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按照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招投标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各地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建设交通运输招投标有形市场,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分中心,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形市场,将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有形市场进行集中监管。

对规定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各地分中心主要是为各市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平台和服务。

在分中心进行的招标评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仍然行使招投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其职能依法对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分中心不得介入和干预招投标业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主管部门,下同)应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做到不缺位、防止不作为,招投标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使用招标文件1、交通运输项目招标,无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附属设施以及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均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苏交招〔2009〕10号文))的要求使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厅有关招标文件范本。

2、由于公路和水运两个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开标符合性检查内容中缺少密封性和保证金的检查,在实际开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类影响开标的情况,为了既保证招标质量又确保开标工作有据可循,招标人在专用本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保函递交的规定,但不能再设定其他符合性检查条款。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苏交招[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苏交招〔2007〕5号)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江苏交通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招标好中选强的目标,促进江苏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针对当前招标评标中存在的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评标委员评标工作行为偏离公正性要求、评标办法不完善、废标行为不规范等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部、我省有关招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如下:一、各级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依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确定的职责,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入当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实施招投标活动的交通项目,其监督管理职责主体仍然是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放任不管。

2、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认真做好对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防止出现由此引起的上访等情况。

3、加强对交通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交通项目招标文件等的备案审核工作应当认真细致,防止出现违法或者违规行为。

4、加强对交通项目投标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的现场监督,在评标现场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评标委员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5、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意见,经常组织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学习有关招投标法规、文件和案例,提高招标评标工作水平。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苏交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交招〔2006〕1号)各市交通局、各市港口管理局、厅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针对近期我省交通项目招标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经厅务会研究审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有关招标人在招标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对执行《意见》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起到了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作用,总体上运作是规范的,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但是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普及和深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某些项目招标时前期准备不充分、手续不完备;招标资格预审把关不严,造成技术水平和业绩信誉相对较差的投标人中标;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在采用合理低价和最低评标价招标时,出现低价抢标或哄抬报价以及围标的现象;有的项目招标文件(包括资审文件)对投标人业绩信誉的规定不严密,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对履约情况较差的投标人在评标时出现漏洞等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现对有关招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招标,规范程序。

交通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招标、规范程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部、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招标程序、原则作出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招标工作中严格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招 2 . 标 投标 活 动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A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同 时 向 具有 招 标 投标 行 政 监 督 职 责 的 交 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自 行 招 标 备 案 内
容包括招标项


称 、项

招标依据



概况 、项

法人名
称、 招标 组 织机构

专 业 人 员 数 量 等 。 具 体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 。
依 3 .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或 ,
者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之 日 起 3 日 内 将 招 标 文 件 通 过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系 统 报 具 有 招


建设项 目 招标投标有关 要 求通知 如 下 :
1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和 省 有 关 规定
在“
江苏


标 投标
公共服
务平

” (



WW W .

和 江 苏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址 “
单 ?

列。
否 决 性 条 件 应 当 意 思 表 示 明 确 、 易 于 判 断 。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

附件1: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委托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编制单位: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元月目录1.明标与暗标的含义 (1)2. 实施暗标制的目的、意义和原则 (1)3.暗标制的适用范围 (2)4.暗标制的实施方法 (2)4.1 暗标内容 (2)4.2 实施阶段 (2)4.3 投标人要做的工作 (5)4.4 注意事项 (6)4.5 试点的有关问题 (13)5. 附件 (14)附件1:典型项目投标文件暗标设置情况表(示例) (16)附件2:清标表格明、暗对照表(示例) (22)附件3:主要人员暗标格式及要求 (24)附件4:投标人代表/在建工程暗标格式及要求 (30)附件5:明标评审与暗标评审对照表(示例) (34)附件6:专家打分表(示例) (35)附件7:暗标标准填写格式(示例) (38)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与公正性,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作用,持续改进江苏省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评标整体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明标与暗标的含义明标是指评标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了投标人身份、涉及单位、部门及人员称谓等信息。

