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2章 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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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第37条-招股章程日期的注明- 30/06/1997
第38条-与招股章程细则有关的特别规定- 03/12/2004
第38A条-豁免某些人士及某些招股章程无需符合某些规定- 03/12/2004
第38B条-有关招股章程的广告- 03/12/2004
第38BA条-监察委员会可发表关乎第38B(2)条所指的刊登文件的指引- 03/12/2004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
详题- 30/06/1997
第1条-简称- 30/06/1997
第2条-释义- 03/12/2004
第2A条-处长可指明格式- 13/02/2004
第3条- (由1984年第6号第3条废除) - 30/06/1997
第4条-成立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方式- 13/02/2004
第5条-与章程大纲有关的规定- 30/06/1997
第47B条-定义- 13/02/2004
第47C条-第47A条并不禁止的交易- 30/06/1997
第47D条-对上市公司的特别限制- 30/06/1997
第47E条-对非上市公司放宽第47A条- 13/02/2004
第47F条-第47E条所订的董事陈述书- 13/02/2004
第47G条-第47E条所订的特别决议- 13/02/2004
第41A条-与招股章程有关的条文的释义- 03/12/2004
第42条-除非接获最低认购额,否则禁止分配- 30/06/1997
第43条-除非代替招股章程陈述书已交付处长,否则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作出分配- 03/12/2004
第44条-不正当分配的后果- 30/06/1997
第44A条-股份及债权证的申请及分配- 30/06/1997
第73A条-用于股票盖印等的正式印章- 30/06/1997

关注香港最新船舶租赁税收减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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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法律LAW 背景2020年6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收减免)条例》正式生效。

新条例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的船舶租赁企业和船舶租赁管理企业有望享受最低为0%的税收减免。

该条例草案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显示,船舶融资中来自中国租赁业的款额已由2015年的82亿美元大幅上升至2018年的202亿美元;同时全球船舶租赁活动的重心进一步向东转移。

相关资料显示,欧洲银行为主的传统银行在船舶融资的市场占有率已由2008年的约占八成降至2019年的不到五成。

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推出航空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后,为船舶租赁业务制定并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借该条例修订《税务条例》(第112 章),以吸引更多与船务相关的公司来港设立办事处,进而壮大香港的海运业。

关注香港最新船舶租赁税收减免制度■ 李连君近期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收减免)条例》顺应了当前航运产业分工细化的趋势,其为船舶租赁及其管理企业提供的税收减免优惠幅度甚至超过新加坡,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增添了一块重要的“政策拼图”。

该条例通过后,可以吸引更多的船舶租赁公司进一步扩大在香港的业务,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众多船舶租赁公司只在香港注册办事处解决融资问题而不实际操作租赁业务的局面。

香港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李连君律师长期在香港从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熟稔英美法体系下的海商海事法律。

为让更多读者了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本刊第一时间邀请李律师撰写该文,以飨读者。

编者按栏目责编:陶润元条例主要内容新的税收制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所产生的合资格利润。

减免后的适用税率香港法人的现行所得税税率为16.25%(不超过港币200万的应评税利润的税率为8.25%)。

根据该条例第14P条及附表8C,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因其船舶租赁活动产生的应纳税利润可享有0%的税率。

符合条件的船舶出租企业指:(a)并非船舶营运企业;(b)在香港进行一项或多于一项符合条件船舶租赁活动;(c)除符合条件船舶租赁活动外,没有在香港进行其他活动。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释义对附属公司的判定规则等说明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释义对附属公司的判定规则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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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公司”(company) 指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公司集团”(group of companies) 指任何2间或多于2间的公司或法人团体,而其中1间是其它公司或法人团体的控股公司;(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文件”(document) 包括传票、通知、命令和其它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记册;“公开发出”(issued generally) 就招股章程而言,指发出予公司现有成员以外及债权证持有人以外的人;(由1972年第78号第2条增补)“分担人”(contributory) 具有第17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代理人”(agent) 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师的身分而行事的人;(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失责高级人员”(officer who is in default) 具有第351(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失责罚款”(default fine) 具有第351(1A)(d)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4年第6号第2条增补。

湖北公务员考试真题2024

湖北公务员考试真题2024

湖北公务员考试真题2024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4年我国将继续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成国土绿化任务()亩。

