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汇编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儿童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维护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三条儿童保健工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儿童保健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儿童保健技术和方法,提高儿童保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第五条儿童保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新生儿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新生儿疾病。
(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定期对儿童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等指标的监测,评估儿童生长发育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保健指导。
(三)儿童营养与饮食指导:根据儿童年龄、体质、需求等因素,提供科学的营养与饮食指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四)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关注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服务,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五)儿童疾病预防与控制:普及儿童疫苗接种知识,加强儿童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六)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加强儿童安全教育,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七)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其提高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
(八)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开展儿童保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第六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和地方儿童保健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儿童保健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流程,规范儿童保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儿童保健工作考核:建立儿童保健工作考核制度,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儿童保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使儿童能够快乐、健康地成长。
为了提高儿童保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儿童保健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一、儿童健康监测制度儿童健康监测是儿童保健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及早发现和处理儿童的健康问题。
在儿童健康监测方面,应制定以下制度:(1)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每个儿童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其出生史、生长发育情况、接种史、疾病史、家庭病史等资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更新。
(2)制定儿童健康检查标准。
应制定儿童健康检查标准,并明确体格检查和心理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3)实施定期健康检查。
应按照规定时间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建立健康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儿童的家长,有效沟通,以帮助儿童及时发现问题。
二、儿童营养保健规范健康饮食是保证儿童身体与智力发展的重要因素,故需要制定儿童营养保健规范。
(1)建立营养需求参考值。
应按照儿童年龄、性别和生长发育情况,建立营养需求参考值,为儿童提供全面的营养指导。
(2)制定饮食经营规范。
对于儿童饮食的经营,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包括饭菜制作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菜肴搭配和食物分量等。
(3)开展儿童饮食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家长会议等形式,向家长宣传儿童营养保健的重要性,提高家长的营养保健素质。
(4)进行营养监测和评估。
营养监测和评估是有效保障儿童营养保健的必须手段,应建立营养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儿童营养状况进行评估。
三、儿童心理健康保健规范心理健康是儿童健康的重要方面,故应制定相应的规范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1)设置心理保健室。
学校、寄宿制机构等应设置心理保健室,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
(2)建立校园心理教育体系。
应建立校园心理教育体系,对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积极的应对压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要求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要求儿童的健康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
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必须制定和执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与要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及要求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儿童保健工作需要有专业的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提供儿童专科医生:医疗机构应拥有合格的儿科专家,并提供适宜的医疗设施和仪器,以确保儿童的健康需求得到妥善满足。
2. 建立儿童保健档案:医疗机构应为每个患儿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其身体发育、疾病史、接种情况等相关信息,便于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和跟踪监测。
3. 实施科学的儿童保健项目: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儿童保健方案的要求,提供合理的儿童保健项目,包括产前检查、新生儿健康指导、婴幼儿营养指导、儿童用药指导等。
二、社会组织的参与要求儿童保健工作不仅需要医疗机构的参与,还需要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
社会组织的参与要满足以下要求:1. 儿童保健宣传:社会组织应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公众对儿童健康的重视程度,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关注并支持儿童保健工作。
2. 儿童健康教育: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活动,向家长和儿童普及健康知识,提醒家长注意儿童饮食、睡眠、运动等方面的健康问题。
3. 举办儿童健康体检活动:社会组织可以协助医疗机构举办儿童健康体检活动,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服务,及时发现和防治影响儿童健康的疾病。
三、家庭的责任要求家庭是儿童健康的基础,家长要履行以下责任:1. 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家长要为儿童提供安全、稳定和干净的居住环境,注意空气质量、饮水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2. 合理的饮食安排:家长要关注儿童的饮食问题,合理搭配营养,避免过多的糖分和油脂,加强儿童体质的保持与提高。
3. 定期体检和疫苗接种:家长应带领儿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按时接种必要的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4. 提供适宜的运动和休息:家长要鼓励儿童进行适度的运动,控制电子产品使用的时间,保障儿童充足的睡眠和休息,促进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最新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儿童保健服务内容1. 儿童预防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2.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3. 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4. 儿童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5. 儿童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6. 儿童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7.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8. 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9. 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10. 儿童安全保障:加强儿童安全保障工作,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儿童保健服务流程1. 登记与建档:对新出生儿童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档案。
2. 预防接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为儿童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
