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辅导法律常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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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

公务员法律常识

公务员法律常识公务员法律常识(一)作为一名公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是必不可少的。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需要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了解法律知识对于公务员而言非常重要。

本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公务员法律常识。

1. 法律的来源和层级:我国法律的来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层级上分为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的下位法律。

在处理事务时,需要遵循这些法律的规定。

2. 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作为公务员,应该遵守法律,以身作则,不能违法乱纪。

3. 法定程序: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定程序确保了公务员的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

4. 行政许可: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行为进行审核和批准。

在处理行政许可事务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批准或拒绝。

5.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公务员常见的工作之一。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证公正公平。

6. 法律文书的书写:作为公务员,可能需要编写各种法律文书,如法律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法律文书的书写应准确、简明,符合法律规定和格式要求。

7. 公民权利保护:公务员要积极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利,公务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8. 法律援助: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弱势群体,如贫困人口、残疾人等。

对于需要帮助的人员,公务员应当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公务员法律常识的一些基本知识点和注意事项。

作为一名公务员,应当始终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精神,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公务员法律常识(二)继上文中介绍的公务员法律常识之后,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和公务员在处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一、概述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每年举行的一项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面试等。

其中,法律基础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

掌握法律基础常识对于成功通过公务员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考试的重点和备考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法律基础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科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民法知识和劳动法知识等。

考试的重点是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制度规定和具体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以下将对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

1. 宪法法律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行使等内容。

通过学习宪法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分工,进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常考的宪法知识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探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等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规则,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掌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等。

常考的行政法律知识有: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和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考生应该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3. 刑法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的刑罚制度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通过学习刑法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常考的刑法知识有: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各类犯罪罪名和刑种、刑法常用的法律条文等。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点,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类型和适用刑罚。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统称,是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作为行政管理者,公务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以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深入解析。

一、宪法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相关知识点包括宪法修正案、宪法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职权、国家法律建设等。

公务员要深入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牢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此为依据进行行政管理。

二、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是公务员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和政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

公务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确保依法行政。

三、刑法、民法、经济法知识刑法、民法、经济法是公务员工作中常用到的法律领域,其中刑法涉及到犯罪与刑事处罚的相关知识,民法涉及到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法律规定,经济法包括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

公务员应该了解这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以便能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四、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诉讼法是公务员在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时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程序、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等。

公务员需要了解行政诉讼适用的相关规定,以便妥善处理行政纠纷。

五、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公务员作为行政管理者,工作中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公务员需要熟悉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内容要点和表达技巧,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知识公务员需要具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相关知识,了解党内法规和廉政准则,熟悉反腐败法律法规,从而提高自身的廉政素质,做到清正廉洁的行政管理者。

总结: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对于公务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宪法、行政法律、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文书写作技巧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知识,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

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3篇)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精选篇1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

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

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

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

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

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

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

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

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

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

公务员法律常识汇总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单行条例)。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 政治力量 )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宪法》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 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9.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代表主席职位。

10.( 国务院 )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负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法律监督机关 )。

1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 人民 )。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自治区主席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梳理公务员招录除了需要通过笔试和面试等环节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对于考生而言,了解和熟悉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不仅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更能增加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素养。

本文将对公务员常见法律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宪法法律知识1. 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运行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包括人权、公民权利、社会权利等。

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法定的基本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利益等。

3. 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分工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工进行了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不同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二、行政法律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2.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其具有特定的职权和职责。

例如,国务院负责总体行政管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地区行政管理等。

3.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否则将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追溯、合法性保护等。

三、刑法法律知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犯罪原则等。

2. 犯罪与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3. 刑事责任和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免责情况也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自首情节、正当防卫等都是常见的刑事辩护理由。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法律知识点在公务员考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核内容,掌握常考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考试成绩至关重要。

在公务员考试常识中,有一些法律知识点是高频考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些高频考点。

一、宪法相关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的重点内容。

在考试中,常见的宪法考点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正程序、宪法的具体内容等。

特别重要的是,要重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内容,熟悉宪法的基本条文,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国策。

二、行政法相关知识行政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一个科目,因此,掌握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考试中常见的行政法考点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效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

此外,还要了解《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三、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因为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的调整。

常见的劳动法考点包括: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与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与调整、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此外,还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刑法相关知识刑法考点在公务员考试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虽然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刑法可能会比较难以理解,但掌握一些基本的刑法知识仍然是必要的。

