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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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5月2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林改档案。

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础 资料 不 规范 , 如各 村 的调 查《 》《 》 清 册 》 图 、 表 和《 缺少 目
录等 。
23 缺乏林 改档 案管理 的复合型人 才 .
林 改档案管 理 的复合 型人才要 求既懂档 案管理又懂 业
务 , 目前为 数尚少 。 但
142 无效 文件 当重要 资料 归档 如合 同 、 议只盖 章 , .. 协 没
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 是关系农 村生产资 料再分配 和利益
再 调 整 的一 场深 刻 变革 , 对解决 “ 三农 ” 问题 、 推进 新农 村 建设 、 实现 经济 社会 可 持续 发展 具 有重 要意 义 。 案 管理 档 是这项 改革 中 的基 础工 作 。 随着集 体林 权制度 改革 向纵深 推进 , 档案工作 中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需要解决 。
住, 随心 所 欲 , 易 丢 失 重 要 资 料 。 容
的衔接 与配 套方面也还 存在一些 问题 。
22 对林改档 案重视程度 不够 .
中 央 、 方 已形 成 的林 改 档 案 法 规 不 太 配 套 , 方 法 规 地 地
1 档 案文件质 量问题多 . 4 141 资料不全 缺少 合法性 证 明文件 , .. 如乡级 申请 、 复 批
析 其原 因, 出改进措 施 , 提 包括 健全 档案 管理规 章 制度 、 范运作档 案 管理 、 强档投 入 等 。
关键词 : 档案管 理; 集体林权 ; 问题 ; 措施
中 图 分 类号 F 2. 2 3 6 2 文 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3 ( 1 7 7 2 0 5 0 2 0 7 1 0 2)1- 2 — 0 2
有 法人 签字 ; 只签字 , 有盖章 ; 或 没 档案正 本 中有 些文 件不 是原件等 。

【制度】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制度】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关键字】制度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二、遵循的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必须依法把集体林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户。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原则。

要妥善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既要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又要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既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又要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农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向农民及时公开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四)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质量,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的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做到“依法、规范、有序”。

(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的原则。

要根据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民主决策、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三章造林绿化第四章全民义务植树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森林公园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档案整理细则

档案整理细则

永登县县级林改档案整理细则为了尽快规范完善县级林改档案,做好县级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县级林改档案完整、准确、齐全,依据《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结合县级林改档案管理现状,特制定本细则。

一、文件类1、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林改工作的文件。

2、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关于林改的文件。

3、省市林改领导小组文件。

4、省、市林改工作“要情”、“简报”、“动态”等相关材料。

5、县委、县政府关于林改工作的文件。

6、县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7、县委、县政府关于林改工作的“简报”、“要情”等材料。

8、县林改办编印的《林改动态》。

二、组织机构文件1、省市县乡林改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2、县委关于成立林改督查组的文件。

3、县委关于四大家领导分片包干抓林改工作的文件。

4、县委关于抽调县直机关干部驻村抓林改的文件。

5、县委、县政府关于成立林权纠纷调处相关机构的文件。

三、方案类1、县、乡、村林改工作方案和分配方案四、会议材料类1、省、市相关林改工作会议材料2、县委、县政府相关林改工作会议材料3、县林改领导小组各次扩大会议相关议程、报到册、通报、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等各种材料。

五、宣传培训类1、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标牌制作资料、墙头标语底稿等相关资料文件。

2、各期培训报到册、培训资料议程等相关材料。

六、林权纠纷调处类1、林权纠纷调处相关材料七、图纸类1、各乡、村单位行政界限区划界定确认盖章签字的1:1万地形图。

2、各乡镇林改范围确定图3、各乡镇、村林改分配小班图。

4、集体林地分配到户详图。

5、民政部门提供复印的县区界认定图。

6、乡、村界区划界定参考图。

对以上图纸分乡镇、分类型、按图名、图幅号登记整理。

八、其它类1、其它林改相关文件资料在以上各类中未收集的全部收集在其它类中。

九、影像类1、林改相关照片、电子资料等。

十、整理要求在收集整理中要认真负责细致的查找收集,并分门别类,按文件类型级别的大小,时间的先后,填写目录装盒贴签,编制归档,缺失和应补的文件分别登记选册,予以补发。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将林地分为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其中集体林地占据了绝大部分。

