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9日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4〕306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关概念(一)住宅规划容积率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第六章监督检查 (9)第七章附则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定义、确定因素、调整规定及管理职责等,确保规划设计与实际建设相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章容积率定义第四条容积率,是指建设用地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单位土地面积上可建设的建筑规模。
第四章容积率确定因素第六条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的要求;(二)土地用途及兼容性;(三)交通、市政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四)环境保护与绿地布局;(五)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需求。
第五章容积率调整规定第七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得调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积率调整:(一)符合城市规划修编及政策调整的;(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规划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四)其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容积率调整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管理职责与部门第九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违规处理与罚则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或未按照批准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总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容积率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条容积率的确定应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住建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容积率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提交容积率计算书,经住建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容积率的计算
第七条容积率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基底面积;
2. 建筑层数;
3. 建筑高度;
4. 其他影响容积率的因素。
第八条计算容积率时,应扣除以下面积:
1. 绿地面积;
2. 公共设施面积;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扣除面积。
第四章容积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建部应建立容积率管理档案,记录容积率的审批、调整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住建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xx]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xx]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1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之比,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核心指标之一。
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性质区划、空间组织的综合性计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⒉建筑物总体积:指建筑物全部空间的体积,包括地上、地下部分。
⒊用地面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绿地等非建筑用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确定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状况和建筑物功能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划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功能和地理环境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城市综合开发区和城市更新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根据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应充分考虑交通、环保、文化等公共设施的需求,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控制应通过规划控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或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与管理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在建筑竣工后,应进行容积率核查,确保实际容积率与规划容积率一致。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一: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方法示例附件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划定标准表第六章全文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2008年1月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
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
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201.2.16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对规范中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一)当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的层高超过3.6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3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跃层式住宅的起居室(厅)、低层度假住宅的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二)当酒店建筑(含产权酒店、公寓式酒店)的客房层高超过4.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3.6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的层高超过6.0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5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四)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或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建筑高度除以4再乘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
(五)门厅、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的建筑除外。
(六)超市、大型商场、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独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会展厅、多功能会议厅、体育馆、工业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七)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内的入户花园(至少有一面为开敞面)、阳台(凹阳台、凸阳台及混合阳台)的进深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建筑轴线计算),且套内入户花园和阳台的总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套住宅的投影面积的30%,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规则 闽建规[2008]14号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陕建发200923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0年1月14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发[2009]233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
容积率国家标准规范篇一:《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十九日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建设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和扶持普通居民住宅建设,适当开发建设高档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禁止使用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玉林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二)负责编报本市房地产开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管理;(六)协调有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关系。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法律规定土地容积率(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容积率,即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它是衡量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土地容积率是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核心要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容积率的相关内容,包括概念、法律法规、计算方法、应用范围等。
二、土地容积率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土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其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建筑用地面积2. 意义(1)反映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容积率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通过提高土地容积率,可以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建设更多的建筑物,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调控房地产市场:土地容积率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调整容积率,可以控制新建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
(3)优化城市布局:土地容积率是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设置土地容积率,可以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品质。
三、我国土地容积率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要求进行开发利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土地容积率的分类和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用地的容积率要求。
4. 各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土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如《上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
四、土地容积率的计算方法1. 基本公式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 / 建筑用地面积2. 计算方法(1)按建筑面积计算:将建筑物地上、地下部分的总建筑面积相加,除以建筑用地面积。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玉政办发〔2013〕36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20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玉林城区指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玉林城区规划建筑限高原则上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时载明的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用地规划建筑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依法申请调整:(一)因上位规划修改,对建筑限高提出新的要求的;(二)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必须改变原建筑限高的;(三)出于提升城镇整体空间品质需要,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要求对原建筑限高进行调整的;(四)项目地块周边不涉及机场、气象观测站、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滨水临山重要景观区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区域,通过提高建筑限高可以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公共空间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第二条第(四)种情形申请提高建设用地规划建筑限高的,应遵循较原规划要求相应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率的原则,并按下列要求执行:(一)建筑密度:按规划建筑限高提高幅度的10%-15%降低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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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8-08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集约、节约、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容积
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
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提高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取工作。
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结合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和区域,依照《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
第二章容积率计算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以下特殊情况按本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含公寓)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按总建筑高度除以3计算建筑层数(余数不足2.2的不计入层数,大于或等于2.2的按1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按该层面积乘以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层数不包括第五条第八款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层)。
(三)当普通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按总建筑高度除以3.6计算建筑层数(余数不足2.2的不计入层数,大于或等于2.2的按1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按该层面积乘以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层数不包括第五条第八款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层)。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单层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空间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经批准可不列入上述容积率计算范围。
(五)阳台、入户花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值按照其建筑面积50%即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但阳台及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大于户型总建筑面积的20%的,按其水平投影的总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六)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米以上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七)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建筑所临周边室外地面的平均标高为准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是否计算
容积率。
(八)建筑架空层(包括转换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通道、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不得出售。
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九)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办法计算容积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十)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车库(杂物房)、设备层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层数计算;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并计入建筑层数计算。
(十一)突出外墙的飘(凸)窗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大于1.0米、窗高不大于2.2米、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米、不大于所在房间外墙四分之三的宽度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上述任何一项的,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十二)屋顶层建筑(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水箱间等)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标准层1/8的,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超出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十三)为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在停车、公共绿化和活动空间、配套用房等设施满足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的前提
下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
符合上述条件或因城市规划调整要求提高建筑高度、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
第六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已经依法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容积率计算方法按原经批准的方案实施。
由于历史原因项目用地此前未明确容积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按第四条的规定重新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章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
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八条容积率调整的条件
(一)依法供地前容积率调整的条件。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的容积
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法定程序在供地前重新核定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二)依法供地后容积率调整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业主方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项目用地容积率:
⒈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
化的。
⒊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
划要求的,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提高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降低建筑
密度、提高绿地率的规定:
⒈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小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小于25%。
⒉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绿地率,增加绿地率特别困难的项目,应将底层或结构转换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公共空间。
第四章土地出让价款的补交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并增加容积率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复后三十日内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
调整容积率的批准意见,按变更后的容积率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并按规定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原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
出让价款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确定方法如下: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新增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
调高容积率时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择高确定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新增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或证明、新签订或补充出让合同及其它
材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总平面规划审批和
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和
市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本规定与国家、自治区规定不符时,以国家、自治区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