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工程转包、劳务分包还是劳动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是两种常见的承包方式。
劳务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部分工序或施工作业交由特定的承包单位来完成,而工程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整个施工项目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特定的承包单位来完成。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名义上的劳务分包实际上是工程分包的一种转包形式。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问题。
一、合同约定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问题的认定首先需要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明确规定各自的权责和履行义务。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受包方一般只承担有限的劳务提供责任,而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受包方则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等。
因此,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初步判断该合同是劳务分包还是工程分包。
二、工作范围此外,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另一个重要判断依据是工作范围。
劳务分包合同通常只限定特定的工序或施工作业,如钢筋工、模板工、油漆工等,且不涉及工程项目的整体施工。
而工程分包合同则涉及整个施工项目的一部分,比如承包单位要承担路面铺设、建筑安装等工作。
因此,通过查看工作范围可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
三、费用结算方式对于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纠纷,还可以参考费用结算方式。
劳务分包合同通常按照劳务费进行结算,即按照单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计算费用。
而工程分包合同则按照工程进度或完成质量等进行结算,费用较为复杂。
因此,通过对费用结算方式的分析可以辅助判断工程是否实质上为分包工程。
四、项目管理和监督最后,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项目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情况。
劳务分包合同通常由总包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工程分包合同则可能涉及多级分包,需要层层监管。
通过对项目管理和监督情况的考察,可以了解该合同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结论:综上所述,要准确认定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问题,需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作范围、费用结算方式以及项目管理和监督情况。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区别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称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导致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工期的延长,增加建设成本。
为此,规定禁止肢解分包。
但不等于禁止分包,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有能力井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须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但是,若总承包。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发生在某省的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与一家劳务公司的合作中。
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业主,需要对一项建筑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因此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并最终导致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就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合同主要内容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建筑工程公司将某项工程的一部分劳务工作外包给劳务公司进行承揽和执行的合同。
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劳务公司负责提供所需的劳务工人和相应的技术设备,并承担与所承包的工程有关的风险和责任。
而建筑工程公司负责向劳务公司支付一定的劳务分包费用,并对劳务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纠纷背景在本案例中,建筑工程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合作并不顺利,并最终产生了纠纷。
主要纠纷点如下:1.工期延误:劳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导致建筑工程公司的整体工期受到影响。
2.施工质量问题:劳务公司所提供的劳务工人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质量不符合预期要求。
3.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导致劳务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纠纷处理过程由于双方无法在纠纷处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程序如下:1.提起仲裁申请:劳务公司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未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延误和施工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失。
2.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进行辩论。
3.仲裁结果:最终,仲裁庭判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并对劳务公司的工期延误和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责任分配。
纠纷案例启示本案例中,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管理不善所致。
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一些建议:1.约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期、质量要求、费用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2.严格管理和监督:建筑工程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应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时提供工人和设备,并按照要求完成工程。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普法简报公司法规部2016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8月6日中铁四局集团某公司(后简称四局某公司)某铁路项目部(后简称项目部,甲方)与天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简称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廉政责任协议》及《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项目部新建铁路工程某段路基工程交由天某公司施工,开始工作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结束工作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101天;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附表1综合单价是工程质量为优良的价格,包括人工工资、工资附加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场内外运输、机具、临时设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等,合同附表1所示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单价内不含税金,税金由甲方缴)一次性包死,合同一经签订,不作调整;甲方在乙方计价款中扣留5%做为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发包人(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工期:1、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因乙方未及时排引造成损失除外),2、遇有重大事件致使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3、遇有按规定发生一类变更设计时。
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补充协议附件1劳务费用一览表载明:汽车增运土方1公里,单价1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调配人员和机械设备、租赁办公场所于2009年8月12日进场施工,截止2009年12月11日天某公司开累计价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9.42万元,扣除质保金3.97万元,项目部应付劳务费75.45万元,至2009年12月13日项目部已付劳务费75万元。
因征地拆迁问题未能解决致停工。
