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1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模板】
废水量立方米/天
固体废弃物量吨/天
劳动就业
总就业人员
其中管理人员人
拟新征土地
亩,其中耕地面积亩
总建筑面积
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
建设期限
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万元
资金来源
A、项目资本金万元,其中出资人及出资额万元
1、
2、
3、
4、
B、直接融资万元
C、银行贷款万元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编号:
投资主体
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性质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城乡个体
其他类型
事业、团体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4、迁建
5、其他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主要产
品年生产规模)
1、
2、
3、
4、
主要建设内容
资源消耗
用水量立方米/天
用电量度/天
用煤量吨/天
用油量立方米/天废弃物Fra bibliotek放D、其他投资万元
所附文件材料名称(3份):
1、项目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请示
4、其他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此表一律用微机填写打印
资注册地址主性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其他类型事业团体体项目名称建设性质1新建2扩建3改建4迁建5其他建设地点1建设规模主要产2品年生产规模34主要建设内容用水量立方米天用电量度天资源消耗用煤量吨天用油量立方米天废气量立方米天废水量立方米天废弃物排放固体废弃物量吨天劳动就业总就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人拟新征土地亩其中耕地面积亩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年月建设期限其中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一人一档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企业名称 XX煤业有限公司
建档时间
档案编号
员工个人信息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
所在区队:工种:
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培训时间:
一次复审:有效期: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
所在区队:工种:
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培训时间:
一次复审:有效期: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
所在区队:工种:
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培训时间:
一次复审:有效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行为记录
违规违章行为记录:
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以师带徒情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劳监总[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劳监总[2011]1号)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有关规定,我总队决定从2010年3月起对国省属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各煤矿集团公司二级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煤矿、选煤厂,太钢集团公司二级法人单位及其所属非煤矿山,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二级法人单位及其所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法人单位要作为独立单位申报。
二、审查内容审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2010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具体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
三、组织方法(一)准备阶段(2011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1、安排部署。
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所属单位参加书面审查。
2、领取资料。
各单位接通知后,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有关资料。
(二)自查填报阶段(2011年4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主动及时予以改正,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一一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二○一一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 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日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推进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用工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人员素质的保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煤炭院校(含技工教育院校,下同)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监督指导作用,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采取校企联合方式,充分利用和挖掘一切办学资源,逐年提高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煤矿变招工为招生。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指原煤生产人员,下同)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煤炭职业院校(煤炭企业职工大学)和其他院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55%,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必须从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不再招用其他社会人员,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三、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省政府成立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全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山西太原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报名及学历认证资料
二、学历核实认证
1、原资格证书中所注明“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该证书为省煤炭工业厅颁发,学历层次未变化的,不需再审核学历。
2、所提供学历为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由省煤炭工业厅和省教育厅颁发的专业证书的,不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3、除上述两款以外的,其学历须经省煤炭工业厅审核,参训人员需按以下方式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①省内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要求提供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原件。
②2001年之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③2001年之前取得的学历,如不能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学籍档案材料或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山西太原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报名及学历认证资料
主要负责人、A类安管人员
B类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一、培训报名资料(一式四份)
1、《报名资格审查表》;
2、任职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简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任职单位公章);
5、有学历准入要求的,需提供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县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表。
7、特种作业人员还需提供中专在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训(复审、延期复审)换证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8、本人相应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类安管人员还需有两年再培训记录;
6、需审核学历的,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包括班组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是指以提高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岗前培训是指煤矿生产作业人员上岗或转岗前,针对本矿安全生产及灾害特点等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由煤矿组织开展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活动;日常安全培训是指除上述以外,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班组长应当接受班组长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除班组长以外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指导和管理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具体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计划制定,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及发证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9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煤炭工业厅:
为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切实提高煤矿井下职工工资待遇,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井下津贴:
(一)井下采掘工30-50元/工;
(二)井下辅助工20-35元/工。
二、班中餐补贴:15-20元/工。
三、夜班津贴:
(一)前夜班津贴10-15元/工;
(二)后夜班津贴12-17元/工。
各企业应认真贯彻《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92号)
精神,将此次津贴标准调整工作与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相结合,并适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关键岗位倾斜。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结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1
填表须知
1、《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一)》由煤矿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备案后煤矿企业持一份,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2、本表所附资料: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劳动用工派遣单》、《煤矿企业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花名册》并附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井下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和缴费单据。
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供审核)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案存档)。
3、编号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填写。
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一)
编号:晋煤劳备字第_____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监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一人一档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企业名称XX煤业有限公司
建档时间
档案编号
员工个人信息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
所在区队:工种:
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培训时间:
一次复审:有效期: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
所在区队:工种:
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培训时间:
一次复审:有效期: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
所在区队:工种:
证书编号: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培训时间:
一次复审:有效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行为记录
违规违章行为记录:
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以师带徒情况。
山西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XX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依据《XX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应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从业人员培训经费足额提取、有效使用。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新招工人应按照先招生后招工、变招工为招生的原则,由各集团公司、市县煤炭局统一组织招工和培训。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八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九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本着就近培训、工学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县(区、分公司)分段管理码,规范发证工作。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单位代码单位代码太原市煤炭工业局01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13大同市煤炭工业局02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14阳泉市煤炭工业局03 霍州煤电集团公司15晋中市煤炭工业局04 华晋焦煤公司16长治市煤炭工业局05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17晋城市煤炭工业局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18临汾市煤炭工业局07 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19吕梁市煤炭工业局08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20朔州市煤炭工业局09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21忻州市煤炭工业局10 省监狱管理局22运城市煤炭工业局11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2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12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24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要合理安排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07年4月以来,我省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用工应备未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仅在省本级使用,与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仍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和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分级管理。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省市县三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备案,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二)网上办理,提质增效。
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劳动用工备案效率,降低用人单位人工管理成本。
(三)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推动劳动用工、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业务领域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一)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劳动用工应备尽备,实现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统一使用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中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在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通过书面材料进行线下备案,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模板】
附件2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 Nhomakorabea现任领导或管理职务
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及聘用时间
原聘用工人技术等级及聘用时间
现聘用岗位
及等级
聘用
期限
聘用合同编号
备注
说明:1、首次进行岗位聘用后,今后凡因岗位调整进行聘用合同变更的,仍填制本表,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152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建字[2009]152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OO九年四月七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煤矿从业人员报名表
年月日
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审查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拟招聘单位:年月日
编号规则:由招聘年度+报名顺序号组成
煤矿从业人员报名登记表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
照
片
处
籍贯
政治
面貌
参加
工作时间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所在地
现居住住址
学历、专业
毕业院校
职称、技能
等级
工作
(学习)简历
(高中起)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
职务
家庭成员及主要
社会关系
姓 名
关 系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本人签名
我承诺:本人已熟悉招聘简章,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联系电话、证件资料等真实、准确,并自觉遵守招考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义务。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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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一)》由煤矿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备案后煤矿企业持一份,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2、本表所附资料: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劳动用工派遣单》、《煤矿企业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花名册》并附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井下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和缴费单据。
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供审核)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案存档)。
3、编号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填写。
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一)
编号:晋煤劳备字第_____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监制。