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厅办[2013]9号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厅办[2013]9号)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启用。
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3月21日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为规范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与管理,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平台是指依托全省教育科研网,联结各省辖市教育局、普通高校、省直管县教育局的电子公文双向流转和电子印章集成系统。
实现全省教育系统网上公文电子流转、政务信息交换、政务数据共享等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在平台上处理后形成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平台上进行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五条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该平台的规划、管理与建设工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该平台的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各市教育局、普通高校和省直管县教育局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通过平台生成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苏府办[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3〕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学前适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本区域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看护点管理和监督,加快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促进看护点在条件完全具备时逐步发展成为正规合格幼儿园。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日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员不断增多,全市出生人口逐年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矛盾突出,特别是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学前看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建立一批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切实加强管理,是确保我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行子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等规定,借鉴外地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幼儿人口不断增长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浅谈图表在高校政府采购中的设计与应用
询价
确认招标文件
接 供 授标 立 小组 接 受 贷商 文成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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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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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签字 盖章
采购计划的 申报审批 及采购计划的上报 。
( ) 二 层 是 采 购 方 式 的 确 定 及 操 作 规 程 。 院 将 采 购 方 式 二 第 我 分 三 大 类 :1集 中 采 购 , 纳 入 省 级 政 府 集 中采 购 目录 内项 目的 . 即 采 购活 动 , 括 协 议 供 货 和 委托 政 府 采 购 机 构 采 购 。 . 包 2 分散 采 购 ,
浅谈 图表在 校政府采购 中
的 设 计 与应 用
口 汤红霞
一 ■■_
江苏教育学 院物 资采购流程 示意 图
目前 我们 已进 入 了数 字 化 、 图表 化 时 代 。一 方
面,图表比纯 文字式的理论更加一 目了然、容易理 解,可操作性又特别强,可以直接 “ 克隆” ,有着很 高的实用价值。 另一方面 , 政府采购运作一般都具有 严格的标准和模式, 这些模式和标准是可以依靠图表 来直接表现和规 范的。 如果根据高校政府采购的特点 和规律 , 将采购活动的工作流程 、申请审批 、 物资验 收及采购信息的记录与汇总等等 , 通过 图表再配以必 要的文字说明的方式 , 使之 简约化 、 科学化 、 标准化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含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不得用于校舍建设、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
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对部分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给予补助,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分别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坚持依法采购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
近 年来 , 江苏 省政府 采购工作的开展一直在全国领 先,为各省市所 借鉴 。 本文从建章立制、依法采
购、 强化监管、 推进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介绍了江苏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情况, 其中的细节之处
值得其他地 方政 府采 购单位借鉴 。
坚 持 依 法 采 购
不断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级 已累计实施 涉及 “ 三农” 目总采购预 算金额 8 多亿 项 0
元 ,资 金 节 约 率 约 为 l%。 0
建章立制 , 断完善政府 不 采购制度
一
、
二 、 法采购 , 依 确保政府采购 活动公开透 明
在政 府采购活动 中, 我们坚持依法采 购, 建立健全操 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努 力 实现操作 管理 精细化 ,操作权责 明晰化 , 操作监督科学化 , 作手段电子化 , 操 不断
大 大 拓 展 了政 府 采 购 的范 围和 领域 。2 0 06
府 采 购 系 统 学 习培 训 ,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江 苏 实 际 抓 好 贯 彻 并
年 8 ,农业部专门在本省 召开 “ 国良 月 全
种 补 贴 招标 采 购 观 摩 会 ” ,组 织 各 省 区代
2 1 7・ O O/ 总第 1 O期 37 1
颁发 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
理 办 法 》等 一系 列 制 度 办 法 , 步 形 成 了 初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体 系 。 苏 认 真 组 织 全 省 政 江
二是 规 范 操 作 流程 。坚持 “ 用制 度 规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的透 明度 。
一
中国有句古话 : 没有规矩 , 不成方 圆。 政府 采购对于中国 , 包括江苏省在 内,是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苏教信息〔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的通知苏教信息〔2018〕6号各直属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2018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监管问责第五章附则苏州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履责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与监督,强化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的实施程序,规范相关单位、部门在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中的权力运行,保障项目服务教育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根据《苏州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4〕91号)相关规定,结合《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贯彻意见》(苏教党工委〔2017〕1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直属学校与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职责履行和权力监管。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各类信息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等新建(开发、购买)、升级、改建、扩建等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教育局二ОО七年九月十二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部、省属驻宁各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1)