2012年9月25日项目部致函天某公司,载明:贵公司已与我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第15.2.7条规定,不服从甲方指挥、未履行完合同责任和义务、自行停工或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退场时,合同解除,我方将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2年10月20日之前,前往项目部办理结算手续。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作者简介黄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交通⼤学法律硕⼠,中南财经政法⼤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程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英国斯旺西⼤学法律硕⼠,上海海事⼤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地.jpg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劳务作业分包需要经⼯程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实践中,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为⼯程分包或者⼯程转包的合同,在此情形之下,正确区分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是处理相关案件的关键,帮助发包⽅、⼯程总承包⽅和分包⼈有效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既判案例对建设⼯程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简要分析,以供⼤家参考。
2. 劳务分包的构成要件(1)劳务分包主体必须持有劳务作业企业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22⽇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条之规定,及2020年1⽉16⽇发布并⽣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规[2020]1号】规定,建筑施⼯企业应当具备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建筑企业资质中施⼯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2)劳务分包的标的主要为⼯程施⼯的劳务,计取的是⼈⼯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不包料。
(3)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分包⼈的,⽆须事先获得发包⼈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的区别(⼀)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的区别1. ⼯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规定,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劳务合同分包纠纷案例分析
劳务合同分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劳务合同分包纠纷一、基本信息甲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某施工队二、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拥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甲方权利:拥有安排施工队的权利,要求施工队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甲方义务: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劳务费,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
甲方履行方式: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
甲方期限: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甲方违约责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时,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身份:施工队,是由若干工人组成的劳务服务团队。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甲方提供所需材料和设备,可要求适当增加劳务费。
乙方义务: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乙方履行方式: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乙方期限: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乙方违约责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需遵守《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双方有权利进行协商和调解,如未能解决,可向法院起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的权力:1.安排乙方进行施工。
2.要求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3.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费。
甲方的义务:1.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劳务费。
2.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
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提供所需材料和设备。
2.可要求适当增加劳务费。
乙方的义务:1.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进行施工。
2.保证施工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双方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六、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哪里
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哪里转包和分包是工程建设中的常见现象,这样可以加快工程的完成速度,但是如果接受转包和分包的公司并不能及时完成,就会因此产生工程转包纠纷。
工程转包和分包是不一样的。
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一、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是非法行为(一)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的形式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
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三)在工程转包纠纷中,转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二、在工程转包纠纷中,符合法律的分包是合法行为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
这两类情况在工程中尤为常见。
(一)在工程转包纠纷中,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而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
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反之则是违法分包。
(二)在工程转包纠纷中,分包包括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1、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合同案例整理
劳务分包合同案例整理案例背景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劳务分包合同在各个行业中被广泛应用。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由一方(发包方)将自己的某项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给另一方(承包方)进行承揽,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的合同。
本文将通过整理分析几个劳务分包合同案例,探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甲公司作为建筑项目的总包方,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委托乙公司承担项目中特定的施工工作。
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工期、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进行中,乙公司应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进度,造成了工期延误,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但乙公司却提出需要额外支付施工队伍的人工费用。
双方就工期延误和额外费用问题产生争议。
案例二:服务业劳务分包合同某大型服务企业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委托外包公司提供人力资源和服务支持。
合同明确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具体条款。
外包公司应按时提供所需人员和服务,以满足企业的运营需求。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外包公司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服务人员,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企业投诉频繁。
外包公司提出人员资源短缺,无法满足服务需求,并提出调整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双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而产生争议。
案例三:制造业劳务分包合同一家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委托供应商进行零部件生产加工。
合同规定了生产数量、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间、价格条款等关键内容。
供应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合格产品,并按时交付。
然而,在生产过程中,供应商未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频繁发生质量问题,导致产品退货率增加,生产效率下降。
