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4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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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年按一定比例核销其原值的一种会计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涉及到很多方面,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介绍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一、折旧对象范围固定资产折旧的对象主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这些固定资产都是企业长期投资的重要资产,需要进行折旧核销。

二、折旧期限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被认定为合理的使用寿命,按照一定的折旧方法进行核销。

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折旧期限,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折旧期限为20年,机器设备的折旧期限为10年,办公设备的折旧期限为5年,交通工具的折旧期限为4年等。

三、折旧方法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

直线法是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除以折旧期限得到每年的折旧额;工作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或使用量来确定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直线法的基础上,将每年的折旧率翻倍,以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

四、折旧公式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公式是根据折旧方法来确定的,不同的折旧方法有不同的公式。

以直线法为例,折旧公式为: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残值)/ 折旧期限五、折旧额计算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根据折旧方法和折旧公式来计算的,每年的折旧额可以通过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残值后再除以折旧期限得到。

折旧额的计算范围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一定的折旧方法进行计算。

六、折旧核销范围固定资产的折旧核销是指将每年的折旧额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核销掉,同时反映在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上。

折旧核销的范围是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每年的折旧额进行逐年核销。

总结起来,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包括折旧对象、折旧期限、折旧方法、折旧公式、折旧额计算和折旧核销。

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准确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对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情况、折旧政策和法规要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核销。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2013年可谓预算会计改革年。

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均自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关于“固定资产”要素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 500元;三是把“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四是引入“折旧”因素;五是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六是每月末把“基建账”数据纳入大账核算;七是明确了盘盈固定资产计价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计价的标准为: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及名义金额等。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户的核算内容更能体现财政改革和业务处理的需要.正是由于“固定资产”变化较大,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握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就在于适应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却采取了“虚提”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直接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本文拟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的衔接方法年初,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逐项进行重分类,并做账项调整。

新制度规定:凡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均列入“存货”管理,并要求各单位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目录。

据此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转为存货。

转账时,应当根据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及其明细账进行分析调整.(一)账项调整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

1、基本概念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

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当期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只能采用上述办法。

2、历史发展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系统事理分配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

折旧概念的产生及是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

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3、成本分析折旧仅仅是成本分析,折旧不是对资产进行计价,其本身既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资金运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并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更新。

但是,由于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预缴时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答:纳税⼈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1、什么时候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答:本表适⽤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企业。

2、什么时候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答:主要有以下⼏种情况:(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4)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额⼩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额的⽉(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5)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如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如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分⽀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答: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措施为

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措施为

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措施为: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效果:所谓折旧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于抵扣的时间差所造成的交税现金流的影响,总共抵扣的数额是相同的,但前期允许一次性抵扣或加速扣除,就可以尽快回笼现金,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效果:企业对这些资产是作来固定资产来进行管理,但在抵税上相当于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性处理。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效果:这是将加速折旧的利好政策进一步扩大到这些行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在前期多抵扣,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全)2014-09-26 13:13:59 来源:中华财会网91字号T | T一、固定资产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考虑因素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及年限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

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

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

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乙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P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
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P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335
p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第一部分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一)机械设备 1、普通金属切削机床 其中:剪床 冲床 电动剪板机 龙门刨床 摇臂钻床 折弯机 砂轮机 切割机 抛光、磨光机 2、锻压设备 其中::锻锤设备 3、试验设备 其中:机械式 电子式 4、起重设备 单双梁吊车 电动葫芦 电梯 5、铸造设备 其中:冲天炉 混砂机 6、电镀设备 7、其他机械设备 (二)动力设备 1、锅炉及附属设备 4T/H以上蒸汽或热水锅炉 4T/H以下快装锅炉 2、泵类 清水泵 污水泵、耐酸泵 3、空气压缩设备、空调设备 移动式空压机 固定式空压机 4、储气罐、储油罐 5、风机(不含除尘) 6、冷却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除尘设备 8、工艺管线 有腐蚀管线
第二部分
一、通用设备部分 1、机械设备 2、动力设备 3、传导设备 4、运输设备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电子计算机 空调机、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绳电话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音响、录(摄)像机
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10—14 11—18 15—28 8—14 8—12 4—10 10—15 7—12 5—10 5—8 10—15 3—6 10—15 4—14 10—15 6—10 6—12 6—10 10—14 7—12 8—14 4—8 15—20
2、木材 8—14 木工机械 8—14 人造板流水线 8—14 其中:纤维板设备 8—12 干烘机 10—12 3、印刷设备 8—12 4、照相机设备 8—12 5、食品设备 8—14 6、其他轻工设备 8—14 (十)矿山、煤炭、森工专用设备 7—15 (十一)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 (十二)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 (十三)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 15—25 2、燃气 16—25 二、专用设备部分 1、营业柜台、货架 2、加工设备 3、油池、油罐 4、制冷设备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6、小火车 7、烘干设备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 10、地磅 11、吊动机械设备 12、消防安全设备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公式及计算表模板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公式及计算表模板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及公式1、年限平均法(也称直线法)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式工作量。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属于国家法律一级的规范,其规定只要该法律部废止,就一直按照这个执行,现在还没有废止,所以2011年继续按这个执行还有这个规定的是最低折旧年限,主要是关系报税的,你可以定的比这个长税收有一个特征是固定性,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每年要变一次的,没听说2011年国家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以依然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估计近几年都不会变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年折旧率=(1-预计残值率)/ 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单位里程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 总行驶里程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工作小时按照台班计算折旧: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残值率)/总行驶里程(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年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年折旧额=(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100%年折旧率=年折旧率?12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该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拆旧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其中,预计使用寿命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物理因素:包括固定资产所受到的自然环境的影响,如气候、水土、使用频率等。