A.一亿B.五千万C.两亿D.九千万【答案】:A2.清华大学类脑计算研究中心团队近日研制出了世界首款类脑互补视觉芯片"()",相关成果5月30日作为封面文章,发表于国际学术期刊《自然》。

A.天机芯B.天眸芯C.凤凰芯D.麒麟芯【答案】:B3.国家邮政局消息,2024年4月中国快递发展指数同比(),预计4月快递业务量同比增速约为23%。

A.提升13.7%B.提升15.8%C.提升16.7%D.提升14.25%【答案】:C4.泰国将自()起对中国公民实施永久免签政策。

A.2024年2月1日B.2024年1月1日C.2024年2月10日D.2024年3月1日【答案】:D1/ 155.2024年1月24日,中国与()正式恢复外交关系,成为中国第183个建交国。

A.梵蒂冈B.瑙鲁C.新加坡D.不丹【答案】:B6.下列建筑名称与古代天文相关的是()。

A.文渊阁B.坤宁宫C.紫禁城D.中和殿【答案】:C7.下列关于我国当前必须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的原因分析,正确的是()。

A.发展新型服务业所需要的人才宽裕B.发展新型服务业不需要投入大量资本C.发展新型服务业的准入条件比较宽松D.发展新型服务业能够有效促进转型升级【答案】:D8.下列说法与“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所蕴含的哲学寓意相一致的是()A.江山易改,禀性难移B.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C.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

D.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

【答案】:C9.“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描绘的是:A.安徽黄山B.桂林猫儿山C.江西庐山D.青藏高原【答案】:C2/ 1510.“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句话是由()最早提出来的。

A.孟子B.孔子C.韩非子D.老子【答案】:A11.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大题(共12题)一、案情: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二、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用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

但乙省A市海关怀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

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

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

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

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月有余。

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

若赵某是甲省8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

问题: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答案】三、案情: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

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

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

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

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

香港公司法香港公司法1984年8月31日(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

第二条(一)本例称--“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

“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

“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

“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

“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

“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

“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

“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

“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

“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

“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

“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

“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

“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

(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

第1022章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条例三

第1022章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条例三

第1022章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Limited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订定如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一所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获批准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该公司可成为一间如此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为附带和附属于此事的事宜订定条文。

[第3及6条]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组织章程大纲1.本公司的名称是“The H 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位于香港。

3.本公司设立的宗旨为─(A)在香港及中国制造、生产、购买、供应和销售煤气,并在本公司于上述地方或其任何部分的各分公司及部门经营煤气公司的业务,以及制造、生产、供应和销售在生产煤气的过程中获得的物料及副产品。

(B)在前述各个地方或任何该等地方或其任何部分竖设和建造煤气厂、储气鼓、工业装置、机械及器具,并铺设一切所需的主喉和分喉以及其他喉管。

(C)管理、批租和出租,或同意批租和出租、接受退回、按揭、出售和绝对处置、向政府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土地及可继承产、宅院及物业单位,或在以上各项中的任何产业权或权益,或就该等土地及可继承产、宅院及物业单位、产业权或权益批予通行权。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D)获取任何人士的任何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和任何种类的权益及全部或部分的业务、资产和负债,以及接受以上各项的产业权或权益或取得以上各项的选择权。

(E)生产、加工处理、进口、出口、经销和贮存任何货品及其他东西,并经营任何货品及其他东西的制造商、加工商、进口商、出口商、贮存商及经销商的业务。

(F)获取和开发土地、矿藏及矿物权;获取、勘探和开发任何天然资源;经营任何涉及土地或其他不动产或建筑物或其上构筑物的拥有权或管有权的业务;建造、竖设、装置、拆毁、重建、扩大、改动和维修建筑物、工业装置及机械,并经营建筑商、承办商及工程师的业务。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绪言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

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

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

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

6.根据(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

香港公司条例(部分条文)

香港公司条例(部分条文)

香港公司条例(部分条款)第48B:发行股份时取得溢价的运用溢价股份、可赎回优先股及折扣股份的发行(由1974年第80号第5条代替)(1) 凡公司不论以现金溢价或其他溢价发行股份,均须将一笔与该等股份的溢价总额或总值相等的款额拨入一项名为“股份溢价帐”的帐项,而本条例中有关公司减少股本的条文,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均属适用,犹如该股份溢价帐是公司的缴足款股本一样。