制造企业要求供应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但供应商提出需要额外投入成本进行生产升级。
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陷入矛盾。
案例总结劳务分包合同是企业间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能够将专业服务与资源优势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互利共赢。
工程施工违法转包案例
工程施工违法转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因为它违反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工程施工违法转包的问题。
案例概述:某地在建一座大型商场,商场的主体结构工程由甲施工企业承揽。
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了乙施工企业。
乙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丙施工企业。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丙施工企业施工不当,导致商场主体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1. 甲施工企业违法转包行为:甲施工企业作为承揽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施工企业,违反了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乙施工企业违法转包行为:乙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丙施工企业。
这种层层转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且导致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在本案中,丙施工企业的施工不当就是导致商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
3. 违法转包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在本案中,由于甲、乙、丙三家施工企业之间的违法转包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不仅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4.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施工企业违法转包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施工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
同时,由于商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还可以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违法转包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工程施工违法转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务分包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
劳务分包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劳务分包是一种在劳动力市场中常见的雇佣关系安排方式,其中一方(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动力并承担雇主责任,而另一方(劳务用工方)则享受由劳务提供方所提供的劳动力服务。
然而,这种劳动关系常常会引发分包纠纷,其中一方或双方对于责任承担、薪酬问题等产生分歧。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真实案例,探讨劳务分包纠纷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并提出一些思考。
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项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人用于建筑公司在某项目上的施工工作。
合同规定,劳务公司需按照约定数量及时提供工人,建筑公司需支付约定的劳务费用。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足够的工人,导致建筑公司的施工进度受阻。
建筑公司要求劳务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劳务公司以无法找到足够的工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陷入纠纷。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劳务分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导致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和纠纷。
2. 劳务公司供应能力不足:劳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自身的供应能力,导致无法按时提供足够的工人,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3. 受雇方的损失计算问题:劳务分包合同中对于受雇方损失的计算方式未明确规定,给纠纷解决带来困难。
解决办法:针对这种劳务分包纠纷,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办法:1. 明确合同条款: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公司的提供能力、工人数量和工作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对责任的承担和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强化履约监管:建筑公司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劳务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情况,并在合同中增加监管条款,对劳务公司的履约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劳务公司的供应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劳务公司按时提供足够的工人。
3.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劳务分包纠纷的解决,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或通过仲裁来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工程转包、劳务分包还是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分析:工程转包、劳务分包还是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通过竞标承建XX公路A-B段,而后甲公司把A-B段公路以《A-B段公路劳务分包协议》的形式全部转给当地人乙修建,协议约定该工程所需费用由乙全部垫资,业主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抽取工程总价的20%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给乙。
协议签定后,乙组织了当地村民丙、丁等连同乙共50人共同修建此段公路。
在修建此段公路的过程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组织,从路基到水泥路面也由乙等村民完成。
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乙等50名村民并未如期拿到约定的工程款,乙以甲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履行。
分析:一、本案不属于劳动分包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个人或没有法定资质的组织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乙是自然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主体。
其次,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而非工程本身。
本案当事人间签订的《A-B段公路劳务分包协议》实质上是约定由乙完成A-B段整个工程,这已经超出了劳务分包的范围。
再次,劳务分包是承包人对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进行施工管理的一种形式,甲公司并未提供资金支持也未进行施工管理,该工程完全是在乙自行组织下完成的。
二、本案也不是劳动合同纠纷。
乙等50名村民并未与甲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工程承包、分包中常见劳务、人身伤害纠纷责任主体
工程承包、分包中常见劳务、人身伤害纠纷责任主体许莉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导读:因工作、作业的特殊性,建筑行业成为事故多发、高度危险的行业之一,也是工资拖欠较多的行业之一,相关纠纷案件较为常见。
下文就建筑行业因工程(劳务)分包而引起纠纷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展开分析。
文末附件为 7 个关联参考案例。
建筑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吸纳劳动力、改善居住环境、推动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而建筑房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数以千万计的建筑从业人员。
人多,事也就多,纠纷自然也多。
时有发生的拖欠工人工资、工人索要工伤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经常困扰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各级政府。
最高院、各级政府、建设部门、人社部门等针对建筑行业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工资支付等也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本文旨在剖析建设项目因工程承包、分包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工程劳务纠纷责任承担主体分析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劳务纠纷(主要是追索劳务报酬),因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身份不同,责任承担主体亦有差异。
