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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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9.02.01
•【字号】津司发〔2019〕8 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知市监狱局、市戒毒局,各区司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市司法局对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9年市司法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87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司法局
2019年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管理,促进就业、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项目,是指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设立,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失业救助、提升职业技能的各类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

对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人社领域其他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补贴项目监管遵循预防为先、效果为主、全程监管、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补贴项目经办和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社局和受委托实施补贴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补贴项目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实。

对资金使用要全过程记录,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监管全过程留痕可溯。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5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建设,统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尺度,现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问:如何处理市与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复执法问题?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管辖;一般情况下,本着先介入、先查处的原则处理。

区县先行介入的案件,须将查处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2、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注册地还是经营地监察机构查处?答: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问:在商场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商场协助调查确定用人单位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察。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4、问:劳动者在投诉时效内,对连续多年的拖欠工资、加班费问题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应如何处理?答: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仍无证据证明拖欠工资、加班费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标准卡规范统一制作、为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和金融服务等事务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

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序列号、服务电话等。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分为成年人卡(蓝色)、未成年人卡(绿色)。

成年人卡为集成电路和磁条复合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其他居民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成年人卡;未成年人卡为单一磁条卡且不加印头像,未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未成年人卡。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功能:成年人卡:(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劳动保障信息;(三)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专业信息。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精)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精)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津劳社局发〔2008〕110号关于印发《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引导企业加强在职职工培训,推动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数控高技能人才培养,决定举办“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现将《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工作进度向大赛办公室反馈。

附件:1.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组织委员会名单2.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技术纲要3.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报名表4.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裁判员推荐表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劳动职业培训竞赛通知(共印200份)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5月30日印发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数控大赛天津选拔赛实施方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67号)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安排〉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0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第三届天津市数控技能竞赛暨全国大赛天津选拔赛”(以下简称:数控大赛),现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天津市数控大赛组织委员会(见附件1),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竞赛活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共同组织,由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天津市职业大学具体承办。

二、竞赛职业(工种)大赛设置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和加工中心操作工三个竞赛职业。

三、竞赛分组和参赛对象每个竞赛职业中设立职工组、教师组和学生组三个组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2.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3.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管理(一)公布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凡列入清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推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二、精简规范证明手续和流程(二)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

(三)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要求,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7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0.31
【实施日期】2013.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7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31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规范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工作,保证补贴资金计算科学合理,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所包含的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成本包括课时费、房屋租赁或修缮费、设施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

第三条课时费计算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课时标准×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课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0〕578号)确定。

具体标准是: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依据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培训课时数确定。

第四条房屋租赁费计算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3平方米”是指按照每人3平方米计算;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是指按照每8课时为一天核定天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天津市教师资格证可以申领哪些补贴

天津市教师资格证可以申领哪些补贴

天津市教师资格证可以申领哪些补贴天津市教师资格证可以申领哪些补贴根据我了解到的信息,天津市教师资格证可以申领以下补贴:1.技能提升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0.8633万元/人。

2.职业培训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3.创业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4.就业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5.职业资格证书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职业资格证书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6.技能提升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0.8633万元/人。

7.职业培训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8.创业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9.就业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10.职业资格证书补贴:在天津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领职业资格证书补贴,补贴标准为0.35万元/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可能会存在一些变化,请以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天津教师资格证补贴申请天津教师资格证补贴申请的相关信息:1.在职人员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享受同岗位技能人员基本工资上调待遇。

2.取得高级教师资格的,享受副高级待遇;取得教师资格后,任职满6年的,享受正高级待遇。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教师资格证补贴申请的一些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教师资格证如何申领补贴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社〔2018〕8号)规定,天津市教师资格证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以下为具体的申领流程:1.申请条件:依法参加天津市社会保险、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3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真实,依法公开、及时快捷,利民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全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以及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务公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负责、亲自过问,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津劳办[2004]265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通知(津劳办[2004]26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

我市人才工作会议和《意见》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指导思想,全面部署了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行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大意义,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精心部署,全面落实。

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技能振兴计划。

为尽快改善我市高技能人才短缺状况,从2004年至2007年,用三年多的时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3万名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和10万名高级工培养计划。

通过企业岗位培训、学校教育培养、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以此推动职工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其中,2004年培养3000名新技师、1.2万名高级工,2005年培养6000名新技师、1.8万名高级工;2006年培养9000名新技师、3万名高级工;2007年培养1.2万名新技师、4万名高级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13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1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规范和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34号),现就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建立符合鉴定工作需要的鉴定机构资源设置,确保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行政许可的鉴定地点、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意识与能力,提升鉴定质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简政放权。

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对承接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协议管理,简化工作流程,主动公开规则和结果等信息情况,提高服务质量。

(二)坚持自愿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自贸试验区许可设立,有意愿承接技能鉴定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愿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对鉴定条件进行核实后签订承接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协议书。

(三)坚持强化监管。

切实加强行风建设,由注重行政审批向协议管理转变,强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三、应具备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效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二)具有满足鉴定需要的理论考场、技能实操场所及相应设施设备和工位数;(三)具备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四)具有满足职业技能鉴定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鉴定职业和等级应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在鉴定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六)市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提升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竞赛的经费应从以下途径筹措:(一)主办、承办及协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二)冠名或赞助等市场运作机制;(三)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四)其他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一类、二类竞赛以及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给予的经费补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7.06.11
•【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7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务派遣企业职工实际派遣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发生等情况,现就调整劳务派遣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的行业基准费率,参照我市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执行。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的规定,参照二类行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浮动标准,实行浮动费率。

2007年度核定劳务派遣企业支缴率时,征缴额按照二类行业基准费率应征缴额计算,支出额按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计算。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门特报销目录

门特报销目录

附件一天津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肾透析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试行)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的规定,特制定肾透析治疗医疗费审核规范。

一、透析治疗(一)采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治疗的费用给予支付。

(二)肾透析治疗中使用中药进行结肠透析的费用给予支付。

(三)肾透析病人在门诊造瘘的费用给予支付;深静脉插管换药的费用给予支付(每次不超过26.9元);患传染性疾病的肾透析病人的床旁隔离费给予支付(每次不超过11.4元)。

二、化验检查(一)电解质检查支付项目,包括:钾(K)、钠(Na)、钙(Ca)、氯化物(Cl)、磷(P)、铁(Fe)、二氧化碳结合力。

(二)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支付项目,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乙肝病毒e抗原(HBeAg)、乙肝病毒e抗体(抗-HBe 或HBeAb)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五个项目。

每月可支付一次。

(三)肾功能检查支付项目,包括: 尿素(UR)或尿素氮(BUN)、肌酐(CREA)、尿酸(UA)。

每月支付一次。

(四)肝功能检查支付项目,包括: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结合胆红素(D-Bil)、碱性磷酸酶(ALP)、谷氨酰转肽酶(GGT)。

每月支付一次。

(五)血常规检查每月支付一次。

(六)尿常规检查支付项目,包括:尿糖、胆红素、酮体、尿比重、pH值、尿蛋白、尿胆原、红细胞高倍视野(尿潜血)、白细胞、亚硝酸盐、颜色,共计十一项。

每月支付一次。

(七)血糖检查每月支付二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2008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为有效地解决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一)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

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人员,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发〈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152号)和《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52号),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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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 [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

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评审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三)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
费补贴;
(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三)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七条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全部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
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

第八条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贴。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执行。

第九条创业培训费补贴。

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

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第十条培训项目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方可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企业有定向需求、
且是非常紧缺职业的,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参加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还可继续享受一次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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