常见的刑法考点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刑法相关的权利保护、犯罪时机和情节等。

在准备这部分知识点时,可以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内容,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五、行政律法相关知识行政律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又一重要内容,与行政法不同的是,行政律法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规范。

常见的行政律法考点包括:行政许可证的种类与效力、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与救济、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依据等。

为了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一、引言国家公务员考试是选拔国家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考试内容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知识,其中法律常识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查内容,对于报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一国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其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常常成为考查的重点。

2.1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行政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考生需要熟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如一国两制、国家的三权分立等。

2.2 刑法刑法是一国刑事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各类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

考生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罪名,如故意伤害、盗窃、贪污、受贿等。

2.3 行政法行政法是一国行政管理的法规体系,其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原则和程序。

考生需要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2.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其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如工资计算、工伤保险、社保缴纳等。

三、法律制度除了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考试还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进行考查。

法律制度是一国法治建设的体现,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

3.1 立法制度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和方式,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和治理国家事务。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的立法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职权、法律的分类和修订等。

3.2 执法制度执法是政府依法治国的基本手段,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的执法制度,包括执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划分以及执法程序等。

3.3 司法制度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维护公正的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公招法律知识点

公招法律知识点

公招法律知识点导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在公务员招聘过程中,了解公招法律知识点对考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公招法律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公务员考试。

一、宪法法律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是全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

在公招考试中,要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等。

二、行政法律知识点1.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与权限、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等。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明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

三、劳动法律知识点1.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劳动法中,有许多与公务员招聘相关的内容,如用工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资福利的支付与保障等。

考生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四、刑法法律知识点1.刑法是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

在公务员招聘中,涉及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常常要依靠刑法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常见罪名,如盗窃、诈骗等,以便在招聘过程中正确判断和处理相应情况。

五、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点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公务员工作中,保护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法律任务之一。

考生应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原则,明确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

六、行政诉讼法律知识点1.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涉及行政诉讼的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等。

在招聘过程中,考生有可能需要诉诸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有助于提高考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结语:通过了解公招法律知识点,考生能更好地应对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保护自身权益,并更好地适应公务员工作的法律要求。

在备考过程中,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考试的综合能力和应变能力,争取更好的成绩。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行测常识提高是在于积累的,备考公务员的考生平时要多看法律知识,多花时间复习,以下就由店铺为你提供公务员法律常识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法律常识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体现:(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务员法律常识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备考要点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备考要点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备考要点公务员招录考试对法律知识的要求相当高,因为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应对各类法律问题。

掌握法律知识不仅是备考的要点,也是公务员工作的基础。

下面将介绍一些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备考要点。

一、宪法和行政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公务员备考时需要熟悉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法律体系。

行政法是公务员工作中最为常见的法律领域,备考时需要重点关注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内容。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体系,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各类犯罪罪名及其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备考时需要关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各个诉讼阶段的程序要求以及证据的收集和采信等问题。

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处理行政争议的法律体系,公务员备考时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行政赔偿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对于公务员处理行政纠纷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行政监督法行政监督法是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备考时需要关注各种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职责、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等内容。

行政监督是公务员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了解行政监督法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和防止滥用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五、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备考时需要掌握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体系,备考时需要了解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内容。

六、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民法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备考时需要关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体系,备考时需要了解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等内容。

七、行政职业道德和廉政法规作为公务员,遵守行政职业道德和廉政法规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要求。

备考时需要了解公务员廉政条例和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公务员的职业行为规范和违规处分等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引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重要途径,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了解法律常识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1.法律的定义和基本特征2.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3.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4.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层级和组成2.国家法与地方法的关系3.总法与特法的关系4.各类法律文书的分类与特点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2.宪法的修正与解释3.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的关系4.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四、刑法与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刑事责任的形式和刑罚类型3.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4.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类型5.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民事诉讼程序五、行政法常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行政行为的特点和种类3.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4.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5.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权限总结:法律常识在公务员考试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对法律常识的深入了解,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为未来的考试和工作提供帮助。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选拔人才的考试,对于参加考试的人来说,法律常识是其中一个必考的科目。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常识问题及其答案。

第一题: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公民行为所制定的强制性规则。

第二题:法律的特点有哪些?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制性: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必须遵守。

