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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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20年要紧工作任务依照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和要求,现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20年度的就业工作安排如下:一、省委宣传部〔一〕连续把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安排,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深入开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5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方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20〕20号〕等就业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普遍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三〕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推介一批好的体会做法。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宣传,关心大学生调整就业预期,更新就业观念,提振就业信心。

二、省发改委〔一〕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进展战略,把扩大就业与进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就业局势差不多稳固。

进一步完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进展与扩大就业相和谐的宏观经济政策,努力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把促进就业作为加大公共投资的差不多目标,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

探究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考核评估机制。

〔二〕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增长的产业政策。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关心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支持。

鼓舞民间投资,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实训能力。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增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有用性。

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舞以创业带动就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9月16日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发改高技〔2022〕187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青团委、妇联,有关中央企业: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示范行动),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落细落实行动组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的部署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二、突出年度重点(一)聚焦高校毕业生群体。

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判断题)就业创业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5.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湘人社发〔2014〕48号

湘人社发〔2014〕48号

HNPR-2014-13012湘人社发〔2014〕4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

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 -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开展职业培训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湘人社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2日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

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开展职业培训的合法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人社厅函〔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促进工作,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行动主题助力攻坚就创青春二、行动时间2024年7月-12月三、服务对象(一)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青年(包括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四、行动目标聚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求职关切,以实名登记台账为支撑,集中提供政策落实、招聘对接、困难帮扶、能力提升、权益维护等不断线就业服务,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五、工作内容(一)抓好新一轮政策落实落地。

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承接,推动政策能出早出,能出尽出,提高政策精准度。

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开展政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把政策讲清讲透,提高政策知晓度。

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推动资金补贴等政策集中兑现,提高政策落实率。

(二)及时发布求职就业指引。

毕业生离校前,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介,集中发布一封公开信和三个服务清单,即致2024届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清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就业创业服务清单,为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求职指引和便利。

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市创业机会较多 , 是促进 以创业带动就业 的主战场 。开 展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 既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 不断增 加就业机会 . 也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 . 为全面推动创业 带动就业 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 创建城市 的基本条件是 : 经济 发展环境较好 . 非公 有制经 济发展较快 :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比较健全 . 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
带动就业工作 , 每季度末第一周向我厅上报创建工作动态 . 工作 中的重要 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告 要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信 息, 加强宣传报道。我厅将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 . 及时反映各 创建城市 的工作动态 , 适时组织学习交流活动。 请各创建城市于 2 0 0 9年 3 3 月 1日前 . 负责承担创建工 将 作领导小组 日常事务 的机构名称 、 负责人及工作联系人姓名 、 电 话、 传真、 邮箱等信息汇总上报我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上报省级三部门 四川省 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省 财 政 厅 二O 0九 年 四 月二 十 三 日
“ 放得出、 用得好、 收得回” 的机制。
三、 及时报告和宣传创建工作进展。首批 国家级和省级创
建城市 的劳动保 障部 门要指定专 门机构和工作 人员负责创业
熟 的城市开展创业 型城市创建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பைடு நூலகம்
选择具 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创建工作
立 以创业带 动就业的创业 型城市的通知 》人社部发  ̄0 88 ( 20 ] 7
号 )决定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 . 明确 了创建城市应完成的 主要创建工作任务 . 创业 型城市应达到 的基本标准和创建工作 时间安排。2 0 0 9年 1 , 月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又下发 了《 于公布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 型城市名单 的通知》 人社厅 关 ( 发 [0 9 1 号 )公布了首批 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 , 2 0 ]4 , 并对开展 创建工作提 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 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 , 就有 并 关问题通知如下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湘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持续扩大就业容量(一)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鼓励金融机构助企稳岗扩岗。

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牵引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积极拓展首贷、信用贷。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在贷款额度、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益人社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战略实施,切实做好农村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城乡、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规范服务、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市各行政村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村级平台”),逐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实现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使全市所有农村劳动者都能够就地就近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二、村级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主要内容村级平台负责本行政村的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与招聘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就业信息与统计监测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创业服务、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基本服务职能和促进充分就业创业专项(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详见附件1)。

今后,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文件和我市工作需要,将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一)确立就业优先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力争完成2008年至2012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0万人的目标。

(二)健全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估体系。

健全和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相关处室、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就业服务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确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就业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二)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宏观就业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扩大就业。

认真做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就业工作,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

加强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及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衔接配合,拓宽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各种服务业发展。

注重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家庭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在实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扩大就业。

(三)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县委关于过去五年工作总结及未来五年工作计划范文的报告

县委关于过去五年工作总结及未来五年工作计划范文的报告

县委关于过去五年工作总结及未来五年工作计划范文的报告县委关于过去五年工作总结及未来五年工作计划的报告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社局局的大力指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优化就业、服务民生”的发展定位,发挥整体就业效能,提升就业服务效能,优化就业服务质量,把促进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以落实新一轮再就业扶持政策为主线,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做好失业下岗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以及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过去五年工作总结及未来五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过去五年工作总结(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展顺利截至__年__月底,职介中心已经完成城镇新增就业__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已完成__人,累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__人。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__本。

