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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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须知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所需材料须知

延续申请
(一)延续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无劳务派遣经营业务和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予办理延续)。

(二)延续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5、缴纳社会保险近三个月6人以上的个人权益记录(复印件两份)
6、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解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解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强 化 了对 劳 务 派 遣 的 监 督 检 查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签 订 劳
动合 同 , 依 法承 担用人 单位 责任 。 因此 , 规 范劳 务派遣 单位 ,
明确 了 申请 劳务 派遣 行 政许 可 的条件

不仅 在 于审核其 经 营资质 , 更须 侧重 对其 承担 责任 的能力 、 履行 劳动 法律 义务 、 维护 劳动者 合法权 益 等方 面的监 管 。 征
派遣 行政许 可 的条件 ;二 是对 请 经 营劳 务派 遣业 务应 当
提 交的 材料 进 行 了细 化 , 包括 : 劳 务派 遣 经 营许 可 申请 书 、 营业 执照 或者 《 企 业名 称预 先核 准通 知书 》 、 公 司章 程 , 验 资 报告 或者 财务 审计报 告 、经 营场 所使 用证 明 、办 公设施 设
罚款 , 并 吊销 其《 劳务派 遣经 营许 可证》 。 意见 稿主要 从 以下
几方 面来规 范劳 务派 遣行政 许可 管理 。
区、 直辖 市 经 营劳 务派 遣业 务 的 , 应 当设 立 分支机 构 ; 对 省
明确 了劳务 派遣 行政 许 可 的管辖 分 工
征 求 意见稿 规定 ,国务 院人 力 资源社 会 保 障行政 部 门
以及 相关 的监督 检查 。
辖 区内跨 地 区派遣设 立 分支 机构 的管 理办 法 ,由省 级 人 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 门制定 。劳 务 派遣 单位设 立 分支 机构 经营 劳务派 遣业 务 的 , 应 当书面报 告原 许 可机 关 , 并 由分 支 机构 向其所 在地 人力 资源社 会保 障行 政部 门备 案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申请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的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

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

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28日目录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2)二、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2)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3)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 (14)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 (15)六、异地设立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书面报告与备案 (16)七、年度核验 (19)八、法律文书和许可证编号规则 (21)九、咨询 (23)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48号)。

二、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管辖分工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围设立的劳务派遣子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2)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市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省直管试点县、市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3.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在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时间和依据(一)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豫劳社就业[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6]21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发挥劳务派遣对就业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的作用(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根据接受派遣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需要,派遣劳务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报酬的劳务经营方式。

派遣人员隶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直接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在履行与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达成的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劳务人员时,与劳务人员确立劳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是随着劳动力市场发展、社会分工细化出现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将分散、单个的劳动者组织起来谋职就业,同时将多家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分离、整合、优化,一方面代替用人单位承担人事管理事务和风险,一方面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劳动者流动就业从“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的转变,有效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就业结构的优化。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为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的发展创造环境,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在劳动力市场中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资质审批(四)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及填报说明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及填报说明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材料及填报说明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申请单位盖章”: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2.“许可事项”:请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前划“√”;3.“单位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4.“企业类型”:应为登记注册类型;5.“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营业期限”应填写完整、清楚;6。

“工商注册地”:应按“XX省XX市XX区”填写;7.“注册资本”:单位为万元;8.“住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 区XX街道XX号”填写;9.“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10.“劳务派遣经营区域”:应填写劳务派遣经营的区域范围,细化到社会保险统筹区;11.“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12.“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13.“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QQ邮箱;14.“申请许可事项”: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的的单位,填写“申请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变更行政许可证事项的,填写“申请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只填写其中申请变更的事项); 15.“填表人姓名”: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

二、营业执照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证》:1.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当年度的工商年检办理情况原件及其复印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22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下列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三)中央驻陕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五)省属事业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确定本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一项关键性政策,目的是确保劳务派遣行业的秩序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并探讨其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和要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根据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劳务派遣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经营的可信性和可持续性。

2. 从业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3. 经营范围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劳动者派遣服务,并不得从事与劳务派遣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机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材料:劳务派遣机构需按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财务报表等。

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机构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要求。

3. 批准和颁发许可证:在审核和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将批准申请并颁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意义和影响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劳务派遣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1.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将有效监管和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薪酬水平。

2. 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遏制非法劳务派遣,减少企业对非正式劳动力的依赖,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与就业机会的提供。

3. 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良性发展:通过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和资金要求,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能够筛选出具备规模和实力的机构,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劳务派遣延期申请书

劳务派遣延期申请书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流程
1. 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 提交以下材料:
(1)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前三年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核验原件);
(3)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报告。

3. 许可机关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延期所需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 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提供经职能部门认证的租赁合同);
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劳务派遣许可证延期注意事项
1. 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配合进行现场核查。

3. 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证延续期间,应继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4. 劳务派遣单位如发现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应立即向许可机关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劳务派遣单位如对许可过程及相关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许可部门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许可部门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

四、劳务派遣许可证延期费用
具体费用根据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按照规定流程和材料要求进行延期申请。

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许可机关沟通,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已经提交的和承诺已持有的的材料真实、客观、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本单位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接受处理处罚并记入本单位信用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工商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源自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企业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认缴金额)
实收资本
企业住所
变更项目
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
变更前内容
承 诺 书
本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时,除提交的材料外,也已经持有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承诺人(承诺人单位)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 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 单位予以公示。
自贸区改革方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实 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许可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第七条和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系统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6月更新)》D11009项 :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 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办理程序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七条:

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 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优势与劣势
理优势
管理缺点
管理优势
一、用人单位的优势 :
①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使用这些人员时,可根据岗位 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员工,具体的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 全部由派遣公司负责完成,平时只要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 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合同,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 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十分机动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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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现向沧州市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注: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编号: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备案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劳务派遣公司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说明: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行政审批科、县(市、区)主管部门、劳务派遣公司各一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职业资格:联系电话:委托事项:
委托人:受委托人:(公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管理制度
3、验资报告、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4、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证书复印件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3200193
监督电话:3200195
领取人签字:
受理机关盖章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核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核查内容:
核查人:、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记录人:
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工作人员、管理人员
参加人:
核查记录:和员工座谈,了解其单位办工设备设施准备、规章制度上墙、员工个人及待遇等有关情况。

(手写)
核查意见:
经了解其单位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内容,同意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手写)注: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核查对象意见:
沧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查表(新华、运河)
注:此表一式二份,县市区人社部门留存一份,市级人社部门留存一份
沧州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查表(县)
(此表一式二份,报送单位留存一份,市级人社部门留存一份)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件。

领取人签字:
决定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文书(证书)送达回证
编号:
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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