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3号02019 精品002

合集下载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89号 精品001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89号 精品001

(2019)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9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故判决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最新-感动中国2019颁奖词02019 精品002

最新-感动中国2019颁奖词02019 精品002

感动中国2019颁奖词篇一:2019感动中国颁奖词2019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事迹及颁奖词1、感动中国2019十大人物:孙家栋(功勋科学家)组委会给予孙家栋颁奖辞:少年勤学,青年担纲,你是国家的栋梁。

导弹、卫星,嫦娥,北斗。

满天星斗璀璨,写下你的传奇。

年过古稀未伏枥,犹向苍穹寄深情。

孙家栋人物事迹:孙家栋,87岁,中科院院士、探月工程总设计师,他是中国第一枚导弹、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第一颗遥感探测卫星、第一颗返回式卫星的技术负责人、总设计师,是中国通信卫星、气象卫星、资源探测卫星、北斗导航卫星等第二代应用卫星的工程总师,是中国探月工程总设计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两弹一星”功勋科学家。

2、感动中国2019十大人物:王锋(火海救人英雄)组委会给予王锋颁奖辞:面对一千度的烈焰,没有犹豫,没有退缩,用生命助人火海逃生。

小巷中带血的脚印,刻下你的无私和无畏,高贵的灵魂浴火涅槃,在人们的心中永生。

王锋人物事迹:王锋,38岁,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古城村人。

2019年5月18日凌晨,南阳市卧龙区西华村一栋民宅突发大火,浓烟迅速吞没了整栋楼房。

租住在一楼的王锋发现火情后,义无反顾地三次冲入火场救人,20多位邻居无一伤亡。

第三次从火场出来时,王锋已快被烧成了“炭人”,浑身都是黑的,神智已不清3、感动中国2019十大人物:支月英(扎根乡村36年的最美教师)组委会给予支月英颁奖辞:你跋涉了许多路,总是围绕着大山;吃了很多苦,但给孩子们的都是甜。

坚守才有希望,这是你的信念。

三十六年,绚烂了两代人的童年,花白了你的麻花辫。

支月英人物事迹:支月英,女,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白洋教学点教师。

1980年,江西省奉新县边远山村教师奇缺,时年只有十九岁的南昌市进贤县姑娘支月英不顾家人反对,远离家乡,只身来到离家两百多公里,离乡镇45公里,海拔近千米且道路不通的泥洋小学,成了一名深山女教师。

36年来支月英坚守在偏远的山村讲台,从“支姐姐”到“支妈妈”,教育了大山深处的两代人。

最新-(2019)宜中行终字第00019号02019 精品

最新-(2019)宜中行终字第00019号02019 精品

(2019)宜中行终字第00019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宜中行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宜昌市献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探,该局房屋拆迁管理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定德,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利,交运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雄,交运集团物业管理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吴军因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西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吴军,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定德、宋探,第三人交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雄到庭参加诉讼。

因需要作协调工作,本案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本院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11月6日,宜昌市宜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本市港窑路5号红3楼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占地面积86404平方米、建筑面积259404平方米。

1998年4月,宜昌市宜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恒通运输公司合并,组建宜昌永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同年7月,宜昌永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交运集团。

最新-(2019)青行终字第2019019号 精品003

最新-(2019)青行终字第2019019号 精品003

(2019)青行终字第10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青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安家,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在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召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纪敏,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波,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鲁平,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安家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崂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0日在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薛安家之委托代理人杨在明、纪召兵,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赵洪波、于鲁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居民。

2019年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居委会实施旧村改造与本社区成员签订相应拆迁补偿协议,原告未签订该协议。

2019年7月16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及向阳社区发送了《律师函》,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告公开对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涉及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但不限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被告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2019年8月8日向阳社区居委会作出《复函》,对原告提出的相关要求作出。

最新-(2019)锡刑二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最新-(2019)锡刑二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2019)锡刑二终字第0093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锡刑二终字第0093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世清又名陆水清,男。

2019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坚,男。

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蒋云南,男。

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国强,男。

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世清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陆坚、蒋云南、周国强犯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2019锡法刑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世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陆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蒋云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周国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陆世清贪污赃款人民币61080元、被告人陆坚贪污赃款人民币53120元、被告人蒋云南贪污赃款人民币50085元、被告人周国强贪污赃款人民币32995元,发还原单位,被告人陆世清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陆世清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世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陆世清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陆坚、蒋云南、周国强犯贪污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上诉人陆世清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世清撤回上诉。

韩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韩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韩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雁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韩雁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韩雁林【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由佳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由佳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彬由佳【代理律所】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韩雁林【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反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证监会具有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员。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1985号 精品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1985号 精品