然而,在集体林地上的管理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一直是困扰林业发展的重要难题。

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强集体林权的保护,我国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为了有效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档案,制定了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效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本办法的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性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统一性原则: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档案事务,确保档案的一致性。

3.便民性原则:简化档案管理的程序,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方便维权。

4.安全性原则:保护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的灭失、损坏和泄露。

5.实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价值,为决策、科研和教育等提供有力的支持。

四、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1.政府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档案管理工作。

2.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编目和归档等工作。

3.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保存、借阅、调取、销毁等事务。

4.相关单位和个人:负责配合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档案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档案管理的具体步骤1.档案收集:林业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集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档案材料和信息。

2.档案整理: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档案登记:对档案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档号、题名、日期等信息,形成档案目录。

4.档案编目:对档案目录进行编目,建立起完善的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系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计划.第九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第十条林改档案管理及分类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第十一条林改档案整理工作职责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和提供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林改档案凡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和30年.具体办法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材料质地的要求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十四条对非纸质材料的要求对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制档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GIS采集系统数据及航片要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主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第四章保管移交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建立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机构变化档案移交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不得散失.第十七条乡、村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档案可以移交乡镇暂时保管,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保留备份或者复印留存.第十八条县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县级林改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九条装具用品格式、发放、检查等林改档案装具用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第五章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开放利用服务要求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免收其他各种费用.第二十一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林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力度.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二十二条奖励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处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执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林改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快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对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从2006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江西、福建、云南、四川等省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下发了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法200761号.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和要求.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林改档案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档案工作意识不高,资金人员配备不够,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保管移交对接不顺等.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些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林改档案工作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将林改档案工作列入林改工作规划和作为评估林改效果的重要指标,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林改档案整理、收集、保管和移交制度,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同时,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迫切希望国家能及时发布施行林改档案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林改档案工作.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2009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林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林改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时机成熟.对此,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联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说明一名称体例征求意见稿名称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共25条,分为7章,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另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二调整对象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等行为.第二条对林改档案进行界定.第九条规定,对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对林权管理档案,另有规定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的,从其规定.三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林改档案管理中职责分工,第三款规定乡镇一级林改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明确的林权管理专门机构.四整理归档第八条、第九条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作了一般规定.第十条要求,在产生业务资料多时,对林改档案可分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林改档案工作职责、保管期限、材质要求等作了规定.五保管移交第十五条对林改档案保管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有关保管制度,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保管设施设备.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县级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提前移交的情况.第十七条对机构变化时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村档乡管”的情况作了规定,第二款对档案备份或者留存作了规定.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地方制作两份档案,保留一份、移交一份,但也有只制作一份,在移交时复印留存.这两种做法都是允许的,但是优先采取前一种做法.六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作出规定.除了涉及秘密等依法不公开外,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管应该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对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要求.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推进,要求林权管理达到日常化、规范化、动态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林改档案开发利用的一种趋势.七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归档范围、大类属类、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增删修改.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妥否,请审议.。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甘林办函[2013]10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甘林办函〔2013〕101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农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确保公平、公正、及时、准确解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主体改革完成后,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林
权流转工作步伐不断加快,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出递增趋势。

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没有依法组建和充实,严重制约着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依法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巩固主体改革成果,深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农民林业合法权益,有效化解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9]23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4【实施日期】2009.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4号2009年12月1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做好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84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高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林业金融服务工作。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又一深刻变革。

我省有5996万亩集体林地,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1%。

林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重要职责。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甘肃森林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7-03-13 , 访问次数:872 , 来源:指导处 , 作者:魏麟懿 , 字号:[ 大中小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和《甘肃省档案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

企业单位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对《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中的选择项加以明确。

第三条其他专业档案整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概念第四条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第五条归档文件的整理是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第六条件是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第七条档号是在归档文件整理过程中赋予其的一组字符代码,以体现归档文件的类别和排列顺序。

第三章整理原则第八条归档文件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第九条归档文件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第10号令等相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归档文件整理应符合文档一体化管理要求,便于计算机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整理应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第四章整理的一般要求第十二条组件(一)件的构成:归档文件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

正文、附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包括法律法规等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正本与翻译本为一件;中文本与外文本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作为文件附件时除外);简报、周报等材料一期为一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一般一次会议为一件,会议记录一年一本的,一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等)一般独立成件,也可为一件。

