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合集下载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号文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号文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2021年工程建设标准员专业管理试卷和答案(5)

2021年工程建设标准员专业管理试卷和答案(5)

2021年工程建设标准员专业管理试卷和答案(5)一、单选题(共30题)1.建筑业企业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中,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以保障工程()为核心。

A:质量、进度、费用B:质量、进度、成本C:安全、质量、进度D:质量、合同、进度【答案】:C【解析】:就目前建筑业企业而言,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应围绕技术标准的实施,以保障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为核心,完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2.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的目的是()。

A:通过评价改进推动标准实施工作B:通过评价完善标准体系C:通过评价补充四新技术,推动标准实施D:为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工作提供支撑【答案】:D【解析】: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主要针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取得的效果,为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工作提供支撑。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A:设计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答案】:C【解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质量验收的程序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重点检查()的执行情况。

A:标准体系全部标准B:标准体系中工程质量标准C: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D: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答案】:C【解析】:监督检查质量验收的程序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同时要检查质量验收是否存在遗漏检查项目的情况,重点检查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标准文本中()的条款。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试
行本)
项目编号:[ ]
招标人:
代理机构:
二0一年月
编制说明
一、编制《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目的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并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

因此,招标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会引起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全面履行等诸多问题,完整、严谨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具有的结构复杂、表述和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

目前,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招标人对招标时间要求紧与客观存在的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的矛盾,部分招标文件编制时采取简单的复制或拼凑,致使招标文件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甚至存在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显失公平合理的霸王条款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编制及备案的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招投标活动、。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件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件

关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证件代管流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根据济建建字【2011】12号文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现将拟派现场管理人员证件代管流程做以下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制作并发放配备表: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工程概况及济建建字【2011】12号文件所列最低标准制作的《投标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表》(以下简称《配备表》,样表见附件)随同招标文件一起发放给投标人。

投标人填写后与唱标单一起单独密封。

二、开标验证:工程项目开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派专人与招标人一起根据投标人所填写的《配备表》与资格证件进行核验,验证完毕后将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验证人、投标人代表一起签字确认。

《配备表》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存。

三、评标:工程项目评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将填写完毕的《配备表》提供给评标专家,进行相应的评标工作。

对不符合济建建字【2011】12号文规定的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的“项目管理机构”一项不得分。

四、中标人证件的代管:评标结果确定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跟中标单位一起将《配备表》及所有证件连同办理证件代管的其他相关资料到行政主管处室办理证件代管及中标公示手续。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配备表.doc附件:投标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表投标单位(公章):项目编号标段招标人项目名称面积/规模投标工期中标价格一中标价格二序号岗位名称姓名性别资格证书编号依此类推...招标人签字日期招标代理签字日期投标人代表签字日期投标人退证接收日期。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银行名单,由缴存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银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审核后,持《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还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

同一建设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2
•【字号】济建法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建法字(2018)1号
各县(区)住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山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23件,失效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附件1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南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济南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银行名单,由缴存单位自主选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审核后,持《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向监管银行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时,还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将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专用账户,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存凭证。

同一建设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200万元。

济建发[2012]19号 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济建发[2012]19号 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二 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 年6 月19 日印发
二、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周期
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1]5号)要求,不得任意压缩施工工期。招标人应根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招标工期,招标工期和投标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70 %,低于7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5%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不超过工程造价3%的标准向施工企业支付抢工措施费。投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投标人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全面推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
依据《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济建标字[2010] 1号])要求,推进全市建立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和支付办法,引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0.7%一3%的支付标准对各类优质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奖励;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参建单位共创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指导建设单位对共创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实行奖励,切实增强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品牌意识。
五、认真实施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济建发[2009 ] 22号),不断完善相应实施细则。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结算备案。为促进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段结算和竣工结算的方式和时限。建立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备案互动关联的约束机制,通过施工现场进度确认、四方验收、结算资料核对等方式,严格审核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对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或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护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济建建字[2008]11号

济建建字[2008]11号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济建建字[2008]11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标字[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包人应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编制预算控制价,企业投标报价时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应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

二、本通知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执行。

三、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关于公布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鲁建标字[2008]10号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07]25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日工资折算办法(劳社部发[2008]3号),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5元/工日、29元/工日、23元/工日(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所用的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其实际支出费用超出本规定的安全防护费用的部分,由施工单位列出施工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以下内容组成:(一)安全施工费;(二)环境保护费;(三)文明施工费;(四)临时设施费;具体费用项目组成,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 (鲁标定字[2005]15号)的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济建标字[2005]2号文)的规定计取。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济建建字〔2011〕12号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

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限制。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一、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当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施工配备。

二、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注: 1、工业建筑工程在满足国家、省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表中总监须由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取得济南市地方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员由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担任。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红对勾】高中政治 教师用书 4-10-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目标课件 新人教版必修1

【红对勾】高中政治 教师用书 4-10-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目标课件 新人教版必修1