暗标是指评标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全部或者部分隐匿了投标人身份、涉及单位、部门及人员称谓等信息的标书。

2. 实施暗标制的目的、意义和原则本项目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免受外界干扰、减少自身压力,给评标委员会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整个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与公正。

通过暗标制的实施,一是能充分发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作用;二是增强了评标过程的保密性,提高了竞标质量;三是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与公正性,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暗标制实施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不改变现行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二是不过度增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投标人工作量;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保证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现对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提出如下管理要求:一、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许可的规定。

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

在“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系统”中已备案信息的,可不再重复填报。

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从事交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四、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鼓励通过比选择优确定,防止形成独家垄断。

比选规则、方法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比选规则、方法可由建设单位(招标人)制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附比选规则和方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不得长年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大桥指,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苏交建[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苏交建[2012]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我省所有交通项目招标投标应当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切实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

二、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应当在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和各设区的市分中心进行开标和评标工作。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合同标段符合《条例》规定情形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许可。

但是属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情形的,需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许可。

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项目,可以不招标而由投资人自行实施;但以其他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项目仍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中介机构从事招标活动的考核评价工作,纳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其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

七、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对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招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苏交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苏交规〔2019〕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省交建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厅机关各有关处室(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以下统称“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将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和公示信息通过“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218.2.208.148:8084/JDPT/sptlogin,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录入后交互至上述平台核验发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布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下同),但工程设计文件除外。

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

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为适应新时期交通发展形势,促进交通建设监理发展和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意见江苏交通推行工程监理制二十多年来,对推进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建设管理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交通建设面临新的机遇。

为适应新时期交通发展形势,促进交通建设监理发展和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改进和完善监理制度,加强监理诚信与能力建设,增强监理责任意识,促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监理制度,营造监理行业发展的良好工作环境。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打造诚信、负责任、有公信力的监理行业,形成一批管理规范、信誉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异的品牌监理队伍,推进监理职业化进程。

三、基本思路(一)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加强诚信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市场。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苏交监察[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监察〔2007〕13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净化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的总承包、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合同,是指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签订的,并由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鉴证并监督执行的有关廉政行为方面的约定。

第四条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签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参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廉政合同知识教育和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交通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交通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交通招标评标定标办法1. 引言本文档为交通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旨在规范交通领域的招标评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推动交通项目的高效实施。

2. 定义2.1 招标:指交通领域相关单位发布需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投标的活动。

2.2 评标:指对参与招标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投标方案的优劣、合法性和可行性。

2.3 定标: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结果和相关法规规定,选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合同的过程。

3. 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信息、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

3.2 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与招标的供应商符合招标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投标文件提交: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

3.4 评标委员会评审:由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价格、经验等因素,评定每个投标方案的优劣。

3.5 中标通知及合同签订: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结果,发布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4. 评标标准4.1 技术方案: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项目需求,对投标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创新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4.2 价格: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方案的价格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合理性和市场竞争性。

4.3 经验与能力:评标委员会将考虑供应商的经验和能力,包括过往项目经验、团队配置、运营能力等。

5. 定标程序5.1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单位将公示评标结果,透明公正地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信息。

5.2 定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结果和法规规定,发布定标公告,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5.3 合同签订:招标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节点实施。

6. 其他事项6.1 保密义务:招标单位和供应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江苏省评标细则与评标报告格式

江苏省评标细则与评标报告格式

江苏省评标细则与评标报告格式评标细则与评标报告格式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二00七年月目录第1篇评标细则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评标机构 (2)第三章评标程序 (4)第四章评标内容 (5)(一)初步评审 (6)(二)详细评审 (10)(三)评标方法 (13)(四)评标报告 (20)(五)评标纪律 (21)第2篇评标报告格式 (42)第1篇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细则(判定废标的实质性条款在通用本中用黑斜体字样表示)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2003]70号)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原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确保工期和质量。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如特大桥、长大隧道等)外,一般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对于技术简单、价格比较透明的项目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次低评标价法评标。