林改档案管理制度

林改档案管理制度

林改档案管理制度林改档案管理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林权档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内容:1、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林业部门在做好县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同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二、档案管理人员和职责1、档案工作由专人管理。

2、林改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㈡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㈢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供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登记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

四、材料归档和档案的查阅、移交1、林改档案一般按年度归档管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原则上按宗地或按户管理。

2、林改档案整理后,要统一编制检索目录,做好科学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3、按照行政级别,林业局、乡镇林业站要分别建档。

县级林改领导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设立单独全宗管理;各乡镇形成的林改文件材料由乡镇林业站保管。

4、所有的林改档案不得随意外借,查阅档案资料,需按有关查阅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

在查阅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并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资料。

如确需把档案带离档案室或复印的,应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办理好借阅手续。

5、县林业局要形成一套有关林权改革档案,在林权改革验收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县档案馆保存。

档案管理人员对移交的各种林改档案、资料,要办好移交、接收手续。

6、档案室管理人员因故变动时,应在领导的监督下向新的档案室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移交表在签字。

五、奖励与处罚1、对于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甘林资函字[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甘林资函字〔2007〕78号)各市(州)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程序规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明确和建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机构,确定专人和配备必需的设备,切实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我省省情、林情和民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路子。

在林改中凡对拍卖、承包、租赁和划拨到户的荒山、荒沟、荒坡地,由乡镇与农户签订合同,造林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登记发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本着“当年退耕,翌年发证”的原则,在检查验收合格3个月内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力争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对不按时完成确权发证工作的单位,除全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暂停当年粮款补助外,还将对当年退耕还林任务进行调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政策界定第三条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部材 料 。
第十二条
林地 权属 管理 实行 登记 发证 制度 。 林地
登记机关对 已经受理的登记 申请 , 应
当查 验其 以下 内容 : ( ) 一 申请 登 记 的林 地 位 置 、 四至 界 限 、 积 等 数 面 据是 否准 确 ;
( ) 地权 属证 明材 料是 否完 备 、 法有 效 ; 二 林 合 ( ) 图 中标 明的界 桩 、 三 附 地物 标 志与 实地 是 否相
1 个 工作 日内予 以登 记 。 0 第 十 四条
请人 。 公告 期 内利 害关 系人 对 登记 申请 提 出 的异 议 经
登记 机 关 对 经查 验 后 不 符合 条 件 的
登记 申请 不予 登记 , 将不 予登 记 的理 由书 面通知 申 并
核实 成立 的 , 登记 机关 不予 登记并 书 面通知 申请人 。
的 , 当 申请 注销登 记 。 应 申请 林地 权 属变 更登 记 和注 销登 记 的 , 当 向原 应
登记机 关 提交 下列材 料 :
林地保护的投人 , 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 , 确保本行 政 区域 内的林 地 面积 总量不 减 少 , 步增 加有 林 地 面 逐
积 , 善林地 质量 , 改 提高 森林 覆盖 率 。 第 五条 县 级 以上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责 本 行 政 区域林地 的保 护 、 管理 和利用 工作 。 发 展和 改革 、 国土资 源 、 牧 、 利等 部 门按 照各 农 水 自职责 , 做好 与林 地 保护 有关 的工 作 。 乡 镇 人 民政 府 和 乡镇 林 业 工 作 机构 应 当做 好 本 辖 区林 地 的保 护工作 。 第六 条 任何 单 位和 个人 对林 地保 护 、 理和 利 管 用 中的违 法行 为都有 制止 、 检举 或者控 告 的权 利 。 第二 章 第 七条 林地 权属 管理

春风拂来千山翠——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春风拂来千山翠——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媒 体宣 传 、 议 动员 、 会 张贴 标 语等 多种 方式 , 力宣 传 大 集 体林 改 的重 大意 义 、 针政 策 、 方 方法 步骤 , 广 大干 使 部 群众 深 刻认识 到 制约林 业 发展 的严 重 弊端 , 白了 明 越 是生 态 环境脆 弱 地 区 , 需要依 靠 改革 调动 群众 积 越
过广泛深人 的宣传培训 ,形成了各级领导重视林改 、 干 部熟 悉林 改 、 广大 农 民群众 关 心林 改 、 持林 改 、 支 积 极参与林改 的生动局面 , 为推进集体林改打下 了坚实 的思想 基础 。 ( ) 三 规范有序操作 , 落实民主权利。一是坚持依