(2) 凡股份是以非现金作代价而发行,公司董事在顾及一切有关资料后,估计该代价的价值超过就如此发行股份而入帐列为缴足股款的款额时,则该等股份须当作为以溢价发行,而该溢价相等于上述估值与如此发行股份而入帐列为缴足股款的款额两者的差额。

(3) 即使第(1)款有任何规定,公司可将股份溢价帐运用于─(a) 缴足公司未发行股份的股款,而该等股份乃即将以全部缴付股款的红股的形式发行予公司成员者;或 (由1999年第30号第4条修订)(b) 冲销─(i) 公司的开办费用;或(ii) 公司发行股份的开支、就发行股份而支付的佣金或容许的折扣。

(由1999年第30号第4条修订)(c) (由1999年第30号第4条废除)+(4) 就第(3)款而言,发行股份的开支,须当作包括由公司在注册时或在其后每次增加名义股本时根据附表8支付并归因于发行股份面额的有关部分的从价费。

(5) 凡公司在《1974年公司(修订)(第4号)条例》*(1974年第80号)生效前以溢价发行任何股份,本条即属适用,犹如该等股份乃在该条例生效后发行的一样∶但溢价中如有任何部分款项的运用方式,使该部分款项在该条例生效时并不构成附表10所指公司储备的可辨别部分,则在厘定列入股份溢价帐内的款额时,该部分款项不得计算在内。

(由1974年第80号第6条增补)(6) 第48C及48D条就本条的规定给予宽免,而凡在该两条中提述发行公司,即提述如本条所述般发行股份的公司。

(由1999年第30号第4条增补)[比照1948 c. 38 s. 56 U.K.] ----------------------------------------------------------------------------------------------+ 注 : 第48B(3)(c)条由《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1999年第30号)第4(a)条废除。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练习题(二)及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练习题(二)及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围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 B2、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

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

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答案】 D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答案】 A4、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

2024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题库(200页)

2024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题库(200页)

2024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1800道)题型选择题:1187道填空题:123道判断题:270道简答题:148道多选题:30道必答题:30道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库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及管理条例 (3)二、一般职安健问答题 (10)1、体力处理操作 (10)2、工场整理 (12)3、安全管理 (16)4、建造业安全 (23)5、个人防护 (27)6、消防安全 (31)7、饮食业安全 (42)8、电力安全 (44)9、办公室安全 (51)10、烧焊操作安全 (54)11、机械操作安全 (59)12、职业健康 (65)13、化学品安全 (78)14、其它 (84)工会法 (89)劳动法 (104)三、判断题 (113)四、简答题(一) (130)五、必答题 (145)六、多项选择题 (149)七、填空题(一) (155)八、综合类单选题 (16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及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任?(a)全面负责(b)负全部领导责任(c)负领导责任答案:a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是哪个部门?(a)劳动行政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答案:c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什么?(a)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综合治理。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c)预防第一、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答案:b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a)防火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答案:c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哪方面的合法权益?(a)职工福利(b)安全生产(c)劳动卫生答案:b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有多少的时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300人以上(b)100人以上(c)不论从业人员有多少答案:c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下列哪些是属于特种作业人员?(a)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精选附答案大题(共12题)一、案情: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

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

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

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

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

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

10月18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

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

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

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二、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

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

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

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

香港公司条例2022

香港公司条例2022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1. 定义(第102号命令第1条规则)在本命令中“条例”(the Ordinance) 指《公司条例》(第32章)。

2. 申请须藉原诉传票提出(第102号命令第2条规则)(1) 除第3、4及5条规则所述的申请以及在关于公司清盘的法律程序中提出的申请外,每一项根据条例提出的申请,均必须按照第5号命令第3条规则藉原诉传票提出。

(2) 根据本条规则发出的原诉传票须采用附录A表格10的格式,但如藉传票提出的为下述申请,则属例外─(a) 根据条例第167条申请命令为该条第(1)款所述的所有或任何事宜作出规定,而先前已有认许与申请有关的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的命令作出,或(b) 根据条例第302条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就该条第(1)款所述的失责行为作出补救,或(c) 根据条例第306条申请作出命令,指示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就该条所述的失责行为作出补救。

