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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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7〕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
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评价记录将作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专业分布和抽取情况等,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评审专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合财政部门积极宣传发动,动员本系统、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专家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发布公告、文件通知等形式,征集评审专家,明确征集范围、征集专业、审核程序等。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在线注册登录,提交相关信息。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采取在线审核或者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基本信息、专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并将初审结果在线提交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对初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发放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三年。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
第十五条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评审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续聘。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变更。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专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现场审核。
评审专家因故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办理请假,暂停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登录专家管理系统,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1:3比例随机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选聘入库后抽取使用。
第二十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或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
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二十一条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上传主管预算单位意见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说明,并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抽取、评价评审专家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加强内部管理。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相关材料应当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备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抽取和评价评审专家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操作。
第二十三条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专家管理系统将随机抽取出的评审专家名单保密。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评审专家名单予以解密。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保持通讯设备畅通,注意接听、接收语音电话和短信通知,并及时回复确认,以免影响专家管理系统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