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模板】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时间
年月日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人口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地址
联系电话
户主姓名
家庭月总收入(元)
是否低保对象
是
否
低保证号码
患重大疾病情况(包括申请人患重大疾病情况,医院诊断病种、治疗情况和建议):
签名:
年月日
预计(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元)
分管领导: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金额: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股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本年度第几次申请
申请年月
疾病种类
申请救助金额(元)
批准救助金额(元)
结算资助金额(元)
经办人
资助金用途
门诊特定项目
元
住院
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代理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
经办人:
民政办负责人(盖章及签名):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编号:申请时间:
个人申请
救助对象
姓名
户主
姓名
救助对
象与
户主关
系
照片
救助证
号码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住院日
期
疾病名称
诊治
医院
医疗总费用
社会医疗
保险机构/
合作医疗支
付
商业保
险赔付
社会帮
扶及
其他
个人负
担
医疗费
用
救助类型□低保□五保□优抚□低收入□特殊困难□其他本人因家庭困难特申请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以上所填写情况真实有效,若不实,愿承担
相应处罚。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低收入家庭
经济情况
经调查,被救助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年低于2895元,城市月平均收
入495元)为元,符合救助条件。
调查人签字(民政助理员):年月日
审核审批村(居)委
会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乡(镇)、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研究,同意按个人自行负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 %,予以救助
元或给予定额救助元。
审核人:审批人:
( 盖章 ) 年月日。
珠海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家庭年总收入
家庭财产
非自住房产
□没有
□有_______套
银行存款(含现金)
□没有
□有__________元
机动车辆(非生产用、非残疾人专用车)
□没有
□摩托车________辆
7.家庭收入栏,家庭收入指申请当年申请人家庭应收或已收到的收入;填写“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时请注明项目名及金额;
8.家庭财产栏“其他”项是指除房产、银行存款(含现金)、有价证券、收藏品、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家庭财产;
9.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规定,可详细阅读《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珠海市民政局制
镇(街)审核意见
□经调查审核,根据《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条款规定,申请人不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
□经调查审核,申请人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现予上报。
其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住院
□2万(含2万)
□3万(含3万)
救助比例
□50%
□80%
5.人员类型按以下方式填写:
重点救助对象(三五—Z1、五保-Z2、低保-Z3、麻风病人-Z4)
基本救助对象(J1-珠海市户籍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优抚对象等人员,J2-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J3-没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
6、社保年度是指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申报表
QR-GX-0024(20181008)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申报表(申报须知附后)户口簿户号:人员类型:□本市户籍□市外户籍(居住证有效期限:年月至年月)经办人:申报时间:注:市外户籍人员参保无需填写户口簿户号、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等栏目,家庭住址需填写本市居住地址。
申报须知一、参保对象1、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1)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2)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3)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未超过3个月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精神残疾及智力残疾人员不用缴费。
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按年度费用的全额缴费,6个月以内(含6个月)按年度费用的50%缴费。
市外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其社保费(含财政补贴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缴费方式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实行以家庭为单位。
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家庭成员中任何一人(市外户籍人员提供参保人本人)在市内农行、交行、工行、农商银行等任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或借记卡);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家庭所有成员一个缴费年度的应缴总额+银行账号保留费1元。
参保人按缴费年度一次性定额缴费。
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参保人提供的个人结算存折(或借记卡)上扣缴应缴纳的社保费。
四、参保须提供的材料1、填写《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本市户籍人员提供:1.提供身份证明之一:在社保各办事处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珠府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21〕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安全网,加大困难群众帮扶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日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措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四章帮扶对象第五章帮扶标准第六章帮扶程序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精神,设立珠海市困难群众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用于我市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帮扶。
第二条基金使用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通过政府资金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建立本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资金捐赠,提升帮扶社会效应。
(二)坚持因户施策、及时高效。
立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扶。
(三)坚持开放稳定、可持续发展。
通过基金存款利息、基金投资收益、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确保资金来源稳定。
基金余额低于实际支付金额时,适时启动补充机制,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明确帮扶对象和帮扶标准,规范帮扶程序和资金发放。
帮扶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打造“阳光基金”。
第二章基金筹措第三条基金来源包括:(一)财政资助;(二)工会关爱慰问资金;(三)慈善募捐;(四)孳息;(五)投资收益;(六)其他可用于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帮扶的资金。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核审批表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暨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就业状况 庭经济 年总收入 支出 状况
住房状况 大宗财产 投资情况
申请理由 困难原因 重大支出项目及金额
负债情况
申请时间
申请金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村(居)评议结果: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
其它
评议时间: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初审时间:
乡镇纪委审核意见: 审查时间:
公示情况: 公示期间: 公示方式:
意见反馈: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乡镇领导审核意见: 审查时间:
建议救助金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同意救助金额:
审批时间: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县民政局一份,乡镇纪委、乡镇民政、财政各一份。
珠海市扶残助学补助金申请表(残疾学生中、高等教育)
情
况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填写低保证号):
家庭经济困难(填写具体困难):
申请人
申请人与受助对象关系
年月日
审
核
意
见
Hale Waihona Puke 审核人:街(镇)残联盖章年月日
审核人: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审
批
意
见
审批人:
区残联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在校残疾学生)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
2、凡选择项目,在所选定项“”内打“”。
3、本表一式三份,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市残联存档。
