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省本级先进民间组织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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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民间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迅速发展,已遍布全国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民间组织体系。

广大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努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社会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全国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以民为本,依法行政,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促进了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推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民政部决定,授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等108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王远征等200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这次表彰的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手段先进,工作机构完善,积极推进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

这次表彰的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他们是我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工作者的优秀代表。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迅速安排部署。

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

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积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加强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

对于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

各地要加强与网信、人社、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的联动和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切实维护评选评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吉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全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为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推动全省退役士兵充分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职业培训为切入点,逐步建立以培训提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实现自主就业为主,提供工作岗位为辅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模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吉林特色,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部队满意的退役士兵安置新路,为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全员培训。

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城乡二期以下复员士官和义务兵,下同),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

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保证稳定、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吉民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的通知(吉民发〔2014〕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切实做好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确定的“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健全农村基层管理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根据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省民政厅对《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2014年8月5日吉林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我省农村基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选举准备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省级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出部署后,市、县、乡三级应成立由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市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政策规定;2.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现状调查;3.结合本地实际,将国家和省有关选举的政策规定具体化,部署本辖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并提出时间要求;4.组织选举工作培训,对县级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5.掌握换届选举工作动态,及时查处有关信访问题;6.组织检查验收,总结辖区换届选举工作;7.汇总有关数据,及时上报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7〕7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现将《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30日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2.04•【文号】民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民发〔2010〕16号)近年来,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布局得到调整,结构不断优化,质量逐步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服务北京奥运会、应对金融危机期间,各类社会组织各尽所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的显著成绩,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决定,授予中国企业联合会等595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这次表彰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党团组织发挥作用,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希望受到表彰的社会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绩,作出新贡献。

