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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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施监管。

下列职责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履行:

(一)指导全省供应商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

(三)组织建设全省供应商库;

(四)对省本级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诚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供应商权益保护】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工作原则】供应商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全省联动、分级管理、奖优罚劣、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供应商权利】供应商参加江苏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政府采购权】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有权自由进入江苏政府采购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予以阻挠或者限制。

(二)【政府采购信息获取权】供应商有权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三)【询问权】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有权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四)【质疑投诉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监督建议权】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和检举。

(六)【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供应商义务】供应商参加江苏政府采购活动,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义务】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平竞争交易规则, 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诚实信用义务】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竞争义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四)【履行合同义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

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依法维权义务】提出质疑、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六)【保守秘密义务】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登记信息义务】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八)【其他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供应商注册登记

第十条【注册登记制度】供应商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参加或有意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可向江苏省内任一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登记后加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下列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诚信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供应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暂不实行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入库义务】供应商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入库的供应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并按规定向登记审查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供应商应承担因信息变更未及时更新而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

第十二条【入库优势】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享有下列便利:

(一)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可凭从系统中下载打印的《江苏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原件。

(二)直接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

(三)直接被系统随机抽取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起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四)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十三条【入库原则】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照规定程序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其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应予认可。

第十四条【管理职能划分】供应商注册登记和审查工作,由入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授权或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审查机构受理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日常注册申请和变更登记工作,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

审查机构应将供应商报送的书面材料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审查职责制】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六条【指引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操作管理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章供应商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诚信管理制度】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等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公告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

第十八条【诚信档案记录】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根据事实依据如实记录和认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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