2.公平正义:法律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平等适用: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分种族、性别、地区等因素。

4.裁判性:法律是由相关机构或法官依照法律规则解决争议的权威。

5.变革性:法律可以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题:法律的分类有哪些?法律可以根据内容、形式、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按照形式可以分为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四题: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是为了约束合同各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商品交易、房屋租赁、服务提供等。

第五题:法律如何保护人权?法律通过制定一系列涉及人权的法规,保护人权。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等。

第六题: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作、发明和创新过程中所取得的权益,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以上是对一些法律常识问题的简要介绍,希望能给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提供一些帮助。

当然,法律常识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需要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进行广泛的学习和研究。

祝愿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考点重点复习指南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考点重点复习指南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考点重点复习指南公务员考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拔机制,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为了帮助考生准备考试,本文将重点介绍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知识考点,并提供复习指南。

一、宪法相关考点1. 宪法的概念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2. 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根据国家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需要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审议和通过。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等权利,也有受教育、工作、休假等权利。

4. 出国和入国自由:公民有出国旅行和入国居住的自由,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相关考点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2. 法律和法规的作用:法律和法规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事先批准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4. 行政诉讼:公民和法人在行政行为侵犯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刑法相关考点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等。

2. 刑法分则和罪名: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罪名。

3. 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行为人,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的对象。

4.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适用。

四、民事法相关考点1.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意思表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形式和合同标的等。

2. 婚姻法:婚姻是自愿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离婚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内容。

3. 继承法:继承是指因继承人的死亡,将他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继承人的过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集锦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集锦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集锦一、宪法法律体系1.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对于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宪法的相关知识是考生必须掌握的内容。

2. 法律的层级和关系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法律文件组成。

这些法律文件按照层级关系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3. 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适用包括普通适用和特殊适用两种情况。

普通适用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一旦符合,法律就会自动适用;特殊适用是指法律在适用时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具体情况。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文字的理解和解释,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解释分为文字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形式。

二、行政法律知识1. 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行政法是国家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立法学科,它主要研究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制约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行政行为性质、强制性、专属性等。

2.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处理行政事务的法律规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主义原则、公开原则、听证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3. 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的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的主体给予制裁的制度。

4.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法院判决重新裁决或确认无效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原制定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裁决的制度。

三、刑法法律知识1. 刑法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预防原则等。

国考法律知识点

国考法律知识点

国考法律知识点近年来,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已经成为备受瞩目的招考活动之一。

国考的考试科目众多,其中一个重要的科目便是法律基础知识。

国考法律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考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帮助考生加深对这一部分知识的理解。

一、宪法法律知识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国考对于宪法的考查比较重要。

考生需要熟悉我国的宪法体系,包括基本权利、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宪法修改程序等内容。

此外,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重要的考察点,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

二、刑法法律知识点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国考对于刑法的考察比较深入。

考生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主要犯罪类型。

例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等,都是考生需要熟悉的知识点。

此外,刑法的量刑也是国考的重点,考生需要了解刑法中不同罪行的刑罚幅度以及刑罚的决定原则。

三、行政法法律知识点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组织为对象的法律体系,也是国考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内容。

同时,考生还需要掌握行政法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重要内容。

行政法是考生需要细致研究和理解的一个科目,对于备考者来说是一个相对较难的知识点。

四、民商法法律知识点民商法是对个人、组织间的民事关系和商事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也是国考的考察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民法和商法的基本原则、关于合同、侵权、债权债务等内容的规定。

此外,商法部分主要考察商事主体、商事合同、破产法等,考生对于民商法的掌握程度也是国考中的重点之一。

五、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是备考者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知识点。

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等,而刑事诉讼法则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考生需要了解这两个法律分支的基本程序和原则,能够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和规定,有助于备考者在国考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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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转自学易网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转自学易网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转自学易网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转自学易网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转自学易网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转自学易网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转自学易网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转自学易网 转自学易网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转自学易网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转自学易网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转自学易网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转自学易网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转自学易网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转自学易网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转自学易网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转自学易网 转自学易网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转自学易网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转自学易网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转自学易网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转自学易网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转自学易网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转自学易网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转自学易网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转自学易网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转自学易网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转自学易网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转自学易网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转自学易网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自学易网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转自学易网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转自学易网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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