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理规范
学生违纪处理规范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3. 学生违纪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教育引导,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处理结果合理、合法。
4. 学生违纪处理分为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责令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违纪行为及处理1. 旷课、迟到、早退(1)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迟到、早退: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达10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迟到、早退达2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 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校徽(1)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校徽,给予通报批评;(2)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 携带、使用违禁物品(1)携带、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给予通报批评;(2)携带、使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给予记过处分;(3)参与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打架斗殴、欺凌他人(1)参与打架斗殴、欺凌他人,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1)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1)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给予记过处分;(2)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理程序1. 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或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收集证据。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撤销处分;一年内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犯纪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及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四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者,一律开除学籍。
三、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参与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违纪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坚持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贝(1,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三)对违纪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备案。
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五)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危及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或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学生违纪违纪处理规定
二、无故旷课的或多次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有抽烟、酗酒,多次在校园内乱吃零食和乱扔废弃杂物行为的
四、有打游戏机,进营业性网吧、营业性舞厅从事娱乐行为的
五、有看不健康书刊和黄色录相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的
第十三条 给学生处分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政教处对年级组长、班主任报送的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涉及班级之间或校外因素等学生违纪处理,政教处会同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由政教处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长公布。
第十二条 处分的撤销
十六、有辱骂师长行为的
十七、威胁、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参与校外滋扰生事的
十八、损害学校、班级集体荣誉的
十九、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
二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的实施
一、年级组长、班主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连同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向政教处、书面提出对学生初步处分意见。
七、侮辱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观看演出、比赛和参加集体活动时,起哄滋扰闹事的
九、乱涂乱刻乱画墙壁和课桌,破坏公共财物和校园设施
十、考试作弊的
十一、有赌博、谈恋爱行为的
十二、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十三、勾结校外人员滋扰生事干扰教育教学秩序的
十四、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的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期限是指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一)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五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学金。
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习情况,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一、晚点归宿处罚条款1.凡学生无特殊原因,晚归二次以上者,将被处以警告处分,直至取消宿舍住宿资格。
2.持续晚归三次者,将被勒令停课一周,并进行约谈,了解原因和改进方案。
3.连续晚归四次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其学业优秀奖的资格也将被取消。
4.若晚归情节严重,危及他人安全者,校方有权采取停学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训导。
二、违反校规校纪处罚条款1.违反早操纪律者,将被处以体罚处分,如俯卧撑、双腿跳等,以促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2.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者,将被没收该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
3.在校园内随意乱扔垃圾者,将被勒令在校园内进行清理工作,并向校方或老师道歉。
4.在校园内拦截他人、欺负他人者,将被立即转交给班主任及家长,由家长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三、违反考试纪律处罚条款1.在考试中抄袭作弊者,将被立即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处以停考一次的处分。
2.故意传阅和交流考试内容者,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停考两次。
3.违反考试纪律后拒不悔改者,将被立即转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可能会面临退学或停学的处罚。
四、违反校园安全规定处罚条款1.在校园内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火柴等,将被立即停课,并进行记录和约谈,以确保校园安全。
2.拒不遵守校车规定者,将被停止使用校车资格,并书面向学校作出解释。
3.无故早退、逃课或离校者,将记入纪律档案,并向学生家长发出书面通知,以期能引起家长的重视。
4.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停学处分。
五、违反社交规范处罚条款1.言语攻击他人、侮辱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者,将被立即叫停,并批评教育。
2.传播谣言、造谣诽谤他人者,将被转交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3.以欺诈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六、违反道德规范处罚条款1.偷窃他人财物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思想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一)违反课堂纪律,如迟到、早退、旷课等;(二)违反校园秩序,如大声喧哗、乱丢垃圾等;(三)违反住宿管理规定,如夜不归宿、私自调换宿舍等;(四)其他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一)考试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二)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暴力行为;(三)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四)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二)严重警告: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记过: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四)留校察看: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五)开除学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学生档案,报请学校批准后,予以开除。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2.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及处理1. 一般违纪行为:(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
(2)上课、上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秩序者,给予口头警告。
(3)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者,给予口头警告。
(4)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给予口头警告。
(5)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者,给予口头警告。
2. 严重违纪行为:(1)故意损坏公物,给予记过处分。
(2)盗窃、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恐吓同学等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损坏学校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违法犯罪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依法终止其学籍。
三、处分程序1. 班主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2. 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4.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四、处分的撤销与解除1.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表现,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2.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学生受处分期满,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