冀一 壁
签订 合 同 , 法 落实 双方 责任 。二 是坚 持 家庭 承包 经 依
方式 , 全省 林改 工作 进行 了随机抽 查验 收 。从 各市 对 ( ) 州 检查 验 收 的情 况 看 , 省 8 县 ( 、 )得分 全 6个 市 区 , 在 9 以上 , 5分 综合 评定 为 优秀 等次 的有 4 个 县 ( 、 3 市 区 )得分 在 8 至 9 ; 5分 4分 , 综合 评定 为合 格 等次 的有
产权 的核心来抓。 平凉 、 陇南 、 天水 、 酒泉、 甘南、 白银 、 庆 阳 7市 ( ) 庭 承包 经 营 率在 9%以上 ; 西 、 州 家 5 定 武
威 、 夏 、 州 4市 ( ) 庭承包 经 营率 在 9%以上 ; 临 兰 州 家 0 张掖 、 峪关 、 昌 3 家 庭承 包经 营率 在 7 %以上 ; 嘉 金 市 7 有 3 县 家庭 承 包经 营 率达 到 9 % ~9 %,有 8个 0个 5 9 县 达到 10 0 %。三是 依 法登记 颁证 。 县 ( 、 ) 各 市 区 政府 按 照规 定程 序 ,对 经审 核公 示无 异议 的 申请林 权 , 依 法 登记 颁 发全 国统 一 制式 的林 权证 ,做 到 内容 齐全 , 四至 清楚 , 据 准确 , 数 图表 册一致 , 地证 相符 。 人 ( ) 五 收集 完善 资料 , 强档 案 管理 。各 级林 业 和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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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林权改革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林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和材料。

第三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林权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贯穿于林权改革工作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林权改革工作质量和改革的顺利推进,应将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权改革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考核。

第四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各级林业、档案部门的应尽职责。

严格按照林业及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林权改革工作需要,明确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制度,统一领导。

(二)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及村委会要按照档案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本机关、本单位林权改革档案建立与管理,同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林权改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做好林权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坚持集中保管的原则。

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形成机关、单位集中保管,科学管理,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实际工作需要。

(四)坚持同步进行的原则。

档案管理是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档案管理要与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开展。

做到改革工作进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要确保林权改革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使之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林权改革状况。

(五)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

应以有利于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为原则,提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应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证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林权改革档案库房或专柜,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

第八条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精通业务,忠于职守,严肃纪律,保守秘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林权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主动、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林权改革档案,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应将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中,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将能够反映林权改革重要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原件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具体要求按《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林权改革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原件、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件等,必须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不得据为己有。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悉数移交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归档林权改革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照片和图片要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重要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档案同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林权改革档案中文件类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按A4标准折叠成册装订;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记录。

第十四条林权改革档案文件归档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即案卷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专题文件目录、林木林地权属人名索引等,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见附件),其中:
(一)涉及林权改革工作的各种会议材料、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宣传、检查、汇报、总结等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保存。

(二)涉及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林权界线图表、各种汇总清册、统计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材料、现场勘验认界材料、附图或者地块示意图、登记的核准文件、林权登记台帐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原始材料,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等文件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办林权登记发证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三)明晰落实产权过程中,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纪录、决议、公示等文件材料,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的单位归档保存。

(四)有关林权争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等文件材料,由受理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根据林权改革工作的实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都应分别建立林权改革档案,进行管理。

省、市(州)级林权改革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县(市、区)、乡镇和村级林权改革档案可按专门档案进行管理。

产生业务文件较多的机关或单位,可按照前期文件(方案)类、资源调查类、合同类、林权登记类、综合类等进行分类整理。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十七条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主要为:本机关、本单位政策性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业务文件;重要问题请示与批复,重要报告、总结、统计、汇总材料;重要合同协议、凭证性文件材料;上、下、同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往来文件等。

(二)定期保管主要为:上级机关颁发需要本机关、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一般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过程性文件。

第十八条各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要明确林权改革档案保管责任单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村级林权改革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县级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如成幅的地形图等)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免收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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