一、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1 . 劳务分包企业自身拖欠劳务费,施工总承包人是否要对劳务分包企业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责任。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没有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承担支付或连带责任的明确依据。
而且劳务人员受雇于劳务企业,从用工、务工主体和劳务关系相对性等入手,能够确定的,是劳务分包企业对其拖欠的劳务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2 . 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该个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
此种情形下,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人是否应对承接劳务分包工程的个人对外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责任。
(1)施工总承包人的责任施工总承包人将工程合法分包,一般情况下,只要已经与分包人结算完毕,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的判决中不乏有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施工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理由是:施工总承包人已经与分包人结清了分包工程款(参阅附件案例1),或者是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下游分包人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转包案例分析题
工程合同转包案例分析题
某建筑公司A承接了一项大型工程项目,由于自身资源有限,决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子承包商。
公司在接手工程后,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工程质量也存在严
重问题。
最终,A公司不得不介入,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进行整改,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
誉和经济利益。
这个案例中,A公司在决定转包时,没有对公司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充分的审查,这是导致
问题的主要原因。
同时,A公司在转包后的管理和监督也存在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解决
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呢?建筑公司在决定转包时,应对子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全面的
审查,包括其过去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
建筑公司在转包后,应加强对子
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建筑公司应建立
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合同转包并非不可行,但需要建筑公司有足够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工程合同转包虽然可以缓解建筑公司的资源压力,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因此,建筑公司在决定转包时,必须谨慎行事,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防范可能出现
的风险。
同时,建筑公司也应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提高对子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以确
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和劳务分包风险浅析(一)
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和劳务分包风险浅析(一)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和劳务分包风险浅析(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建设等建筑工程在不断的开工实施。
各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等。
但在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等实际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将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变为实质上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下面就建筑工程分包、转包风险进行简单分析,以抛砖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共同关注。
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
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
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
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
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劳务分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由甲公司承包,甲公司为完成工程任务,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的一名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一根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乙公司工人丙重伤,甲公司财产损失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丙向甲公司索赔100万元,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乙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工人丙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同时,根据《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在本案中,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丙,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1.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甲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在分包过程中,甲公司并未对乙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1. 乙公司应赔偿丙100万元。
2. 甲公司对乙公司赔偿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施工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合同转包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转包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A承接了一项大型工程项目,由于自身资源和技术限制,决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具有专业能力的分包商。
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明确了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 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任务,导致整个项目进度延误。
2. 分包商完成的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新施工。
3. 分包商在未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要求提前支付部分款项。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还给建筑公司A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筑公司A采取了以下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对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并设立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定期监督检查:项目进行期间,建筑公司A定期派出专业人员对分包商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 强化沟通协调:建筑公司A与分包商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问题。
4. 法律途径维权:一旦分包商违反合同规定,建筑公司A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索赔、解除合同等。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建筑公司A最终解决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完成。
这个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教训:合同转包虽然可以分散风险,但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因此,在选择分包商时,必须严格审查其资质和过往业绩,确保其具备完成任务的能力。
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合同中应详尽列明各项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依。
监督和沟通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定期检查和有效沟通,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