3. 健康检查: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4. 营养与喂养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营养与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5. 心理卫生指导:关注儿童心理发展,为家长提供心理卫生知识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心理健康。
6. 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儿童恢复或提高生活能力。
7. 疾病筛查和干预:对儿童常见疾病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并干预儿童疾病。
8. 意外伤害预防:开展儿童意外伤害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9. 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10. 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儿童保建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预防儿童疾病,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一系列工作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儿童保健工作制度的内容:一、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生长发育需求,全面规划儿童保健工作,注重解决影响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预防为主,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做好儿童疾病的防治工作。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儿童保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健工作。
4. 家庭负责,学校配合。
家庭是儿童保健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要积极配合家庭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二、儿童保健工作内容1. 儿童健康管理。
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监测儿童生长发育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儿童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与喂养。
宣传普及科学喂养知识和方法,指导家长合理搭配儿童膳食,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3. 儿童疾病预防。
加强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预防儿童传染病的发生。
4. 儿童心理健康。
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5. 儿童安全教育。
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6. 儿童环境与保健。
创造良好的儿童成长环境,加强儿童用品安全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三、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儿童保健工作原则和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评估。
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措施。
4. 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宣传渠道,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
5. 培训与指导。
加强对儿童保健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全国各地开展了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为确保这一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下面是一份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旨在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方面的指导和要求。
一、儿童健康档案管理(一)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保存相关资料。
(二)每次儿童健康检查,应完整记录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身体状况、疾病预防接种情况等,并及时通知家长。
(三)儿童健康档案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泄露档案信息。
二、儿童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进行,包括身高体重测量、听力视力检查、口腔健康检查、心肺功能检查等。
(二)儿童健康检查应全面、细致、温和,注重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营养状况、心理健康、口腔卫生等综合评价。
(三)健康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与儿童及其家长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给予必要的儿童保健知识和指导。
三、疾病预防接种(一)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应遵循国家疫苗免疫计划和相关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家长提供接种知识、接种时机和接种技术等信息。
(二)医务人员在接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接种操作规范,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三)接种后应填写接种证明,并向家长提供接种后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应对方法等知识。
四、儿童营养指导(一)儿童营养指导应根据年龄、生长发育情况及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
(二)医务人员应向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膳食搭配、日常生活习惯等营养指导,引导家长关注儿童食欲、饮食行为和节制等问题。
(三)对于营养不良或过度肥胖的儿童,应提供个性化的营养干预和指导。
五、儿童口腔保健(一)医务人员应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并指导家长掌握正确的口腔保健知识。
(二)对于发现的口腔问题,医务人员应积极进行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口腔保健指导。
(三)定期为儿童进行防龋治疗和窝沟封闭等口腔保健措施。
六、儿童心理健康(一)医务人员要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指导家长正确对待儿童的情绪、行为变化,了解心理发展和心理问题的预防与干预。
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和八大技术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儿童保健的主体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我国儿童的整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干预、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提高生命质量为目标。
第三条儿童保健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儿童保健管理第四条建立完善的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和技术常规,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加强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做好散居儿童、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实施生命监测、生长发育监测、免疫规划等综合性干预措施。
第六条设立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确保各项保健措施的落实。
三、儿童保健服务第七条开展儿童保健门诊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喂养与营养、疾病预防、意外伤害预防等全方位的保健指导。
第八条加强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育儿观念。
第九条针对特殊儿童,开展保健管理及疑难病历转诊工作,确保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儿童保健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第十条参加上级部门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定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儿童保健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技术。
五、儿童保健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内容包括保健措施的落实情况、儿童健康状况、生长发育监测、免疫规划覆盖率等。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
六、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四条建立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儿童保健相关数据,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加强儿童保健信息共享,与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儿童保健信息资源的共享。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18:30
17
㈢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内容)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 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 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 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 防治。