(五)整合交易平台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 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 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 道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
主要参考文件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5〕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 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苏价费〔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苏价费〔2017〕135号南京工程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南通大学杏林学院: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
依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精神,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4所学校,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实行修订后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原在册学生的收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2.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2017年7月24日附件1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南京工程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南通大学杏林学院附件2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1、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5、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6、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7、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8、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苏价费[2007]423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2007年12月20日)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学费1. 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 辅修专业课程收费。
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 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
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 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冀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为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我省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9年10月14日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五章债券资金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我省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支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教育专项债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举借,用于支持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高校学费收入或其他来源收入偿还的政府专项债券。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为教育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教育专项债券纳入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及所属高校、中专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胸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自有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教育厅制定。
(三)各单位分散采购。
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上述采购业务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省级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八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费管理,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颁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价费﹝2007﹞247号【发文日期】2007-08-14【实施时间】2007-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
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仅限淮河以北地区冬季供暖的学校)。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
(一)收费项目管理: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二) 收费标准管理: 1、 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高中学费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考虑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三部门共同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
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10.11
•【字号】苏财规〔2010〕26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台湾学生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26号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台湾地区学生来江苏普通高校学习,江苏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苏省台湾学生奖学金”。
现将《江苏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
深入探索新形势下政府采购的优势 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双赢——谈教育装备部门集中采购的做法及优势
、
主要 做 法
( 搞 好政策 宣传 ,深 化思想 认识 ,充分 认识 设备招 1 ) 标采 购 的重要 意义 ,增 强政府 采购 的 自觉 性和 责任 感 。 在 实践 中我们 认识 到 :进 行 政府 采购 是大 势所 趋 ,它 是
坚持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的需 要 ,是争取 更大 采购 效益 ,为学校 改 革和 发展提 供 物 资保 障的需要 :也是 从源头上遏 制腐败 的重 要措施 。 设备招 标采购 工 作涉及 面 广 、种 类繁 杂 、技术含 量