希望全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向受到表彰的先进社会组织学习,自觉承担起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能力、诚信自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附件: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皮革协会中国服装协会中国农学会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力学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教授协会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中国林业教育学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渔业协会中国种子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中国民族研究团体联合会中国外国文学学会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中国合唱协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中国保健协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跆拳道协会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南都公益基金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楹联学会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中国美国人民友好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华诗词学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航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中国棉花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统计学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药学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报关协会中国海关学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爱之桥服务社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二、地方社会组织北京市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北京玩具协会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北京文理研修学院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研究会北京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天津市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慈善协会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天津市鹤童老人护理职业培训学校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天津华兴医院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河北省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河北省体育总会河北省老教授协会河北省医学会河北省华亚中医药研究所河北省冶金协会高碑店市农民技术协会邢台市英华学校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衡水市英才学校邯郸市莱克学校沧州市制冷学会唐山市慈善总会秦皇岛市碣石葡萄产业协会承德市消费者协会张家口市爱心家园公益促进会廊坊市互联网协会山西省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山西省银行业协会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山西省水利学会山西省城市金融学会山西中科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中心山西省太原市慈善总会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晨祥苑金苹果双语学校山西省长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内蒙古福建商会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基金会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文化经济促进会内蒙古巴彦淖尔经理人协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协会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学研究会内蒙古包头市温州商会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保险行业协会辽宁省辽宁省家具协会辽宁省慈善总会辽宁省装饰协会辽宁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沈阳汽车流通协会沈阳市食品协会沈阳市德济医院鞍山市慈善总会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本溪市老卫生工作者协会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锦州市电力行业职业培训学校辽阳市建设行业协会铁岭市保险行业协会朝阳市房地产业协会沈阳市地板行业协会大连市银行业协会大连市区域经济开发研究会大连市律师协会吉林省吉林省银行业协会吉林省医学会吉林省中医药学会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吉林省广东商会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吉林省金铖计算机学校长春一诺眼科医院长春市育文实验学校吉林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延边养猪协会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哈尔学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齐齐哈尔市温州商会佳木斯市绿色食品协会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黑河市大豆协会鸡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绥化市龙威健身俱乐部七台河市木制品产业协会双鸭山市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伊春市金融学会鹤岗市税务学会上海市上海市宇航学会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上海数字娱乐中心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上海杨思医院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江苏省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江苏省印刷行业协会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慈善总会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江海职业技术学院金肯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市地板协会镇江市慈善总会扬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苏州保险行业协会徐州市彭城培智学校无锡市慈善总会淮安市天明教育集团南京凤凰母语教育科学研究所南京市浦口区侯冲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连云港市赣榆县泥鳅养殖行业协会盐城市交通运输协会宿迁市沭阳县花木协会浙江省浙江省慈善总会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浙江省自行车行业协会浙江省核学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医学会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朱炳仁铜雕艺术博物馆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浙江省扶贫基金会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龙游县求实职业学校舟山市网吧行业协会嘉兴市紧固件进出口企业协会绍兴市假日培训学校丽水市畲族医药研究会金华温州商会安吉县上墅私立高级中学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宁波市北仑文化行业协会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宁波市海曙三市养怡院安徽省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安徽省种子协会安徽省儿童少年基金会合肥市苗木花卉协会蚌埠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安徽省电机工程学会安徽省企业联合会淮北市禽业协会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无为县优质棉产业协会六安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安徽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安徽省体育总会芜湖市慈善总会福建省福建省保险学会福建省护理学会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福州市慈善总会南平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漳州市农药行业协会三明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宁德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厦门市医学会厦门爱乐乐团江西省江西省广告协会江西省烟草学会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西省福建总商会江西省会展协会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江西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景德镇市外来投资企业家协会山东省山东省医学会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山东省家具协会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济南市道路运输协会济南杏林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淄博昌国医院枣庄纺织服装协会东营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烟台市食品工业协会潍坊华洋水运学校济宁市慈善总会东平艺术中学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莒县食用菌协会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临沂市工艺美术学会德州市德城区海天游泳俱乐部聊城信息工程职业中专学校滨州市建筑业协会菏泽市曹州武术学校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青岛市物流协会青岛市中医药学会青岛市黄海职业技术学院青岛市福寿乐老年公寓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和谐社区促进会河南省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河南省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东方体育竞技俱乐部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医学会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河南省花卉协会郑州晚晴山庄老年公寓洛阳市英才培训中心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新乡市银行业协会焦作市慈善总会安阳市慈善总会三门峡市农业信息网络协会周口市商会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湖北省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湖北省美容美发协会湖北省礼品行业协会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武汉企业家协会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武汉市江岸区扬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仙桃市仙源学校荆州市创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黄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荆门市质量协会十堰香格里拉双语艺术幼儿园湖南省长沙市温州商会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益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衡阳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湖南省汽车用品行业商会湖南省浙江商会湖南省医学会湖南省海外联谊会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湖南省茶叶协会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长沙市教育基金会湖南省公路学会湖南省旅游学会石门县茶叶产业协会岳阳市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广东省慈善总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东省医学会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广东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广州市家具协会汕头市进出口商会中山市中港英文学校东莞名家具俱乐部汕尾市城区职业技术学校惠东县马铃薯产业协会揭西县棉湖镇乐心互助协会广东高科技产业协会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深圳书城培训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李宁基金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广西建筑业联合会广西慈善总会广西福建商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烟草学会钦州市矿业协会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香蕉协会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社区能帮就帮互助协会桂林市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月柿经济协会桂平黎明医院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北海国发高级中学海南省海南省企业家协会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海南省道路运输协会海南省文昌市西瓜专业技术协会海口经济学院海南省海口市寰岛小学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重庆市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商业联合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重庆市医学会西南大学重庆育才学院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重庆时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西瓜协会四川省四川省浙江商会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咨询业协会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医学会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四川省建川博物馆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四川海洋特种技术研究所成都餐饮同业公会成都市武侯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米易县草场乡枇杷专业技术协会达州市道路运输协会德阳市钢材炉料贸易协会三台县文武学校兴文县山地乌骨鸡养殖协会雅安市红十字医院贵州省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贵州省电力行业协会贵州省四川商会贵州省起点户外运动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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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吉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八年七月七日)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次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已由2003年的15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20.54亿元,年均增加27%。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3年的7005元增加到2007年的11285.5元,年均提高15.3%,而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由130元提高到153元,年均提高4.4%,低于一年来的物价上涨水平。