累计开展“现场大型招聘会”__场,定期招聘周__场。

(二)就业政策不断完善近五年来我中心高度重视城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制定完善了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如:湘人社发明电x号,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的通知;[x]关于做好__年人力资源县场管理工作的通知(__人社函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x号)。

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优质就业服务等六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等等。

(三)就业援助政策惠及城乡群众近年来,我中心通过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全县各类劳动者实现就业或创业。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让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各类劳动者。

(四)以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心,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着力构建县、目前,全县__ 个社区、__个乡镇都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湘财社〔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8日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资金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利息收入。

就业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湘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2006年6月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急需大量人才,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这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和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湘人社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9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全面落实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政策,有力帮扶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实现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有效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以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的城镇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严格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

要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突出公益性岗位援助重点。

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重点。

特困人员主要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 1、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2、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 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相同);3、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4、登记失业的残疾人;5、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部分城镇军队退役人员中的“4050”人员(部分城镇军队退役人员指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战退役士兵、复员士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6、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7、属于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纯农户家庭(毕业生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籍且从事农畜牧业)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方案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方案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方案活动名称: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活动目标:1. 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帮助求职者了解就业市场情况,提升就业竞争力。

3. 鼓励创业者积极投身创业潮流,推动经济发展。

活动时间:5天活动内容与流程:第一天:1. 详细了解相关政策。

组织相关政策的宣讲会,邀请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讲解,向参与者介绍国家最新的就业创业政策。

2. 邀请成功就业者进行分享经验,分享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的困难、挑战与收获,激发求职者的积极性。

第二天:1. 就业指导咨询。

邀请专业的职业咨询师或人力资源专家,为求职者提供一对一的职业咨询与指导,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优势与劣势,并给出就业方向及发展建议。

2. 组织就业技能培训班,邀请行业专家授课,传授一些求职者必备的专业技能,如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

第三天:1. 实地招聘活动。

邀请企业代表到现场进行招聘,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帮助求职者与企业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并进行即时的简历投递与面试。

2. 组织就业创业大讲堂,邀请创业成功者与投资人分享创业经验,为有意向创业的群众提供启发与指导。

第四天:1. 就业资源展览。

设立就业资源展览区域,集中展示有关求职、创业的资源,如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器等。

参与者可通过参观展览了解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2. 举办创业项目路演,邀请有创业项目的团队进行项目展示,吸引投资人的关注,促进创业项目的对接与孵化。

第五天:1. 主题大讨论。

组织就业专家与政府部门的代表进行座谈会,与参与者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提出可行的建议。

2. 举办颁奖典礼,表彰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机构,激励更多的人积极投身就业创业。

活动推广与宣传手段:1.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活动宣传稿件与海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活动。

2. 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宣传展板或宣传站,向路人宣传活动内容和时间,并发放宣传手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相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7]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7〕1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32号)、《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0号)精神,紧密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现就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0号)规定的条件,已经获得2015年、2016年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二、项目实施期限
2017年的。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方案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方案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方案“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方案各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广泛宣传解读国家和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引导广大学生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利用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决定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周”活动,制定如下方案:一主要内容本次宣传周活动将全面宣传解读近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我省出台的各项促进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信息服务自主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就业反馈人才培养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以及我校出台的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

二主要对象面向我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宣传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全面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和就业创业指导程教师,宣传国家及我省保障大中专学校就业创业工作体制机制的有关政策。

三活动时间:年月日-月日四主要形式在学生日常活动的教室宿舍餐厅就业服务大厅众创空间等场所张贴省教育厅制作的《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政策“三十问”》海报。

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创业学院网和就业创业微信微信众号上发布各类就业创业政策,让广大师生能够随时随地获取相关政策信息。

学校将通过举办培训会交流会就业创业成果展创业分享会和发放《职业生涯汇编》《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等形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

各学院围绕宣传内容,通过张贴海报宣传版面进行宣传召开主题班会开展特色活动推送多条微信微博图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就业创业政策进堂进班级进宿舍进网络,不断完善宣传形式,形成长效宣传机制。

五有关要求组织领导。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创新举措,制定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提升活动的效果。

工作总结。

各二级学院于月日前报送本学院宣传周活动工作总结字左右,主要内容有活动内容活动效果和下一步工作规划以及相关活动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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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
策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明电[2014]1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湘人社发明电〔2014〕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省委、省政府将于今年9月上旬召开湖南省全民创业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安排推动全民创业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于会议召开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紧紧围绕推动全民创业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宣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主要以宣传各项创
业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群体为主要对象,进一步梳理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进社区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提高政策普及率和知晓度,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创业新举措,促进更多劳动者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创业就业。

二、活动时间
2014年9月上旬全省全民创业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时间一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活动内容及方式
1.举行“宣传周”联动宣传活动。

省厅将在省级主要媒体开展创业就业政策和创业先进典型的宣传。

各市州、县市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湖南省全民创业电视电话会议”期间,在城区统一组织创业带动就业进社区“宣传周”活动,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悬挂宣传标语、讲解政策、发放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周”活动期间,在所辖社区同步开展集中宣传,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设立咨询服务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在社区沿街单位、街道社区墙体、商店门头、公交车站等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刷写宣传标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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