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3〕78号附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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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根
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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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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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d43970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1.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3年6月9日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提升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竞赛的经费应从以下途径筹措:(一)主办、承办及协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二)冠名或赞助等市场运作机制;(三)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四)其他渠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一类、二类竞赛以及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给予的经费补贴。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484c7f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09.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切实掌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状况,规范基金管理使用行为,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社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9号)部署,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此次检查对象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分中心,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检查主要内容为201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
必要时,将延伸检查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李秋华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樊登发、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XXX、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副处长张红岩为领导小组成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具体工作由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会同居民养老保险处、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组织实施。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7-8月份)。
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检查表》开展自查。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所属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自查;市社保中心在做好自身检查的同时,组织所属各区、县分中心开展自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4efeef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e8.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深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大百万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按照人力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要求,我局进一步简化了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种类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和定向就业培训补贴三种。
三、开展补贴培训的机构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职业培训,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定向就业培训主要由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实施。
四、培训补贴管理(一)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资金审批等工作;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培训推动、培训补贴经办、培训抽查、补贴复审汇总等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开班审核、培训检查、补贴初审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网络管理。
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项目、开班备案审核、培训检查、结业考试成绩、技能鉴定结果、培训补贴审核以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全部录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4398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69.png)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https://img.taocdn.com/s3/m/88f905f926fff705cd170a06.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1.05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
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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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af690a7375a417866f8fc4.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函[2013]48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2.05【实施日期】2013.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3〕4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规范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在全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期本次调查的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具体安排(一)本次调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二)各单位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78号)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开展各职业、各等级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
我们将统一组织培训班,对调查表填写方法进行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我们将适时发放调查问卷,分别针对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开展培训开展现状及培训需求进行调查。
三、有关事项(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制定《2014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重要依据。
(二)请各单位注意保留培训成本测算过程相关资料,以备抽查。
(三)请各单位将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
工作中如有需要沟通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联系。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联系人:吴洁联系电话:23680332、23696129(传真)电子邮箱:zhidao401@通讯地址:南开区迎水道47号B座401 300191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联系人:许振珉联系电话:27309371、27230710(传真)电子邮箱:xuzhenmin_cdd@通讯地址:和平区南京路244号统计大楼1102室300020附件: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2013年12月5日附件职业技能培训成本调查表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元/人。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dc1191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33.png)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津人社办函〔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失业保险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0〕11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地见效,确保政策执行统一规范,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相关政策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6号)有关规定,我们针对现阶段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编写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经办人员及政策咨询服务人员学习,在接受咨询时做到熟练掌握政策要点、熟悉线上线下申请路径,做到回答问题清XXX白、热情周到,体现出工作“速度”和“温度”,提升企业获得感。
2020年2月20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20年度为5.5%)的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哪个时间段的裁员率为准?2020年企业申请稳岗返还,以其2019年度裁员率为准。
申请时参保人数大于30人的企业,2019年度裁员率应小于5.5%;申请时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企业,2019年度裁员率应小于20%。
三、裁员率如何计算?四、返还标准是多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返还其2019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五、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企业只需填报一张表,即《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即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40ee93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9.png)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手续,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外省市转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一)跨统筹范围职工转入手续1.用人单位应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合同,填报《天津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经办机构应确认职工在本市参保缴费,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天津市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样式见附件2),在收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后,通知用人单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3.用人单位在接到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后,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外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记载单”,由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
4.经办机构核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资金,记载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月份;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记载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跨统筹范围职工批量转入手续1.对用人单位从同一单位一次性跨统筹范围转入2人以上(含2人)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外省市正规就业情况材料;对跨统筹整建制迁入我市的,用人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材料。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656d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f.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市局直接业务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2012年度技工院校等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2〕69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职业培训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综合统计报表(OS1-OS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对象(一)本市辖区内的技工院校;(二)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就业训练中心;(二)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实施职业培训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填报报表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除分别填报《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人社统OS1号)、就业训练中心填报《就业训练中心综合情况》(人社统OS2号)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人社统OS3),还应填报《职业培训综合情况表》(人社统OS4号)。
以上统计报表和填表说明均可在公共邮箱(****************,密码:23369219)中下载。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一)各技工院校报表直接报送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各就业训练中心和市局直接业务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报表直接报送市就业训练中心;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报表报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人力社局汇总后,将汇总表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表一并报送市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1f78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77.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2〕65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技师工作站评审标准2012年11月22日附件天津市技师工作站评审标准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及配分得分小计1.设站基础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能为技师培训提供较好的教学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单位可优先设站。
满分12分。