二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不相适应。

近年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不断提高。

近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7月份起,在年初每人每月提高15元的基础上,将补助水平再提高15元。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吉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0〕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乡困难家庭。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按户予以保障,不得按人保障。

各地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第三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困难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省本级社会组织:根据《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就严格落实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重大会议。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及召开涉及调整负责人事项的理事会。

(二)重要活动。

社会组织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庆典、论坛、讲坛、讲座等活动。

(三)涉外活动。

主要包括吸引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四)接受境外社会组织捐赠情况。

(五)创办经济实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报告方式及内容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或事项,须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告。

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履行相关报送手续。

三、有关要求1.省民政厅将把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

2.全省各级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上述重大事项活动,对于未事先报告而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评选先进社会团体和优秀秘书长(会长)的通知

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评选先进社会团体和优秀秘书长(会长)的通知

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评选先进社会团体和优秀秘书长(会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吉民管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评选先进社会团体和优秀秘书长(会长)的通知(吉民管字〔2006〕17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为促进社会团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性社会团体中评选百个先进社团和百名优秀秘书长(会长),对评为先进的社会团体和优秀秘书长(会长),予以年度表彰。

一、评选标准及赋分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社会团体的工作,鼓励先进,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全省性先进社会团体考评标准》和《全省性社会团体优秀秘书长(会长)考评标准》。

采取百分考评的形式,进行量化打分,85分以上的进入评先选优范围。

对受到国家表彰或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加分。

二、评选办法与程序先进社会团体、优秀秘书长(会长)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各社会团体根据考评标准先进行自评打分,提出自荐意见后,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各社会团体提出的自评、自荐意见,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核定考核分数,审核相关材料,并结合年检工作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上网公示后,做出最终评定。

三、通报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团体和优秀秘书长(会长),由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通报表彰,颁发奖状。

对先进社团实行年度免检。

请各社会团体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逾期不报的视为自行放弃。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2]53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2]53号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2]5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各社会组织: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吉民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07〕15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省本级社会团体: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过多过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问题,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8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1号)。

为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和民政部文件精神,做好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社团组织(含中介组织)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有效遏制评标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与群众负担。

要做到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

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工作步骤清理工作从2007年2月份开始,至2007年6月底完成。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五步实施: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2月底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省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02.02•【字号】吉民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吉民发〔2005〕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民政部门行风建设的要求,在着力落实“打造精品、争创一流”目标,发展现代民政事业的同时,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涌现出了一批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充分展示了民政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行风建设,省民政厅决定,对四平市救助管理站等95个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以此为新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不断推进民政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促进民政工作的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这次表彰的行风建设先进集体,是全省2千多个民政基层单位的优秀代表。

既有依法行政的婚姻登记和救助管理单位,又有服务特殊对象的优抚和社会福利单位;既有深化丧葬习俗改革的殡葬服务单位,又有为民解困的乡镇民政办(所),还有服务农村“五保”老人的敬老院等。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各民政基层单位,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为榜样,紧密结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把我省民政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

