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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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生意业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业务知识考试(评审专家)

采购业务知识考试(评审专家)

C、竞争性谈判 D、询价 答对了 学员答案:询价 得分:2分 三、多选题 1、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包括下列单位: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团体组织 D、国有企业 学员答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得分:2分 2、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
A、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B、扶持不发达地区 C、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D、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答对了 学员答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扶持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得分:2分 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下列处罚: A、警告 B、通报 C、处以罚款 D、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 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对 答对了 学员答案:对 得分:1分 二、单选题 1、关于政府采购谈判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T共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B、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所有供应商同时进行谈判 C、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D、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 答对了 学员答案: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所有供应商同时进行谈判 得分:2分
13、下列各项不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是()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国际招标 D、单一来源采购 答对了 学员答案:国际招标 得分:2分 1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 A、自行采购 B、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C、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答对了 学员答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每1-3套含答案和解析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每1-3套含答案和解析

江苏省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第一套一、判断题1、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代表下级预算单位签订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

答案:✖如何认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采购合同如何签订?答: 应由预算单位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并签订合同。

2、法人组织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答案:✖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吗?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如果分支机构有总公司授权的,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3、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被推荐的供应商应提供申请书。

答案:✖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4、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本单位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评审。

答案:✔第十四條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答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7、PPP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主管预算单位办理P PP 项目采购事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

江苏省省级预算制度绩效管理文件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二)全面系统原则。

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管理符合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五)绩效相关原则。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二)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二)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二)一、判断题1、《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外的其他地区,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对错解析:《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第二条规定,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标签:采购意向公开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达到招标限额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对错解析: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标签: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工程、装修、拆除、修缮3、被地方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参加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

✖对错解析: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权质疑投诉吗?答:若供应商被地方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则该供应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出质疑投诉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的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因此,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不能提起质疑投诉的。

标签:采购程序、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4、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对错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苏财购字[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18号各有关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苏州市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就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机制国家发改委已于今年1月1日发布了第31号主任令,废止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苏州市级政府采购文件中不得再引用上述已废止文件。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中“中准价按《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是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预算单位)委托,从事编制采购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等),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评标、谈判或磋商等,以及提供前期咨询、答复质疑、协助合同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价后,由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合理成本与社会公允利润率自主确定。

二、代理收费实行价格公告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增强收费透明度,从事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各社会代理机构应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服务收费上限标准,公告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一。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XX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XX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各单位在年初编报年度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年度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

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

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

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附答案(含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附答案(含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一、单选题1.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

A: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B:法人、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C: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团体D: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正确答案A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这里所称相关人员,包括()。

A: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C: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D: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正确答案D3.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哪种方式采购()。

A:单一来源B:竞争性谈判C:询价D:竞争性磋商正确答案C4.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A:招标或询价B:单一来源C:邀请招标D:竞争性磋商正确答案A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应当()。

A:作为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或记录;B: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C:取消评审专家资格;D: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正确答案B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的,应当回避。

A:1B:2C:3D:5正确答案C7.投标人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A:公平竞争B:公开透明C:公正D:诚实信用正确答案A8.评审人员对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的原则表决执行。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

专家评审意见劳务费北京《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第七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第二十五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

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 —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附答案(含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附答案(含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一、单选题1.政采云网上超市模块,下面描述错误的是:()A:采购人创建结算单时,不可以把多家供应商的订单合并为一张结算单B:确认收货后,只有采购经办人可以上传验收单C:网上超市模块支持关联采购计划D:经办人在创建订单时可以选择货票同行或者集中开票正确答案B2.某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百分制)及相应权重为:价格占60%、技术占20%、财务状况占5%、信誉占5%、业绩占5%、服务占5%。

针对上述评分项,7 位评审专家对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打分,每个评分项的汇总得分分别是50、18、4、3、2、8,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该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为()。

A:79B:60C:34.45D:80.5正确答案C3.政采云网上超市模块,网超一张网协议通过后,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A:未退出情况下长期有效B:在供应商填写的协议期限内有效C:在集采填写的协议有效期内有效D:一年有效正确答案A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

A:作为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或记录;B: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C:取消评审专家资格;D: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正确答案B5.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最高为()。

A:80%B:60%C:70%D:50%正确答案B6.甲省A市某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安保用品,谈判小组共9名成员,则其中专家人数至少应当达到()名。

A:3B:4C:5D:6正确答案D7.采购需求应当依据什么确定()?A: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B:依据采购单位确定C:依据采购方式确定D:依据采购流程确定正确答案A8.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苏财购〔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3〕12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评审专家:为提升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现就评审专家入库培训、年度考核及续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培训市、县(市)财政局应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符合加入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条件的申请人开展入库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市、县(市)财政局方可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省财政厅进行终审。

二、年度考核(一)专家库设置年度考核模块,评审专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录专家库参加考试。

(二)考核分为正式考试和补考两个阶段。

正式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补考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位评审专家账号内随机产生多套模拟试卷,1套正式考试试卷(正式考试试题不超过模拟考试范围)。

评审专家可在规定时间内多次模拟考试及正式考试,以记录正式考试最高分数作为最终分数。

(三)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通过的评审专家下一年度可继续参加评审;考试未通过的评审专家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降低10%;当年未参加考试以及补考未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四)因参加补考抽取概率降低10%的评审专家,参加次年正式考试通过的,抽取概率恢复正常;次年正式考试未通过参加补考通过的,抽取概率在原有基础上再降低10%;连续三年正式考试未通过的予以解聘。

三、续聘管理(一)评审专家的聘期为3年,评审专家入专家库满3年的,可提交续聘申请;没有提出续聘申请的,届满后自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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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

评价记录将作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专业分布和抽取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评审专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宣传发动,动员本系统、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熟悉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发布公告、文件通知等形式,征集评审专家,明确征集范围、征集专业、审核程序等。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在线注册登录,提交相关信息。

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采取在线审核或者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基本信息、专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并将初审结果在线提交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初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发放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三年。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十五条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评审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续聘。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变更。

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专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现场审核。

评审专家因故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请假,暂停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登录专家管理系统,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1:3比例随机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选聘入库后抽取使用。

第二十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或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十一条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上传主管预算单位意见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说明,并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抽取、评价评审专家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加强内部管理。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相关材料应当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备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抽取和评价评审专家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操作。

第二十三条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专家管理系统将随机抽取出的评审专家名单保密。

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评审专家名单予以解密。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保持通讯设备畅通,注意接听、接收语音电话和短信通知,并及时回复确认,以免影响专家管理系统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此次评审活动。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回避。

(二)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1. 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2. 在评审过程中,主动将通讯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

确需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3. 不得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4. 不得征询或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澄清、说明和补充为由要求供应商表达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意见,不得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评分。

5. 不得无故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不得超标准索要评审费。

6. 不得在评审活动中记录、复制或带走资料。

7. 不得接受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社会活动。

(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八)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承担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包括往返途中和评审现场)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评审费发放第三十四条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

第三十五条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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