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黔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14号)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全面强化调度督查,组织开展项目观摩,确保了“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年完成投资404.1亿元,为年度任务的132.8%。
其中,小康路完成投资155.9亿元,为年度任务的112.2%;小康水完成投资67.5亿元,为年度任务的116.5%;小康房完成投资106.6亿元,为年度任务的177.6%;小康电完成投资32.1亿元,为年度任务的183.5%;小康讯完成投资7.6亿元,为年度任务的130.5%;小康寨完成投资34.4亿元,为年度任务的143.5%。
“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有效改善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深得民心,广受欢迎。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3〕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夯实发展基础,构建适合城市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形成覆盖有效、衔接顺畅的服务网络,推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到2025年,贵阳、凯里、遵义、都匀成功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城市主城区高峰期公交车平均运行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贵阳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辆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100%,其他城市不低于90%;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公益性服务等补贴补偿资金到位率100%;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5%。
到2035年,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更加完备、公交出行更加便捷、服务更加优质、安全更加稳固,基本建成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条件1.强化规划引领。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布局优化安排相一致,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需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高度协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黔府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5〕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精髓、民族文化的家园、中华儿女的乡愁、多彩贵州的名片。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开展了传统村落调查,实施了一批保护项目。
目前,全省共有426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占全国的16.7%,数量居全国第二。
但由于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一些传统村落日渐消亡,加强保护发展迫在眉睫。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为根基,突出风貌保护、风俗保护、风物保护,着力完善功能设施、弘扬传统文化、培育特色产业,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增收致富,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留住文化的根、守住民族的魂,把传统村落打造成村民生存发展的美好家园、心灵宁静回归的生态乐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道法自然。
因地制宜搞保护、因势利导促发展,妥善处理好生产、生活与生态的关系,为自然“种绿”、为村落“留白”,留住生态细胞和文化元素,守住耕读文明和田园生活,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
立足山地建筑特色、民族文化特色、生态乡村特色,科学编制规划,做到规划全面覆盖、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同推进,防止千篇一律,禁止无序建设。
——坚持保护优先、传承利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黔府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贵州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有权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瞒报谎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可向省、市(州、地)、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行为人及相关内容等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职责分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受理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受理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有序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各市(州)至少选择2个县(市、区、特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未列入典型培育的各县(市、区、特区)至少选择2个乡(镇)开展县级典型培育,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分别选择3—4个县(市、区、特区)、乡(镇)开展典型培育,用3—5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为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筑府办函〔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函〔2021〕43号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因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政府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将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黔人社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当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经办机构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强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档案管理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强化窗口服务意识,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和《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档案管理安全检查,切实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贵州省202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适应性测试 语文试题及答案
贵州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适应性测试语文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6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魏晋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大变化时期,发生了继先秦之后第二次社会形态变异。
社会变迁在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上的表现,是占据统治地位的两汉经学的崩溃,代之而兴的是门阀士族地主阶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中国哲学史研究中广泛流行的论调,把这种新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作为它们理论形态的魏晋玄学,一概说成是腐朽反动的东西。
实际上,魏晋恰好是一个哲学重新解放的时期,思想非常活跃,问题提出很多,收获甚为丰硕。
魏晋哲学虽然在时间、广度、规模、流派上比不上先秦,但在思辨上所达到的纯粹性和深度,却是空前的。
埋没了一百多年的王充的《论衡》被重视和流行,标志着理性的一次重新发现。
与此同时和稍后,仲长统、王符、徐斡的现实政论,曹操、诸葛亮的法家观念,刘劭的《人物志》,被翻译的众多佛经……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两汉,是一股新颖先进的思潮。
被“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压抑了数百年的先秦的名、法、道诸家,重新为人们所着重探究。
在没有过多的统制束缚、没有皇家钦定的标准下,当时文化思想领域比较自由而开放,议论争辩的风气相当盛行。
正是在这种基础上,与颂功德、讲实用的两汉经学、文艺相区别,一种真正思辨的、理性的“纯”哲学产生了,一种真正抒情的、感性的“纯”文艺产生了。
这二者构成中国思想上的一个飞跃。
哲学上的何晏、王弼,文艺上的三曹、嵇、阮,书法上的钟、卫、二王等等,便是体现这个飞跃、在意识形态各部门内开创真善美新时期的显赫代表。
那么,这种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新思潮即所谓新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反映在文艺美学上的同一思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简单说来,这就是人的觉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国办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重要意义2005年,国务院实施邮政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在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并设立由其垂直管理的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
同时明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邮政体制改革以来,邮政行业发展明显加快,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快递产业迅速兴起,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市场监管范围,并明确和强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省以下邮政监管缺乏组织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这是有效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实施邮政法、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促进邮政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坚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健全邮政监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在邮政管理方面的责任;结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适应邮政业与交通运输业联系日益紧密、不断加深融合的实际,加强邮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整体效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黔府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等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市、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对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赵克志同志领导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王晓东同志负责省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经济协作、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能源、服务业发展、铁路、机场建设等工作以及统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保密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联系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及其他金融、保险、证券、资产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
黄康生同志负责政府法制建设、公安、国安、监察、司法行政、审计、旅游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贵州行政学院。
联系武警的有关工作。
禄智明同志负责农业、水利、林业、烤烟生产、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国际组织农业合作项目、对口帮扶贵州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农业科学院、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贵州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6)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6.16
