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改正、处罚违法行为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影响。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运维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有效;(三)水利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五)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相关的方面。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三)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四)发现问题,制作检查报告,督促整改;(五)复查,验收整改情况;(六)结果处理,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注重以下要求:(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主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前发现、预警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加强协作与配合,实现监督的全过程;(五)加强监督检查结果的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到位;(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建[2015]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5〕2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推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组织考核。
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12月24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机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第六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2.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部门合署;3.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浙水建〔2006〕58号)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水建〔2006〕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主题词:水利工作导则通知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6年8月7日印发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 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2.5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质监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6 监督检查,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浙水建〔2003〕28号浙江省水利厅二○○三年四月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
1.3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1.5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验收的重要手段,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
1.7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Ⅴ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利工程建设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顺利推进,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导则。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依据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渠道、泵站、水电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工程。
(二)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培训记录是否齐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安全防护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高处作业防护等;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施工设备和机具检查施工设备和机具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特种设备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一、前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减少事故风险,特制定本监督检查导则。
本导则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操作指南,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性和高效性。
二、监督检查目标1.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3. 预防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事故的发生;4. 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监督检查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责任人员是否落实责任。
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开展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隐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情况: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书。
6. 专业设备与工器具的安全性检查: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所使用的专业设备和工器具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和检修。
7. 施工材料质量检查: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8. 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合规情况: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是否与国家标准相符,是否严格执行。
9. 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监督检查方法1.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涵盖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培训与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并形成检查报告。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一、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
本导则旨在规范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问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2)综合管理原则:统筹各方力量,综合运用法制、经济、技术、教育和宣传等手段,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
(3)风险防控原则:重点关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失。
(4)科学决策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决策,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向,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监督检查的公开透明。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监督检查(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水利工程建设的选址、规模、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3)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的审核和审批;(5)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监督检查(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和检查;(2)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岗前培训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4)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5)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3.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监督检查(1)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验收和局部验收;(2)水利工程建设的设备验收和技术资料备案;(3)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行管理规程和保养维修计划的编制和备案;(4)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使用情况;(5)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范本一、概述本导则旨在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合格。
二、监督检查目标1. 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2. 发现和纠正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3. 推动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5. 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监督检查内容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3. 施工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4. 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是否经过合格的检测和维修;5. 施工单位是否做好临时用电和施工安全用电的管理;6. 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做好相关的安全培训工作;7. 施工单位是否保持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汇报和处理相关安全问题;8. 工地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和施工噪音控制;9. 施工单位是否做好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演练工作。
四、监督检查方法1. 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进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2. 不定期监督检查:随机对施工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3. 现场随机检查:突击检查施工现场,针对性查找各项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4. 文件审查:对施工单位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5. 面谈调查: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面谈,了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6. 数据分析: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检查记录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每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2.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3. 监督检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范文(二篇)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范文一、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本文将提供一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以指导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严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原则:a) 预防为主:注重事前预防,推动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b) 依法监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c) 综合治理: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和策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 监督检查的内容a) 工程规划与设计:核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工程结构安全、地质勘察和设计报告的准确性等。
b) 勘察设计及施工组织:查看勘察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因素。
c) 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管理,包括场地布置、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配备等。
d)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核查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排水、排土、脚手架搭设等。
e) 施工材料和设备管理:查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f) 工程竣工验收:对已竣工的水利工程进行验收,核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和施工要求。
2. 监督检查的方法a) 定期检查:按照计划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b) 不定期抽查: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
c) 线索调查:对接到的监督检查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
d) 专项检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存在安全风险的环节和施工单位。
四、监督检查的组织和责任1. 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由相关部门、专家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浙水监督〔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水监督〔2020〕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强化我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6月18日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范围与事项第四章程序与方式第五章权限与纪律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水利厅成立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实施统一领导。
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
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二)组织监督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三)审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四)审定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五)审定责任追究方式;(六)其它监督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一、总则水利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在推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导则。
二、监督检查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导则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原则:(1)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科学公正:监督检查工作要基于事实依据,客观公正进行,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
(3)重点突出: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针对性地突出重点,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4)及时高效:监督检查工作要及时、高效进行,积极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隐患,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检查内容1. 施工安全条件:检查工程建设区域的施工安全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包括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等。