(2019)一中刑终字第0158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158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玉成别名肖飞,男,20岁1987年2月1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力峰别名邓云,男,20岁1987年7月1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侨侦别名潘仙峰,男,22岁1985年6月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邵伟别名邵亮,男,18岁1989年4月1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邵学喜邵伟之父,43岁,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丽华邵伟之母,40岁,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李亚飞,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宫玉成、邓力峰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潘侨侦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邵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宫玉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宫玉成,原审被告人邓力峰、潘侨侦、邵伟,听取了宫玉成、邵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抢劫罪1、2019年2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邓力峰伙同张国栋、李建另案处理经预谋,到昌平区昌平镇昌平第二中学东侧胡同内,使用摔倒、踢打的方法,抢得李海霞女,25岁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1300元、摩托罗拉牌8088型手机1部、铂金钻戒1枚、白金戒指1枚、白金手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余元。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8号02019 精品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8号02019 精品

(2019)宁刑终字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平,男,生于1972年12月1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党员现已被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开除党籍。

2019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原部长正处级,2019年9月至201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青企会秘书长,2019年11月至201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经纪人协会简称青经会秘书长,2019年2月调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家住银川市静沁园5号楼2单元602室。

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金钟,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平贪污、受贿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姚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纳彬、张艳华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平及其辩护人杨金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青企会因开展表彰宁夏青年安全示范岗和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企业家等活动,向个体工商户张春辉购买了表彰牌匾。

被告人姚平在结算牌匾费用过程中,指使张春辉分三次多开发票金额共计8500元。

经被告人姚平审签,青企会将该款支付给张春辉后,张春辉按照被告人姚平的要求先后将多开的8500元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姚平,姚平将该款据为己有。

22019年4月,被告人姚平指使宁夏汇才职业技能学校校长吕继仁虚开一张金额为23万元含税金2000元的就业创业培训费发票。

【最新推荐】(201X)东行终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最新推荐】(201X)东行终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 (4页)

【最新推荐】(201X)东行终字第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东行终字第1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X)东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永安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涵宇,男,201X年7月21日生,汉族,(略)法定代理人张霞(系邓涵宇之母),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垦利县人民法院就垦利县永安镇永安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永安村委会)诉被上诉人邓涵宇农业行政给付一案,于201X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X)垦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永安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1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安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江波、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张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邓涵宇于201X年7月21日出生后,户口随母亲张霞落户在被告村。

被告将土地赔偿款项从赔偿单位支取后,又将赔偿款项转交给各村民小组进行分配。

自201X年11月份至今,原告所在的第五村民小组已向该组村民发放土地赔偿费每人1556元。

该土地赔偿费没有向原告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下设的第五村民小组对经营管理的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证据。

最新-(2019)青刑再终字第3号02019 精品

最新-(2019)青刑再终字第3号02019 精品

(2019)青刑再终字第3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青刑再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兆森,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孟宏利之父。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爱云,女,1949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孟宏利之母。

原审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皓皓,男,2019年12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孟宏利之子。

原审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霞,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孟宏利之妻、孟皓皓之母。

原审被告人陆光,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

2019年7月12日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现在青岛市北墅监狱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青岛市城阳区马程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

法定代表人韩臣善,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业生,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光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兆森、林爱云、周霞、孟皓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青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城阳区马程商店以下简称马程商店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刑监字第3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89号 精品003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89号 精品003

(2019)二中刑终字第018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18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梦林自称焦跌,男,38岁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文盲,河南省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顾庙村农民,住略。

2019年1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治安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羁押,2019年2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梦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9朝刑初字第179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梦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梦林,听取了张梦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梦林在本市朝阳区奥运村运动员村工地内,因讨要工资未果,便持铁管将林安清、王继国、易万、纪双义、李胜涛停放在工地内的五辆汽车前风挡玻璃等处毁坏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元。

被告人张梦林被抓获归案后,作案工具铁管一根已扣押在案。

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张梦林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不全缓解期,辨认、控制能力消弱,评定限定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林安清、王继国、易万、纪双义、李胜涛的陈述证明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梦林在朝阳区奥运村运动员村工地内,持铁管将林安清、王继国、易万、纪双义、李胜涛停放在工地内的汽车前风挡玻璃等处毁坏。

2、证人周海峰、许朝友的证言证明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梦林在朝阳区奥运村运动员村工地内,持铁管砸坏五辆汽车前风挡玻璃。

3、证人张纪州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梦林对其应得的工资不满。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74号 精品002