•【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施行日期】2016.06.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
2016年6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295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官网、办公场所、办事大厅公示,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30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3•【字号】黔府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贵州省定价目录》。
该《定价目录》已经国家计委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贵州省定价目录序号 1品名重要的储备物资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重要的省储备物资定价内容 1.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2.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备注 1.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序号 2品名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爆破器材定价内容 1.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2.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3.食盐零售价格。
4.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5.民用爆破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备注 1.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黔府办函〔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快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登记功能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公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规范使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于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或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对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2•【字号】黔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第四章粮食收购服务第五章粮食收购监管第六章附则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
王荣全、王荣武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荣全、王荣武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黔行终10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思波邓洪波邱兴琼【审理法官】易思波邓洪波邱兴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荣全;王荣武;都匀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荣全王荣武都匀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荣全王荣武【当事人-公司】都匀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荣全;王荣武【被告】都匀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涉案《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涉案《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一审第三人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诉人依法向被上诉人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上诉人作为一审第三人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一审第三人以上诉人在附城村火石坡搭建简易棚未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其进行改正。
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一审第三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上诉人搭建的简易棚而实施的阶段性行为、过程性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受理后5日内作出涉案《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贵州邮政乘势“快”跑
贵州邮政乘势“快”跑
宋书滨;黄锋
【期刊名称】《当代贵州》
【年(卷),期】2015(000)050
【总页数】2页(P130-131)
【作者】宋书滨;黄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人民邮政为人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转型发展提质增效 [J], 张斌
2.拼抢争快乘势腾飞——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各项经济指标平稳快速增长 [J], 姚智;何良华;袁仲学;文叶飞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邮政企业大数据应用探析——以贵州邮政为例 [J], 孙志勇;许涵;梁胜;吴宇
5.穿行在多彩贵州的"邮政绿"——贵州邮政履行普遍服务工作小记 [J], 骆书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2021)
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2021)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1年4月26日附件贵州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现代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部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分时段差异化收费。
对安装使用ETC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5折优惠政策、四轴货运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8.6折优惠政策、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7折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可叠加享受多种优惠政策。
通过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情报板、LED屏等对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
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车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从项目初设、可研审批等环节严格控制新建高速公路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二、严格落实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等政策。
降低铁路专用线服务收费标准。
对于“公转铁”大宗货物铁路运费下调、运力予以保障。
开展快捷货运班列培育,开通“图定”班列。
优化我省始发的陆海新通道班列、中欧(中亚)班列运输组织,促进中欧班列开行由“点对点”向“枢纽对枢纽”转变。
支持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公共铁路专用线。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三、加快龙滩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工程前期工作,推动清水江都柳江航电枢纽建设,完善内航道网络,提升我省内河水运集疏运能力,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加快乌江沿线码头物流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乌江500吨级通航设施的作用,2021年乌江航道运输货运量达80万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黔府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人员变动,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刘晓凯(副省长)副主任:孔令中(省政协副主席、省教育厅厅长)姚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文阳(省政府副秘书长)蔡志君(省教育厅副厅长)成员:杨兴举(省文明办副主任)王东方(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王余生(武警贵州总队政治部副主任)李路(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苟渝新(省科技厅副厅长)郝桂华(省民委主任)王兴正(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叶树平(省人事厅副厅长)张俊平(省商务厅机关党委书记)谢彬如(省文化厅副厅长)朱征明(省卫生厅副厅长)康勇(省外事办机关党委书记)高嘉鸣(省地税局副局长)孙筑平(省广电局副局长)王建忠(省体育局副局长)蔡东(省工商局机关党委书记)李秀珍(省旅游局副局长)傅永华(省物价局副局长)江兰(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唐顺益(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支前(省台办副主任)胡支祥(省总工会纪检组长)马雷(团省委副书记)吴爱平(省妇联副主席)蔡湘(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副行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蔡志君兼任办公室主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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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邮政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1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
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
(省邮政管理局)
乡镇邮政快递网点覆盖全省、扎根农村,将乡镇邮政快递网点打造成功能完善的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有助于推动农村地区各项生产生活服务的有机整合,对于活跃我省农村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拉动农村生产与消费,提升农民幸福感,建设美丽乡村具有重大意义。
为加快推进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政企共建、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突出建设电商服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交邮服务平台、“三农”服务平台、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五大重点任务,强化统筹协调、财政补贴、岗位扶持、试点示范四个工作保障,全力推进农村邮政快递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种类齐全、便捷安全、流通迅速、带动发展的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我省农村地区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强大动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各部门大力支持和社会广泛参与,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立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到2016年实现全省邮政网点“乡乡设所,村村通邮”,到2017年建成700个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在提供邮件收寄、报刊订投的基础上,逐步搭载电商购销、农村金融、快件收投、农资销售、客运服务、政务服务、代收代缴等多种惠农服务功能,努力满足农民“足不出户、畅享服务”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电商服务平台
1.逐步建成农村“电商超市”。
充分依托邮乐网、邮掌柜、贵州电子商务云和贵州农经网等网购平台和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主流平台,逐步将农村邮政网点建设成“电商超市”,全力拉动农村网络交易需求,全面开拓农村新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为我省重点打造的“五张名片”和农、特产品提供外销服务,推动农产品进城、本省产品东进、出港、出关,让更多的“网货下乡、农货进城”,逐步实现“购物不出村、销售不出村、创业不出村”的全新农村生活模式。
(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气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提供“电商”购销及快递服务。
利用农村邮政网点为群众提供网购集成服务,尝试为农户代开网店,提供银行卡(含信用卡)、网银等网上金融服务,提供及时、准确、安全、便捷的现代化快递物流服务,逐步将农村邮政网点打造成为集“商品销售+网络代购+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普惠金融”为一体的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