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2014津人社局发〔2014〕2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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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连工资标准

2014大连工资标准2014年大连工资标准。
2014年,大连市的工资标准经过调整,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焦点。
工资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变化。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2014年大连工资标准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大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文件,2014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5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大连市的职工来说,这一调整意味着更高的收入,也反映了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大连市的工资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2014年大连市的工资总体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
各行各业的工资水平都有所提高,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和紧缺人才领域的工资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这一趋势不仅反映了大连市经济的活力和发展潜力,也为职工们带来了更好的收入和生活条件。
再者,我们可以关注一下大连市的工资差距情况。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工资差距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2014年大连市的工资差距有所缩小,这主要得益于政府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
通过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和对高收入群体的适度调控,大连市成功地降低了工资差距,实现了更加均衡的收入分配。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大连市的工资保障政策。
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大连市一直重视职工的权益保障和福利待遇。
2014年,大连市继续完善和落实了各项工资保障政策,包括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加强劳动监察和维权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大连市的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工资保障,也为城市的和谐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2014年大连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变化,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变化。
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大连市的工资水平稳步增长,工资差距有所缩小,工资保障政策不断完善,为广大职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2.21
•【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
(津劳社局发〔2008〕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市各区、县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
4.3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
小时7.8元。
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7.01
•【字号】津劳局[2002]229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6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小时不低于2.70元。
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武清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02元、每小时不低于2.40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40元,每小时不低于2.65元。
二、对于实行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3.24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每
人每小时18.5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4日。
2014重庆工资标准

2014重庆工资标准
2014年,重庆市制定了新的工资标准,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将详细介绍2014年重庆市的工资标准情况。
首先,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情况,2014年重庆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是针对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不同,重庆市对工资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和高风险行业的工资标准相对较高,而小型企业和低风险行业的工资标准相对较低。
这样的差异化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促进了经济的平稳发展。
另外,2014年重庆市还实行了绩效工资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奖励。
这一举措激励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2014年重庆市还加大了对劳动保障的力度,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总的来看,2014年重庆市的工资标准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劳动者权益,体现了政府的人民至上的理念。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提升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2014年重庆市的工资标准在确保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激励机制,是一项符合当时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的政策举措。
希望未来重庆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工资标准,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天津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天津市政府发布了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天津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
这一调整是基于多方面考虑而做出的。
首先,天津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因此需要相对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其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原有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此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助于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给全体用工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将获得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收入,能够更好地满足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这也有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所有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杜绝违法用工现象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天津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这一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要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督,确保劳动者能够真正受益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希望未来天津市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劳动者营造更加公平和有序的劳动环境。
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

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一、背景介绍2014年10月,我国政府宣布对基本工资进行调整,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和通货膨胀情况。
基本工资的调整对于员工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并正确执行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调整标准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整标准如下: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50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00元农村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35元三、新旧标准对照以下是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对比新旧基本工资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了解调整幅度。
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旧标准2000,新标准2250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旧标准2600,新标准2900 农村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旧标准1700,新标准1835四、影响与建议基本工资的调整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确保员工收入水平符合新的标准。
对于个人而言,也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资待遇是否得到合理提高,并在必要时向用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
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相应调整,确保各项福利待遇能够与基本工资标准相匹配。
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了解并遵守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都具有着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个人能够充分理解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并做好相应调整,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调整后的影响与挑战2014年10月基本工资调标对照表的发布对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对于企业而言,工资支出可能会有所增加,尤其是对于那些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的企业。
企业也需要调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符合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这将对企业的成本结构和运营管理产生一定的挑战,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应对措施。
2014各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4各省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取得的最低经济收入保障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下面将就2014年各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具体介绍。
北京市,2014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
天津市,2014年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
河北省,2014年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月。
山西省,2014年山西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
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
辽宁省,2014年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
吉林省,2014年吉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
黑龙江省,2014年黑龙江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月,其中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月,农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
上述为2014年部分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其他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请参考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公告。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导读: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
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
更多关于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下面就由为您介绍。
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
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比原标准增加1.1元。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15元,增加1.9元,凡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小时计酬标准都不得低于15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使37.2万低收入劳动者直接受益,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同时,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步增长,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相关知识链接天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什么位置?按照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天津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从1995年的210元到2013年的1500元,18年间,最低工资增长1290元。
2013年调整后的天津最低工资水平在全国排名靠前,涨幅高于上海、北京两大直辖市。
1。
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精)

名称: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发文日期: 2014-12-25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平均工资(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天津1995-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五险比例、基数表