柳州市社区儿童保健业务培训班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主讲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235号
各省(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 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 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 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 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18:30
3
一、范围
㈠ 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 儿童。
18:30
6
㈡ 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 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 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 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最新版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最新版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儿童保健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儿童家长的健康意识,预防儿童疾病的发生和发展。
2. 全面规划,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儿童的保健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保健措施。
3. 专业指导,群众参与。
发挥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家长和幼儿园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儿童保健事业。
4. 保障基本,优化服务。
保障儿童基本保健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满足家庭和儿童的多元化需求。
三、儿童保健服务内容1. 新生儿期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了解新生儿喂养、睡眠、生长发育等情况,指导家长正确护理和喂养新生儿。
2. 婴儿期保健:定期进行婴儿健康检查,监测婴儿生长发育指标,提供科学的喂养、睡眠、早期教育等指导。
3. 幼儿期保健:关注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提供合理的膳食、运动、学习等指导,预防幼儿常见疾病。
4. 学龄前期保健:开展视力、听力、口腔等专项检查,监测儿童智力、体能发育,提供学习、行为、情感等方面的指导。
5. 学龄期保健:关注儿童青春期发育,提供性教育、心理健康、视力保护等方面的指导,预防青春期疾病。
四、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健康检查:按照儿童不同年龄段的健康检查要求,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2. 生长发育监测:定期监测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生长发育指标,分析发育状况,提供针对性保健指导。
3. 疾病预防和控制:根据儿童不同年龄段的疾病特点,开展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控等工作,降低疾病发生率。
4. 营养与膳食指导:针对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营养需求,提供科学的喂养、膳食指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5. 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服务,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6. 家长学校:开展家长培训和育儿知识宣传,提高家长育儿能力,促进家庭和谐。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栏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栏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我国儿童保健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家庭及社会各界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
二、儿童保健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注重儿童保健工作的预防性、综合性、全程性,实施儿童疾病综合防治策略。
2. 全面发展,关注特殊。
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重视对特殊需求儿童的关注和支持。
3. 家庭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家庭在儿童保健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形成儿童保健工作的合力。
4. 科学规范,提高质量。
遵循儿童保健工作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
三、儿童保健工作内容1. 儿童健康管理。
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对儿童生长发育、营养状况、心理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指导。
2. 儿童疾病防治。
加强儿童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工作,提高儿童疫苗接种率。
3. 儿童营养与喂养。
宣传科学喂养知识,指导家长合理搭配儿童膳食,提高儿童营养水平。
4. 儿童生长发育监测。
定期对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发现生长发育异常,并提供针对性干预措施。
5. 儿童心理行为保健。
关注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提供心理疏导和行为干预服务。
6. 儿童安全教育。
加强儿童安全教育,预防儿童意外伤害事故。
7. 儿童环境保护。
提高儿童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四、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家庭及社会各界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儿童保健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3. 完善儿童保健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儿童保健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4. 定期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五、儿童保健工作措施1. 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视程度。
2. 落实儿童保健工作政策,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经费投入。
3. 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研究与创新,推广先进适宜技术。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及规范一、总则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及规范。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儿童保健工作职责1. 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儿童保健的认识和重视。
2. 负责儿童健康管理,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和评估。
3. 制定儿童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意外伤害预防等方面的保健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
4. 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解决儿童心理问题。
5. 开展儿童康复工作,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6. 加强与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推进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工作制度1. 儿童健康管理制度: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2. 儿童营养制度:根据儿童年龄和生长发育需要,制定科学的饮食食谱,提供营养丰富的食物。
3. 儿童健康教育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家长和儿童传授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
4. 儿童疾病预防制度:定期进行儿童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
5.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制度:开展意外伤害预防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6. 儿童心理健康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7. 儿童康复制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四、儿童保健工作规范1. 儿童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智力等方面。
2. 儿童营养指导:根据儿童年龄和身体状况,提供科学的营养指导和饮食建议。
3. 儿童疾病预防:及时发现并治疗儿童疾病,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控。
4. 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加强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5. 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干预服务。
6. 儿童康复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能力。
五、儿童保健工作流程1. 儿童健康管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