最新-(2019)二中刑终字第0201974号 精品002

(2019)二中刑终字第0167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二中刑终字第0167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树春,男,43岁196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下方营村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成涛、宗科涛,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洪波,男,54岁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辽中县,大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凤华,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玉生化名孙玉平,男,50岁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树春、邱洪波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孙玉生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9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段树春、邱洪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段树春、邱洪波,听取了段树春、邱洪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段树春伙同邱洪波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关家坑204号,以发包虚构的河北省盐山县千童大街怡景花园施工工程为名,以北京金天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取浙江广大建。

最新-(2019)宣中刑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最新-(2019)宣中刑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分析,损伤最大处与开裂位置吻合。最后,根据结果对冷却水泵支架的结构进行优化,损伤大幅降低,且经过两轮次
路试后未再开裂。
关键词:水泵支架;开裂;振动疲劳;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U463. 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204(2021)03-0166-06
Cracking Analysis and Structure Optimization of a Pump Bracket Based on Vibration Fatigue
冷却水泵
安装支架
P1 图3冷却水泵支架结构示意图
167 环境技术 /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 Discussion / W\
kU
架,可以发现:冷却水泵质心偏离两个螺栓安装点中心 线较多,安装点P2距离质心更近,所以承担载荷更大, 但结构却比较薄弱,很有可能是该原因导致的开裂。
2021 年 6月 /June 2021 166
Vt / TP esearch and UTT九怀 ku / lx Discussion
图1冷却水泵支架两次开裂位置
表1样件检测结果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标准
1
化学成分
GB/T 4336-2002
2
金相分析
GB/T 13298-2015
厂 材料成分问题——金相组织不合理
Research and / Discussion /
\+ HI
基于振动疲劳的某水泵支架开裂分析及结构优化
葛绪坤,杨全凯,吴泽勋,蔡剑,韩旭,王德远,黄福洲 (浙江吉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311328)
摘要:某电动车冷却水泵支架在耐久路试过程中出现开裂,首先通过一般性检查和测试,排除了支架材料、工艺及装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19号 精品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19号 精品

(2019)东行终字第19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东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东营市垦利县中兴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安长滨,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家彬,男,该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垦利县开发区西首。

法定代表人陈德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口区人民法院就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龙公司诉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垦利县工商局工商行政赔偿案,作出2019河行初字第2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垦利县工商局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垦利县工商局委托代理人李家彬、马长生,被上诉人金海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海、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垦利县工商局以金海龙公司涉嫌使用与碧海缘白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违法为由,于2019年6月2日、6月17日分别作出垦工商责停字[2019]第002号暂停销售通知书以下简称002号通知书、垦工商责停字[2019]第005号暂停销售通知书以下简称005号通知书,责令金海龙公司暂停销售金海龙公司生产的白酒,之后又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了垦工商行处字[2019]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87号处罚决定书,将责令原告暂停销售的白酒及碧波缘二代酒烤花玻璃瓶9200个一并没收。

原审认为,垦利县工商局作出的002、005号通知书的行为并未给金海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金海龙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垦利县工商局作出的187号处罚决定书的行为遭受损失,而且金海龙公司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垦利县工商局作出行。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4号02019 精品002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4号02019 精品002

(2019)东行终字第4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东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垦利县开发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淮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址东营市东城府前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歧贵,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东,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俊兰系李东之母,女,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略。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东营市挪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挪亚公司"诉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东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9东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挪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挪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江波,被上诉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歧贵,原审第三人李东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7月5日,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劳工认字20196-1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以下事实李东系挪亚公司职工,2019年3月10日至26日在挪亚公司搬运食品箱受伤。

该局认为申请人李东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李东的受伤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东于2019年3月5日到挪亚公司做装卸食品的工作,工作期间曾在搬运食品箱时受伤。

同年3月29日,李东到垦利县建林医院就诊,次日转入垦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在住院时登记的是其祖父李亭美的姓名,经诊断李东头部的伤为慢性硬膜下血肿。

2019年10月31日,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能认定李东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书于2019年3月21日被垦利县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依法撤销。

2019年7月11日,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不能认定李东受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书于2019年3月11日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撤销。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4号02019 精品001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4号02019 精品001

(2019)东行终字第4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东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薛炳勤,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霞,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东营市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诉孙玉霞不履****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9东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市房产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希民、被上诉人孙玉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资料,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编号为004817的《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收件回执单》,并注明取证时间为7月20日。

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凡权属清楚、产权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进行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被告提供了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所需材料,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编号为004817的《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收件回执单》,注明原告取证时间为7月20日。

被告作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是。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6号02019 精品001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6号02019 精品001

(2019)东行终字第6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东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鑫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明珠商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银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砚涛,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东营市东城。

