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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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

3.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4•【文号】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考评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炼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单元及独立炼铁生产企业。

2.依法生产的炼铁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36条考评内容。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评审单位负责评审;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的评审单位负责评审。

第四条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在省、市(州)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客观、独立、公正地作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论。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严格按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评审工作。

坚持评审与咨询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组织单位管理第五条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3.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抓好2013年3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的落实,深刻吸取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3.29”瓦斯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各地、各企业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尽快扭转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现将督查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检查时间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30日。

二、分组情况第一组(综合组)组长:张沛霖组员:李梁张洪波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4日至8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9日至13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20日至24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5日至30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第二组(煤矿组)组长:丁喜忠组员:鲍威达陶仕权(联络员)朱长江高春宝柴克岩3月31日至4月3日,督查检查吉林市。

4月4日至6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7日至10日,督查检查辽源市。

4月11日至15日,督查检查长春市。

4月16日至18日,督查检查四平市。

4月19日至23日,督查检查白山市。

4月24日至28日,督查检查延边州。

4月29日至30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第三组(危化组)组长:孙传军组员:尤智斌、赵方、熊洪海、安科院专家3月31日至4月4日,督查检查通化市。

4月5日至9日,督查检查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

4月10日至13日,督查检查白城市。

4月14日至19日,督查检查吉林市及吉林石化。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一系列工作部署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与全省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时间同步。

检查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

三、检查内容(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7•【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地区、各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19个省(区、市)进行了调研督导,召开15个座谈会予以推动,对63家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

开展专项检查的8个月期间,全国共发生冶金煤气中毒较大以上事故2起、死亡7人,比开展专项检查前8个月减少了5起、40人,分别下降71.4%和85.1%,促进了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得到了一定提升。

现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2010年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一)认真部署,核实数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转发文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除宁夏、海南、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没有专项检查任务及2个未提供完整数据的省份以外,全国26个省(区、市),共有750家冶金企业纳入了本次专项检查,共有高炉1056座、转炉689座、焦炉354、各类煤气柜462个,从业人员172.52万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43万人,2009年产铁53841.2万吨、产钢54858.3万吨。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甘肃、青海等省(市)报送了全部专项检查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安监管三函[2010]14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
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抄送:省属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附件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字[2010]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煤气的固有理化特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其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同时,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煤气作为城镇燃气时,则不适用该条例。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
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冶金企业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且作为自身生产用燃料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煤气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潜在的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害因素突出,为保证煤气回收、煤气使用和煤气设备检修在安全状态下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建立和保持煤气事故救援体系,结合单位煤气管理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煤气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护救援能力3.2 各厂、部、科、车间结合本单位责任分工和职责制定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日常管理、生产作业和维护检修的各个环节认真执行。

3.3 各厂、部、科、车间根据厂煤气管理区域责任分工要求,各自管理好本单位负责的煤气设备、设施。

按要求建立煤气设备运行记录和管理台帐。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管理制度4.1.1 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

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

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4.1.2 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4.1.2.1 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4.1.2.2 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4.1.3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1.3.1 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4.1.3.2 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

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

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4.1.3.3 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协调字[2007]97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保证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这次专项行动能否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并取得预期的成效,思想认识是关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战线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而必须承担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促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到位的有效形式;是锻炼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的一次很好的机会。

要认真仔细研究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7〕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

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和《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揭露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问题,批评曝光排查治理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等现象,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安监呈〔2014〕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四、鉴于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环节较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明确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结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理局,有关省直企业:现将《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全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一是摸清各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一)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07.08.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办公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冶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2007年8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联系人:郭岩联系电话:************(带传真)电子信箱:**********************.cn附件:《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七年八月二日附件: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冶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炼铁、炼钢、轧钢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焦化、耐火、碳素、煤气、氧气、铁合金、机修等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采矿、选矿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基本责任]冶金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每年安排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晋安监管三函[2010]14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
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53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抄送:省属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附件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煤气生产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字[2010]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煤气的固有理化特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其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同时,根据《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煤气作为城镇燃气时,则不适用该条例。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焦化、氧气及相关气
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但是,冶金企业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且作为自身生产用燃料的,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根据景俊海省长关于“压责任、建机制、快改造、强监管、补短板、排隐患”等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进居民用户燃气设施“阀、管、灶”升级改造按照“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用户配合”的原则,利用3年时间,对全省现有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阀、管、灶”升级改造,提高安全控制能力,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新增燃气用户燃气支管与灶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必须设置同时具有超压自动关闭、欠压自动关闭、过流自动关闭功能的切断装置(自闭阀),否则不予验收;用户必须使用不锈钢波纹管、铠装管或高级软管和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合格燃气灶具,否则不予开栓通气。

燃气企业负责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升级改造,改造费用纳入配气成本,不得对居民收费。

燃具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

二、建设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平台2020年底前,全省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完成燃气管道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依托SCADA系统、北斗系统、S-image次声波、红外等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实现对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信息实时数据采集、定位、评估、报警功能,全面提升企业燃气管道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水平。

逾期未建成的企业,不予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地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全面落实建设项目会签制,加强对涉及燃气管道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强化地下管道现场监管保护,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对未落实安全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施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安全事故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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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冶金企业煤气
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吉安委明电[2011]2号)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9”重大中毒死亡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二〔2011〕47号)工作要求,切实巩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成果,省局决定2011年5月1初至12月末在全省冶金企业(包括铁合金、碳素制品以及使用煤气的其他冶金企业)继续开展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问题。

企业没有按照《全省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行动方案》(吉安监管明电〔2010〕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缺少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确认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有的制度论证不充分,危险因素辩识不全,措施不具体,且制度执行不到位、动态落实较差。

在施工和检修交叉作业管理协议书中,内容不规范,没有真正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没有记录或整改计划及整改确认。

(二)企业人员装备配备不到位问题。

企业未配备煤气防护站或人员配备不足,配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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