天津
天津
天津
2013 年
2013 天津 年 2013 天津 年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2013)
天津
2013 年
标准金额: 15元/小时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2013)
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
天津
2013 年 2013 年
单位缴费:2% 个人缴费:1% 单位缴费:0.5%-2% 单位缴费:10% 单位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个人缴费:2% 个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0 单位缴费:0.8%
工资增长 指导线
天津
2012 年
住房公积 金缴费比 例
天津
2012 年
天津调整 2012-4-1 2012年最低 工资标准每 月1310元 10省份发布 2012年工资 2012-5-7 指导线 新疆 最高北京最 低 15城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 2012-7-1 比例一览 个人最高可 选20% 天津市2012 2013-1-1 年社会平均 工资发布 2012-7-1 2012-7-1 天津失业保 2012-7-1 险标准2012 年7月开始上 调 2012-7-1
天津
2012 年
天津 2011 年 2011 天津 年 2011 年 2011 年 2011 年
天津
2011-7-1
天津
2011-7-1
天津
2011-7-1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 金缴费基 数 最低工资 标准 社会平均 工资 非全日制 小时最低 工资 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 工资增长 指导线 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工资增长 指导线 住房公积 金缴费基 数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附件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doc

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目
标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260元×50%=213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40%=170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30%=1278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2个月=51120元
伤残六级:4260元×10个月=42600元
伤残七级:4260元×8个月=34080元
伤残八级:4260元×6个月=25560元
伤残九级:4260元×4个月=17040元
伤残十级:4260元×2个月=852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8个月=76680元
伤残六级:4260元×15个月=63900元
伤残七级:4260元×12个月=51120元
伤残八级:4260元×9个月=38340元
伤残九级:4260元×6个月=25560元
伤残十级:4260元×3个月=12780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4260元×6个月=2556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4260元×6个月=2556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4260元×9个月=38340元
4260÷21.75天×10%=19.6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4260元×20%=852元
二档缴费:4260元×16%=618.6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4年2月28日印发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4260元×2个月=8520元
2014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2014年9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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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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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6.5 15 12.5( 珠海 13.2) 2013.5.1 11.1 10 15 2014.2.1
广 东 省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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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
12 2014.8.1
/
10.9
/
9.8
/
15
山 东 省
/
13.5
2014.3.1
/
12
/
13
/
12 2012.12. 1
河 北 省
/
11
/
10
/
13.5
河 南 省
/
12
2014.7.1
/
10.5
/ / / /
12.5 10.9 2013.12. 1 10.4 9.8
湖 南 省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株洲市区、湘潭市区、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张家 1145 界市 株洲市各县市、岳阳市各县市、邵阳市各县市、益阳市市区、郴州市桂东、汝城、安仁、 1035 宜章、娄底市涟源市、新化县、双峰县;永州市市区、怀化市市区 衡阳市各县市、常德市各县市;益阳市各县市 、永州市各县、怀化市各县 945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 1390 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 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珠山区;鹰潭市:月湖 1300 区、贵溪市;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袁州区;上饶市:信州区;吉安市:吉州区;赣 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 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景德镇市:昌江区、乐 平市、浮梁县。鹰潭市:余江县。新余市:分宜县。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 1210 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市:瑞金市、龙南 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九江市: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萍乡市:莲花县。宜春市:万载县、上高县 、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宜黄县、南丰 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上饶市: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鄱阳县、横峰县、余干县。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 1060 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 南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津政发[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四日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城镇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六)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五条非全日制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二)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工作稳定性;(四)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五)福利;(六)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吉林最低工资标准2014

导读:2014年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吉林省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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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最低工资标准2014
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
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
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
调整后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
此次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劳动者还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诉求时效为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超过这一时间,则不受法律保护。
2014年10月1日起岗位工资标准

1990
1393
597
210
90
34级
1858
834
1024
2级
188
91
97
35级
1949
869
1080
3级
209
102
107
36级
2048
904
1144
4级
230
113
117
37级
2147
944
1203
5级
251
125
126
38级
2246
984
1262
6级
275
137
138
39级
2345
1024
1321
7级
299
151
148
493
253
240
46级
3144
1334
1810
14级
535
273
262
47级
3270
1384
1886
15级
577
295
282
48级
3396
1434
1962
16级
619
317
302
49级
3522
1484
2038
17级
666
341
325
50级
3648
1534
2114
18级
713
365
348
51级
3774
250
办事员
1830
1215
615
2050
1435
615
220
技师
201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下面是整理的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欢迎参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天津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多少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天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十问什么是最低工资?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适用于哪些劳动者?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实习学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答: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适用最低工资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同样受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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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名称: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25号发文日期: 2014-03-20
2014年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
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调整为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6.8元。
三、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9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