(3) (由2003年第28号第120条废除)(4) 根据条例第168BD条提出的免除送达该条所规定的书面通知的许可的申请,可藉单方面原诉传票提出。

(20 05年第80号法律公告)3. 藉原诉传票或动议提出的申请(第102号命令第3条规则)(1) 根据条例第100条申请更正公司的成员登记册,可藉原诉传票或原诉动议提出。

(2) 根据本条规则发出的原诉传票须采用附录A表格10的格式。

4. 藉原诉动议提出的申请(第102号命令第4条规则)(1) 根据条例提出的以下申请,必须藉原诉动议提出,即:(a) 根据第30条申请作出命令,让公司得获宽免承担没有遵从使公司成为私人公司的条件的后果,(b) 根据第45(3)条申请作出命令,延展该条所规定的须将文件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时限,(c) 根据第143条申请作出命令,宣布某公司的事务应受财政司司长所委任的审查员调查,(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d) 根据第145(3)条申请对该条所述的任何案件进行查讯,及(f) 根据第290条申请作出命令,宣布某尚未清盘公司的解散无效。

香港明爱法团条例

香港明爱法团条例

第1092章香港明爱法团条例CAP 1092 CARITAS - HONG KONG INCORPORATIONORDINANCE本条例旨在为香港明爱理事会成立为法团以及为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81年11月13日](本为1981年第73号)第1092章弁言鉴于─(1)香港明爱于1958年6月16日由当时的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白英奇主教成立,作为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的指定社会福利机关:(2)自该日期起,香港明爱的职能、工作及活动均大量增加,现在是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的指定社会服务机构:(3)香港明爱现由一个理事会营办和管控,理事会由罗马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委出,并根据一份由该主教在他签署和盖章而注明日期为1981年9月7日的文书中决定的章程行事:(4)自1964年起,香港明爱一直在其文具、在海报及其他宣传物品、推广物品与纪念物品、徽章、衣着用品及其财产上使用一个具标识性的标志,该标志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香港明爱标志:(5)现认为香港明爱理事会适宜成立为法团,并适宜禁止未经授权而使用明爱的名称或任何与香港明爱的标志相似的标志或图样:第1092章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明爱法团条例》。

第1092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未具法团地位的香港明爱”(unincorporated Caritas-Hong Kong) 指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的香港明爱;“宗旨”(objects) 指在法团章程内所述明的法团一般目的、目标及宗旨;“法团”(corporation) 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团体;“理事长”(President) 指法团的理事长;“章程”(constitution) 指当其时有效的法团章程;“职能”(functions) 包括工作及活动。

第1092章第3条成立为法团当其时的香港明爱理事会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Caritas-Hong Kong”的名称命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团印章。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提醒: 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旳选项中只有一种对旳答案。

本部分1—30题, 每题1分, 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旳研究, 下列有关法旳产生旳表述哪一项是不对旳旳?A.法旳产生意味着在社会组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旳”、“你旳”之类旳观念B.最早出现旳法是以文字记录旳习惯法C.法旳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旳过程D.法旳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替代了私力救济2.有旳公园规定: “严禁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旳角度看, 也可以解释为: 不容许无端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旳解释D.历史解释3.根据我国《立法法》旳规定, 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旳事项?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旳产生、组织和职权旳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旳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旳财产所有制度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 甲和乙就法治旳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

甲说:①在中国, 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旳;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旳至高无上旳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旳合法性。

乙则认为: 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旳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旳。

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合适旳?A.甲旳论点②和乙旳论点①B.甲旳论点①和乙旳论点③C.甲旳论点②和乙旳论点②D.甲旳论点③和乙旳论点②5.下列有关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旳选项中, 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 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遵法旳自觉性B.法具有可诉性, 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C.法与科学技术在措施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旳鸿沟, 科学技术对法律措施论有重要影响D.法旳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旳, 不表目前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旳关系之中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旳地位。

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

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

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附录: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第一条简称第二条释义第三条处长及其他人员之委任第四条公职人员之权力第五条公职人员不得透露投诉来源等第六条雇员不得因在根据本条例而提出诉讼中作供而遭解雇等第七条劳工处处长制定规例等之权力第八条总督会同行政局可修订附表第九条工场须呈报资料第九A条禁止通知书第十条罪项及罚则第十一条就消除危险情况及危险行为发出命令之权力第十一A条如有意外事件,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可进行研讯第十一B条处长或副处长进行正式研讯之权力第十一C条保留条文第十二条持续触犯罪项第十三条东主之责任第十四条董事、合伙人等之责任第十五条程序第十六条推定第十七条关于罪项之检控第一附表危险性行业第二附表附表所列行业第三附表指定结构物及工程香港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本条例旨在修订有关工厂暨工业经营及雇佣妇女、青年及儿童在该处工作之条例。