技术特别复杂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并接受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机构第五条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交通工程及安全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本细则,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中标候选人、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交招[2006]16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交招[2006]16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交招〔2006〕16号)各市交通局、各市港口管理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近期,由于交通建设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大,部分项目因征地拆迁等多种原因开工日期延后,投标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等实际情况,造成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放弃中标情况和投诉事项呈增多趋势;交通项目招标内容的多样化,部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项目的技术难度加大,而部分招标项目因废标较多造成竞争性不足;以及实际工作中对交通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部分条款理解不同的具体情况,为解决各单位在交通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上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遵照执行,确保交通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日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有关废标的问题(一)交通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初步评审主要条件中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投标文件中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小签)外,对投标文件中其它部分内容的小签不作要求,并不得以此为废标。

(二)交通项目招标活动一般应召开标前会,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尽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解释以减少废标。

江苏省交通厅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交通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项目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

第三条 江苏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信用档案制度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为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服务的一项措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招标人应当将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

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委托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管理。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更新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以下三方面信息:(一)投标人基本情况;(二)投标人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奖励与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犯罪行为,下同)记录;(三)投标人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

第六条 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其网站()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填报区域,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基本情况,作为投标人信用档案的基础数据。

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交通项目招标中对投标人填报资料加强审查、防止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交通项目招标中对投标人填报资料加强审查、防止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交通项目招标中对投标人填报资料加强审查、防止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局•【公布日期】2003.06.27•【字号】苏交招[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交通项目招标中对投标人填报资料加强审查、防止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通知(苏交招[2003]12号)各市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有关媒体刊载了“湖南一企业在公路项目投标中以虚假业绩骗取中标”的事件(详见附件),给当前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密集的招标工作敲响了警钟。

希望各级交通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各有关招标单位引以为戒,在招投标管理和招标工作中加强对投标人填报资料真实性的调查核实工作,防止在我省交通项目招标中出现类似的骗取中标行为。

具体要求如下:一、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对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投标资格)的,应取消其中标(或投标资格),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限制其投标。

二、招标单位在交通项目招标工作中应充分利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对填报虚假资料的单位一律不得通过资审或推荐中标。

招标单位和交通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拟通过资格预审或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信誉资料,必要时可采取走访和外调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招标单位应及时将已完成的招标工作信息录入“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全省统一、联网对省内交通项目的中标情况进行统计、管理,为交通项目招评标工作提供信息咨询。

四、各级交通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做好招标现场监管的同时,对“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库”中的信息应进行有重点和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评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名,其余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将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中采用电脑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第五条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考核标准:施工组织设计 30分投标报价 70分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工程的详细情况),学习评标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对于重大偏差,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废标条款》判定为无效标书。

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已被废止的;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投标人资质、投标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在通过资格予审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省交通重点项目招投标中规范填报投标人有关业

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省交通重点项目招投标中规范填报投标人有关业

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省交通重点项目招投标中规范填报投标
人有关业绩等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交招[2003]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局关于在省交通重点项目招投标中规范
填报投标人有关业绩等资料的通知
(苏交招[2003]11号)
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省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通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第三大桥建设指挥部,无锡、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简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同时充分利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对招投标进行管理,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交通重点项目招投标中,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中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采取统一、规范格式填报。

具体要求如下: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委托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编制单位: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元月目录1.明标与暗标的含义 (1)2. 实施暗标制的目的、意义和原则 (1)3.暗标制的适用范围 (2)4.暗标制的实施方法 (2)4.1 暗标内容 (2)4.2 实施阶段 (2)4.3 投标人要做的工作 (5)4.4 注意事项 (6)4.5 试点的有关问题 (13)5. 附件 (14)附件1:典型项目投标文件暗标设置情况表(示例) (16)附件2:清标表格明、暗对照表(示例) (22)附件3:主要人员暗标格式及要求 (24)附件4:投标人代表/在建工程暗标格式及要求 (30)附件5:明标评审与暗标评审对照表(示例) (34)附件6:专家打分表(示例) (35)附件7:暗标标准填写格式(示例) (38)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与公正性,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作用,持续改进江苏省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评标整体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明标与暗标的含义明标是指评标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了投标人身份、涉及单位、部门及人员称谓等信息。