2 1年第2 0 2 期
总 1期 第3 8
中 观代瓣 蒙 国 备
SN491 C171 S124 N19, 6 .3 48 -
炎 育装备部 门集 中采购 的做 法及优 势 教
裘 小阳
近 年来 ,随着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采购 法 》及其 相 关法规 政策 的深 入贯 彻执 行 ,南 昌教育 系统 的政 府采 购 范 围和 规模 也在 不断 发展 扩大 ,采 购金 额从 20 年 的 03 16 0 0 万元 , ̄ 2 1年 最高 时的60 0 万元 。我们按照 上 10 0 1 0 余 级部门的要求 ,结合本系统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 积极 实施 设备 集 中招标采 购 ,规 范政 府采 购程 序 ,加强 部 门监管 力度 ,推 进廉政 建 设 ,极大 地发 挥 了部 门集 中 招标 采购 的优 势 ,取得 了显 著 的经济 效益 和社 会效益 。 据不 完全 统计 ,仅2 0年 至 2 1年期 间 ,采购 办就 完成 07 01 各类 招标 采购 项 目 0 余个 ,发 出标 书5 0 60 0 余份 ,节 约资 金80 0余万元 ,年均资金 ,了解厂 家 的产 品和实 力 ,完善 招 标 需求 。 2 1年 ,我们 拟 对 一个 面积 l 0 平米 的大礼 堂 采 00 0 0 购 音 响灯光 设备 。为 了采 购 到适用 的设 备 ,采购 办将 开 标 地 点定在 需求 学校 ,并要求 投标 人在 现场 搭建演 示 环 境 ,由专 家和用 户 实地感 受 。在机 器人 采购 过程 中 ,我 们 在获 得 单一来 源 的采购 许可 后 ,没有 像 以往一样 与经 销 商单 对单 谈价 格 ,而是 采取 灵活 的采购 方 案 。各 厂 商 先 进行 为期 半天 的产 品介 绍 、演示 ,各 校 的~线 教师参 与到其 中。然后 各厂 商 的机器 人两 两进 行对 抗 ,各 校 教 师 综合 其演 示 内容 、现 场 效果 ,进行 投 票 。采 购办 根据 投 票结 果 、公司 报价 ,最 终确认 入 围厂 商 。各 校再 从入 围厂商中根据 自身情况,自由选择。 每 次 招 标 活 动 我 们 都主 动 邀 请 上 级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的同志 参加 ,既起到监 督 的作用 ,还 可 以对在 招标 过程 中出现的各类复杂、特殊情况进行现场指导。由于政府 采 购 的实施 涉及 资金运 行 的全 过程 ,我们 历 次招标 采购 都邀 请局 计 划财 务处 的负 责 同志 参 与,从 而使 政府 采购 预算 的编 制 、政府 采购 采购 的实 施 、合 同支付 等环 节都 在有 关 部 门的监控 约束 之下 ,杜 绝 了政府 采购 资金 脱离 财 务监 督和控 制 的现象 ,消除 了资金 不 安全 的隐患 。凡 属大 型 的招标 活动 ,我 们都 要 向局 纪检 通报 有 关的 事项 并邀 请参 加 ,主动 地将 招标 活动 置于 纪检 的监 督之 下 , 确保 招标 活动 公开 、公 平 、公正 。我们 定 期发 布政府 采 购清 单 、中标 价格 信息 等形 式加 强社会 监 督 。采 购机 关 对所购 物 品价 格一 目了然 ,心 中有 数 ,供应 商对 采购 项 目清清 楚 楚 ,从而 形成 政府 采购 办公室 、供 应商 、采 购 机关 相互 监督 的一 种机 制 。正是有 了主 管部 门、用户 单 位 、监 察 部 门、财 务部 门的各 司其 职 ,相互 制约 ,才 保 证了我们整个 招标采购过 程的 “ 阳光采 购 ”。 () 重素质 提升 ,改进服 务质 量 。 “ 5注 打铁 还需 自身 硬 ”。 自承担 部 门集 中采购 工作 以来 ,我们 选派 了一 些 作风过 硬 、工作 负 责 、业 务 熟悉 的 同志 参与 政府招 标 采 购 的具体 工作 。我们 重 点对这 些业 务人 员加 强 了思想 作 风建 设和 纪律 教育 ,培 养 了公正廉 洁 、敬业 务 实的 良好 作风 ,树立 了政 府采 购 工作 的 良好 形象 。面对 形 形色 色 的诱 惑 ,他 们 不为所 动 ,多次 严拒 供应 商给 予 的好 处 , 从 不接 受 商家 的宴请 。在 服务 需求 单位 的 同时 ,对 各类 合 法投标人给 予 了热情 的服务 ,从没有 索拿卡要行 为。 据 不完全 统计 ,从 2 0 年 起至 今我 们未 收到 一起投 07 诉 ,仅 有 的几 次质疑 也经 过有 理有 节 的回复和 耐心 解释
20100101 (宁)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01-25 阅读次数:2623)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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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及所属高校、中专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自有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教育厅制定。
(三)各单位分散采购。
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上述采购业务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省级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八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装修、修缮、拆除、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其他单项(单台件)五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二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
第十条省属各高校必须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并明确政府采购管理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
领导小组成员应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及设备管理、基建和后勤等部门人员组成。
厅直属事业单位要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第十一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汇总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并报省财政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工作;指导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省教育厅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编制并上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并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采购需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各单位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各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如下:(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1)编制招标标书;(2)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3)接收投标人投标;(4)组织开标;(5)评标及定标;(6)授标签约;(7)履行合同。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末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七条参与各单位依法采购的评标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购职能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不按通知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单位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省级集中采购合同可以由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做合同附件。
(二)各单位组织分散采购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书应经单位审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三)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的货物在运抵用户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各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载明原因和其他相应记载;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一)财政直接拨付。
各单位参加部门集中采购或在宁各单位参加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当年财政预算内资金、集中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与上述资金配套的其他资金安排的,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