(1955年9月29日)简称第一条本条例定名为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

释义第二条(一)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各词应解释如下──(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身体受伤]包括健康受损。

[儿童]之意义与雇佣条例所载定义相同。

[处长]指根据第三条所委任之劳工处处长,除有引用[劳工处处长]一词之处外,并指任何副处长、助理处长及被委任为高级劳工主任、劳工主任、职业健康科顾问医生、高级职业健康科医生、职业健康科医生、职业环境卫生师、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副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工厂督察总监或工厂督察分区主任之人士。

[建筑工程]指──第三附表1第三附表指定之任何建筑物或工程之兴建、竖立、安装、重建、修葺、保养(包括重新装修及外部清洁)、翻新、迁移、更改、改良、拆除或拆卸;2.1段所述任何工程之准备工程,包括建造地基及建基前之泥石挖掘工程;3.1段或2段所指任何工程所用之机器、装置、工具、设备及材料。

[承建商],就建筑工程而言,指任何以营业方式承担进行建筑工程之人士或公司,不论其为自行承担进行或因与别人,包括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所签订合约或安排而承担进该工程者。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公司条例(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第一条本例定名为公司条例。

诠释第二条(一)本例称--“周年报告”如属于有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七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如为无股本之公司,指依本例第一○八条规定必要造具之报告。

“组织章程”指公司原始组织或以特别决议案更改之组织章程,如为该公司所适用者,则并包括一八六五年第一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奉该例授权更改之规则,或一九一一年五八号公司条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或遵照该例第一一七条规定更改之规则,或本例附录第一表甲表所载规则。

“簿据”及“簿册或书据”,包括账目,契约,书据,文件等。

“公司”指依本例规定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

“法庭”如关于公司所用者,指对该公司结束有管辖权之法庭。

“债券”包括公司之股本债券及其他证券无论对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抵押者。

“董事”包括以任何名称担任董事职位之人。

“文件”包括票状,通知书,命令,其他法律书状及登记册。

“现存公司”指依一八六五年公司条例或一九一一年公司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

“通则”指依本例第二八一条规定订立之规则,并且包括表式在内。

“组织大纲”指原始组合时所制立或遵照任何法规更改之公司组织大纲。

“规定”如对本例关于公司结束之规定,指以通则规定之,如关于本例其他规定,指总督在政务会所为规定。

“简章”指以简章,通告,传单,广告或其招募方法向公众招募或兜售公司股份或债券者。

“登记官”指依本例规定执行公司登记职务之登记官或其他人员。

“股份”指公司资本及股本,但有明示或默示股本或股份之区别者不在此例。

“甲册”指本例附表第一号所载甲册。

(二)公司董事通常遵奉任何人所为指示或指导办理者,不得仅因公司董事对技术上之咨询有所执行,而视其人符合本例释义规定由董事遵行其指示或指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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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章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一
摘要:本条例旨在订定如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一所在英格兰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获批准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则该公司可成为一间如此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为附带和附属于此事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2年3月12日]
(本为1982年第16号)
第1022章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中华煤气公司(法团转移)条例》。

第1022章第2条释义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所用的字及词,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涵义与《公司条例》(第32章)中该等字及词的涵义相同。

(2)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本公司”(the company) 指根据联合王国《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为法团并在符合联合王国《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规定下以“The Hong Kong and China Gas Company Limited” 为名称的公司;
“经核证”(certified) 指经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核证为真正副本;
“转移日期”(transfe r date) 指依据第4(1)条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乃“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之译名。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译名。

第1022章第3条将文件交付处长及费用
(1)本公司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将第(2)款所指明的文件交付处长,而在第(3)款所指明的费用缴付后,处长须将该等文件保留和登记。