建设⼯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建设⼯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建设⼯程施⼯过程中存在着⼤量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为,他们的概念、法律关系、效⼒、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呢?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1.⼯程转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
”显然,⼯程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不履⾏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程任务,⽽由转承包⼈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程任务,在转包⼈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与原合同的发包⼈建⽴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程转包的法律特征:①转包⼈不履⾏建设⼯程合同义务,不成⽴项⽬部,不委派技术⼈员和管理⼈员对⼯程建设进⾏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式,将全部⼯程转让给转承包⼈。
②转包⼈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转承包⼈与原合同发包⼈之间建⽴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后,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程任务均由转承包⼈完成。
③转包⼈与转承包⼈就建设⼯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2011年)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为的,对因转包⼯程或者违法分包的⼯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程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工程转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
2016年,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B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工期为2年。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A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A公司决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具有资质的C公司。
C公司接受转包后,与A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约定C公司负责完成转包部分的工程。
然而,在C公司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B公司发现后,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A公司和C公司互相推诿责任,最终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工程转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转包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条件;(2)转包方应当与被转包方签订书面转包合同;(3)转包方应当向被转包方支付相应的转包费用;(4)转包方应当对被转包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
2. 案例中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1)A公司的法律责任A公司作为转包方,在工程转包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未按照规定向B公司报告转包情况;②未对C公司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有效监管;③未按照合同约定向C公司支付转包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对C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②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③被处以罚款。
(2)C公司的法律责任C公司作为被转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未按照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施工;②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C公司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②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③被处以罚款。
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及案例
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及案例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工程分包转包这档子事儿!你说啥是工程分包转包呢?这就好比是一个大蛋糕,本来是一个人负责切分和分配的,结果他转手把这个任务交给别人了,或者又分给了其他人去做,这就是分包转包啦!那怎么界定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比如说,要是本来应该由总包单位亲自干的活儿,它却随随便便就交给别人去弄了,自己当起了甩手掌柜,这十有八九就是转包啦!再比如,分包出去的部分要是不符合规定,超出了允许的范围,那也不行呀!就好像你去参加比赛,规则说只能跑 100 米,你非得跑 200 米,那能对嘛!那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处理呢?这可得严肃对待!要是发现有转包的,那必须得严惩不贷呀!该罚款就罚款,该整改就整改,可不能让这种坏风气蔓延开来。
对于分包不规范的,也得赶紧让他们改正,按照规矩来。
就跟家里收拾东西一样,乱了就得整理整理,让一切都井井有条的。
咱再来看看实际案例。
之前就有个工程,总包单位那叫一个糊涂呀,把大部分工程都转包出去了,自己啥都不管。
结果呢,工程质量那叫一个差呀,到处都是问题。
这不是害人嘛!最后不就被查出来了,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还有个例子,分包出去的部分超出了规定,也被发现了,赶紧进行整改,才避免了更大的麻烦。
你想想,工程这东西可不是闹着玩的呀,那关乎着好多人的安全和利益呢!要是因为分包转包出了问题,那后果可不堪设想。
这就好比盖房子,根基要是不牢,那房子能稳当吗?所以呀,不管是搞工程的,还是监管工程的,都得瞪大了眼睛,严格把关。
不能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有机可乘。
大家都得负起责任来,让工程建设得稳稳当当的,让人们用得放心,住得安心。
这可不是小事儿呀,这是大事儿!咱可不能马虎,对吧?工程分包转包,看似简单的几个字,背后可藏着大学问呢!咱可得搞清楚,弄明白,不能稀里糊涂的。
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大家负责呀!让我们一起努力,把工程分包转包这件事儿处理得妥妥当当的,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更加安全可靠!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工程转包、分包、外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界定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界定随着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但建设工程实务中对于任何认定工程转包以及任何区分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深入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也屡屡出现有关工程施工合同的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相关的纠纷。
虽然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有关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的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及人民法院审判的严肃性。
2005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转包、非法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计取及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但是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及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理解工程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及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转包1、转包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2、转包的法律特征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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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工程转包、劳务分包还是劳动合同纠纷
甲公司通过竞标承建XX公路A-B段,而后甲公司把A-B段公路以《A-B段公路劳务分包协议》的形式全部转给当地人乙修建,协议约定该工程所需费用由乙全部垫资,业主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抽取工程总价的20%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给乙。
协议签定后,乙组织了当地村民丙、丁等连同乙共50人共同修建此段公路。
在修建此段公路的过程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组织,从路基到水泥路面也由乙等村民完成。
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乙等50名村民并未如期拿到约定的工程款,乙以甲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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