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一、争议处理原则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所有参与方应当本着诚信和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争议。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工程进度得以保障。

二、争议处理程序1. 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3. 若合同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约定不明,双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或诉讼。

三、争议处理机构1. 调解:可以由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仲裁:应提交至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诉讼: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争议处理效力1.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3. 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履行。

五、争议预防措施1. 合同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工期、价款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

2. 过程管理:工程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及时记录工程变更、进度、质量等情况。

3. 沟通协调: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协调,对于出现的分歧和问题应及时响应和处理,防止小问题积累成大争议。

六、结语建设工程争议处理制度是维护工程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处理流程和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的发生,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各方参与者应当认真遵守争议处理制度,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山东高院民一庭提供以下问题的解答:1. 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合同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2. 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分为立案、审查、开庭、判决等环节。

具体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焦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3.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如何确定事实和认定责任?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会依法采取质证、辩论、勘验、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然后进行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会依法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据此认定责任。

4.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确定损失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相关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进行计算。

如果构成违约行为,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5. 法院在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法院在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依法判决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答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如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承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
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XX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司法解释[2004]14号

司法解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四)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而应认定为借用资质情形,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一)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职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物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三)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第五条: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与垫资利息第七条:劳务分包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合同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承包人过错且拒绝修复的处理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第十五条:鉴定期间工期顺延第十六条: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第十八条:付款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确认第二十条: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阴阳合同第二十二条:固定价结算第二十三条:部分鉴定第二十四条:管辖第二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编者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9年2月1日实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9年2月1日实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罚规定
一、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2.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按照延期天数乘
以日罚款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日罚款标准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

二、工程延期
1.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延期天数乘
以日赔偿金标准。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定。

三、质量问题
1. 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无偿修复。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修复外,还应按照问题严重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变更与追加工程
1. 工程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追加工程量,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要求乙
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争议解决
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规定
1. 本处罚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处罚规定的修改和终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本处罚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9-01-03 10:34:4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定一、总则1.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法律效果。

二、受理与管辖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管辖异议权利。

三、诉讼参与人1. 原告应当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告应当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人包括律师、近亲属、工作人员等。

四、证据提交1.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的,法院不予组织质证。

2.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工程进度报告、验收记录、支付凭证、往来函件等。

3.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者依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五、审理程序1. 法庭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 开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3.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质询、辩论和最后陈述。

六、裁判依据1. 裁判应当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进行。

2. 若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可以参考行业标准、交易习惯或者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

七、裁判结果1.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或者调解。

2. 判决书应当写明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调解书应当写明调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八、执行与复议1.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2.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3. 对于调解书,当事人应当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规定一、案由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纠纷的性质、内容和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命名的法律规范。

案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对于确定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由规定的内容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纠纷(1)工程质量纠纷;(2)工程进度纠纷;(3)工程价款纠纷;(4)工程变更纠纷;(5)工程验收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1)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2)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3)合同解除对工程价款的影响。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纠纷(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和责任;(2)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和责任;(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其他案由(1)工程安全事故纠纷;(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纠纷;(3)建设工程保险纠纷;(4)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担保纠纷。

三、案由规定的适用1. 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内容和法律关系,准确确定案由。

2. 当事人对案由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争议的焦点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案由。

3.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新的案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案由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案由规定的意义1. 有利于明确纠纷的性质和法律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2. 有利于规范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3. 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司法公正;4. 有利于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什么

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什么

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报建手续的违法合同。

所谓“三无”,即指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报建手续。

首先,土地使用权证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利进行登记,并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用以证明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法律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工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前,必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报建手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违反了建筑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三无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其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的规定,如果发包人经审查已被批准用地,且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一般不以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如果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被批准并已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然而,尽管存在上述规定,三无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因此,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报建手续,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并召开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

会后,又根据各中级法院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报告我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诉讼主体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6、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7、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点击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

点击律技术团队研发的同名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金融机构、律所及普通用户提供律师查询、企业诉讼分析等数据服务。

已经获得交通银行、江苏大海塑料等在内的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及几百家中小型企业的使用及认可。

发展历程
2015年10月,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16年1月,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点击律”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
2016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
2016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

主营业务
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目前公司产品为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

公司产品
一:查律师
查律师产品立足于点击律自有的法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全面展示匹配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帮助用户匹配到靠谱的律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查律师在“查律师”页面搜索关键字后,会显示出关联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并且根据关键词的匹配度进行排列。

进入律师页面后可以了解律师更详细的信息,如律师的执业证号、联系方式、自我评价等信息,以及更多的数据化案件分析。

二:查企业
点击律开发了至今较为全面、准确的涉诉企业数据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对拟进行风控审查企业的涉诉类型、涉诉金额、涉诉时间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点击律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金融机构所关注贷款企业涉诉的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定点推送,以便金融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并决策。

点击律公司还针对金融机构年关注重点贷款企业的涉诉情况等,由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涉诉裁判文书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人工分析,敏锐发现贷款企业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出具专门的分析报告供金融机构决策。

点击律公司不仅仅满足于现有的产品框架,已经着手完善产品数据的规划,围绕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不断地深度挖掘更多的信息,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最好决策助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