珠海市扶残助学补助金申请表(残疾学生中、高等教育)
区街(镇)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出生
年月
户口类别
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
残疾
类别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家庭
住址
邮政
编码
身份
证号
残疾人证号
联系
电话
所在学校(班级专业)
学校详细地址
是否住校
是否
高中或中专(技)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特教学校
普通学校
家
庭
经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0)-珠府函[2010]13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0)
正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珠府函[2010]13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 号)的相关规定,经七届143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城镇、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350 元/人/月。
二、斗门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280 元/人/月。
三、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按《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0 年4 月1 日起执行。
2010 年4 、5 月份已按原标准核发在册低保对象救助金的区(经济功能区),需在2006年6月份按新标准一次性补发低保救助金差额。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结束——。
珠海市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9.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规定,可详细阅读《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八章。
以下内容由相关机构填写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情况
本栏由镇(街)或其委托的村(居)委会填写
公示结果:
无异议
有异议,异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劳动部门意见
(申请日前半年)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家庭成员是否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
是
否,第一次介绍时间______________第二次介绍时间______________
(申请日前半年)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家庭成员不接受就业推荐_______人。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性收入
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自谋职业收入
离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生活补助费、抚恤金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审核意见
经调查审核,根据《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条款规定,申请人家庭不符合领取珠海市低保救助金条件。
经调查审核,符合领取珠海市低保救助金条件的家庭成员数________人,其中A类________人,B类________人,C类________人,现予上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珠府办[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06〕6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低保资金是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低保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各界为低保捐赠的资金;(三)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新设“最低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收支情况。
城镇、农村低保资金要分账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低保专户”。
第六条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认真核实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民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确定补差标准。
除国家、省和市政府法规政策规定外,不得利用低保对象名义向非低保对象发放低保资金。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市(县)区民政局
社救科意见
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市民政局临时生活救助条件。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县)区民政局
领导意见
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条件,建议市民政局给予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元。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意见
市(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家庭人口
是否低保
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证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家庭月平均收入(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社居(村)委意见
经调查核实、公示,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街道(镇)意见
经审核,同意社居委(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此表格仅供参考
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户主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家庭人口
是否低保
联系电话
申请人身份证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年月日
街道(镇)意见
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条件,建议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负责人(签名):单位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
珠海市香洲区困难职工子女助学帮扶申请表
所在学校
或家长所
在单位工
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社区居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镇、街道
工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困难职工
帮扶中心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总工会
领导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除填写本表外,申请人还需认真按填表说明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
2、申请人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建行存折、身份证、父母任何一方的劳动合同、失业证、低保证、疾病证明、大学录取通知书等。
珠海市香洲区困难身份证号码
就读学校、
年级、班
是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住地或家长单位所在的镇、街道及社区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关系
工作单位
(或就读学校)
健康
状况
月收入
家庭年总收入(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申请人姓名、建行存折账号
详细
困难
情况
申请人签名: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1【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7日七届1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即所在区级行政区)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履行区级政府低保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低保工作。
第七条本市建立由民政、财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组成的低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解决低保制度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和跨部门协调工作。
第八条本市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和其他专业人士为成员的低保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低保制度进行政策评估和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市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低保相关政策;(二)对各区民政部门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四)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珠府函〔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7〕20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紧急通知》(粤民电〔2017〕42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栏港经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896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28元/人/月和43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分类施保。
A类(特困人员、麻风病人)按低保标准的60%增发,确保基本生活标准达低保标准的1.6倍,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B类(特殊保障对象)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C类(基本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7日。