(2)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是─
(a)本条例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
(b)赋权本公司成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联合王国国会法令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
(c)由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表明本公司是根据联合王国《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1856 c.
47 U.K.)成立为法团的证明书的经核证副本一份;
(d)一份关于香港办事处的座落地点的通知,而该办事处乃一经处长发出第4(1)条所提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即为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者;
(e)本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经核证印刷本一份,而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格式须为将来在处长发出第4(1)条所提述的公司注册证书时该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生效所采用者;
(f)已交付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本公司最新周年申报表的经核证副本一份(该周年申报表所截至的日期须为该周年申报表依据第(1)款交付处长的日期),连同依据联合王国1948至1981年《公司法令》@须与该周年申报表一并交付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g)截至向处长交付申请表的日期为止的本公司董事申报表,该申报表须采用就《公司条例》(第32章)第158条而订明的格式,并须载有该条所指明的详情;及
(h)就每项本公司所设定且相关的债项仍未偿付或清偿的押记(属于符合《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2)条(a)至(i)段所载的任何一项描述的押记)(如有的话)而言,就《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条而订明的详情及设定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文书(如有的话)的经核证副本,以及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所备存的押记登记册上关于该项押记的记项的经核证副本,但如并无上述押记、文书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记项存在,则须改为向处长交付一份由本公司任何两名董事作出的法定声明,表明并没有上述押记、文书或(视属何情况而定)记项存在。

(3)本公司须向处长缴付$1140000的费用,而对于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就本公司当作根据该条例成立为法团、就附表所列章程大纲格式内指明的本公司法定股本,或就于任何时间将在转移日期列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帐贷方的任何款额资本化而须缴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本公司均获豁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英格兰公司注册处处长”乃“Registrar of Companies of England”之译名。

#“《1856年合股公司法令》”乃“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之译名。

@“《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之译名。

第1022章第4条当作根据《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
(1)第3(2)条所指明的文件一经登记及第3(3)条所指明的费用一经缴付后,处长须在用于登记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登记册上记入本公司的名称,即“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并须发出一份经他签署的关于本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该证书须经修改以反映本公司名称的更改(如有的话)及本公司的注册由英格兰转移至香港,并述明本公司是一间有限公司。

(2)在转移日期当日及自该日起─
(a)本公司须当作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妥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而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公司条例》须扩及并适用于本公司(作为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妥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连的人和事宜,而本公司随即能够行使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所有职能,并具有永久延续性及法团印章,但本公司一旦清盘时,则成员所须分担提供公司的资产的法律责任一如《公司条例》(第32章)所述者;及
(b)《公司条例》(第32章)的第XI部不再适用于本公司,而处长须保留他认为适合保留的与本公司有关并依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及XII部登记或注册的文件。

(3)本条例并无以下效用─
(a)设立新的法律实体;
(b)损害或影响本公司的连续性;
(c)影响本公司的财产;
(d)致令任何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将会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妥,或致令任何针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或将会提起的法律或其他程序欠妥;或
(e)影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权利、权力、权限、职责、职能、法律责任或义务,但在本条例所订明的范围内者除外。

(4)处长依据第(1)款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即为以下事项的不可推翻的证据:本条例关于注册及其先决及附带事宜的所有规定均已获遵从,以及本公司在该证书所指明的日期当日及自该日起是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及本条例妥为注册的公司。

第1022章第5条《公司条例》对本公司的适用
(1)《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2)、43(1)及112条不适用于本公司。

(2)为免生疑问,并即使《公司条例》(第32章)或本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有任何规定─
(a)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22条须在大会上提交本公司省览的首份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须是转移日期所属的本公司财政年度的损益表及截至该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的资产负债表;
(b)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11条须举行的首次大会,不得迟于上文(a)段所提述的财政年度最后一天之后的9个月举行;及
(c)本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07及109条须提交的首份申报表,须截至上文(b)段所提述的举行本公司大会的日期(如早于该日期,则须截至在转移日期后举行的本公司首次大会的日期),并须在举行该次大会的日期后28天内递送予处长。

(3)《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1)条对本公司具有效力,犹如在该条中对“订定日期”的提述是对转移日期的提述一样。

(4)如本公司名称在转移日期前依据联合王国《1980年公司法令》*(1980 c. 22 U.K.)的规定有所更改,则直至─
(a)转移日期,或
(b)更改名称的日期的首个周年日,(两者以较早者为准)为止,《公司条例》(第32章)或任何其他条例中规定或授权将本公司名称在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上或在本公司经营业务的任何地方显示的任何条文均适用,犹如在该条文中对本公司名称的任何提述是对本公司现有名称或本公司在如此更改名称前的名称的提述一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0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0”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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