2.经济因素:即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的经济效益,如市
场需求、更新换代等。

3.法律法规因素:主要是政府法规和行业规定对于该类资产的
使用期限规定。

常见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1.建筑物:20-50年
2.机器设备:3-20年
3.运输工具:4-10年
4.家具、用具及装修:3-10年
以上年限仅供参考,具体折旧年限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
行确定,并同时考虑到该资产的维修保养、残值处理、升级或升级等因素,以确保资产的正确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核算事项。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长期持有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的磨损和价值减损情况,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进行,即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内。

具体而言,折旧计提的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首先是直线法,它是最常用的折旧计提方法之一、直线法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残值,再除以预计使用寿命来计算每年折旧的金额。

这种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比较稳定、价值丧失比较均衡的情况。

其次是工作量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减损程度与实际使用量相关的情况。

按照工作量法,企业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残值,然后乘以当前年度的实际使用量与总使用量之比来计算每年折旧的金额。

最后是双倍余额递减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初期快速减少后逐渐稳定的情况。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直线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去累计折旧的余额,再乘以固定的系数(通常是2)来计算每年折旧的金额。

这种方法在初期可以提高折旧金额,逐渐减少后逐渐接近直线法的折旧金额。

无论采用哪种折旧计提方法,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选择和计算。

折旧计提不仅仅是一种会计操作,更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变化的一种准确反映。

另外,企业还需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的残值进行估计。

预计残值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后,其实际价值与预计总投资中剩余价值的差额。

企业需要根据过往经验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在折旧计提过程中将其纳入考虑。

总之,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复杂的会计核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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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33.59 26.79 43.59 44.82 5,769.38 52.24
12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33.59 26.79 43.59 44.82 5,769.38 52.24
1月
2月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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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备注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研发专用设备
6 螺杆空气压缩机 7 机械手及配套ESW-800 8 热流道控制器马斯特 9 钳工桌 10 三丰数显千分表 11 三丰公法线千分尺 12 高度规(含大理石平台) 13 公法线千分尺 14 卡尺 15 块规5.0-5.15 16 机械取出治具 17 活动桥式三座标测量仪 18 冷干机
合计
1,075,357.14
7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33.59 26.79
8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33.59 26.79 43.59 44.82
2014年研发设备折旧明细表
编制单位:
序号 资产名称 1 笔记本电脑 2 笔记本电脑戴尔 3 笔记本电脑戴尔 4 笔记本电脑戴尔 5 三丰投影仪
注塑机德马格
单位
入账日期 使用寿命(月份) 原值原币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2月 2014年6月 2014年6月 2014年7月 2014年7月 2014年9月 2014年9月 60 60 60 60 60 120 120 120 12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5,300.00 3,974.36 3,974.36 3,974.36 123,012.70 288,337.22 59,460.00 153,000.00 26,652.34 3,000.00 2,250.00 2,210.00 2,183.79 2,239.32 1,786.32 2,905.98 2,988.10 384,625.38 3,482.91
小计
795.00 596.20 596.20 596.20 18,451.90 43,250.60 8,919.00 22,950.00 3,997.90 450.00 337.50 331.50 327.60 201.54 160.74 217.95 224.10 17,308.14 156.72
9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33.59 26.79 43.59 44.82
10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33.59 26.79 43.59 44.82 5,769.38 52.24
5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6月
79.50 59.62 59.62 59.62 1,845.19 4,325.06 891.90 2,295.00 399.79 45.00 33.75 33.15 32.76
0.00
0.00
10,159.96
10,159159.96
10,220.34
10,308.75
10,308.75
16,130.37
16,130.37
16,130.37
119,8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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