1.1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2分1.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3分1.3能为工作站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3分1.4被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4分2.经费保障设站单位对工作站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满分5分。
2.1工作站设有独立的财务账户1分2.2工作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健全1分2.3设站单位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3分3.重点产业项目近5年来被确定为国家、市或区县重点项目。
满分4分。
3.1近5年来被认定为过国家、市或区县重点产业项目2分3.2有项目实施记录和成果资料2分4.组织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配备副站长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满分10分。
4.1工作站组织机构架构完备5分4.2站长责任明确3分4.3副站长及培训管理人员配备齐全2分5.规章制度有健全的工作站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fc89a3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fb.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津人社办发[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1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落实好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市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顺利完成,按照人社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社部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除分支机构外均属本次统计范围。
总部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数据并入总部统计报表;总部不在我市的分支机构,不参加我市统计。
二、统计内容此次统计的内容为2013年度全市机构综合情况和业务基本情况,详见《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及填报说明。
三、工作分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构和市属单位设立的机构统计年报工作;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坐落在本地区的其他机构统计年报工作。
四、报送方式按照人社部要求,此次统计、报送均采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软件。
报市人力社保局时,请通过电子邮件或存储介质报送电子版统计表,不需报送纸质材料。
五、报送时限请各单位认真填写《2013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计表》(从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http://60.28.27.237/thous/下载),并于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前,按照工作分工分别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局。
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于2014年1月28日(星期二)前,汇总报市人力社保局。
六、工作要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负责机构的指导,确保其全部参与到统计年报工作中,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d9c008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9f.png)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减轻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费负担,促进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199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城镇户籍毕业生、200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农业户籍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1月10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c46422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8f.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2日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缓解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意见》和本办法所称的部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经济总量大、企业产值高、用工数量多,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500人以上,当季缺工人数占全部职工10%以上或缺工100人以上,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近期内未出现批量减员的本市缺工企业。
劳务协作基地是指与本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为缺工企业输送人力资源的外省、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合法劳务协作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向缺工企业输送合格人力资源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合作职业院校是指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学生到缺工企业参加生产性实习的本市和外省市职业院校。
第三条建立本市缺工企业备案制度。
缺工企业应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级筛选,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缺工企业名录。
第四条缺工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三)工资发放凭证;(四)缺工数量和工种;(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78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6378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5.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31日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测算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规范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工作,保证补贴资金计算科学合理,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所包含的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成本包括课时费、房屋租赁或修缮费、设施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
第三条课时费计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课时标准×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课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0〕578号)确定。
具体标准是:职业资格等级课时费标准初级1.5元/人中级2.5元/人高级3.5元/人技师、高级技师5元/人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依据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培训课时数确定。
第四条房屋租赁费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3平方米”是指按照每人3平方米计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是指按照每8课时为一天核定天数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05d114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7d.png)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有关单位:《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25日第3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9日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在我市或外省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复核工作。
第四条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在岗职工和托管中心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格初审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超范围不受理,严格审核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维护职工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安全。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工种,应在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且参保人员在企业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已经我市或外省市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9ba7ad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ad.png)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现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
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1.申请。
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
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f933f3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a8.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办理退工转档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退工办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1.劳动合同期满的;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8b1656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5.png)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04.02
•【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15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工伤保
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2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65元,二级伤残255元,三级伤残245元,四级伤残235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2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
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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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房屋租赁费计算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3平方米”是指按照每人3平方米计算;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是指按照每8课时为一天核定天数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考虑到参加职业培训学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所以人均活动面积定为每人3平方米。
参照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及我市目前租赁市场实际,将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确定为每天1.1元/平方米。
第五条自有房屋修缮、折旧费计算,原则上标准不能高于房屋租赁费。
第六条设施设备费计算
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月折旧额÷40”是指按每班40人计算,将折旧额分摊到每个人
“月折旧额÷30”是指按每月30天计算,将月折旧额换算成每天的折旧额
月折旧额按照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分别计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理论课与实操课课时分配按5:5或4:6确定。
(一)机械设备月折旧额=(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残值)÷10÷12
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机械设备原始价值5%。
“÷10”是指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10年
“÷12”是指将机械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二)电子设备月折旧额=(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残值)÷5÷12
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
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电子设备原始价值5%。
“÷5”是指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5年
“÷12”是指将电子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第七条材料费计算
用于实操的原材料应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实操内容所需材料的当前市场价格确定。
第八条资料费计算
按照教材定价、相关资料的工本费确定。
附件:1.案例一:高级数控车工培训成本测算
2.案例二:初级机修钳工培训成本测算
3.案例三:初级维修电工培训成本测算
附件1
案例一:高级数控车工培训成本测算
一、课时费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课时标准×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
3.5×300=1050元
二、房屋租赁费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1.1×3×(300÷8)=124(元)
三、设施设备费
月折旧额=(数控车床原始价值-残值)÷10÷12
=(2500000-125000)÷10÷12
=2375000÷10÷12=19792(元)
设施设备费=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19792÷40÷30×(150÷8)
=310(元)
四、实操材料费
1200元
五、资料费
平均每人50元
培训成本=1050+124+310+1200+50=2734(元)
附件2
案例二:初级机修钳工培训成本测算
一、课时费(标准为500课时)
1.5×500=750元
二、房屋租赁费
1.1×3×(500÷8)=206元
三、设施设备费(以40人为一个培训班)
培训所需设备包括普通台钻3台、普通铸钢虎台钳40个、钳台10台(每台可设4个工位)及其他工卡量具,合计原值为91800元,其中:
普通台钻3000元×3=9000元
普通铸钢虎台钳1800元×40=72000元
钳台1000元×10=10000元
其他工卡量具每人800元
月折旧额=(91800-91800×5%)÷10÷12=727元
设施设备费=727÷40÷30×(250÷8)=19(元)
四、实操材料费
主要材料以HT200为例,每人100元
五、资料费
平均每人50元
培训成本=750+206+19+100+50=1125(元)
附件3
案例三:初级维修电工培训成本测算
一、课时费
1.5×500=750元
二、房屋租赁费
1.1×3×(500÷8)=206元
三、设施设备费(以40人为一个培训班)
(一)工作台(铁、每个2个工位)4000元×20=80000元
(二)1KW异步电动机 1200元×5=6000元
(三)布线板 1200元×40=48000元
(四)继电器等电器500元×40=20000元
合计154000元
月折旧额:(154000-154000×5%)÷5÷12=2438元
设备折旧费:2438÷40÷30×(250÷8)=64元
四、实操材料费
(一)白炽灯、插座、电子器件等每人100元
(二)万用表等工具每人200元
(三)导线等其他每人25元
合计325元
培训材料费为折合费用,因元器件在培训后部分可以重复使用。
五、资料费
平均每人50元
培训成本=750+206+64+325+50=1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