暗标是指评标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全部或者部分隐匿了投标人身份、涉及单位、部门及人员称谓等信息的标书。

2. 实施暗标制的目的、意义和原则本项目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免受外界干扰、减少自身压力,给评标委员会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整个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与公正。

通过暗标制的实施,一是能充分发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作用;二是增强了评标过程的保密性,提高了竞标质量;三是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与公正性,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暗标制实施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不改变现行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二是不过度增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投标人工作量;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工作。

3.暗标制的适用范围暗标制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包括有限数量制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评标的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4.暗标制的实施方法4.1 暗标内容投标文件暗标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建议书、图纸资料、投入主要人员情况、投标人代表工程、各类附表以及其他可能泄露或判断出投标人信息的相关内容。

部分暗标内容可参见附件1:典型项目投标文件暗标设置情况表(示例)。

4.2 实施阶段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暗标实施过程中采用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并通过以下三个阶段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招标评标采用暗标的操作。

阶段一:此阶段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无特殊要求,由清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暗标技术处理。

各市报计划试点的项目和范围,并经省交通运输厅确认后,通过试点项目初步确定暗标制完整的操作方法和流程。

(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仍采用以往的一贯作法,无须采用明暗标作法。

(2)清标小组对投标文件开展清标工作、编写清标文件,并根据暗标的操作方法将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明、暗标的格式进行清标。

投标文件内容中明、暗标如何设置具体参照附件1:典型项目投标文件暗标设置情况表(示例)。

清标小组在清标过程中,参照附件2:清标表格明、暗对照表(示例),编写清标文件。

清标过程中,清标小组需要对投标人和存在问题、投标人和暗标内容进行一一对应、编号、密封保存,此编号对应表不含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经过清标的投标文件内。

(3)为确保清标内容合理、公平、公正,并保证经过清标的投标文件内容满足评标需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邀请专家对经过清标的投标文件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参与复核的专家不能再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委。

(4)将经过清标的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将评标报告结果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具体操作方法参照附件5:明标评审与暗标评审对照表(示例)。

清标文件中,清标小组对所有存在偏差的,只列问题,不标明单位。

评标过程中,首先,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清标小组发现的偏差进行评审,判定是否否决其投标,由清标小组根据投标人和存在问题编号对应表,确定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

其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全部明标、暗标部分进行评分(有关企业信誉的打分A级只能是明标),具体操作方法参见附件6:专家打分表(示例)。

最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清标小组明暗标转换的内容进行一一核对。

确认无误后,清标小组根据编号对应表对专家打分表进行汇总,并交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5)中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完整提交招标人。

阶段二:此阶段由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直接将投标文件相应内容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暗标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总结第一阶段经验做法,通过经省交通运输厅确认的试点项目,找出合理的招标评标暗标因素,确定暗标评审整体方案构架。

(1)此阶段在操作方式上与阶段一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招标文件中需要对投标人暗标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明确,投标人除了需要按以往常规制作投标文件(明标)并提交外,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数量提交已进行技术处理的暗标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文件规定格式说明,或者提供固定格式的投标文件电子稿。

如统一纸张、封面、字体、字号、字间距、行间距、打印形式、页码要求、装订要求,以及单位、人员、业绩等相关信息的转换或屏蔽要求等。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应当进行暗标符合性检查,确定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暗标处理。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暗标投标文件和清标小组的清标资料同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4)本阶段其他操作方式同阶段一。

阶段三:总结前两个阶段暗标制实施试点经验,逐步完善投标文件暗标的评审因素,将整个招标暗标制完全采用信息化手段,与系统开发相结合来开展工作。

随后进行试用,确保暗标评审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全信息化操作,并逐渐在全省范围内边完善边推广应用。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全过程采用信用化操作,由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进行暗标转换,相关因素转换后的标准格式可参照附件7:暗标标准填写格式(示例),其中:(1)投标人在规定的网上平台中递交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明暗标要求在对应位置填写内容。