③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
④2000年我国GDP居世界第六位
A.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解析】 总体小康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①是 总体小康在生活水平方面达到的微观标准;③④是在宏观 方面所达到的标准;②对总体小康的理解有误。本题选 B。
【答案】 B
【例2】 (2012·新课标全国卷)2011年1月,R市以居 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300余万生活在该市的流动人 口告别“暂住”状态,在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12 个方面开始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益。这一举措( )
平,对此评价正确的是( )
①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②实现了由贫困到温饱的历史性跨越
③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
④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实现总体小康的意义的认识。 总体小康是由温饱到小康的跨越,而不是由贫困到温饱的 跨越,故②与事实不符,①③④符合。
解析:经济建设的新要求包括三个主要方面,①②是 其中的内容;③混淆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 立”和“完善”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应予排除;④不符 合题意,也应排除。
答案:A
3.20世纪末,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这是因为( )
①从微观上看,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明显 提高
②从宏观上看,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 ③我国已经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不全面、发展 很不平衡的小康
提示:
合 作 学习
名师解读···········································互动探究
正确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目标的新要求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目标的确立依据: ①我国已经达到总体小康水平,我国现阶段小康水平 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与全面 小康还有很大差距。

济建标字号文

济建标字号文

济建标字号文济建标字号文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2009-9-30 14:46:50-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标字[2009]7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0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的文件精神,我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实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制度。

该项制度的推出对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改善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提办法作如下调整: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前需先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额存入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费用额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其中安全施工费2%,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为%),由原来的两次拨付改为一次性全额拨付。

施工企业应在财务管理中对该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不允许与工程进度款混合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此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有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费用承担及相关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自2009年8月1日起,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济建建字[2011]41号

济建建字[2011]4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济建建字[2011]41号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的通知各建设监理企业: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按照省厅通知和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全市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济建建字[2011]6号)要求,精心组织开展企业资质条件和在监项目自查活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自行落实整改、复查,并于6月17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

二、自6月下旬起,市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对本地监理企业及外地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存在问题的监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三、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深入在监工程项目组织自查,确保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取得实效,为迎接省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对省检查中发现的整改措施不到位或问题较严重的企业,予以全市通报,并依法严肃处理。

鲁建建字[2011]10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施工企业资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施工企业资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施工企业资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施工企业资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政施工、城市道路照明企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市政施工主营、兼营企业以及城市道路照明企业资质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凡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道路照明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应参加考核。

二、考核主要内容(一)2011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情况,财务指标变动情况;(二)企业注册类技术人员变动情况,企业自有的大中型机械设备情况,企业重点施工业绩项目情况;(三)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考核材料(一)网上申报材料:1、2012年资质考核情况表;2、2011年12月份月报表(含补充表);3、2011年统计年报表。

(二)书面材料(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1、《资质考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5、2011年度审计报告;6、企业注册类技术人员、非注册类技术人员、关键岗位及技能岗位情况及人员社保材料;7、企业自有的大中型机械设备情况;8、2011年度企业重点施工业绩项目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结算单);9、2011年度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自查报告;10、2011年度市政工程项目月报表。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考核工作的安排,兼营市政施工企业不进行网上申报,只进行书面申报,须提供以上书面材料1、2、3、4、6、7、8、9、10项,特别是注册建造师证书应为市政工程专业建造师证书。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标定[2009]2号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济建发[2009]22号)已于2009年5月27日下发,于2009年8月1 日施行,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日《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报审单位前期准备工作:1、表格:拟结算备案的单位从网上(网址:或)下载下列表格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加盖印章:(1)《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五份)(2)《工程竣工结算编(审)人员一览表》;(3)《工程概况》;(4)《主要项目工程量明细》;(5)《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用量及价格明细表》;(6)《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

2、资料:(1)造价师和造价员资格证书(验后退还);(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不退还);(3)总包、分包的竣工结算报告书(不退还);(4)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书;(退还)(5)经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

(退还)二、办事流程:(一)受理1、接收、清点报审资料。

2、报审单位登记。

3、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收件回执》。

(二)审核(三)现场查勘1、查勘现场情况与资料是否符合;2、查勘经济指标特殊性的原因。

(四)核发1、审定合格的,在《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上加盖“济南市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专用章”。

2、不合格的,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审查备案的原因。

三、工作时限: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附件1: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doc附件2、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汇总表,包括:封面.doc表1工程概况.doc表2最终结算项目造价分析表.xls表3.人工及主要材料(半成品)消耗量表.doc 表4.主要工程量表.doc、表5.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人员明细.doc)。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济建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8〕62号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济建发〔2015〕29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238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11日附件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是用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急处理款项,仅限于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无力支付被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使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开工前,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缴存单位三方共管协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3〕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参考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及数据指标;(八)其他相关资料。

三、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全面描述,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四、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建建字〔2011〕12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

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限制。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附件
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当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施工配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