珠海城乡居民低保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核对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予以受理申请 □核对项目不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不予受理申请
劳动能力
□有
□无
无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残疾等级为重度(一、二级)
的残疾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 动报酬性收入
自谋职业收入
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获得 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离退休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生活补助费、抚恤金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 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调 查 核
岀租或变卖家庭财产 获得的收入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 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 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
实 情 况
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村集体经济分红
□经调查审核,申请人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门审 批意 见
经办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盖 年
章)
月
日
珠海市民政局制
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试行)
档案编号
以下内容为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姓名
别
岀生 年月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就 读)单位
家庭
成员
人数
劳动能力
□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
残疾证编号:
生活来源
□无□有,
月收入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法定 义务 人情 况
法定赡养(抚 养、扶养人)人数
其中有赡 养(抚养、 扶养)能 力人数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珠府办〔201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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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珠府办〔2017〕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本市就读的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大学生等困难群体(以下统称困难群体参保人)。
由市民政部门提供本市户籍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名单。
二、待遇调整
(一)自付部分补偿。
困难群体参保人补充医疗保险自付部分补偿起付标准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80%。
(二)高额费用补偿。
困难群体参保人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高额费用补偿起赔金额以上的部分,不设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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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相关机构填写(特困、低保人员无需填写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情况栏)
家庭
收入
和家
庭财
产核
查情
况
本栏由镇(街)或其委托的村(居)委会填写
公示结果:
□无异议 □有异议,异议是
家庭年
总收入
元,收入来源: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性收入
□自谋职业收入
□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现居住地址
参加
医保
报销
情况
及医
疗费
用情
况
疾病诊断
于 年 月 日经 医院确诊,
患有 病(症)。
医疗费用
总额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已参保: □职工 □灵活人员 □城乡居民 □学生和未成年人;□ 未参保
已报销
金额
其它商业
医疗保险
□无 □参加商业保险,已报销金额元。
医疗费
减免总额
单位补助或报销医疗费用总额
社会帮扶救助医疗费用总额
自谋职业收入
离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生活补助费、抚恤金
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
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家庭年总收入
家庭
财产
非自住房产
□没有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意见
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5万(含5万)
□12万(含12万)
□20万(含20万)
救助比例
□80%
□100%
门诊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年度救助最高限额
□1800元
□3600元
□70%
□100%
年度累计已核发救助金元
□经调查审核,根据《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条 款规定,申请人家庭不符合领取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条件。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
2.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况可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供养福利机构、收治麻风病医院代为申请;
3.本表格一式一份,区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4.人员类型按以下方式填写: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低保人员)、基本救助对象(珠海市户籍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优抚对象等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没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
珠海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区 镇(街) 村(居)委会 档案编号:
以下内容为申请人填写,填写前请详细阅读填写说明。(特困、低保人员无需填写家庭年收入、财产及个人承诺栏)
家庭
基本
情况
身 份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或最近工作(就读)单位
人员类型
联系电话
申请人
户 主
户籍地址
户籍
类别
□本市户籍 □非本市户籍
5.社保年度是指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
6.家庭收入栏,家庭收入指申请当年申请人家庭应收或已收到的收入;填写“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时请注明项目名及金额;
7.家庭财产栏“其他”项是指除房产、银行存款(含现金)、有价证券、收藏品、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家庭财产;
8.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规定,可详细阅读《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助或报销
医疗费用总额
社会帮扶救助
医疗费用总额
核准个人实际负担
医疗费用总额
□经调查审核,根据《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条 规定,申请人不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
□经调查审核,申请人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现予上报。
其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有套
银行存款
(含现金)
□没有
□有元(含现金)
机动车辆(非生产用、非残疾人专用车)
□没有
□摩托车辆 汽车辆
有价证券/
收藏品
□没有
□有元
其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个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申报的家庭年收入、家庭财产情况真实无误,如提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按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填写说明
1.所有栏目须如实填写,不留空。列表选项打“√ ”;
□摩托车辆□汽车辆
□有价证券/收藏品元□其他
核查意见: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申请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申请□医疗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街)
审核
意见
医疗费用总额
医疗费减免总额
医保报销总额
□经调查审核,申请人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基本救助对象条件,转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核算困难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经调查审核,申请人符合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核定发放医疗救助金 元(大写)。
(核发医疗救助金额=核准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救助比例,应≤年度救助最高限额-年度累计已核发救助金)
□离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
□生活补助费、抚恤金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由市、区医保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家庭财产
情况
□没有□有
□非自住房产套□银行存款(含现金)元
个人实际
负担医疗
费用情况
元 (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医疗费总额-医疗保险报销总额-医疗费减免总额-单位补助或报销医疗费用总额-社会帮扶救助医疗费用总额)
本社保年度已获得
医疗救助金情况
救助次数(次)
救助金额合计
(元)
家庭年收入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性收入
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获得的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