2. 施工组织管理: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是否严格,包括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齐全、班组是否有组织、工地是否设有安全监督员等。
3. 安全生产设施: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齐全,包括劳动保护用品、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
4. 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包括水泥、钢材、混凝土等。
5. 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是否按照规程进行作业。
6.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包括施工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7. 安全培训和教育:检查工程施工单位是否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8. 环境保护措施:检查工程施工单位是否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监督检查程序1. 规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内容和时间节点。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施行细那么〔1998年11月3日浙水政[1998]712颁发〕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浙江人民通过的?浙江建立工程质量理?和公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效益结合我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本各级水行政主部门主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是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展监视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展强迫性的监视理。
第三条凡在我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立〔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质量监视。
工程建立、监理、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立阶段必须承受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的根据是: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质量和经批准的设计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开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展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不得交验工程主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设计、优质工程工程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视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水行政主部门主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地〕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级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地〕级、钱塘江理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站。
、〔地〕质量监视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业务上承受上一级质量监视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站〔组〕和〔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组由、〔地〕质量监视机构组建员由、〔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视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主工程建立的指导兼任并装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质量监视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视机构备案。
浙江省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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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水建〔2006〕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主题词:水利工作导则通知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6年8月7日印发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 总则1.1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 术语2.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2.5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质监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6 监督检查,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7 见证取、送样检测,指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8 监督检测,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2.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形成的,用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最终文件。
2.10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指质监机构对经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的活动。
2.11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质监机构编制的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的质量评定文件。
2.12 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13 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14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料及半成品。
3 基本规定3.1质监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3.1.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3.1.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3.1.3对施工、监理技术资料、施工图审查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3.1.4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3.1.5 参与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3.1.6 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意见;3.1.7 对工程保修期质量的监督检查;3.1.8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3.1.9 其他内容。
3.2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3.3质监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规程、规范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4质监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5质监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3.5.1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5.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3.5.3 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及负责人;3.5.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3.5.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6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通知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
3.7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工作方案作出调整。
3.8质监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意见,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3.8.1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3.8.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8.3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3.9质监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项目法人。
4 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4.1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4.1.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4.1.2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1.3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4.2 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4.2.1 质量检查体系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4.2.2 设计、施工及监理及有关新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4.2.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2.4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4.2.5 工程质量检测落实情况;4.2.6 组织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情况;4.2.7 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及记录情况。
4.3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4.3.1 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3.2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联系单情况;4.3.3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4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4.4.1 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4.4.2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4.4.3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4.4 主要施工管理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配备及到位情况;4.4.5 工地试验室的设置或委托试验情况;4.4.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及执行情况;4.4.7工程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技术文件的配置及执行情况;4.4.8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4.4.9 建筑物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有关质量指标数理统计,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情况;4.4.10 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4.4.11 质量缺陷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4.4.12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5 质监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4.5.1 监理单位资格、总监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4.5.2 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编制的内容(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及执行情况;4.5.3 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抽检复验及对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理情况;4.5.4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4.5.5 质量指标平行抽检(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4.5.6 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4.5.7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通知签发及整改处理和结果的复查情况;4.5.8 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复评情况;4.5.9 监理资料收集、汇总、整理情况。
4.6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4.6.1 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4.6.2 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4.6.3 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6.4 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4.7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4.7.1 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4.7.2 施工图审查的规范性程度;4.7.3 施工图审查的符合性程度。
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5.1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5.1.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5.1.2 重点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5.1.3 抽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5.1.4 抽查质量指标控制情况;5.1.5 外观质量随机抽检。
5.2质监机构对地基处理工程进行下列内容的重点抽查:5.2.1 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5.2.2 防渗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5.2.3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情况。
5.3质监机构应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
5.4质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的检测、消缺及试运行记录进行抽查。
5.5质监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评定报告。
5.6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来确定。
5.7质监机构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6.1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设管理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等竣工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
6.2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抽测。
7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7.1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在符合条件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报告。
7.2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根据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客观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3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校核,工程质量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