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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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1.任意禁止背书2.法定禁止背书3.委托收款背书4.质押背书【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1.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013年简答题)2.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3.委托收款背书(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4.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013年单选题)考试使用毙考题,不用再报培训班邀请码:8806。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内容导航】: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知识点】: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

2.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登记(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基本概念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基本概念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基本概念【内容导航】:1.汇票的类型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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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
【内容导航】:
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二、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优先股
股份
考点1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P73)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71)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解释1】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据此,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利率优先股和浮动股利率优先股。

【解释2】如按约定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的,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相反为非累积优先股。

【解释3】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如果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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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解释】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的简答题均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2021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

经典试题【案例1】(2018年简答题)2018 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

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退票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退票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案例2】(2018年简答题)2018 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例题讲解~~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第一记载人是( )。

A.承兑人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D.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答案C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汇总

. . 页脚. . 第三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1.票据的分类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4.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汇票,本票,本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1.支票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3.银行汇票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 ☀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1.票据行为票据行为①形式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2.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

2018《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

4.背书连续(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案例1】C.票据持票人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答案】D【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D.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出票人【答案】A【解析】(1)【例题3·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答案】BD【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例题4·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

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 )【答案】√【解析】A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连续。

【例题5·判断题】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 )【答案】×【解析】(1)“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2)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贴现

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贴现

本文由山西财经大学王教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抓紧了!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
贴现
第六单元具体票据
商业汇票
4.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2016年不定选择题)
【相关链接】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5.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解释】
(1)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3)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一、3%(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理解】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③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受托拍卖)(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征税的特定服务项目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电影放映服务;③仓储服务;④装卸搬运服务;⑤收派服务等。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⑥商品混凝土;【简化记忆】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5)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注意1】上述(3)、(4)、(5)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3%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C.搬家公司提供的搬运服务D.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服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改增”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会计知识】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付款、背书等你都了解吗?

【会计知识】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付款、背书等你都了解吗?

【会计知识】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付款、背书等你都了解吗?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商业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种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商业汇票的当事人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有:(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果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果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收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收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确定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未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_毙考题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_毙考题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单选题: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经过长期交涉决定合并,新公司名称为黑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针对两家公司合并的相关事宜,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B.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答案】A【解析】(1)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选项C: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选项D: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发生某些法定事由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法定事由的有( )。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严重侵害股东知情权,股东会无法解决的D.公司严重侵害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解散。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初级经济法基础_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背书(12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_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背书(12页)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 01:商业汇票的出票(★★★)(P87)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解释】(1)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三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该期限为()。

(2017年、2018年)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答案】C【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见票后定期付款B.定日付款C.出票后定期付款D.见票即付【答案】ABC【解析】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

3.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解释1】如果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2】商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能是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3】(1)所有票据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2)所有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所有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4)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收款人名称”的,该汇票无效。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20XX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背书知识点: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转让背书的一般问题(1)我国票据法所承认的主要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是背书转让。

也就是,必须由持票人在背书栏或者粘单上记载转让的意思并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

(2)原则上,票据权利均可以转让。

但是,在两类情形下,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情形。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收款人将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再对他人背书转让,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出票人,而是其他当事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

②法定的转让背书禁止。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转让背书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被背书人、背书人的签章。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不过,《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被背书人的名称虽然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导致背书行为无效,而是可以授权受让人予以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的相关考点

汇票的相关考点

汇票的相关考点
1.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掌握汇票的定义及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
票等。

2. 汇票的特点和用途:了解汇票的特点,例如可转让性、不可撤销性等,以及
使用汇票的场景和目的,例如用于结算、融资等。

3. 汇票的结算方式和流程:理解汇票的结算方式,包括承兑、贴现和结算等,
以及汇票的流转路径、要素和流程。

4. 汇票的交易规则和注意事项:掌握汇票的交易规则,例如汇票的背书、代保
管等规定,以及注意事项,例如防范汇票风险、保护汇票安全等。

5. 汇票的应用技巧和计算方法:学会使用汇票的应用技巧,例如如何填写汇票、如何转让汇票等,以及掌握汇票的计算方法,例如贴现计算、利息计算等。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内容导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股东资格【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单元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而非表决权)“过半数”( 1/2)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爱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业汇票知识

商业汇票知识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考点3】商业汇票的背书5.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013年简答题)【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例题2·单选题】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D6.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7.委托收款背书(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8.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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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内容导航】:
1.记载事项
1.记载事项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4.背书连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连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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