附:全省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名单二○○五年二月二日附:全省民政基层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名单长春市:农安县殡仪馆长春市社会福利院长春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长春市二道区婚姻登记处长春市南关区婚姻登记处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敬老院长春市双阳区社会福利院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青年路休养所长春颐安苑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湖镇民政办公室榆树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德惠市殡仪馆长春市宽城区婚姻登记处吉林市:吉林市昌邑区婚姻登记处吉林市社会福利院磐石市吉昌镇敬老院桦甸市北台子乡民政办公室舒兰市朝阳镇民政办公室吉林市救助管理站永吉县岔路河镇敬老院吉林市龙潭区杨木乡民政办公室吉林市船营区婚姻登记处吉林市精神病医院桦甸市婚姻登记处舒兰市殡仪馆四平市:四平市救助管理站四平市社会精神病院四平市社会福利院四平市社会事务管理处四平市烈士陵园管理处公主岭市殡仪馆梨树县婚姻登记处四平市铁西区婚姻登记处双辽市卧虎镇民政办公室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民政办公室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敬老院辽源市:辽源市殡葬管理所东丰县烈士陵园管理所东辽县平岗镇敬老院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民政办公室辽源市西安区婚姻登记处通化市:通化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通化市精神病院通化市殡葬管理处通化市东昌区婚姻登记处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福利服务中心通化县光华镇敬老院梅河口市殡仪馆柳河县救助管理站柳河县三源浦镇民政办公室辉南县殡葬管理所集安市殡葬管理所白山市:长白县长白镇敬老院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靖宇县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管理处白山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江源县三岔子镇民政办公室白山市八道江区婚姻登记处白山市殡葬管理所临江市社会福利院白城市:白城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镇赉县东屏镇夕阳红敬老院大安市两家子镇民政办公室白城市洮北区婚姻登记处通榆县四井子镇民政办公室白城市殡葬管理处大安市殡仪馆镇赉县殡仪馆洮南市殡葬管理所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民政办公室洮南市婚姻登记处通榆县殡葬管理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婚姻登记处延边社会福利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军队干休所龙井市光荣院敦化市大蒲柴河镇民政办公室珲春市老年服务中心和龙市殡葬管理所图们市新华街道民政办公室安图县明月镇民政办公室汪清县汪清镇民政办公室延吉市新兴街民政办公室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殡仪服务中心松原市救助管理站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墓管理处扶余县三岔河镇民政办公室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民政办公室长岭县前七号镇敬老院扶余县殡仪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新庙镇敬老院前郭尔罗期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岭县长岭镇民政办公室省直:吉林省孤儿学校吉林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2019年5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

三、年检内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变动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一)网上填报。

从2020年7月6日起,通过http://221.8.33.124:8089/mzzzgl/(推荐浏览器IE10以上版本)登录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录名为社会组织汉字全称,初始登录密码需咨询技术人员,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19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吉民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0]41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养老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望各地各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据本《办法》,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其安全运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维护和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民政、卫生部门及消防机构设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

第四条养老机构是本单位及入住老年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暴力伤害等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按照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规定要求,配置消防、卫生设施,并确保有效使用。

确定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

设立安全警示标牌,警示引导防范行为。

第六条养老机构要依据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防伤害及食品卫生等各方面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措施,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排除。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省级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非公党工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吉林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吉组发〔2017〕3号)和省非公党工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预算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党统数据,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统计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和党员数;根据《吉林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派驻党支部选派和管理办法(试行)》(吉组通字〔2017〕20号),统计出派驻党支部数。

按照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200元/年、每个派驻党支部1000元/年标准,核算出2022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附件1)。

二、2022年度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补贴预算请各相关部门依据党统数据,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统计出省本级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和党建工作指导员人数,并按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200元/月,专职党务工作者和党建工作指导员100元/月标准,核算出2022年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工作补贴(附件2)。

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拨付方式省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预算安排拨付到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根据省级社会组织党组织和派驻党支部隶属关系,按照核定额度将经费拨付到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再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社会组织党组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吉政办明电〔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4〕1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乡镇撤并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对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农村工作的新情况,根据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从适应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出发,本着“精减、效能、统一”的原则,促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压缩乡镇数量,适度扩大乡镇规模,使我省乡镇设置逐步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有利发展的格局。

通过撤并乡镇,加快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精减机构和人员,完善党政管理职能,实现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的目标。

三、撤并乡镇的标准和模式(一)根据我省东、中、西部的不同特点,按面积和人口划分的参照标准为:1.东部市县(包括延边州,白山市,吉林市的蛟河市、桦甸市,通化市的通化县、集安市)所辖乡镇平均幅员面积要在400平方公里左右,乡镇平均人口达到1.5万人左右。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吉民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6〕51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6年12月5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吉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总体方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人员。

第四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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