同,须提前[通知期限]通知对方。

签署甲方代表: [签名]日期: [日期]乙方代表: [签名]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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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已如前述,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无效。

但是,无效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即并非当然无效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发生无效后果的合同。

有学者称此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是该合同并不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只有特定的相对人才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所有人均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如下几种,下面分别论述。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是欺诈作为的结果,但其本身与欺诈行为是有区别的。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谓依他人之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它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其他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

二是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也就是说,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如对对方施行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

与欺诈行为一样,合同法将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而使另一方被迫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对此类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无效的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当宣告合同无效。

另一类是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但并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此类合同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

必须指出的是,此处的国家利益应当是指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且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所谓"恶意",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指明知某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知,例如,物权法上的恶意占有、合同保全撤销权制度中的第三人恶意等等;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的故意,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例如缔约过失行为中的恶意磋商、侵害债权的恶意第三人等等。

至于恶意串通中的恶意的界定,通说认为其恶意只能为意思主义的恶意,即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且必须缔约双方主观上都具有加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如果一方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串通行为。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例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

当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

罗马法学家在将规避法律与违反法律作界定时,就对规避法律下了定义:"为法律所禁止之行为者,即违反法律;未违反法律之文义而避开法律之意义者,即规避法律"(Contra legem facit,qui id facit quod lex prohibet;in faudem vero,qui salvis verbis legis sententiam eius circumvenit)。

当然,在德国有学者认为,规避法律属于法律解释问题,而不应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但我国学者认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

另一种是以合法行使掩盖合法目的的行为。

此种行为应当按照被掩盖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效果。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一般认为,这是传统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的中国式表述。

大陆法系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的原则。

这一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

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1条也规定:"以违反公共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按史尚宽先生的看法,"公共秩序,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谓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

"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是将最基本的道德引入法律的范畴,以保障法律行为的社会妥当性。

同时,也可以保障法律适应不同社会情况而作出妥当的调整。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

合同内容的合法原则在各国立法上主要表现为一项效力性规范,即: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本身不含有具体禁止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所以,此条规范属于导入性规范。

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既包括内容的违法,也包括形式的违法。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但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违反法定形式,也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然而,动机的违法是否构成无效呢?例如,一方为了筹集赌资而向他人借款,或者为了伤害他人而购买刀具,这些借款或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宣告无效?对动机的违法是否无效的问题,学者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动机的违法,也会导致目的的违法,因此应当宣告该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的动机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法院很难作出判断,如果将这些合同都宣告无效,将损害交易的安全。

从保障人们的自由来考虑,在一般情况下,动机不应当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宜简单地以动机违法宣告合同无效,但如果以违法的动机被作为条件加以表示,或者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者相对人知道动机的违法等,动机的违法应被宣告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在传统民法上,强行法规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二种。

强制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

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缔规定及效力规定,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禁止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是不一样的。

因此,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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