五、其他1. 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2. 学校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培养品德高尚、成绩合格、技能精良、身心健康的优秀职高生,规范我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类别及处理程序。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①批评教育;②通报批评;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7档。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纪学生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供书面材料,包括调查材料、证明材料等,政教处填写《学生违纪档案表》,进入学生档案,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要求学生写出保证书。
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半天内必须由家长带离学校。
所有违纪学生的材料一律由政教处负责归档保存。
三、违纪行为及处理原则(一)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1、对肇事者的处理:①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引起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③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理:①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的处理: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参与者根据情节按比例分担。
6、若在校外打架,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校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所犯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材料;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
非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错误的,学校根据其表现,可做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由我院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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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列为了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人士,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犯或违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适当延长毕业时间。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纪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煽动闹事、组织、领导打架斗殴者:1、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煽动闹事,并未直接实行行为的,比照直接实行行为者可以从轻处罚。
3、组织、领导打假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并揭发他人者,可以从轻处罚。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趁机袭击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或知情不报者,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订立口头协议,给调查造成严重障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凡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导致事态扩大者,斗殴中持凶器威胁或伤害他人者,一律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文明礼貌,尊敬师长,若对教师有辱骂、挑衅、威胁、殴打等不敬以及不道德的行为发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组织学生聚会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聚会,引起打架斗殴、群体闹事、群体打架等事件,对为首组织者、引起事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凡打人致伤者,负责赔偿医疗、营养等一切费用,赔偿金额由双方所在系、保卫处、学生处裁决。
第六条凡破坏公物者(包括学校各类建筑及其门窗、墙壁、地板、各类教学、生活文体设施、校园内其他公共设施和花木草坪等),偷窃财物者(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从重处理。
因破坏公物或偷窃给师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损失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以现金票证和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1、首次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参与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品行不端者:1、留宿异性者或留宿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7、违背他人意愿,强迫别人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从重处理。
8、涂改、伪造证件或冒领、私拆他人邮件,视其视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阅读、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1、凡是参与阅读、收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参与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2、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3、私接电炉等电器或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4、在寝室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者、使用电热水棒者;5、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7、夜不归宿或不按时归宿者;8、留宿校外人员者;9、强行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10、破坏公共卫生,情节严重,不接受教育者;11、在学校就寝时间内,在教室、宿舍区吹拉弹唱、放收录机、上网、打手机、看电视、跳舞、打牌、下棋、打麻将等影响等人学习和休息者;12、灭灯后不按时就寝,在宿舍点蜡烛或有其他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者;1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冒名打电话者;14、在校内燃放鞭炮者;15、私自更换寝室者;16、翻墙入校者;翻墙进入学生寝室者;17、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三棱尖刀及相类似的工具。
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三日内交所在系登记,由系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一并交保卫部门集中保管,待离校时归还本人。
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
保卫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刀具管理的法规,将其送交公安机关,追究治安或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参与唆使在校同学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参与邪教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在河边、河堤、吊桥上游玩、散步,不得在森林中吸烟、点火,不去高山游玩等。
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下河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庭承担。
第十六条禁止学生喝酒(包括含有酒精的饮料),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凡酒后行为失态、寻衅滋事、乱打乱砸乱踢、引发打架斗殴或群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组织者、进一步引起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1、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且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下述规定,影响教学秩序和课堂管理秩序,给予批评教育,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一)一学期内旷课达2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2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旷课达3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旷课达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6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8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内旷课达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上课、实验、实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不假离校或不假未按时返校,一律视为旷课,旷课一天按8个学时算,一周按5天计算)。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正式学籍前的复查期间,学校在第一学期内按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处分者;4、在本校第三次受过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纪受处分者,停发助学金,奖学金,不得参加下次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因学生本人不遵守校规校纪规定,或者因本人原因,引发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主管;2、学生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生处通知;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审批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4、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处理;5、所有处分决定除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三至第十七条的,保卫处应备案。
犯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教务处应备案。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6、犯有第三至第十七条的、由保卫处协同系调查处理,犯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由教务处协同系(部)调查处理;7、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送达申诉学生处委托系(部)将学院处分决定书以签收、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学生或其代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系(部)和学校在处分决定下达之前,应将处分决定意见口头通知被处分的学生。
被处分的学生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书面通知家长,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系(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院、系原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本条例相予盾者,以本条例为准。
过去的学生违纪事件,凡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变动。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事务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