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儿童保健服务的质量,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儿童保健服务质量,确保儿童保健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有效、便捷,提高儿童及其家庭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儿童保健机构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小组,组长由医疗机构或儿童保健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儿科医生、护士、保健医生、行政人员等。
2. 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制定、更新和监督执行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儿童保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工作内容1. 制定儿童保健服务流程和规范,确保服务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
2. 制定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标准,包括诊疗技术、护理服务、保健管理等方面。
3. 加强对儿童保健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4. 定期对儿童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5. 收集、分析儿童保健服务过程中的数据,为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6. 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儿童及其家长的诉求。
7. 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流程1. 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小组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控制方案。
2. 儿童保健服务人员按照服务流程和规范开展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 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小组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
4. 儿童保健服务人员根据整改措施进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5. 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小组对改进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提高。
六、考核与奖惩1. 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小组对儿童保健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绩效分配等方面的依据。
2. 对在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控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儿童保健质量控制制度,导致服务质量问题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全国少年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少年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少年儿童保健工作,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最佳实践,本规范提供了一系列指导和建议。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出生到18周岁的所有少年儿童,无论其身体状况、性别、民族背景或社会经济地位如何。
目标1. 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2. 预防和控制常见儿童疾病。
3. 提供全面的医疗、预防和康复服务。
4. 关注少年儿童的营养和安全需求。
5. 教育和支持家庭、学校及社区,提高少年儿童保健意识和能力。
基本原则1. 尊重和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包括生存、发展、健康和参与权利。
2. 追求公平和包容,确保所有少年儿童都能享受到平等的保健服务。
3. 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和一体化的保健服务,包括医疗、预防、康复和促进。
4. 依据科学证据和最佳实践,制定和实施少年儿童保健政策和程序。
5. 加强多部门合作,实现少年儿童保健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主要内容1. 健康监测与评估,包括定期的身体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和健康记录。
2. 儿童疫苗接种,按照国家疫苗免疫规划进行定期接种。
3. 儿童常见疾病预防与控制,包括传染病、营养不良、意外伤害等。
4. 儿童营养与饮食指导,提供科学合理的饮食建议和营养监测。
5. 儿童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关注心理问题的早期干预。
6. 儿童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止溺水、交通事故和虐待等意外伤害。
7. 家庭教育与支持,提供育儿指导和家庭关系支持,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8. 学校和社区合作,加强与学校和社区的合作,提供综合保健服务。
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动计划,并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结论本规范为全国少年儿童保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推动少年儿童保健工作的全面提升和持续发展。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以提升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 定义2.1 儿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儿童指年龄在出生后到18周岁之间的个体。
2.2 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儿童保健服务工作是指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监测、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旨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儿童的健康和利益为重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权利和隐私;- 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依法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健康权益;-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共同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
4. 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内容4.1 生长发育监测对儿童的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生长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4.2 早期综合筛查对儿童进行早期综合筛查,包括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发育行为筛查,以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潜在问题。
4.3 健康评估对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进行评估,包括全面体格检查、视力检查、口腔健康评估等,以及发育水平、营养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4.4 预防接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儿童疫苗接种程序,对儿童进行规定的疫苗接种,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4.5 健康干预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包括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等,以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
5. 儿童保健服务的管理要求5.1 机构设置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科室或部门,配备开展儿童保健服务所需的医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2 人员要求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5.3 信息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儿童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儿童的健康信息记录、交流和保护的安全可靠。
5.4 质量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监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一)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一)专业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门诊名称诊室设置和面积诊室设施儿童生长发育门诊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
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
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
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
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
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
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
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健康宣教室1间。
不少于20平方米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卫生部办公厅 2009年十二月日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