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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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津人社办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核办理程序,现就连续工龄审核工作中有关办理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审核后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过去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但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原审核的连续工龄应重新予以审核。

对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三、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连续工龄审核申请,并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本人补办连续工龄审核申报手续。

申报审核前,原用人单位应先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199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14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14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1992年3月19日劳力字<1992>14号)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加强企业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结合起来,通过改革来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各项定额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首先要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制度,做到用人有标准、劳动有定额,为企业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提供依据。

其次要结合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做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水平核定工作,为企业核定人员基数和确定职工的工作任务提供依据,并准确反映不同岗位的劳动量和工作量,为企业进行岗位测评,签订上岗合同创造条件。

二、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当前要按照行业标准管理的要求,在清理整顿定额定员标准的基础上,做好现行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保证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同时要根据当前改革和生产的需要,补充制定一批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扩大行业标准的覆盖面。

当前的重点是制定二、三线人员的定额定员行业标准。

三、各地劳动部门当前应主要抓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

在贯彻劳动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劳改字<1992>2号),补充企业缺员和撤离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时,要以定员编制为依据: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行业标准水平偏低的,要参照同同行业先进合理的水平,以及本企业历史最高水平进行核定;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19•【字号】津政发〔1993〕28号•【施行日期】199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3年5月1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加快改革开放,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天津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为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存储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允许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连续工龄审定

连续工龄审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局
联系电话:8371623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连续工龄审定
(一)申请条件
在高新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

(二)法律法规依据(条目)
1、《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第370号)
2、《关于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津劳险字(1994)第94号)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在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劳动人事局工作窗口领取。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相关材料齐全的职工人事档案
4、人事关系介绍信
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缴费清单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依据职工本人人事档案(职工人事档案内应有招工表或报到证,工资转移证,事业单位历年调资表,相关的转入、转出人事关系介绍信,辞职人员要有经单位同意的辞职申请,职工履历等相关材料)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携带相关材料向劳动人事局提出工龄审定申请。

2、劳动人事局工作人员依据职工人事档案,对单位审核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进行审定,并在《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盖章,做好登记。

(七)办结期限
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62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62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6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全面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简化、统一全市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减少国有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企业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4月1日起,市人社局不再对和平、河北、河东、河西、南开、红桥区人社局审核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进行复核,直接由上述六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后,办理退休手续。

二、自2020年4月1日起,各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不再对所属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托管人员)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进行审核,所属企业(托管中心)直接报送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自2020年4月1日起,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对所属存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进行审核,直接报送和平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后,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办理退休手续。

四、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权限调整后,市人社局对各区人社局审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年度抽查复核人数不低于全市审核人数的30%,每月抽查复核时间不早于当月20日,抽查合格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五、各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要继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所属企业(托管中心)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政策,继续向市人社局报备特殊工种职工增补事项,配合区人社局做好本行业所属企业职工特岗经历核查等工作。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2〕19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定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二、办理审定连续工龄的人员应先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参保缴费后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定。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应进行工龄审定而尚未审定的人员,或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2012年1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退役军人等,应及时参保缴费,并在参保缴费6个月内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四、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原审定的连续工龄进行复核。

申报单位应如实告知本人连续工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核实后,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确认。

本人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

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在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向退休申报单位提出连续工龄更正申请。

退休申报单位负责为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

逾期不予受理。

六、与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进行工龄审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执行。

其他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的人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向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请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的,应填写《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花名册》,或《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花名册》并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退伍以及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5日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

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问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1.人员范围。

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998年为25%,1999年至2001年为26%,2002年为21%,2003年至2005年为22%,2006年起为20%。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补缴确认。

本人要求参保缴费的,须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心)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率,精简办事环节,规范服务标准,现就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退工转档要件用人单位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以下简称《分区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坐落地所在区就业管理部门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原需填报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终解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原需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书不再填报提供。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辞职申请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说明、劳动者医疗期休假记录、劳动者违规事实情况说明等相关辅助性证明不再作为退工备案必要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后,持《转档通知书》、《工龄审定表》(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分区花名册》不再提供。

各级就业管理部门通过金保二期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与比对可以取得的材料,不得要求用人单位重复提供,对于不能取得或信息系统中缺失的,可视情况要求提供。

二、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因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季节性更换用工等原因规模退工的,要主动登门服务,为用人单位现场办理退工备案、失业保险金享受资格确认、档案转移等业务。

档案转移涉及多个区的,由用人单位坐落地所在区就业管理部门或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召集所涉区就业管理部门,向用人单位提供对接服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1―下:一、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转移的资金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二、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的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其退休地确定为我市的,待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审核连续工龄,经审核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对于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0年1月1日后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员,退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储存余额。

五、按照《暂行办法》和187号文件中户籍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人员,系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具有我市“蓝印户口”人员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后再予办理。

六、因组织原因调动到我市就业的人员,凡要求转移养老―2―保险关系的,需提供转出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调动凭证。

天津市工龄认定流程

天津市工龄认定流程

天津市工龄认定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
2.在天津市内工作满一定年限
(1)普通工龄:连续工作满一年
(2)特殊工龄:根据法规可申请特别认定
二、准备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如需要)
2.工作证明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①工作开始及结束日期
②职位与职责描述
3.社保缴费证明
(1)社保缴纳记录
(2)社保年限计算表
三、提交申请
1.确定受理单位
(1)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社保服务中心
2.填写申请表格
(1)《天津市工龄认定申请表》
3.提交申请材料
(1)亲自递交
(2)邮寄申请材料(根据要求)
四、材料审核
1.初步审核
(1)检查申请材料完整性
(2)确认材料真实性
2.实地核查(如需)
(1)相关单位的调查访问
(2)信息核实与反馈
五、工龄认定
1.认定结果通知
(1)书面通知申请人
(2)结果公示(如适用)
2.认定工龄的确定
(1)正式登记工龄信息
(2)更新个人社保记录
六、异议与申诉
1.审核不通过的处理
(1)理由说明
(2)补充材料的提交
2.申诉流程
(1)向上级人社局提出申诉
(2)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维护与管理
1.定期更新工龄状态
(1)变更工作单位时的处理
(2)停工或离职后的工龄维护
2.查询工龄记录
(1)在线查询服务
(2)申请人应主动核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劳人劳[1987]2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劳人劳[1987]26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劳人劳〔1987〕26号1987年11月17日)一九八二年中央、国务院针对企业管理混乱、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松弛等状况,作出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

同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各产业部大都制订或修订了部门定员、定额,对安置富余人员制定了若干政策。

经过整顿,企业普遍精简了机构,压缩了非生产人员,充实了生产第一线,定额面有所扩大,定额水平也有所提高。

但是,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又放松了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主要表现是:企业机构臃肿,人员增加失控,非生产人员增多,一线生产工人减少。

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

少数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已达到和超过“部颁劳动定额”的,也不及时修订等。

为改变这种状况,使劳动定员、定额工作适应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当前在定员、定额方面应当抓好的几项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必要性赵总理说,我们讲经济效益,首先应当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要以尽量少的活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要下决心搞定员、定额,把多余人员坚决撤出来。

在改革中,贯彻按劳分配,核定承包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都需要以定员、定额为依据。

因此,在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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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八、自2014年2月1日,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启用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九、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核责任制,实行专人专岗负责,严格把关;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理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并提供完整的原始档案信息。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工龄审定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背面)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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