(2)清标系统自动完成清标工作。

(3)评标委员会在网上平台对经过清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4.3 投标人要做的工作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的三个阶段,各阶段中投标人需要完成工作不完全一致。

阶段一:与现行投标模式一致。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全部采用明标方式。

阶段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明、暗标投标文件,投标时需要提供明、暗两种形式的投标文件。

阶段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将由书面逐渐转变为电子数据文,由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进行暗标技术转换。

4.4 注意事项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方案的三个阶段,各阶段中注意事项不完全一致。

阶段一:招标评标暗标制实施初期,对于投标文件进行暗标转换将由清标小组独立完成。

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投标文件转换成暗标时,由清标小组对投标文件明标转换为暗标后的投标人信息进行一一对应编号并密封、保存,以确保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出来之后,可以将明、暗标打分结果一一对应进行汇总,切忌出现在各个统计环节中因编号对应投标人的错误而导致评标结果不正确。

(2)评标过程中,针对暗标部分的各打分项和投标人对应顺序要注意打乱,不能完全一致,确保评标委员会评委无法采取根据同一编号顺序给同一投标人打分的方法达到倾向性评分的目的。

(3)所有参与投标文件进行暗标转换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保密承诺,确保在整个招标评标过程中不会向评标委员会泄露暗标编号对应投标人或所有潜在投标人信息。

(4)在投标文件转换暗标过程中,主要人员、投标人代表工程的转换是暗标重要内容之一,清标小组应在评标委员会无法获知或判断投标人的基础上,将主要人员、投标人代表工程的暗标部分尽量描述明确。

主要人员、投标人代表工程的明暗标转换详见附件3:主要人员暗标格式及要求、附件4:投标人代表/在建工程暗标格式及要求。

阶段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已拆分成明暗标。

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密封包装投标文件按照明标部分和暗标部分分别编制,并按照要求将其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密封包装。

其中暗标部分由两个信封组成,第一信封中除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外的其它内容均由投标人根据具体要求将第二信封中的内容转换而来,暗标部分的第二信封待评委对第一信封打分完成后开启,对其暗标转换的内容与第二信封中未经转换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后,再次对关联关系、投标报价等进行评审。

以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双信封为例(正表1):正表1 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双信封格式(2)评审程序(以资格后审双信封为例)招标文件对明标部分和暗标部分的形式评审及响应性评审应分别做出要求。

其中明标部分的要求均同正常招标要求一样,暗标部分第一信封的要求举例如下:①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四号,行间距1.5倍,微机打印。

②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能够识别投标人信息的标识。

③……正表2 资格条件应答表格式(某高速路面施工项目)注:本表为示例表格,评审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本表内容进行调整、扩展。

评审程序如下①明标第一信封、暗标第一信封的评审(包含形式评审及响应性评审、评委打分、评委打分汇总)。

②开启第二信封,首先对资格审查资料中表3、4、5……等要求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的部分进行核实,然后对第一、二信封中的表3、4、5……对应内容进行核对,对于核对、核实中的偏差,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具体要求举例如下:a、第二信封中资格审查资料未按要求自动生成按废标处理。

b、第一信封中转换后的正表2(《资格条件应答表》)与第二信封对应内容进行对比,一处不符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严重记入信用档案。

c、第一信封与第二信封核对时,存在偏差的部分,可按倒扣分的方法处理,如满分0分,最高扣5分,扣满5分废标,扣分值直接汇入总分。

正表3 暗标偏差扣分表(示例)注:第(2)项“暗标部分第一信封的要求”中第②点亦可用倒扣分方法,但提交评委前清标工作组应予以纠正。

d、……③开启明标第二信封并评审。

④推荐中标候选人。

⑤……阶段三:招标评标暗标制进入全信息化,除了以上两个阶段的注意事项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网上平台进行操作时,系统应确保所有暗标内容经过两阶段试行后已基本完善,评标委员会无法通过暗标内容获知或判断任何潜在投标人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