法定代表人郝吉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富贵,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鑫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土地行政撤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东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鑫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砚涛、王金刚,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宋富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27日,市国土局作出东国土决字[2019]第011号《关于交还土地的决定》,该决定认定,鑫鼎公司受让的东土合字2019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10947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尚有76172平方米四至范围见附图,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上诉人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交还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76172平方米。

原审认定,2019年3月29日,东营嘉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了东土合字2019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109474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嘉隆公司,用途为商业用地,出让期限为40年,用于八分场商业街改造,嘉隆公司交纳出让金348182057元。

该宗土地中,部分个体商户享有土地使用权。

2019年4月5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了该合同。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25号001 精品

最新-(2019)东行终字第25号001 精品

(2019)东行终字第2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东行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广饶镇段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段家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段友功,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俊华,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丽丽,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镇段家村人,现就读于聊城大学。

委托代理人孙快伟,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现住略。

广饶县人民法院就被上诉人段丽丽与上诉人段家村委会农业行政给付一案,作出2019广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段家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段家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俊华,被上诉人段丽丽的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段丽丽原系段家村农业户口,因考入聊城大学,将户口迁入学校,户口性质变为非农业户口,但仍然承包村里的土地,并履行村民义务。

段家村委会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月分别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总计33500元,因段丽丽户口不在本村且系非农业户口,村民会议没有将其列入分配对象。

原审认为,上诉人在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段丽丽为在校学生,户口迁至学校是基于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其生活费和学费主要依靠家庭供给,为保证在校学生安心学习和生活,应将在校生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段丽丽诉讼主体合格,其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对500元奖励款,被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将地上附属物及时倒出,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新-(2019)东中行终字第1号 精品

最新-(2019)东中行终字第1号 精品

(2019)东中行终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东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增,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葛运栋,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垦利县永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宗武,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测绘股股长,住略。

上诉人张洪增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垦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洪增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运栋,被上诉人垦利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郭立顺、张宗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7月16日,刘庆国与张洪增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未经过登记的房屋转让给张洪增。

2001年11月20日,张洪增向垦利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张洪增在该申请书"申请登记的依据"一栏中填写的内容是"一、张洪增与刘庆国的买卖房屋协议书;二、垦利县人民政府发的房屋买卖印契;三、92鲁政函183号文的批复;四、《土地登记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同日,垦利县国土资源局向张洪增送达了一份通知,内容为"你送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已经收到,经审查土地权属不清,无政府批文,不具备土地登记条件,需提交用地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
原审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张洪增向垦利县国土资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东行终字第3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东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兰春,女,汉族,生于1937年7月1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乐都县公路工程队退休人员,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都县公安局碾伯派出所。

负责人谢玉邦,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苏培堂,乐都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包兰春因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乐都县人民法院2019乐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包兰春、被上诉人乐都县公安局碾伯派出所负责人谢玉邦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培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20日晚19时许,政府后花园3号楼住户召集开会,商量住房等事宜,并到场人员签字,20时许,段大祯与其妻周玉兰回家发现名字被别人代签,段大祯让其妻将代签名字划去,后段大祯与杨起生发生争执,而后段大祯又与包兰春发生口角,段大祯将包兰春一脚踢翻,致使包兰春受伤并到乐都县中医院进行治疗。

原判认为被告乐都县公安局碾伯派出所在接到受害人报案后,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后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第三人段大祯的行政罚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对原告包兰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维持乐都县公安局碾伯派出所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乐公碾决字2019第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原告包兰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包兰春诉称被告乐都县公安局碾伯派出所对被处罚人段大祯作出治
安罚款伍拾元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显失公正,罚款较轻,请求撤销乐都县公安局碾伯派出所处罚决定和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乐都县公安局碾伯派出所辩称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晚19时许,乐都县政府后花园3号楼住户召集开会,商量住房等事宜,并到场人员签字,20时许,被处罚人段大祯与其妻周玉兰回家发现名字被别人代签,被处罚人段大祯让其妻将代签名字划去,后被处罚人段大祯与杨起生发生争执,而后被处罚人段大祯又与上诉人包兰春发生口角,被处罚人段大祯将上诉人包兰春殴打,致使上诉人包兰春受伤并到乐都县中医院进行治疗。

被上诉人依照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认定包兰春伤情属轻微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处罚人段大祯作出治安罚款50元处罚决定。

上诉人包兰春对此决定不服,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处罚人段大祯放弃诉讼权利,未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李鸿炎、杨起生、张玉兰的证言相印证,乐都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上诉人包兰春提交的乐都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诉讼参加人庭审陈述和法院对段大祯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被处罚人段大祯作出治安罚款50元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罚款适当,原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上诉人包兰春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上诉人包兰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青山
审判员刘丽青
代理审判员祝玉芝二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田亚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